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的經紀人相識4年了,他是一個不錯的投資人。我很欣賞他的能力,我的投資房大部分都是他幫我買和管理的。
經紀人自告奮勇地要求替我趕原房主。在此期間,他要求我們不容許打攪原房主,以免節外生枝。
為了趕人,9月1日,我提前去市政府申請了business license 和 rental license。
因為沒有帶房子的settlement,第二天又跑了一趟。每次差不多都有耽誤一天的時間。
經紀人以他property management公司的名義,送了一份信給原房主。信的內容大概是說這個房子有了新的ownership,由他們公司代管。如果原房主在半個月內搬走,我們給他們$1,000 。如果到月底搬的話, 隻給$500 。如果不搬,我們法庭見。
原房主接到信後,要求我們給他 $4,000 的搬家費,被經紀人直接拒絕。
9月30日,原房主沒有搬走,他要求經紀人給更多的時間讓他們準備。
那天,經紀人打電話給我,他不能確定原房主是不是會搬,問我是不是要file eviction。
我不想激怒原房主,以免他們幹出損壞房子的事情,而且這官司一打至少兩個月,花錢又費神。我要求經紀人緩一下,我決定親自到那房子看看,通過和原房主的直接溝通來判斷他是否搬家。
那天晚上,我幾乎沒有睡什麽,我有點害怕,原房主是一對黑人夫婦,我不知道他們會對我怎麽樣。但是我還是決定試一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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