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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這消息比較晚:印第安納大學布盧明頓分校(IU Bloomington)生物係的兩個實驗室,在一個多月前遭到美國FBI的搜查。
其中一個實驗室的負責人是美國白人教授Roger Innes,他也是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士;另一位則是華裔女教授, 她在牛津大學獲得博士和哈佛醫學院完成博士後訓練,現為 IU 的Associate Professor。

FBI給出的搜查理由,是一名中國籍博士後從中國帶來了用於基因表達的質粒。更令人錯愕的是,川普的印度裔FBI局長還刻意強調,這是一種來自大腸杆菌的物品,幾乎可以肯定他是在對公眾進行某種恐嚇式的宣傳。
然而,大腸杆菌恰恰是分子生物學中最普通、最無害、也最基礎的實驗材料之一。可以毫不誇張地說,現代分子生物學的大廈,正是建立在大腸杆菌表達體係之上。可是即便如此,這位攜帶質粒的中國博士後,還是在美國被捕了。
一個普通的表達載體質粒,對社會並不存在任何現實危害,但是現在攜帶此實驗材料入境美國的科學家可能坐牢。時過境遷,這種東西構建出來後,穩定性極強,尤其在早些年,攜帶方式甚至極其簡單——溶液滴在紙上,風幹後夾進書頁,就可以完成一次國際旅行。以此類推,美國似乎正在進入一種近乎走火入魔的狀態。
當年密歇根大學中國博士後因攜帶真菌入境美國,那可能造成生態汙染而被遞解出境回中國,尚且可以理解。
現在美國做教授受到的培訓是需要與中國切斷關係,華裔教授尤其應該小心,為你們的職業前途和孩子們在美國的未來著想。因為如今,連最普通不過的質粒也被當成國家戰略物資,草木皆兵,實在令人無語。以前的情況並非如此嚴格或恐慌,現在兩國變成敵對國家,這種事情的發生就不足為奇了。
當年我的導師史良如教授在德國圖賓根大學(Tübingen)建立了很多單克隆抗體雜交瘤細胞係,他的德國導師明確允許他將幾乎所有自己建立的細胞係帶回中國武漢繼續開展研究。那是一個學術交流相對開放的年代,從中國攜帶實驗材料進入美國,或從歐洲帶回中國,都是司空見慣的事情,幾乎不可能引發如今這樣的風波。
當然,以今天的標準回看,我們也無法確定該博士後當年進入美國時是否進行了嚴格和完整的申報。按照規定,任何實驗材料在進入美國海關時原則上都需要申報,哪怕是滴在紙上後風幹保存的質粒,也在申報之列。但即便如此,在那個年代,這樣的操作既不被視為風險,也從未引發執法部門的介入。
真正的問題在於:FBI 是如何得知這名博士後從中國攜帶了實驗材料?從以往經驗來看,這類事件中,告發幾乎是唯一的觸發機製。一般而言,美國本土學者並不會主動進行這種舉報;反倒是在過去的多起案例中,“中國人害中國人”並不罕見。
如果當事人在中國實驗室中與同事存在競爭、矛盾或長期積怨,而其中有人心生嫉妒,一封匿名信寄往 FBI,往往就足以啟動調查程序。一旦進入執法係統,事情便不再受學術常識或專業判斷的約束,而是迅速被置於國家安全與執法邏輯之下。
哈佛老爸:“既然到處都有的東西為什麽還要帶呢?”
我的回複:“通俗說,質粒是工具,大腸杆菌是工廠。質粒獨立於染色體的環狀雙鏈DNA,作為載體可以攜帶不同的基因,導入大腸杆菌後可以複製與表達,所以質粒是特異性的,但是大腸杆菌幾乎任何實驗室都有,也可以很便宜地買到,可以通過不同方法將質粒導入大腸杆菌中。[Salute][Worship]”
同濟美國牛人:“我當年在國內讀博士、做軍團杆菌的致病性機製研究,向美國的此領域領先研究機構發信索求菌株(因為美國費城是軍團杆菌發現地、而且幾乎所有新菌種都是在美國發現),一下子就給我寄來23個種的軍團杆菌。”
印第安納的倆實驗室被FBI搜查還真與密西根的真菌案件相關,因為倆教授都是微生物學家。其中被查的IU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士Roger Innes是該領域的著名植物微生物學家,法庭希望他能夠擔任密西根案件的評論專家,在外人看來他這幾乎是引火燒身。
Roger Innes的結論是中國劉姓博士後帶真菌入境美國是為了科學研究,所帶真菌並不會像FBI控訴他的會作為恐怖工具破壞美國農民的農作物。但是Roger Innes院士也認為,因為該中國博士後入境時沒有申報,所以他必須被遣返回國。可見Roger Innes公開的長篇法庭證詞的結論部分:
“In summary, Dr. Liu violated U.S. laws regarding the import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by not obtaining a permit from the USDA APHIS. This justified his immediate deportation to China. However, the presence of these fungal strains in his luggage posed no risk to U.S. farmers, or anyone else, and his intent with these strains was to conduct research that would help wheat farmers globally to combat this fungal disease. Based on the evidence, there was no intent to generate a more virulent strain.”
“總而言之,劉博士因未向美國農業部動植物衛生檢驗局(USDA APHIS)申請許可,違反了美國關於進口轉基因生物的相關法律,因此其被立即遣返回中國在法律上是成立的。然而,他行李中攜帶的這些真菌菌株並未對美國農民或任何其他人構成風險;他攜帶這些菌株的目的,是開展有助於全球小麥種植者對抗這種真菌性疾病的科研工作。根據現有證據,並不存在意圖培育更具毒力菌株的情況。”
這些與賓大家長所說的相似:“對教授這段話的評論:把“科學無害”直接等同於“法律無罪”。這是你整段論述最大的邏輯漏洞。美國 FBI 介入的邏輯從來不是:“這個東西在實驗室裏安不安全?”而是:這個東西是否違反了美國的聯邦法律、監管製度或申報義務?真正可能觸發 FBI 的,不是“大腸杆菌”而是下麵這些法律層麵的問題(你的論述中完全沒有區分): 非法攜帶生物材料入境,即便是最普通的質粒,未經申報、未經許可都可能違反。所以“不危險 ≠ 可以隨便帶”。 這和我們帶現金超過10,000以上都一定要申報是一樣的,否則就會被沒收。 帶現金是一點都不危險的。[Facepalm][Chuckle]”。



+1.
然而,大腸杆菌恰恰是分子生物學中最普通、最無害、也最基礎的實驗材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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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這個觀點值得商榷。
質粒隻是一個載體,是否有害完全取決於它所攜帶的cDNA 是什麽. 可以做這樣一個比喻,質粒就像一個火箭,它是否有害取決於利用它進入太空的負載。如果利用它把氣象衛星送入太空,這個火箭是“有益”於人類,但如果利用它發射核彈,它就是有害的,有害的不是火箭,而是核彈,但沒有火箭,核彈就危害不了人類。同樣,如果用質粒攜帶“壞”DNA, 這個質粒就有害。早在Covid 疫情早期世衛派調查組到武漢,我就在網上呼籲譚書記派人到武毒所檢查過去三年石正麗生產了質粒的maps. 因為如果石正麗真的人為製造了Covid 病毒,她必須要有相應質粒去增殖大量的cDNA. 否則的話,她沒有足夠量的DNA 去製造一個新病毒。
無論該質粒所攜帶的cDNA是否有害,對聯邦agency 詢問時如果making false statements, 這是刑事犯罪,坐牢後再驅逐出境。即使教授作證該質粒無害,光是false statement 一個指控,他就隻能plead guilty. 中國上下說假話成習慣,但在美國,對政府執法部門說謊是自找麻。
北美小鎮 發表評論於 2026-02-03 06:39:08
連帶肉都要申報,否則違法,這種致病菌可以不申報嗎?那個博士證詞也是胡說——你是那人肚子裏的蛔蟲?怎麽就知道他一定是沒有意圖用這些真菌做壞事?那毒販子還都說他們隻是帶著毒品,沒打算賣出去呢。你就說這些非法攜帶的真菌有沒有危害性?可能隻是用於科學研究,不構成脫罪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