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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區伯嫖娼案不具備賣淫嫖娼行為的構成要件

(2015-04-08 13:26:01) 下一個
先看公安部關於賣淫嫖娼行為的定義:

   公安部《關於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複》認定: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係(包括口淫、手淫、雞奸等)的行為。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並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於其本人主觀意誌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係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係,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

再看所謂區伯嫖娼的具體細節:

    大概過了5分鍾,她說,坤哥,借個洗手間洗洗澡吧,唱歌很熱出了好多汗。她去洗手間把門關了洗澡,我繼續在上網。五分鍾後,她出來了。我沒看到。
    她走到我麵前,上了我的床,我一看,她脫了衣服,用浴巾圍著自己。她走到我身邊馬上把浴巾解開,我一看是裸體的女孩子。我說幹嘛,她就抱住了我,還給我脫衣服,我又說幹嘛,她又解開了我的褲子。
    一個大男人,一路推脫不要,她都脫光了,還脫掉了我的衣服,抱住我。在這個時候,我不自覺地就摟住了她的腰。她就吻我嘴巴,我也吻她。
    吻了以後,她就躺下來。我不想,我喝的酒太多了。她叫我親她。
    正在親她身體的時候,房門啪地被一腳踹開了,警察衝進來了,說別動,還給拍照了。我的第一反應就是陷阱,大喊陷阱。帶隊的人說,別說話,讓我們穿好衣服後就帶走了我們。那個時候大概是十點十五分左右。


顯然,所謂區伯嫖娼行為缺乏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這個構成要件。因此,區伯嫖娼行為完全不存在,警方執法錯誤,所謂區伯嫖娼案完全是錯案,應向區伯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啟動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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