“誅魯大夫亂政者少正卯”辯
老幾 2014.8.4
[子曰:我未見好仁者,惡不仁者。 好仁者,無以尚之, 惡不仁者,其為仁矣? 不使不仁者加乎其身, 有能一日用其力於仁矣乎? 我未見力不足者,蓋有之矣,我未之見也!
這段話用白話簡單說來意思是: 孔子說我沒有看到過 一個真正喜歡仁的人, 會厭惡不仁的人 。對真正的仁者來說,沒有比“仁”更重要的了。 如果厭惡不仁的人, 那麽他還不能算是個真正的仁者。有沒有能夠一整天都使用他的力量於仁德的人,不使那種不仁德的東西影響自己呢?我不曾見過力量不夠的。(但是,為什麽沒有呢?)大概還是有的,隻是我不曾見到罷了。
可見孔子與耶穌一樣,對卑賤的妓女和貪婪的官員也會施之以仁的。孔子說過“不教而殺謂之虐“。因此說“孔子上任伊始就殺死了少正卯” ,就等於說是得了失心瘋。當然孔子得失心瘋是可能的,但得了失心瘋還能做聖人,必須得假設孔子同時代的人都瘋了才行。
要說這樣一個好仁不倦的仁者,是怎樣“於是誅魯大夫亂政者少正卯”的呢?曆來爭論不斷。下麵這篇出處不明的文章,提出:[“孔子誅少正卯”並非是孔子殺死了少正卯,而是提出給少正卯以“降級罰俸”的處分。]我覺得是至今為止,最好的解釋。梁啟超在《評胡適之中國哲學史大綱》中批評說:“相信孔子殺少正卯這件事,這是厚誣了孔子,是對孔子人格的不敬。” 是中懇的。全文如下(謹向原作者致以敬意)。]
長期以來,曆史文獻中有“孔子誅少正卯”一說,通常被理解為“孔子殺死了少正卯”。在封建社會中此事一直是作為孔子從政的功績來正麵宣傳的;五四運動提出“打倒孔家店”以後,成為孔子壓製言論自由、實行封建專政的一條罪狀,“文革”批孔中,又被上綱為孔子的“第一罪狀”。但是,究其實,無論正麵宣傳也好,批判也好,都是基於對有關記載的文本的誤讀。
關於“孔子誅少正卯”的記載一般可見於《史記卷四十七·孔子世家第十七》:
定公十四年,孔子年五十六,由大司寇行攝相事,有喜色。門人曰:“聞君子禍至不懼,福至不喜。”孔子曰:“有是言也。不曰‘樂其以貴下人’乎?”於是誅魯大夫亂政者少正卯。與聞國政三月,粥羔豚者弗飾賈;男女行者別於塗;塗不拾遺;四方之客至乎邑者不求有司,皆予之以歸。
此外,《荀子·宥坐篇第二十八》中對此也有相關記載。如果僅就這兩條史料記載來說,要證明把“孔子誅少正卯”解讀為“孔子殺死少正卯”是誤讀,很容易。隻要對關鍵詞“誅”考證一下就可以了。“誅”,“言”字旁,形聲字。按照形聲字的造字規則,這個字做動詞,是語言行為,所以,成語有“口誅筆伐”。《說文解字》:“誅,討也。”《禮記·雜記下》“不敢辟誅”鄭玄注:“誅,猶罰也。”因此,“誅”的本意是“批判”、“聲討”、“譴責”,引申為“處罰”,再引申出“處死”的意思。我查了一下《春秋左傳》,有11段用到13個“誅”,基本上是“批判”“聲討”“譴責”的意思。因此,“孔子誅少正卯”,應該是“孔子譴責少正卯”。
本來,少正卯是魯國大夫。“少正”是“卿名”(見《左傳》杜預注),“卯”是他的名字。“卿”是“諸侯卿”,是諸侯國最高級別的大夫。孔子當時是剛“攝相事”,也就是代理宰相,即使是宰相,爵位也不過是“卿”,與“少正”是平級的,“攝相事”的孔子是根本沒有權力處死少正卯的,而且,春秋時的大夫有領地,有城堡,有軍隊,文武兼備,以武為主,不像秦以後的皇權專製時代,皇帝可以下一道命令(聖旨),當庭把大臣抓起來殺了。但即使在皇權專製最黑暗的明清兩朝,處死一個大臣,也要假以時日,經過審訊等一整套程序。孔子怎麽能幹脆利落的把少正卯殺了呢?別說是剛“攝相事”的孔子,就是魯國當時的權臣季文子、就是魯定公也辦不到。而當朝譴責,魯定公能做,季文子能做,其他的大夫也都能做,但別人患得患失都不做,獨有孔子義無反顧的做了,可見孔子的“忠”(負責)。
在沒有看到《禮記》中的材料前,這樣解釋是很通順的。看到《禮記》的材料後,我覺得對“孔子誅少正卯”還要進一步研究。《禮記·王製第五》中有這樣一段話:
凡製五刑,必即天論。郵罰麗於事。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疑獄,泛與眾共之;眾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成獄辭,史以獄成告於正,正聽之。正以獄成告於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獄之成告於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之成告於王,王三又,然後製刑。凡作刑罰,輕無赦。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析言破律,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殺。作淫聲、異服、奇技、奇器以疑眾,殺。行偽而堅,言偽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疑眾,殺。假於鬼神、時日、卜筮以疑眾,殺。此四誅者,不以聽。
《王製》篇是介紹周朝初年製定的政治製度的。少正卯的罪名,與其中“四誅”罪的第三條相同。而這屬於“言論和思想罪名”,對它們的處罰都是“殺”,而且“不以聽”,就是定這罪名,不用走由司法長官定罪,再由三公(在諸侯國由三卿)審核,最後由王(在諸侯國由國君)核定的程序,司法長官就可以定罪執行。西周初年製定的法律比較寬鬆,而且“刑不上大夫”,為了維護貴族民主,保障貴族集團內部有充分的發言權,對貴族、士大夫的刑罰是寬之又寬,為什麽針對貴族、士大夫的“四誅”罪處罰卻格外地從重從快呢?這不是和西周整體的法律精神相違背的嗎?
原來,“殺”還有一個義項是“降殺”,就是降低(爵位)削減(俸祿)。《漢語大詞典》:降殺:古代指遞減原定之禮數。《故訓匯纂》引《匡謬正俗》卷三:“《(禮記)郊特牲》雲:‘大夫強而君殺之,義也。’‘殺’讀為‘降殺’之‘殺’,謂衰弱也。”解為“降殺”的“殺”,《故訓匯纂》根據《廣韻》注音為shài,而《漢語大字典》根據《集韻》注音為shì。
把對“四誅(譴責)”罪的處罰“殺”解讀為“降殺(降級罰俸)”,前述的矛盾與疑問之結就迎刃而解了。而既然隻是降級罰俸,屬於行政處分,“不以聽”,不需要三公(三卿)、王(國君)來反複審核、討論,也順理成章了。因而,“孔子誅少正卯”並非是孔子殺死了少正卯,而是提出給少正卯以“降級罰俸”的處分。
原載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2/1109/16/7993056_24684497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