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寄給中國政府的掛號信收據成堆
附件二:
附件二:致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以及國務院僑辦領導的信
對所謂“自動離職”華人華僑“工齡歸零”屬於違法行為!
強烈要求公正立法!
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僑務辦各位領導:
最近,華人華僑看到國僑發(2017)29號文;國務院僑辦聯合人社部對今年三月份人大代表提出的《關於維護未到退休年齡出國的華僑華人退休權益的建議》(第5914號)的答複,感到震驚和憤怒!在此我們必須首先說明:其“答複”主辦是國僑辦,雖然國僑辦在努力尋找解決辦法,但實質上,國僑辦沒有主導權。“工齡歸零”的違法文件是人社部所為,後果也要人社部負責!我們強烈要求與人社部對話!
其“答複”國僑發(2017)29號文的“二”是問題的中心,並提到兩個“複函”。一個是:1963年內務部《關於工作人員自動離職後又參加工作其連續工齡的計算問題的複函》規定,“工作人員曾經自動離職後又參加工作的,其連續工齡一般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算”。第二個是:《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辭退及自動離職參加工作後工作年限計算問題的複函》(人辦函〈1998〉101號),“自動離職人員的工齡從重新錄用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人社部用兩個紅頭文件“複函”即信件形式而不是法律,就將華人華僑原在國內的“工齡歸零”!什麽是工齡?工齡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即已經完成的勞動貢獻,是無可否定的事實,是過去和現在國家確定職工退休金多少的依據。豈能不經過法律規定而用紅頭文件“複函”的形式侵佔華人華僑原在中國工作積累的半生或大半生的退休金!這樣最起碼的法律常識,執法部門人社部卻百般刁難和狡辯,拒不解決。人社部執法違法的“特權”從哪兒來?“權力任性”到何時?
為此,請問:
一、人社部是否在有意挑戰中國憲法?
中國早已將保護人權原則寫入憲法。中國人權的主要內容鎖定在首先保障人的“生存權“,而人社部剝奪原公民在中國勞動半生的工齡,侵犯七﹑八十歲老年華人華僑的生存權益,使其陷入老無所養的境地,其本意就是在對抗中國憲法!
二、“工齡歸零”政策是不是人社部典型的法外增權?
《立法法》第八十條規定:“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請問:人大和囯務院何時用什麽法律授權人社部取消華人華僑在華工齡,剝奪其退休金?此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試行辦法》(人社廳發〔2017〕15號)第五條也明確規定:“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製、行政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規範性文件設定的事項;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不得減損公民……的合法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自行創設本部門的行政職權”。說得挺好!但私下仍然“創設本部門行政職權”,推行沒有合法依據的“工齡歸零”的野蠻政策,這是自己打自己的臉,典型的法外增權﹗
三、人社部為什麽要選擇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章第十三條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此法並沒有規定政府將不予承擔被單位除名或所謂的“自動離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人社部視上位法不顧,堅持按幾十年前紅頭文件“複函”為準,執意要取消國家巳承諾過的養老金。這是惡政還是人社部要顧及自己的臉麵死不認賬,堅持要選擇執法?
此外,此“答複”中提出:“對於出境定居前沒有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人員,在現行政策範圍內,其養老待遇無法從職工養老保險製度解決”。這是地道的強盜邏輯!我們不是“沒有參加職工養老保險”,而是我們的工齡和年齡早已證明﹕我們本屬於在中國養老保險的範圍內!在“低工資,高積累”的年代,我們幾十年勞動收入的大部分被以國家名義截流,當時國家承諾﹕將履行對勞動者的養老義務。這就意味著我們已用自己的勞動收入按工齡給自己退休養老買過單!!!中國政府對計劃經濟年代為囯家工作的我們,負有義不容辭的養老責任!這就是“視同繳費年限”的本意。現在,人社部謊稱我們“出境前沒有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將曾在中國工作過幾十年,而今已七老八十的華人華僑老人踢出中國養老保險範圍,等於銀行拒絕向儲戶還本付息一樣性質惡劣,是對我們養老保險權益的任性侵犯和剝奪。
四、不經任何程序的財產處罰是不是人社部對《行政處罰法》的蔑視﹖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涉及較大數額處罰的必須組織聽證程序”。“工齡歸零”這種處罰,涉及一個人半生或多半生的勞動積累。數額如此巨大,且是終生的財產處罰。人社部有法定聽證程序嗎?請公佈!
五、人社部是否有意製造社會矛盾,逼民群訪?
在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多年的今天,人社部仍然權力任性,用非法侵權的“信函”堅持“工齡歸零”處罰,把成千上萬原在中國長期工作幾十年的華人華僑逼上老無所養的絕路!我們多年來給人社部、國務院多次寫信訴求,並專程去北京信訪,要求還給我們過去已“儲存”在國家的養老金,要求平等解決我們的退休權益問題,但人社部從來沒有過回信。既然人社部拒絕對話,拒絕自查,拒絕公平合理解決“工齡歸零”問題,我們隻好找更高層政府領導,找黨中央去說理!
以上問題,足以證明人社部在改革開放三十多年的今天,仍然以“階級鬥爭為綱”,把改革開放初期,響應鄧小平主席號召走出囯門放眼世界出國學習、工作、探親的華人華僑當作“叛徒”和“反革命”來處理。這絕不是汚蔑人社部,“工齡歸零”的最早來源就是1952年勞動部3月25日函件“關於西南軍事委員會的請示工齡計算問題的複函”,“反革命分子曽判處刑事處分或管製者,其企業工齡,在刑事處分期滿或解除管製並恢複政治權利後重新計算”。現在,人社部繼承這一階級鬥爭原理,還繼續將華人華僑當敵人。在政府高調“依法治國”,宣傳實現“公平正義”的今天,人社部的如此作為,豈不是中國法製現狀的奇恥大辱?
今年全國人大開幕後,人社部部長尹蔚民回應網民時稱:“中國一億多人沒有納入到養老保險這個範圍,這是最大的不公平。”其實,最大的不公平正是人社部的違法文件造成!多年來,不僅海外華人華僑,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歐美同學會及海內外各種媒體也都在呼籲“養老保險平等立法”。沒有平等立法就不能消除曆史上的“歧視性紅頭文件”,就不能重新平等評價勞動者的曆史貢獻,華人華僑就不能平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全世界華人華僑將團結一致,團結一切被斷後路的“工齡歸零”受害群體,向違憲侵權的人社部討還公道!!
訴求在中國退休權益德國華人華僑協會
(包括英國﹑瑞士﹑奧地利﹑荷蘭和西班牙 155人)
聯係人: 何安莉 (Anli He) linghu@gmx.net
?????俞良純 (Liangchun Yu) yuliangchun@t-online.de
在日華人華僑退休養老待遇問題聯絡會(共51人)
聯係人: 謝啟中 (Qizhong Xie) keityu5858@yahoo.co.jp
陳剛 (Gang Chen) cn5305gg@h7.dion.ne.jp
訴求在中國退休權益北美華人華僑協會(包括美國、加拿大和新西蘭 241人)
聯係人: 張懋 (Mao Zhang) 3304019737@qq.com
孫宏鈞 (Sam Sun) samsundage@gmail.com
回國華人華僑在華退休養老待遇問題聯絡會( 25人)
聯係人: 周民立 (Minli Zhou) mzhou0925@aliyun.com
北美華人退休聯合會德克薩斯州分會( 367人)
聯係人: 李新紀(Xinji Li)Xinjli@hotmail.com
潘渝(Yu Pan)ypan1030@yahoo.com
北美華人退休聯合會密西根州分會( 77人)
聯係人: 李昭臨(Zhaolin Li)zl2002us@yahoo.com
夏麗娟(Lijuan Xia)xin_lijuan@yahoo.com
吳存凱(Cunkai Wu)cunkaiwu816@hotmail.com
北美華人退休聯合會北卡羅林納州分會 ( 5人)
聯係人: Eddie Wang eddiewang1936@gmail.com
北美華人退休聯合會西佛吉尼亞州分會( 6人)
聯係人: Bob I Hou bobhou@gmail.com
2017年11月6日
附件三A :2014年我們的申訴建議書
改革開放初期出國的華人華僑要求保障正當退休待遇申訴建議書
我們是一個於上世紀八十和九十年代,在中國改革開放初期因留學、工作、探親等原因出國的華人華僑群體,現居住在世界上的十幾個國家。目前這個群體中的成員有的留在當地,有的回國服務或定居,有的仍在國家間往來工作,但大多年事已高。我們出國時已經人到中年,擁有在中國十幾年甚至二、三十年的工齡。當時國家退休養老社會保障製度還沒有建立,有關法律還不健全。現在我們到了或早已超過退休年齡,卻因為1.出國時國內戶籍和身份證件被注銷;2.獲得了國外永久居留權或加入了外籍;3.公職被原工作單位作“自動離職”處理等原因,而不予承認我們過去在中國的工齡,使一個對中國有過貢獻的群體被排斥在中國的退休養老製度之外。由於在所在國工作年數有限,我們隻能獲取有限的退休金,有的成員甚至領不到退休金,導致了我們到了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正常的退休生活,國內半生的勞動所得被剝奪。
幾年來,我們曾發出了上百封訴求信,我們的代表還專程從德國、日本和美國來到中國,向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職能部門反映這一情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一再為我們的退休待遇問題呼籲,但是至今沒有得到具有正麵進展的回應。我們找過原工作單位及地方主管部門,他們的態度更是被動和消極,借以“上麵沒有對你們的政策規定”而推脫。
我們認為這一問題拖延至今,一直不能解決的三大障礙是:
一、中國社保部門仍沿用不合時宜的陳舊規定,即:人辦函(1998)101號文以“自動離職人員的工齡從重新錄用之日起計算”,不承認我們過去在中國工作時的工齡。
這一錯誤規定和處理方法產生了最基本的法律錯誤, 導致我們的退休權益失於保障:
1.將“自動離職”刑法化,取消當事人工齡。
對於改革開放初期未到退休年齡的出國人員,國家各單位以“自動離職”、“辭職”、“開除”等行政手段,單方麵的清理不在位人員,我們予以理解。可這種行政處分的真正法律解釋隻是解除了當事人在原單位的職務和工作合同!並不意味著可以取消當事人的工齡和憲法賦予的退休權利。但是,人事部卻製定了:人辦函[1998]101號文,以部門法規明文規定“自動離職人員的工齡從重新錄用之日起計算”。此文將一般的人事行政解除合同視同為犯罪性質的懲罰性法律規定。
經查證這種“工齡從重新錄用之日起計算”的其他法規還有:
(1)195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案]第42條規定:“因反革命罪行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工齡應自恢複政治權利之日起算起,其他罪行應合並計算。”
(2)勞人險局(1982)2號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工齡從恢複政治權利重新計算。”
(3)勞人險函(1984)15號規定:“因職工勞動教養開除公職時,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起計算連續工齡。”
從以上規定可看出人辦函(1998)101號文將這部分華人華僑視為“反革命罪”、“有期徒刑”、“勞動教養”一樣的犯罪人群,取消當事人原在中國的工齡, 剝奪其退休待遇, 將“自動離職”刑法化。
2 .人辦函(1998)101號法規違背憲法、勞動法的規定。
(1)憲法第四十四條[退休製度]“國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製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2)憲法第四十五條[獲得救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
(3)憲法第五十條[華僑、歸僑的權意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政權利和利益。”
(4)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以上憲法和勞動法規定得很清楚:國家保護勞動者的退休權利。作為當時的人事部,本應通過立法來具體化憲法和勞動法的意誌來保障公民的退休權益,建立統一的出國人員檔案管理,規範其退出各單位後的華人華僑及歸僑的退休管理程序,進而保護華人華僑歸僑的權益。但遺憾的是,人辦函(1998)101號文卻背道而馳,違背了憲法和勞動法。
3 .人辦函(1998)101號規定逾越了自已的立法權限。
憲法第十三條[保護私有財產]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刑法第91條規定:“公民的合法收入屬於私人財產”。那麽,我們曾在中國辛勤勞動少則十幾年,多至三十幾年,應該得到的退休金是屬於私人財產,卻因人辦函的規定而被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章第一節立法權限第八條的(六)規定:“對非國有資產的征收,隻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因此,人辦函(1998)101號文規定取消我們過去在中國的工齡,即取消了我們的私人財產退休金,已逾越了原人事部的立法權限,此法規已屬違憲,而應改變。 如果要征收我們的退休金,必須由人大特別立法。
二、因加入外籍,而不予辦理退休。
我國1980年就製定了國籍法,中國公民有定居國外,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在國際社會遷徙自由的權利。根據國際慣例,取得別國國籍定居國外,並不等於可以取消原在國的私人財產如:退休金、存款、房產等,原在國有義務對其原應有的利益權利給予履行和保護。因此加入外籍並不等於可以抺煞改革開放初期出國人員在中國工作幾十年的工作事實,這個工作事實的存在就意味著當事人有獲得退休的權利,政府有社會保障的職責。
此外,中國已製定了《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也就表明,退休金與國籍無關,隻與工作國有關。但對改革開放初期出國人員,因加入別國國籍,而取消其在中國工齡,拒絕辦理退休,這種不公正對待的法律基礎是什麽?是否是一種對原中國公民的歧視政策?
2011年頒布的《社會保險法》,應該是目前最具權威的法律。其中規定:“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之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麵申請終止職工養老保險關係。”這裏的“可以”二字的法律觧釋就是:加入外籍可以終止養老保險關係,也可以不終止養老關係。那為什麽要終止改革開放初期出國人員的退休養老待遇?我們在中國工作十幾﹑二十幾乃至三十幾年時間內,以“低工資高積累”的形式向國家交納了高比例養老基金,那麽同等條件下的出國人員,理應同等對待。
三、對我們以“沒有政策規定”為由拒絕辦理退休。
2010年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一條就明確表示,是由人大通過以“為了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製定本法”,並說“保障公民在年老……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即退休權利。因此,保險法是人大通過的一國之大法,是為全麵保障所有公民的退休權益而製定的政策和法律。目前公務員事業單位退休養老的改革也向社會保險法靠攏,實行“公務員養老金將按工齡補齊保險”方案,民政部將原國民黨抗戰老兵納入社保政策範圍,保險法製定之後未到退休年齡出國無論國籍是否改變,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也拿到了中國的退休金!以上事實更說明:社會保險法適用於所有中國公民,同樣也適用於原在中國勞動過的公民所留有的社會保障權利,這就是“政策和法規”。一國之大法卻有等級差別,將改革開放初期出國人員排除在社會保險法之外,取消其“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必須由人大特別立法,才能成立。
退休是勞動者的養老生存權益,目前四個訴求在華退休權益協會會員中,94 %的會員年齡大於55歲,78 %的會員大於60歲, 51 %的會員大於65歲, 28 %的會員大於70歲,年齡最大的會員是 86歲。86 %的會員在華有超過15年的工齡,58 %的會員有超過20年工齡, 最長工齡是37年。我們已等待了多年,至今不見推出實質性的解決方法。對這部分人的退休問題的拖延,客觀上是對其生存與生命的漠視。如果中國政府對我們“扶一扶”,就妥善解決了一個群體的曆史遺留問題, “推一推” 就給這批“人至晚年”的華人華僑歸僑留下終身的遺憾。
我們強烈呼籲中國政府正視這一曆史遺留問題,製定統一的保護華人華僑歸僑退休政策和法律。
我們要求:
1 .改變人辦函(1998)101號法規關於取消工齡的規定,承認我們在中國的工齡。
2 .平等執行所有不同時期出國人員的退休待遇,平等執行我們與中國同代人的退休待遇,同樣按照社會保險法所規定:按我們在中國的實際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由政府承擔”的規定,發放統一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月支付我們應有的退休金。
3 .照國發(1986)107文《關於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幹規定》執行,對改革開放初期留學回國工作的華人華僑歸僑,保留出國前工齡,並與回國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工齡。
4 .對於改革開放初期出國而被錯誤執行“一次性離職費”人員,按照勞動部[1995]262號文,糾正其執行錯誤,按月發放其退休金。
5 .向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者補發退休金。
最後我們在此衷心感謝全國人大代表、民革中央常委檀結慶先生對我們這個群體的關注,檀先生兩年來向全國二會遞交了《關於保障華人華僑退休待遇的建議》和《關於盡快製定保護華人華僑退休權益新法規的建議》的提案。感謝全國政協委員、九三學社金莉女士《關於解決高等學校出國逾朝離職人員養老問題的建議》,我們還特別感謝歐美同學會建言獻策委員會和中國與全球化研究中心,為我們向中央統戰部遞交的《海外華人協會關於維護未到退休年齡出國的華僑華人退休權益的建議》和《關於出國留學改變國籍或獲國外永久居留權的回國服務人員要求認定出國前工齡的建議》,並得到俞正聲主席要求調查的批示。
訴求在中國退休權益德國華人華僑協會
(包括英國、瑞士、奧利地﹑荷蘭和西班牙155人)
聯係人:??? 何安莉 linghu@gmx.net ; 俞良純 yuliangchun@t-online.de
在日華人華僑退休養老待遇問題聯絡會(51人)
聯係人: 謝啟中 keityu5858@yahoo.co.jp 陳剛 cn5305gg@h7.dion.ne.jp
訴求在中國退休權益北美華人華僑協會(包括美國、加拿大和新西蘭241人)
聯係人: 張懋 3304019737@qq.com 孫宏鈞 samsundage@gmail.com
回國華人華僑在華退休養老待遇問題聯絡會(25人)
聯係人: 周民立 mzhou0925@aliyun.com
北美華人退休聯合會德克薩斯州分會(365人)
聯係人: 李新紀 Xinjli@hotmail.com 潘 渝 ypan1030@yahoo.com
北美華人退休聯合會密西根州分會(77人)
聯係人: 李昭臨 zl2002us@yahoo.com 夏麗娟 xin_lijuan@yahoo.com
北美華人退休聯合會北卡羅林納州分會(5人)
聯係人: Eddie Wang eddiewang1936@gmail.com
北美華人退休聯合會西佛吉尼亞州分會(6人)
聯係人: Bob I Hou bobhou@gmail.com
2014年10月5日
附件三B:2014年全國人大代表提案
2014年全國人大代表提案
關於盡快製定保護華人華僑退休權益新法規的建議
海外華人華僑是中國拓展海外利益的重要資源,是中國和平發展的潛在有生力量,是我國在國際舞台上傳播中華文化、開展巧實力外交、進行國家利益博弈的戰略平台。廣大海外華人華僑成為聯結所在國同中國之間友誼與理解的橋梁,成為溝通所在國同中國之間合作與交往的紐帶,並由此擴大了中國對世界文明進程的影響和曆史貢獻。
目前有三千多萬華僑華人分布在全球160多個國家,其中約500萬人是改革開放以後從大陸遷出的新一代華僑華人。新一代華僑華人中又有相當多的人是上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人到中年時才出國的,他們在我國改革開放初期已在國內工作了幾十年,為中國的建設發展付出了自己的青春年華,出國後仍然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報答祖國。然而,他們中的一些人在國外因為工齡短,退休金少,又得不到在中國工作時理應得到的退休金,已陷入老無所養的困境,成為海外華人華僑的弱勢群體。一方麵,他們為祖國的不斷繁榮進步感到自豪,另一方麵,卻為自身不能共享改革開放的偉大成果感到糾結。
由於相關法律的空白,有關部門仍沿用一些已不合時宜的陳舊規定,致使部分華人華僑在國內的退休權益仍然得不到保障。例如,人辦函[1998]101號文件規定: “自動離職人員的工齡從重新錄用之日起計算”。這就意味著,自動離職者將喪失自動離職前的工齡,從而不能享受退休待遇。這一規定顯然缺少了以人為本的人性關懷與國家溫暖。實際上,上世紀 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還不到退休年齡的出國人員“自動離職”是不得已而為之的“被自動離職”,因當時國家沒有完善的勞動保障製度,缺少相關法律規範他們出國後的退休程序,於是便采用最簡單的方法將他們以“自動離職”、“除名”處理,取消了他們在國內工作的曆史和工齡,致使很多華人華僑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卻得不到在中國工作幾十年的退休金。“自動離職”、“除名”從法律意義上講:隻是單方麵地解除了當事人在原單位的職務和工作合同,並不意味著可以取消當事人的工齡和憲法賦予的退休權利。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中國已積累了豐厚的物質基礎,法製建設取得了巨大進步,具備了解決上述曆史遺留問題的法製環境和向海外華人華僑投送祖國溫暖的物質條件。
為此建議:
1、 撤銷人辦函[1998]101號文件有關“自動離職人員的工齡從重新錄用之日起計算”的規定,因該規定係當時中國社會主義法製體係尚未形成的情形下以部門規定代替國家法律,與2011年公布施行的《社會保險法》第13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這一條款相違背。
2、 在廣泛調研分析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兼顧前後政策的銜接與平衡,盡快製定華人華僑退休養老新法規,按照"同等條件下的法律類推參照原則"解決《社會保險法》製定前未到退休年齡出國的華人華僑退休權益問題。
3、 政府應按照華人華僑在中國的實際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支付華人華僑的退休金,並製定統一標準,解決不同時期岀國人員的退休待遇問題。
4、 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享有退休權益的華人華僑,應補發退休金。
2014年3月
附件 四:
訴求在中國退休權益華人華僑 -- 德國﹑日本﹑北美﹑國內等八協會會員年齡及國內工齡統計
(The Statistics of eight Associations on Age and Years of Service)
八個協會會員年齡分布(Age Distribution of eight Associations Members) | |||||||||
百分比(%) | 19 % | 27 % | 29 % | 18 % | 4.5 % | 2.5 % | |||
年齡(Age) | ≤ 59歲 | 60 – 64歲 | 65 – 69歲 | 70 – 74歲 | 75 – 79歲 | 80 – 84歲 | |||
人數 (Member) | 176人 | 249人 | 268人 | 167人 | 42人 | 23人 | |||
共有會員 925 人,會員平均年齡 69 歲,最年長者84歲。(925 Members in total, the average age is 69, the oldest is 84 age.) | |||||||||
| |||||||||
八個協會會員國內工齡分布(Years of Service in China Distribution of eight Associations Members) | |||||||||
百分比(%) | 7.5 % | 30.8 % | 33.9 % | 18.8 % | 7.6 % | 1.4 % |
| ||
國內工齡 (Year of Service) | ≤ 14年 | 15 – 19年 | 20 – 24年 | 25 – 29年 | 30 – 34年 | 35 – 39年 |
| ||
人數 (Member) | 69人 | 285人 | 314人 | 174人 | 70人 | 13人 |
| ||
會員平均國內工齡 21年,最長國內工齡37年。( The average years of service in China is 21 years, the longest is 37 years.) | |||||||||
2017.12.04
附件五 A :海外華人華僑為爭取中國退休權益致習近平主席的公開信
尊敬的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習近平先生:
我們是一批僑居於世界各國,現已年近六十、七十、八十、乃至九十的華裔老人,是一批當年為共和國建設貢獻過青春,後卻因合法出國而致自己在中國的數十年工齡被“歸零”、被拒發退休金的華僑耆老群體。即使根據外交部、財政部和人社部今年聯合發出的通知(領外函[2015]660號),從今年7月1日起,外籍已不再是領取中國養老金的障礙,但國內的一係列其他障礙卻仍未排除。
在我們這一特殊群體中,有曾為祖國的國防尖端科技事業做出過巨大貢獻的科學家;有曾在大學的講堂上辛勤耕耘數十載的老教授;有培養出兩屆奧運體操冠軍的國家級主教練和全國體操冠軍;有曾活躍於祖國各行各業的技術尖子、業務骨幹;有出國後又響應祖國召喚回國作貢獻的海歸學者;也有把“下崗打工、自謀職業”給“打(工)”出了國門的國企下崗工人;還有曾應聘於各大國際機構、在祖國困難年月默默地為共和國創收外匯數十年的外交服務人員;甚至更有在解放戰爭、以及後來五十、六十年代的兩場保家衛國戰爭中,用熱血捍衛過共和國的軍人,……等等、等等。
然而,今天我們都老了,都似乎被遺忘、被歸入“另冊”了:我們的祖國,我們曾為之流過熱汗灑過熱血的祖國,今天卻拒絕承認我們的數十年工齡,拒絕承認本來就與我們當年的低薪相聯的退休養老權益。原因是、也僅僅是:我們都曾於上世紀九十年代初葉或更早,在中國社保體製改革尚未起步或起步之初就合法地跨出了國門、合法地定居於世界各國。
我們這一批來自中國的工薪階層,大多是中年、個別甚至是老年才出國的。而國外的養老金,又隻可能與我們到達所在國之後的勞動報酬掛鉤,而無法與此前我們在中國的勞動報酬相連。因此,將我們在上世紀五十年代、六十年代(個別的甚至是四十年代)起就為人民共和國流血流汗的工齡歸零,不承認我們前半生為祖國所做的辛勤貢獻,便自然而然導致出如下尷尬局麵:我們這一群在中國建設的火紅年代乃至困難時期,曾用自己的勞動為祖國效力的來自中國的新移民,於自己的退休之年,卻飽嚐晚年的淒涼:既不能在異國他鄉安度晚年,又對葉落歸根望而卻步。我們中的相當一批耆老,甚至包括一些曾屬於國家各部委科研所的老科學家和一些名牌大學的老教授,竟已淪為所在國的低保一族!如此窘境,僅因為我們的絕大部分勞動果實,絕大部分勞動奉獻,均留在了自己的母國。如此窘境,既讓我們情何以堪,也讓我們曾用大半生奉獻過的祖國情何以堪!尤其是對照身邊其它各國移民群體,這類離奇的故事竟聞所未聞,則更讓我們倍感羞辱,如芒在背。
中國憲法明確宣布保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中國的社保法也明確宣布不僅保護中國公民,而且還保護外籍人士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在中國社保體製改革前,基於當年低薪報酬之不可分割部分的退休養老金,不言而喻是屬於受到中國憲法和社保法所保護的勞動者之合法報酬的組成部分,是勞動者不可剝奪的按勞取酬權益。這筆合法的勞動報酬,這個合法的退休養老權益,決不能因為當年的勞動者後來出國定居而被剝奪。今天,經濟騰飛富裕起來的中國,不應當忘記在其初創和困難年代那些曾經勒緊褲帶與共和國共同著命運的建設者們,不應因我們的走出國門而將作為我們曆史之一部分的工齡、以及與此相聯的退休養老金,一筆勾銷。
中國的社保體製改革,是我國經濟體製改革與國際接軌的一個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其涵蓋麵既廣且深。我們完全擁護中國的社保體製改革,也完全體諒國家在新舊體製轉型期的陣痛、探索、磨合與曲折。在我們看來,社保法及其背後的立法精神,無疑是力圖與國際文明接軌的。在當今文明國家中,無任何一國是在本國公民出國定居或移民後就剝奪其早前的退休養老金的。相反,在各國新移民中,年屆退休時,其母國會主動地向其寄發他或她應得的養老金,使之同時領取其僑居國和母國的那一份分別與其工齡相聯的退休養老金,則早已屬常態。
如今,一大批在中國社保法實施後退休的中國新移民,正在湧入世界各國。根據2010年實施的社保法,這批新僑民或新移民照樣能在僑居國領取到來自中國的養老金。於是,在今天的中國海外僑界,便發生如此咄咄怪事:年老的領不到養老金;年輕的卻能拿到養老金。在中國工作時間長、從而為國家貢獻多的,領不到養老金;而在中國工作時間短的、因而為國家貢獻少的,卻能拿到養老金。
由此可見,我們這一特殊群體拿不到中國養老金的問題,不是中國社保法本身的問題,而是屬於貫徹社保法的具體措施、實施細則不配套、不得力、有的甚至還相互矛盾、相互抵觸的問題;是“不溯及既往”之立法通則在中國社保法的貫徹實施中未獲履行的問題;是中國的社保法在對外僑務工作中未能得到具體、切實、有效和圓滿落實的問題。
我們熱愛自己的祖國,支持中國的改革開放大業。我們為祖國麵貌的日新月異和繁榮昌盛而自豪,也曾在讓世界了解中國,促進中外交流,給祖國災情捐款,維護祖國統一和國際聲譽,……等各種活動中,做出過大量無私的奉獻。但是,我們被自己的祖國剝奪退休養老權益和拒發退休養老金一事,卻是如此深深地刺痛著我們的心,並累及我們的子女兒孫。這種深切的傷害,或將對我們後代造成久遠的負麵影響,甚至有損祖國的偉大形象,危及祖國的僑務事業,這些卻是我們最不願看到的。
近十年來,我們中的不少人及其在國內的親屬,均為此要求在國內各級,包括中央,不斷地上訪;國內外媒體,對我們的要求,也曾有所報導;人大、政協會上,也都曾出現過對此要求的專項提案。然而這一切,卻統統不解決問題。年複一年的“調研”,更讓人望眼欲穿、望梅止渴。更有甚者,各地的政策不統一,也實際上為在辦理海外華人華僑的退休金事宜上留下了腐敗行政的空間。
我們中的一些垂垂老者,正在祖國拒不承認我們社保權益的鬱鬱寡歡中一個個地離我們而去。所以今天,為了我們的退休權益,我們這一群年過花甲、古稀、甚至耄耋之年的老人們,才邀約到了一起,徑直向總書記和國家主席、向習近平先生您本人請願陳情:我們相信,現國力已大增的中國,完全有能力在總體決斷上,來盡早解決我們這一批海外赤子耆老群體的曆史遺留問題。願我們的這一份請願書,將成為促進中國的社保體製健康轉軌、維護祖國大國形象的正能量。
習主席,自您領航祖國的航程以來,您明確地提出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方針,明確地提出把海外僑胞、同胞列為新時期的統戰對象。所以,我們衷心地希望,習主席能在訪美之際,撥冗關注一下我們這個飄零海外、不期然地被劃入“另冊”、卻正殷殷期盼著老有所養、安度晚年的耆老群體。如此,我們將不勝感激之至:我輩幸甚!祖國幸甚!
此致
崇高的敬禮!
2015年9月24日
簽名人:
田 野 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 副研究員 回國海歸,曾多次獲國家重大科技獎,其研究成果多次被推薦到國際原子能機構核情報係統進行國籍學術交流。1989年3月出國,1992.3回國回原單位。工齡37年。目前在北京僅靠人民300元幣救濟金生活,無醫保。tianye1938@sina.com
伍語生 沈陽農業大學 教授 工齡31年,1993年達退休年齡時仍是中國公民。talktowu@gmail.com
胡克玫 1949年3月參軍,50年代至60年代,入廣州軍區戰士歌舞團、1973年轉業到珠影,1983年出國,1987年申辦離休遭拒。38年軍齡、工齡。
李新紀 北京市環境檢測中心 高工 1995.11 出國 xinjli@hotmail.com
張 懋 中船重工702所工程師,留美海歸,工齡46年。出國前23年。3304019737@qq.com
郭 誌 四川達州市食品罐頭廠 下崗工人 1964年老知青,工齡47年 1991年8月出國,2011年達退休年齡時仍是中國公民 gaohan2005@gmail.com
孫洪鈞 陝西某國防單位工程師。工齡24年。
朱德麟 科學院力學所 助研 1989.1.出國 delinzhu@gmail.com
顧道源 湖北荊州市長江大學 教授 1994.3.出國
和 統 Thomas He 冶金部自動化研究所 高工 84
楊 斌 Yang Bin 天津大學冶金分校 講師 1991.出國 byang60368@hotmail.com
宋麗葉 天津大學冶金分校 工程師 1992.1.出國
姚 萱 合肥工業大學化工係 講師 1993.出國 xuan_yao@hotmail.com
朱鑫華 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 教授級研究員 2002.1.出國 xzhu2008@gmail.com
沈 超shen chao 複旦大學中山醫院心血管病研究所 主治醫 1988.1.出國 chaoshen@sbcglobal.net
薛蘇民 上海金山石化廠情報所 助研 1989.出國Samuel.Sih@wallawalla.edu
鄭傳熹 柳文瀾 上海輕工業學院 工程師 1986.出國ken.zheng7893@gmail.com
包元幹 南京棲霞區玄武湖供銷社 工會主席 1988.出國cmryqb@gmail.com
歐菊春 南京藝新絲織廠供銷科質量檢驗員 1988.出國 Bob Bao (cmryqb@gmail.com)
陳京琳 北京市婦產醫院 付主任醫師 1996.3.出國 jingchen31@hotmail.com
黃義燕 四川美術學院 圖書館員 2003.出國
王紹麟 中央音樂學院鋼琴係 講師1987.出國
周民立 1990年.出國。講師20年,留美14年後應聘回國服務12年,最高職稱正教授,出國前後工齡36年。
(總計來自北美、歐洲、澳新、亞非各大洲的簽名人,共計:690人)
原載:紐約《世界日報》2015年9月24日 見電子版
附件 五 B:德國協會何安利 於良辰給德國總理默克爾寫信請求轉交來訪的中國總理的信
附件五 B :致中國總理李克強的信
附件六: 致中國駐美大使館大使崔天凱先生信件的退信照片
附件七:國務院僑辦對我們的建議的回答
國務院僑辦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
第5914號建議的答複
2017年08月04日 14:41 來源:國僑辦網站
您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提出的《關於維護未到退休年齡出國的華僑華人退休權益的建議》(第5914號)收悉,由我辦主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協辦,現答複如下:
改革開放後,我國人員流動頻繁,出境定居人員開始增多。其中相當一部分人員是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出國,因為沒有達到退休年齡,他們無法辦理退休手續,不能享受退休待遇。近年來,他們在美國、日本、德國、香港等地組織社團,通過各種途徑反映他們的訴求,要求參加國內基本養老保險,享受退休待遇,成為僑界的熱點問題。
國務院僑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高度重視,認真研究這個群體的訴求,多次協商,達成共識,形成政策口徑。為做好相關的宣傳解釋工作,國務院僑辦編印了《為僑服務手冊》並兩次修訂,藉組辦大型活動或是出訪之機,宣傳相關政策,解疑釋惑,積極回應他們的關注。
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我們認為這一問題以是否參加養老保險作區分,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出境定居時已參保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國家逐步建立了獨立於單位之外的社會化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並實行職工個人繳費製度。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連續繳費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參保人員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出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上海、深圳等地就是按照這一原則執行的政策,並不是地方突破現行政策解決問題的個案。
對職工參保繳費後發生自動離職的,規定其連續工齡從各地實行職工
個人繳費的時間起算,即,職工自動離職後再次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其自動離職前的實際繳費年限與自動離職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可以合並計算。因此,華僑、外籍華人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年齡前離境的,隻要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中國就業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麵申請終止養老保險關係的,也可以將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華僑、外籍華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參加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可以按照程序書麵申請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經確認後,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養老保險關係終止。
二、出境定居時未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問題在現行政策範圍內暫無法解決
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在職職工出境定居須經單位批準、並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獲準出境定居的,可以發給一次性離職費;因私事短期出境須向單位請假,超過假期半年以內的,予以停薪留職;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動離職處理,不發給離職費。根據這一規定,地方和部門當時對部分自費出國留學、辦理停薪留職出國逾期未歸且長期不與原單位聯係的人員,按自動離職做出了處理。
對自動離職人員的連續工齡計算,國家政策一直是明確的。1963年內務部《關於工作人員自動離職後又參加工作其連續工齡的計算問題的複函》規定,工作人員曾經自動離職後又參加工作的,其連續工齡一般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算。1998年,原國家人事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辭退及自動離職參加工作後工作年限計算問題的複函》(人辦函〔1998〕101號)重申,“自動離職人員的工齡從重新錄用之日起計算”。無論什麽原因自動離職,都適用這一政策。這一政策規定與當時實行的單位退休製度是相適應的,即職工退休後由退休前所在單位發放退休金,退休前離職的則不再享受原單位的退休待遇。
一次性離職費,是對職工未達到退休條件前經批準離職出境定居不能再享受退休待遇,而由單位支付的一次性補償金,不是以“買斷工齡”終止其社會保險關係,也不是對已達到退休金領取條件人員的一次性結算退休金。計發離職費的政策規定,是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對職工勞動貢獻的一種補償方式,體現了“適當照顧”的原則,在當時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因此,對於出境定居前沒有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養老保險關係已經終止的人員,在現行政策範圍內,其養老待遇無法從職工養老保險製度解決。
當然,這一群體反映的訴求有其合理性,他們中的多數人在國(境)內工作年限較長,為國家建設付出了辛勤的勞動,晚年時希望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心情可以理解。國務院僑辦將繼續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認真研究這一問題,積極做好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傾聽他們的呼聲,依法維護華僑華人在國內的合法權益。
感謝您對僑務工作的關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