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 博客訪問:
正文

租賃客,因為市政府檢查不願意住,而告我,怎麽應對?

(2017-03-23 13:35:56) 下一個

新租賃客,3月1日搬進來後,有水管工和我過不去,向市政府告發,說我的熱水器是非執照人按照的,於是市政府L&I (License and Inspection)部門給我一個note,現於7天修理好,但是安檢員口頭跟租賃客說,不能住,有一氧化碳遺漏威脅。當時確定,隻有熱水器問題,我問暖氣要不要搞?市政府安檢員堅決的說,不用。

我一天內,請了專業執照人搞好,但市政府說,要第7天才來安檢;到了第7天,正好下大雪,市政府關門,又把檢查日期延後一個星期,等到2個星期過後,安檢員來檢查,又說,熱水器可以了,但暖氣有漏一氧化碳的威脅,要我再搞暖氣

租賃客說不能住,要退錢退租,我說可以,把3月份半個月的租金全推給她們了;她們又要退房,我說也可以,但是你必須搬出去,才能給你所有押金,他們說沒現金,找不到其他房子,於是我又先退給他們$300

但是,租客還是用免費律師把我告上法庭,明天開庭,要求我按每天$82元,給他們從一開始入住時至今的24天的錢,考慮到這裏打官司,無律師對有律師幾乎比敗,我應該怎麽辦?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