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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考古資料來看外國人在唐長安城的生活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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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dci.com.cn 2006-05-22 作者:楊謹 來源:陝西文化信息網


    摘  要:唐代的外來居民在長安享受著李唐王朝開放與平等民族政策帶來的自由生活,他們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婚姻習慣和葬式葬儀。但隨著民族融合的深入,他們漸漸放棄了原有的生活習俗,融會到漢民族的大家庭中,然而又部分地保留了本民族的風俗與習慣。

    唐代的對外政策是中國古代最平等、最和諧、最融洽,也是成就最輝煌的。唐代開放的民族政策迎來了四方賓朋。李唐王朝曾與鮮卑通婚,因而染得胡貌、胡語、胡俗。也是由於這個原因,外來人口在唐朝不受歧視,其風俗習慣也被認同和接受。主要是北方的突厥人和西方的回鶻人、吐火羅人、粟特人、波斯人、大食人和天竺人。“終唐之世近三百年間,在長安留住的外國人似乎始終相當多。留寓長安的外國人因追求不同的目的而異其居處。”“寓居長安的外國人不少有自己的房舍,子孫世居,幾可看作當地人。”①據向達先生統計:貞觀初(631年),突厥“降人入長安者乃近萬家。……其數誠可驚人。”②787年唐朝政府檢括長安胡客田宅,共有四千家在長安置有田產,“由此推測,在長安的胡人應在五萬人以上,甚至可能超過十萬。”③唐代民族政策的巨大成功造就了各族風俗百花齊放。我們今天所看到的出土文物特別是陶俑中,胡人的形象甚至比漢人還多,反映胡人事跡和情況的文學作品也是不可勝數,繼而帶來的是整個社會文化和民風民俗受到了胡人的極大影響。例如“大批流寓而來的波斯人和粟特人,帶來了自己的文化、習俗和生活方式。那些流亡的王室貴族還帶來了許多手工藝匠人。這些人在長安生產和製造波斯風格的美術工藝品,使其廣泛流行”。④唐人大量使用金銀器宴請賓客的習俗就是受其影響。雖然一些人有漢化的傾向,穿漢人衣服,與漢人通婚,借用漢人葬俗,但有些民族或個體則遵守自己的生活習慣和宗教信仰,與原來的生活習俗沒有什麽區別。外國人帶來的新鮮事物和風俗,使長安城的漢人豔羨不已,並紛紛模仿,以至於長安城內胡風盛行,呈現出了空前絕後的文化交流的繁榮,極大地影響了中國傳統的文化和經濟,並為後世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隨著外國居民不斷漢化,融入漢人的生活方式中,有關他們當時的生活習俗已經模糊不清,零散的文獻資料不足以勾勒全貌,筆者結合考古資料和其他學者的研究成果,對外國人在中國,主要是唐代長安城的生活情況做以初步探討研究。主要集中在宗教信仰、婚姻狀況、葬俗葬儀等方麵。由於見識淺陋,多有疏漏,望方家指正。

                               宗教信仰

    “宗教是美索不達米亞人生活的中心。一切人類的活動——政治的、軍事的、社會的、法律的、文學的和藝術的——都服從於一個淩駕於一切之上的宗教的目的。”“宗教是美索不達米亞人理解自然、社會及其自身的思想綱領;宗教支配著、鼓勵著其它的一切文化表現和人類行為。”

          ——(美)馬文·佩裏主編《西方文明史》上卷第17頁,商務印書館,1993年。

    唐朝政府對外國人的態度比較寬容,尊重外國人的宗教和生活習慣。“對於外來的宗教信仰而言,八世紀是一個容忍和默認的時代,各教派的佛教徒、敘利亞籍的景教徒以及回鶻族的摩尼教徒都聚集在唐朝的城市裏。他們得到了唐朝政府的保護,在各自的聖殿中舉行神秘的宗教儀式,吟誦祈禱文。”“信奉正統宗教的外國人與信仰異教的外國人之間的關係相處得也很融洽。”⑤總的來說,原來有宗教信仰的外來族群基本上保持了本民族的宗教信仰,也有一些人改信其它宗教,例如回鶻的牟羽可汗放棄薩滿教改信摩尼教。無宗教信仰的外國人到中國後可以自由地選擇信與不信教,信哪個教,例如無宗教的米國人米繼芬來到中國後信了景教。當然,還有一些人無宗教信仰。有時候,政府還扶持外國宗教,例如應外國信徒的請求為佛教、祆教、摩尼教、景教建立寺院,鼓勵譯經傳教,並且為那些願意堅持自己信仰的異教徒提供方便。

    早在隋唐以前,西亞諸多宗教相繼傳入中國,主要有祆教、摩尼教、景教等。這三教雖不能與佛教之盛行相比,但也流行一時。主要是在西域人聚集地,信奉者多為胡人,漢人很少。政府對它們並不幹涉,因為那本是西胡“鄉法,當身自行,不須料罪者”,但若“妄稱佛教,誑惑黎元”,政府便會嚴加禁斷。

    祆教,為波斯國教。唐代的祆教徒主要有粟特人和波斯人,因為祆教教規非常嚴格,令人望而生畏,而且唐政府不準漢人信奉祆教。教徒使用粟特語和波斯語,使用自己的曆法如《宿曜經》(用祆教諸大神名稱為七曜命名),有自己的生活習俗,如教士生活簡樸、實行一夫一妻製,不食葷腥,衣著簡樸,定時誦經,死後不燒不葬,置於安息塔或寂寞之塔上任由飛鳥取食等,但也借用漢人習俗。據專家考證唐長安城中至少有六所祆教寺,說明祆教徒人數之多,他們按照自己的習慣,以祆寺為中心進行極其嚴格的宗教活動。武宗會昌五年(845年)滅佛時,祆寺和摩尼寺與佛寺一道被毀。連累到景教、祆教和摩尼教兩千餘寺院僧徒被勒令還俗,但長安城內的一般居民則不在勒令之列,他們仍可以照常信教。

    祆教崇拜日月水火諸神,祆教徒崇拜聖火、寂寞之塔(骸骨安葬處),此外一日還有五次祈禱。其中,對勝利之火的崇拜是聖火儀式中最重要的。信徒在膜拜勝利之火時,祭司要將火灰擦在信徒前額,象征信徒具有火的光輝,以其正義事業如火灰那樣散布四方。信徒平日進入火祠禮拜時,必先做奉獻供品的儀式,然後念Yasna經文。陳垣先生認為“唐時火祆與大秦(景教)相異之點,有顯而易見者,即大秦、摩尼均有傳教舉動,及翻譯經典流傳於世,故奉其教者有外國人,有中國人,火祆則不然,其人來中國者並不傳教,亦不翻經,故其教隻有胡人無唐人。近年敦煌石窟發現大秦、模擬二教經典,各有數種,而火祆教經典獨無聞,此其證也。”這是因為火祆教規極嚴,外人無法接受,如犯有小過者,鞭打三下,須連續鞭打5-7年;犯有重罪者則處死刑,如玷汙死物,將死物在火上烘烤,或將它投入諸水中,或將它埋入地下(包括屍體);妻子在丈夫死後一年沒有再婚;改信其它宗教;婦女同異族結婚等。祆祠禁止外人入內參觀,怕不潔物玷汙聖火,異教徒要改宗祆教,更非易事,必須符合各種潔淨規定。除了屍體外,祆教認為凡是從肉體流出來的東西,也是不潔的,例如糞便、死皮、指甲、唾液等。祆教徒要把剪下的指甲和頭發,小心翼翼地用舊布包好,遠遠地拋在荒地裏,劃三道溝,念一段經文,用土覆蓋後才離開。不隨地吐痰,從不拿別人嘴唇碰過的器皿飲水。食品分而食之。時刻保持肉體和靈魂的純潔,每日五次祈禱前都要用水洗麵、手和足;凡舉行重大儀式,必須從頭到腳洗滌幹淨,並換上新衣;這些極其嚴格的潔淨禮儀將異教徒拒之門外,使外人難以接近,也最終導致了祆教的衰落。

    粟特人。隋唐間,粟特人主要活動於中亞索格底亞那一帶,中國史稱“昭武九姓”,即米國、史國、曹國、何國、安國、小安國、那色波國、烏那曷國、穆國,人們依國姓為姓氏。北朝初期以來,“昭武九姓”商人操縱著“絲綢之路”上的國際商貿活動,頻繁往來於中亞和中國之間,對溝通中西文化和經濟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本世紀初以來,中國各地陸續發現了“昭武九姓”的墓葬,如康國人康大農、康磨伽、康留買、康阿達等;安國人安延、安思節、騎都尉安萬通、安菩等;曹國人曹明照;石國人石俊崇、石神福等;何國人何文哲、何摩訶、何盛、何弘敬等;米國人米繼芬、米薩寶等;史國人史射勿、史索岩及夫人史娘、史訶耽、史道德、史鐵棒等,通過墓誌及其他出土物使我們對在華的“昭武九姓”的生活情況有所了解。

    波斯人,包括今以伊朗為中心的中亞和西亞人。波斯商人活躍在絲路古道上,控製著東西方貿易,將大量波斯文化帶進長安城,在飲食、服飾和遊戲、宗教等方麵對長安城產生了巨大影響。中國境內發現的大量波斯遺物證實波斯和中國的關係非常密切。文獻記載僅在455-521年間波斯遣使10次之多。民間來往更頻繁。在唐代人數最多、名氣最大,留居長安的波斯人仕宦者任四品至七品的薩寶府官,也有武官顯職的。營商者,以能識別珠寶而出名,常致巨富。鳳儀二年,波斯王俾路斯率部客居長安後,曾請求唐朝政府為他建立火壇神廟。787年,唐政府將在京師的西域國前來朝貢的酋長和流亡王子等,凡不願歸國者,分別編入左右神策軍,王子和使者為軍官,其餘為士卒,使得祆教信徒數量大增。凡是教徒集中的地方都建有祆教寺。據史書記載唐長安城內至少有六個坊內有波斯祆寺。唐高宗永徽二年(651年)波斯滅亡,但其東部仍保持波斯國號並繼續與唐朝保持友好關係,一直到鹹通十五年(874年)。在這二百多年間,長安的波斯人仍恪守本國生活習俗,繼續使用本國文字和曆法,信奉國教。葬俗雖已漢化,如土葬墓、隨葬品、使用墓誌等,但仍有本族特有的習俗,婚姻以族內通婚為主,繼續使用大量的金銀生活器皿等。

    摩尼教是波斯人摩尼在3世紀集合祆教、佛教和基督教而創立的新宗教。摩尼教穿白衣,吃素食,禁欲,被稱為素菜摩。岑仲勉先生⑥將其教義總結為:嚴行製欲主義,“男女不嫁娶,互持不語”,不擁有私產,要過漂泊的傳教生活;不祭祖(陸遊《渭南文集》五,稱摩尼教“以祭祖考為引鬼,永絕血食”。);不茹葷,不殺生,不采摘果實(《國史補》雲:“其法日晚乃食,敬水不茹葷,不飲乳酪。宋紹興四年王居正言浙江有吃菜事摩之俗。”);不飲酒(《釋門正統》三九,“其法不茹葷飲酒。”);白衣白冠(《統計》四一及五四,元代禁令亦有“白衣善友”之稱。);死則裸葬(同前《統計》“病不服藥,死則裸葬”。);不會賓客(莊季裕《雞肋編》:“事摩食菜,法禁甚嚴。”“斷葷酒,不會賓客。”)唐朝延載元年(694年)由波斯人拂多誕傳入中國。9世紀時回鶻牟羽可汗助唐平定“安史之亂”後受摩尼師感化皈依摩尼教,並將摩尼教尊為國教,長達200年。可見該教信徒之多,流傳之廣。“中國之摩尼教徒,以康居語名七耀,景教徒以波斯語名七耀,至康居譯名較波斯譯名存在為久者,則以摩尼教傳布之久遠,非景教之所能及”⑦該教在長安也有漢人信徒。1956年西安土門村出土的鹹通六年《唐故翟長史慶全墓誌銘》說:“太夫人,尤奉金仙教,嚐持‘靜名書’精究立玄理。”翟夫人信奉的金仙教在當時有一定的影響,但該教名不見於史書,其所讀‘靜名書’又不知是何經典。按唐代摩尼教徒平居相與,重義無私,似乎與此教有關,翟氏或為一摩尼教徒。另外,有學者認為唐代著名的地理學家賈耽也是一個摩尼教徒。他從到唐朝朝貢的回鶻人那裏學到了摩尼教的秘密宗教儀式。

    景教即基督教的聶斯托裏派,教義特征為不拜瑪麗,不承認瑪麗亞為天主之母;不用偶像,保留十字架;不承認死後滌罪說,容許祖先崇拜;修道士都留長髯、髡頂,以表示願離俗之情,但決不使用剃刀,認為剃落須髯,就像英國紳士裸體走在大街上;不聚斂財貨,濟貧扶危;在波斯的基督徒最初抱獨身主義或禁欲主義,後來受祆教影響,司祭以下五級皆可娶妻;教務大總管不食肉,以下不禁;多半經典用敘利亞文。唐太宗時傳入中國,在長安建活動場所——景教寺即修道院,教徒皆穿白衣。修道僧為教師,生徒則依修道院的規則生活。生徒父兄有支持教師生活的義務。生徒在夏天休假時從事勞動,或謀其它生活的方法,但不許乞求布施。根據《大秦景教流行中國碑》載,在中國的景教大總管、總主教、主教等本皆可以娶妻,其在中國之主教及僧人皆可娶妻生子,可能是與中國婦女通婚姻。而且中國的景教徒把原來用敘利亞文的禮拜儀式改用中文,改信基督為祖先崇拜,而且為死者求冥福等,敦煌發現的景教經典即是例子。已知的景教徒主要出自大秦景教流行中國碑,碑文的撰寫者景淨、第一個景教教徒阿羅本、教士羅含、金銀巧匠及烈、伊斯、耶質蒲吉、寧恕、佶和等。1956年土門出土的永貞元年《米繼芬墓誌銘》:“幼曰僧惠圓,住大秦寺。”又說其父是突騎施米國人,質於唐,留居長安。父死繼芬仍為人質,但仕於唐,被封為神策軍副遊擊將軍。他們父子到中國時都沒有信仰。其子惠圓後來成了大秦寺僧人。可見,僧惠圓是個米國景教徒。    

    突厥人信奉薩滿教。唐太宗平定西突厥後,大批突厥貴族入仕唐朝,在長安城定居下來。陝西出土的突厥人墓主要有:獨孤開遠墓、執失奉節墓、阿史那勿磚墓、阿史那毗伽特勤墓、薛突利施匐阿施夫人墓、阿史那忠墓以及附屬於突厥的回紇部契芘族人李中郎墓等。唐初,太宗對歸順的少數民族采取“全其部落,順其土俗”的政策,使他們生活得像原來一樣舒適如使用突厥語、穿突厥服裝、住帳篷、大塊吃肉、大碗喝酒。突厥人在長安人多勢眾,影響很大。有些漢人為了攀附這些新權貴,也學會了突厥語。據說當時還有一部供正經學者使用的突厥-漢語詞典。唐朝的一些詩歌中也表現出了突厥民歌對唐詩詩體的影響。說明突厥人在歸順唐朝政府後的一段時間內仍然保持遊牧民族的生活習俗,吸引了長安城的漢人競相模仿,並以極大的熱情追求突厥人的生活情趣。有些貴族竟然在城市中搭起了帳篷,過起了遊牧生活。詩人白居易就曾經在自己的庭院裏搭了兩頂天藍色的帳篷,並在氈帳中宴請賓客。在熱衷於住帳篷的都市時髦貴族中,最有名的是唐太宗的長子李承乾,身為大唐太子,他卻迷戀突厥生活,在生活起居、言行舉止方麵都刻意模仿突厥人。在日常生活中,他不僅自己說突厥語,穿突厥衣,頭係彩帶,垂之於後,還命令周圍仆從也像他一樣說突厥語,打扮得像突厥人一樣。他令人在皇宮搭造地道的突厥帳篷,他本人穿得像一位真正的突厥可汗,坐在帳篷前的狼頭纛下,親手將煮熟的羊肉用佩刀割成片大嚼大吃,舉止粗野。可見,突厥人正是這樣生活的。

                                婚姻狀況

    “內婚製和外婚製兩者都是對於結婚的人選加以某種限製。結婚的人選限於某團體以內的,叫做內婚製;結婚的人選限於某團體以外的,叫做外婚製。”——董家遵著,卞恩才整理《中國古代婚姻史研究》,廣東人民出版社,1995年。

    外族的婚俗隨著種落遷徙而流播於內地。唐代雖然流行異族通婚,但很多外來民族仍然固守族內通婚的習俗。如突厥人實行的收繼婚,“昭武九姓”族際內婚製即九姓國之間互通婚姻,波斯人實行血親婚姻即兄妹婚等。羅豐認為“流寓中國之‘昭武九姓’人,大多進行內部聯姻。”“但是這其中似乎也並不完全排除與漢人通婚,隻不過粟特人之間的婚姻占比例較大,持續時間較長。”“‘昭武九姓’人之間的相互通婚幾乎成為一種製度”。“在大多數情況下,‘昭武九姓’人更願意采用內部通婚這一形式。”⑧盡管與漢人通婚的事例很多。但“綜觀整個流寓中國的‘昭武九姓’人的婚姻曆程,可以肯定地說,其內部相互通婚的現象是主流,非胡間的婚姻,應視為末枝。其民間的認同性是我們考察這一問題時首先應注意到的,唐廷官方態度或對其影響不大。”⑨盧兆蔭認為“侍唐的‘昭武九姓’後裔雖然在許多方麵已經中化,但在婚姻問題上仍然保留相互聯姻的習俗”。盧兆蔭、蔡鴻先生都認為“文化傳統內涵的一致性,是這種通婚的基礎,亦是維護其血統的手段,從而形成一個特定的婚姻形式。”⑩齊東方也認為粟特是中國曆史上少見的能夠長期保持族內通婚,而不被其它民族同化的外國種族(11)。《千唐誌齊藏誌》中這樣的例子很多,如康氏妻史氏、史善法妻康氏、安懷妻史氏等。

    祆教徒實行的是族內婚、教內婚。據日本學者伊藤研究,波斯祆教徒中流行一種叫賀多達斯(Xvedodas,把鋪蓋朝自己拉近)的血親聯姻製,即血族內婚製。祆教徒以不娶為罪惡,古代波斯除了窮人以外普遍實行一夫多妻製。祆教徒不論年齡大小,與母親、姐妹、女兒之中任何一人結婚,都是完善的最近親結婚。最近親結婚包括父親與女兒、兒子與母親、兄弟與姐妹,波斯人認為這種族內婚是值得讚揚的宗教義務。這種製度也見於漢文史料,《魏書?西域傳》雲:“波斯國,…俗事火神、天神(均指祆教神)…多以姊妹為妻妾,自餘婚合,亦不擇尊卑,諸夷中之最為醜穢也。”從西安出土的唐蘇諒妻墓誌的姓氏判斷,蘇馬按賀多達斯聯姻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也有人認為蘇馬是父女婚。威爾?杜蘭認為波斯人的婚姻“例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成。議婚時期,多在子女青春發動期之際。議婚對象驚人廣泛,其它不論,兄妹婚,父女婚,甚至母子婚時有所聞。”(12)這種最近親婚姻目的是加強和鞏固信仰。除了波斯之外,采用內婚製的古代民族還有埃及人、朝鮮人,他們貴族階級把血族通婚當作嚴格的規則,兄妹婚是極平常的事。關於唐朝朝鮮人的婚姻史書記載不多,可能放棄了傳統的風俗,與當地漢人通婚。

    突厥人實行的是一種奇異的結婚風俗-收繼婚製度,《通典》卷二百載突厥人“父兄伯叔死,子弟及侄等妻其後母世叔母嫂”。寡居的婦人可由其亡夫的親屬收取為妻。有平輩的收繼婚,也有長輩的收繼婚(完輩的親屬公開地收取長輩的妻妾),例如兄死,弟可以娶寡嫂為妻;弟死,兄可以娶弟婦為妻;伯叔死,侄可娶嬸母為妻;父親死,兒子可收父妾為妻等。《教坊記》有這樣的記載:“坊中諸女以氣類相似約為香火兄弟,每多至十四五人,少不下八九輩。有兒郎聘之者,輒被以婦人稱呼:即所聘者,兄見呼為新婦,弟見呼為嫂也。…兒郎既聘一女,雲學突厥法,又雲我兄相憐愛,欲處嚐其婦也。主者亦不妒。”可見,突厥人中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並不少見。唐代,婦女婚姻的自由,一定程度上受少數民族的影響。《貞觀政要》卷九就有“北狄風俗,多由內政”的說法。回紇族與突厥婚俗相同,例如元和三年(808年)外嫁回鶻的鹹安公主在回鶻共嫁了四次,前三次由親屬(夫、子、孫)接連收繼,最後竟嫁於臣下。鮮卑、契丹也是實行這種收繼婚。初唐在華的突厥人、回鶻人、契丹人等少數民族也應該延續這種婚俗。但他們的漢化後代,應該是采用了漢人的婚俗。

    盡管唐代對外國人的政策是很寬鬆的,但是“對於外來居民而言,最好的辦法莫過於選擇唐朝人的思想方式和生活習俗,而當時許多外國居民也是這樣做的。”(13)除了祆教、景教、摩尼教等,其他外族人與漢人通婚的事例比比皆是。但唐朝政府(唐代的外來文明)對流寓唐朝的使節和商賈與漢人通婚則有很多限製。例如貞觀二年(628年),政府規定:如果外來居民娶了漢族婦女為妻,或者納漢族婦女為妾的話,他就得留在唐朝境內,絕對不允許外國人攜帶漢族婦女一起返回故土。因此,到了九世紀,不管是懼於政府禁令,還是自願,很多外國居民在唐朝定居下來,娶妻生子,不斷地融入這個多元文化的潮流中。外國居民有遵守唐朝各種政令的義務,而唐朝政府也給予他們很多自由,如外國居民可以自主地選擇自己的首領,而且移民之間可以根據其本國的法律和習俗來處理訴訟案件。代宗大曆十四年(779年),“回紇(回鶻)留京師者常千人,商胡偽服而雜居者又倍之。”針對這種情況,唐政府頒布詔令,規定“回紇諸胡在京師者,各服其服,不得效華人。”嚴禁胡人誘娶漢人婦女為妻妾,或者以任何方式冒充漢人。而此時在廣州,外來居民仍然與漢人雜居在一起,沒有種族隔離,享受著自由通婚的快樂生活。文宗開成元年(836年),盧均擢任嶺南節度使時,強迫外國人與漢人分處而居,禁止通婚,不許外國人占田和營建房舍。《冊府元龜》卷九百九十九載:開成元年六月又準令式中國不合私與外國人交通、買賣、婚娶、來往。說明唐朝給予外族人與漢人通婚的自由是有限度的。

                                 葬式葬儀

    “喪葬是各民族自我意識的重要表現手段,也是各地民族文化交流的集合物。在唐長安的外國人的俗葬走向漢化的同時,仍然保持著各自的特色。異族異俗,異族同俗,總的趨勢是少數民族墓葬中存在的漢文化因素較多。”

                      ——羅開玉著,《中國喪葬與文化》,海南人民出版社。

    考古發現的胡人墓葬與漢人墓葬在形製、結構、等級、陪葬品等方麵基本相同,但仍帶有鮮明的種族標識。總體上看,采用了漢人的葬式葬儀,融合是主流,保持民族或宗教個性則是附屬。他們聚族而居,可能有統一的墓地,如固原史氏墓群就是族人的公共墓區。普遍使用墓誌、墓碑。唐代墓誌有固定的書寫格式,對於經曆、族別或國別相同的人,有一些程式化的用語,尤其誌文中前段韻文有一種或幾種參考範文,既可用於安國人,也可用於何國人(14)。死者口中含玉或手中含握錢幣是中亞地區的流行葬俗,也是由“昭武九姓”人從中亞帶入中國,並代代相傳。例如《太平廣記》卷四百零二引《獨異誌》講李灌曾偶遇一病波斯,波斯人贈他一個寶珠,李灌在波斯人死後將價值百萬的寶珠放入其口中,漢人李免埋葬波斯富商時也在他嘴裏放了一顆寶珠。由此可知,含珠是西域胡商一種特有的習俗,且為世人所熟知,即便是胡人在生前將寶珠贈人,受贈人也會恪守其俗。含珠和含金幣應該具有相同的意義。除了固原史氏墓葬中發現的薩珊銀幣、薩珊金幣和東羅馬金幣仿製品外,其他地方也有類似的發現,如西安、洛陽、河北、武威、新疆吐魯番高昌墓葬中都發現含握在口中或手中的外國金銀幣或其仿製品。夏鼐先生認為金幣是含在死者口中的。羅豐先生推測死者口手含握金幣,無論在中亞、新疆吐魯番或中國內地,他們都是中亞人,共同信仰一種宗教的可能性應該是存在的。這種葬俗與西亞流行的某一宗教或與拜火教信仰有一定關係。

    祆教徒的天葬葬俗十分獨特。根據祆教教義,屍體是不潔淨的;而最不潔淨的是屍體上依附的邪惡力量,因為戰勝他並置他於死地的邪惡力量必定比一般人強大得多。因此,嚴禁用手直接觸摸屍體。把死者屍體埋於地裏,使土地不潔,乃是一種彌天大罪,故祆教禁止埋葬屍骸,以免褻瀆、汙染土地,薩珊人把死者的屍體放在野外讓食腐食的鳥類啄食,然後把啄光肉的屍骸放入刻有紀念文字的屍骨容器內,再安置在遺骨存放所,免得汙染水、火或者其他天神阿胡拉馬茲達的創造。《周書》卷五十《異域傳下》載波斯“俗事火祆神…死者多棄屍於山,一月治服”。《隋書》、《大唐西域記》、《舊唐書》、《新唐書》都有類似記載。祆教也禁止火化,因為火是神聖的。開元年間,太原祆教徒的這種喪葬習俗曾屢禁不止。後來,許多祆教徒改其舊俗,轉而采用了漢人的喪葬習俗,實行土葬。但混合著本民族的習俗,例如1955年西安土門出土的唐蘇諒妻馬氏墓誌是用漢文和波斯婆羅缽文刻成。婆羅缽文是唐代波斯人使用的一種死文字。從字數、排列形式和語氣來看,漢文顯然不占主要位置,武伯倫先生認為該墓誌是當時在長安的波斯工匠製作的。“波斯人的文化傳統完全不同,他們的記功碑、悼亡詞甚至書信都要寫出父親,申明自己是誰的女兒。”“因此,婆文墓誌的撰寫者自然要遵照波斯文化傳統寫出馬昔師的父親。由於兩種文字墓誌的撰寫者都以本民族文化傳統為重,以至在同一塊墓誌上出現自行其是的文化衝突。”(15)在波斯滅國二百年後,長安的波斯人仍使用本國文字和本國曆法(兼用伊斯蘭曆法),並信奉國教。但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漢人的葬俗,表現出文化融合的特征。

    突厥人的喪俗帶有濃厚的薩滿遺風。《北史》卷99《突厥傳》載“死者,停屍於帳,子孫及親屬男女各殺羊、馬,陳於帳前祭之,繞帳走馬七匝,諧帳以刀曆麵且哭,血沮俱流,如此者七度乃止。擇日,取亡者所乘馬及經服用之物,並屍俱焚之,收其餘灰,待時而葬。…坎而瘞之。葬日,親屬設祭及走馬、曆麵如初死之儀。表為塋,立屋,中圖畫死者行儀,及其生時所戰陣狀,嚐殺一人,則立一石,有至千石者。又以祭之羊、馬頭,盡懸之標上。是日男女鹹盛服飾,會於葬所,男有悅愛於女者,歸即遣人聘問,其父母多不違也。”唐太宗死後,他的少數民族首領朝臣要求按照他們的風俗自殺殉葬,均被唐朝政府製止。是否說明這些少數民族在長安仍然使用這種葬俗,但唐朝政府的態度是顯而易見的。鐵勒部的葬俗與突厥相近,但屍體不火化,直接埋葬。外來的佛教徒遵從釋迦牟尼身後火葬的習俗,死亡者“皆焚而葬,其服製滿七日則除之。”他們相信通過燃燒屍體的火焰,能使死者的靈魂升天,轉世投胎,重新做人。從我國有關資料來看,佛教徒實行火葬至遲興於南北朝至唐、五代,推廣於宋元時期。我國古籍中有關佛教僧侶死後焚身或未死自焚的記載很多。幾乎每個佛教寺院都有火葬墓地。除了僧侶火焚以外,許多佛教徒也實行火葬。史書記載唐宋時期,火葬在中原某些地區很普遍。

                               結    論

    史書記載和考古發現的外國器物和文字,給我們傳遞了某些特有的、遙遠的異族文化信息。長安的外來居民在保持本民族獨有的婚俗、葬俗和宗教信仰外,還有自己的語言、節日和娛樂活動等。任何文化的產生、保持、發展、融合和衰落都有一個量變到質變的過程,環境的作用是巨大的。中國傳統文化以其深厚的底蘊不斷同化著外來文化,在吸收新元素的前提下發展自己,顯示了巨大的包容性。曆代的外來文化都經曆了這樣一個被融合的過程。有的雖然在某段時間內保持獨立的文化傳統,但最終仍被融化到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中了。唐代流寓長安的外國人也無一例外地順應了文化發展的潮流。

注釋:

    ①武伯倫《古城集》,三秦出版社,1987年。

    ②③向達,《唐代長安與西域文明》,生活讀書新知三聯出版社,1987年4月。

    ④《歐亞大陸交流史》,王鉞、李立軍、張穩剛,蘭州大學出版社,2000年。

    ⑤(13)(美)謝佛著,吳玉貴譯《唐代的外來文明》,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8月。

    ⑥岑仲勉,《西方宗教之輸入》,《隋唐史》卷下第三十四節,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年。

    ⑦馮承均譯《唐元時代中亞及東亞之基督教》,《西域南海史地考證譯叢》,商務印書館,1934年。

    ⑧⑨(14)羅豐《寧夏固原隋唐墓地》,文物出版社,1995年。

    ⑨盧兆蔭《何文哲墓誌考釋-兼談隋唐時期在中國的中亞各國人》,考古,1986年9期。

    (11)齊東方,《唐代金銀器》,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

    (12)(美)威爾·杜蘭,《世界文明史-埃及與近東》,台灣幼獅文化公司,1995年。

    (15)林梅村,《唐長安城所出漢文-婆羅缽文雙語墓誌跋》,《西域文明-考古、民族和宗教新論》,東方出版社,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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