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提出高層內部反腐的6條準則
據香港《爭鳴》報導稱,自習近平擔任中共總書記後,在中共政治局常委會、政治局、中紀委、中央軍委、中央各部委辦等會議上,在地方考察會見中共黨政官員時,先後就“反腐倡廉”、“建設形成不敢腐敗的懲治機製、不能腐敗的防範機製、不易腐敗的保障機製”、“任憑腐敗問題愈演愈烈,最終必然亡黨”等講話。
據中共中紀委2月15日通報:至2月8日止已查處4名副省部級、51名地廳級、257名縣處級官員。
2月初,中共政治局會議上由習近平提議:關於中央黨政、國家領導幹部自律、自覺接受人民監督、做人民合格公職人員的若幹紀律準則。有關準則和建議共6條:
(一)無條件申報、公開公示個人及配偶的財產、收入來源;
(二)申報、公開公示直係親屬的工作單位、家庭成員及財產和收入狀況,在境外、外國的居留權、國籍、資產等;
(三)立場鮮明、堅定地召回已在國外定居的配偶、直係親屬回國安居、工作,學業完畢回國工作;
(四)建立有約束力的監管機製,黨政、國家機關高級幹部的配偶、直係親屬不準在民企、商業等領域擔任高級管理層、合夥人的回避製,暫定15年至20年期限;
(五)退休、離職黨政、國家機關地廳一級或以上幹部,一律不準受聘到國企、中外合資經濟體擔任任何有薪酬的職務,限期從有關企業崗位上退下;
(六)黨政、國家機關部門公職人員,地廳一級及以上公職人員的配偶不準在外國設貨幣、債券等賬號及從事經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