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為薄熙來同誌辯護
王利民
2013年10月7日
[作者按:相關網絡文章《從重慶事變看假冒偽劣毒政權》和《為薄熙來同誌辯護》,均源於本作者在未名空間站的《民聲》博客:http://www.mitbbs.com/pc/index/WangLimin]
一、麵對如此判決,必須上訴
濟南市中級法院於2013年9月22日上午十點對薄熙來案(以下簡稱為薄案)進行了宣判:一、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一百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用於抵繳所得贓款的被告人薄熙來財產共計折合人民幣二千零四十四萬七千三百七十六元一角一分依法上繳國庫;貪汙所得贓款人民幣五百萬元依法返還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其餘部分作為薄熙來個人財產依法予以沒收。三、被告人薄熙來受賄所得贓款購買的位於法國戛納鬆樹大道7號的楓丹 聖喬治別墅(villa
Fontaine Saint Georges,7 Boulevard desPins 06400
Cannes France)繼續追繳,予以沒收。
這刑罰是極度的殘酷,非常的陰毒,並且十分的可笑。判決的極度殘酷在於選擇在9月22號宣判,即使是星期天,但據說是政敵溫家寶的生日,並被判無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就這麽點“莫須有”的指控,要是放在公正公開的法庭來審判,薄熙來甚至可能被判無罪,但在“微公開”法庭中,薄熙來就遭如此殘酷政治迫害。“薄穀開來”和薄熙來被假冒偽劣毒勢力連坐了,總共加起來的被控“受賄”、“貪汙”款才這區區兩千五百餘萬人民幣。穀開來當了那麽多年的律師,開了那麽多年的律師事務所,薄熙來也當了近二十年的高官了吧,哪怕是真地受賄、貪汙了,居然才搞這麽點錢,在腐朽黑暗的“特色社會主義”中國,薄熙來真是個難得的清官!判決的非常陰毒在於,1)把薄熙來全栽在受賄罪上,這樣薄熙來的倒台就似乎隻跟薄熙來本人和其他個人有關,而與假冒偽劣毒“共鏟襠”體製沒多大瓜葛;2)沒收薄家全部財產,薄瓜瓜在美國的學習、生活、活動都會受到很大衝擊,這是“共鏟襠”在逼薄瓜瓜和其父母就範;3)即使薄、穀都有朝一日能出獄成老齡平民,那也沒經濟家底了。判決的十分可笑在於對那棟別墅的所謂“繼續追繳,予以沒收。”憑有法律效力的正常文件,“薄穀開來”和薄熙來從來都不是那別墅的擁有人,憑正常的法律渠道,隻會得出“房子不是薄家的”證據來,施害方所謂的薄家“實際擁有”就是另一個鐵的笑柄。在第二條宣判中,薄熙來已被判賠房子冤枉錢一千六百多萬元了,對房子再“予以沒收”,豈不是雙重追贓?
綜合主流媒體的公開信息來看,薄熙來聞判後,情緒十分激憤,胸膛大幅度起伏,臉部充血,向前半伸的雙臂被戴上手銬,雙拳緊握乃至微微抖動。薄熙來當庭咆哮抗議:“判決不公!嚴重不實!既不公正,也不公開!完全沒有采納我和我的律師有理有據的辯護意見。”薄熙來話都沒能說完,法官都還沒完成問當事人是否上訴這個正常程序,薄熙來就被兩名高大的法警押離了法庭。在如此屈辱的宣判過程和如此不公的判決結果下,按照薄熙來的性格,薄熙來必然上訴。薄熙來前婚所得的長子李望知沒有被牽累,有其他家屬所不能有的多重便利,可聯合薄家親屬,在法律範圍內盡可能地發揮營救其父親的作用。
薄熙來也必須上訴到頂,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這樣理直氣壯所得的同指控方辯論是非曲直的權利,怎麽可能輕易放棄呢?哪怕施害方不再搞所謂的“微博”公開,哪怕施害方在各級上訴中都不給減刑,哪怕施害方大展淫威甚至加刑加罪,薄熙來這個陣營的人都不會再失利,而旁人都會越來越蔑視這所謂的“法治”,施害方會越來越不得人心,並且施害主謀們會越來越被暴露出來。薄熙來方如果不上訴,那就是奇恥大辱地認罪了,那麽卑鄙無恥的“共鏟襠”施害方就站住了正義和輿論的至高點,支持薄熙來的各色人士都會極度失望,那薄熙來真的就徹底被打倒了。此次不上訴,最多隻能讓人懷疑施害方以卑鄙手段阻止了薄熙來方上訴,但薄熙來以後翻身的機會還有嗎?即使僥幸出獄,薄熙來又如何好在民心中再贏得聲望呢?
二、如此放肆捏造,豈有誠信可言?
穀開來真名穀開來,而“共鏟襠”官方在2012年3月14日宣布逮捕她時,竟強行改其名為“薄穀開來”,為的就是搞封建株連,通過穀開來搞倒薄熙來。穀開來以前從來沒有用“薄穀開來”的名字,其所出版的書籍和曾成立的律師事務所也隻用了“開來”二字。在薄案的一審宣判書上有關徐明2011年底2012年初幫助穀開來還外幣信用卡欠款的一段,顯示了穀開來在中國銀行的兩個帳號都是“穀開來”這個名字。開銀行帳號要有效身份證件的!薄案宣判書還直接引用了薄熙來的一些自述,自述中用的都是“穀開來”或“開來”,而非“薄穀開來”。長達幾萬字的官方判決書中,其餘之處用的竟都是“薄穀開來”,包括所有證人的證詞部分。單憑這一條,就足以證明要麽證人們在作偽證,要麽施害方在做偽證、在誘供、在逼供。在宣判當日,中央電視台一個長二十多分鍾的薄案評論視頻中顯示,薄熙來說的是“穀開來”,而非“薄穀開來”。可是,庭審時的濟南法院官方文字微博把薄熙來話語中的“穀開來”都篡改成了“薄穀開來”。為了意淫讓人把“穀開來”與“薄熙來”混淆為一個法律實體,施害方竟能如此公開造假弄出個“薄穀開來”名字,真是讓人領略了頂層卑鄙!
也許“共鏟襠”剛剛才意識到了名字造假的嚴重性,所以薄案判決書上出現了這麽一段:“經查,根據現有證據,實德集團為薄穀開來、薄瓜瓜等人支付機票、住宿、旅行費用的主要事實清楚,但部分機票費用所對應的報銷憑證與在案其他證據存在矛盾或者在形式上卻有瑕疵,經法庭庭後核實,相關單位未能作出合理解釋,對該部分費用共計人民幣1342111元不予認定。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本院部分采納。”我來翻譯這段九曲陰溝文為直白陽光話。坐飛機之類的要用身份證件,在那些機票之類的票據上,凡是顯示穀開來名字的地方,應該都是“穀開來”或穀開來的字母拚音,絕非“薄穀開來”!!!讀者你再仔細回味“共鏟襠”渣滓的那段文字,“共鏟襠”的貌似公正一下變得這麽惡毒、偽善、和被迫放棄這134萬多元賄款指控時的心存怨恨!!!
既然連穀開來的名字都這樣被“共鏟襠”施害方放肆地捏造為“薄穀開來”,那麽與穀開來相牽連的“薄穀開來”案(下文簡稱為“薄穀” 案)、王立軍案(下文簡稱為王案)、薄案就順理成章地會成為一個接一個的舉世冤假錯案。“薄穀案”和王案分別在2012年8月和9月被閉門審理了。官方所公開出來的短暫視頻,隻是一個感謝“珍惜生命”的“假穀開來”,和一個聲稱“讓大家失望了”的王立軍。“假穀開來”被判死緩,暫留活口隻是被用來扳倒薄熙來。對薄熙來的三項指控中,每一項都因為穀開來。薄案庭審中,薄熙來多次強烈要求穀開來出庭作證,而不是文字或視頻證詞,但是假冒偽劣毒“共鏟襠”就是製造各種借口不讓真穀開來出庭作證。建立在幾乎僅是證言上的薄案庭審,還不讓關鍵證人出庭作證,還不讓其他的所有證人出庭作證,庭審和宣判有什麽公信力?宣判書鴻篇巨幅裏堆集了不少的按正常程序公事公辦的公文,不能證明薄熙來以權謀私,反倒證明了薄熙來行使公權時的集體意識。那四天半的庭審被搞成了“法治”演戲,蒙騙了不少人,但是掩蓋不了把薄熙來往死裏整的政治目標。
通篇扭曲捏造的現代升級版“莫須有”官謠劇本,其首集在法庭的活人演出不會演化成續集的事實基礎,其一集接一集的活人演出不會演化成了事實史。換句話說,在海市蜃樓上加蓋花果山隻能是夢境裏的事情。再換句話說,豪華虛構劇在形式上是真實存在的,在內容上是完全捏造的。主子美國的所謂“法律”幫助,包裝不好911恐怖襲擊案,包裝不好它自己的“法治”史,怎麽可能包裝好附庸中國的重慶事變呢?
三、唐肖林應該沒有行賄薄熙來
檢方指控:“2000年至2002年,被告人薄熙來利用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大連國際公司總經理唐肖林的請托,為該公司接受大連市駐深圳辦事處(以下簡稱大連駐深辦)從而利用該辦事處在深圳的土地進行開發建設提供幫助,並為唐肖林申請汽車進口配額提供幫助。2002年下半年至2005年下半年,薄熙來先後三次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109446元。其中,2002年下半年,薄熙來在沈陽市家中收受唐肖林給予的美元5萬元(折合人民幣413830元);2004年6月,薄熙來在商務部辦公室收受唐肖林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2005年下半年,薄熙來在商務部辦公室收受唐肖林給予的美元8萬元(折合人民幣645616元)。”
大連國際公司於1985年8月2日在香港注冊成立,注冊資本全部由大連市財政局撥付,隸屬於大連市政府。所以,大連國際公司是政府經營的公司!唐肖林這個總經理實際上是個政府公職人員!薄熙來所經辦的相關事宜都是在按正常組織程序公事公辦,嚴格地說,是大連市政府辦理的,而不是薄熙來個人辦理的。辦實事幫政府經營的公司盈利是功不是罪。關於幫助唐肖林申請汽車配額的事,薄熙來認為唐肖林是在為大連國際公司申請,也隻是向副省長夏德仁打了招呼,夏德仁的證言也證明了薄熙來的清白。具體操作流程中沒有哪一步經過薄熙來。甚至連唐肖林的證詞中都是如此表述:“其對薄熙來說‘汽車進口配額批了,這點美元給薄瓜瓜在國外零用’”。所有證據都表明,薄熙來根本不知道是要搞倒賣。再說,在“特色社會主義”裏,滿街跑的幾乎都是外國牌或外國技術的車,唐肖林和姬巍申請汽車配額然後倒賣又是什麽稀奇大事呢?薄案中,“共鏟襠”把唐肖林說得像個私企老板似的,這不是在說特色政府都在用國有資源辦私人買賣嘛?!
薄熙來於2012年7月26日向中紀委親筆書寫了《關於我和唐肖林之間的經濟關係》。“薄穀”案和王案分別在2012年的8、9月份審完之後,緊接著的9月28日,薄熙來就被開除黨籍和公職,被移送司法機關。鑒於所謂新版的《刑事訴訟法》,薄熙來又得向最高檢將內容再寫一遍。所以,那所謂的“自書材料”、“親筆供詞”其實是一個內容,向中紀委、最高檢這兩個所謂要黨政分家的衙門分別交待、供述,這樣才合乎“紀法”(從這點也可看出,“共鏟襠”就是要搞垮共產黨)。薄自書材料說:“唐肖林曾先後三次送給我13萬美元和5萬元人民幣。第一次大約是2002年在我沈陽的家中,唐肖林以我兒子在外國學習、穀開來‘陪讀’生活開銷為由,給了5萬美元。第二次是2004年,我在商務部工作時,唐肖林到辦公室看我,捎去5萬人民幣,說是‘添些文具’。錢拿回了家。第三次是2005年在我北京的辦公室,他送了八萬美元,說是給開來母子,國外生活需要用錢,表示一點老朋友的心意。錢我拿回家,放在我書房的保險櫃裏。”在此段話前,但不在直接引號裏的話是:因唐肖林是其相處多年的工友(本文注:文革時期的工友),有老感情,就思想麻痹,放鬆了自己。
庭審中,薄熙來翻供,委婉地說以前承認受賄時腦子一片糊塗,實際上應該指受到了刑訊逼供,“不拿兩個大單”,恐怕不能活著上法庭了。王立軍不信任中共中央,就往美國領館跑,殊不知是拋棄了一個能感覺到的火坑而自選了一個沒預料到的火坑。“共鏟襠”,你自己問自己,有多少人敢信任你公正?所以,薄熙來翻供是有緣由的。在為求見天日的情況下,薄熙來違心地承認了一些東西。薄熙來的這些“自書材料”,很可能被“共鏟襠”施害方用來向其他證人誘供做偽證。在8月22日開庭能見點天日時,薄熙來當然想秉承事實說話啦。
庭審時,就唐肖林的這三筆所謂賄款,檢方曾用“薄穀開來”的親筆書麵證詞。“薄穀開來”證詞稱,與薄熙來在大連、沈陽、北京、重慶四處的房子中均有共用保險箱,她曾在不同時間在保險箱中取錢用,包括5萬美元、8萬美元和5萬人民幣,用在薄瓜瓜身上,並指錢是薄熙來放進保險箱裏的。薄熙來說這證詞“非常滑稽、非常可笑。”薄熙來其實是在說檢方搞誘供或搞偽證。為什麽?因為如果穀開來對2002
- 2005年(8 - 11年前)這前後三年,分別在沈陽和北京,拿的這三筆錢記得這麽清楚,數目對得這麽準,還說是薄熙來放的,言下之意知道是贓款,那隻能證明薄熙來幾乎沒有貪汙受賄過,那隻能證明薄熙來清廉得讓她印象深刻!正如薄熙來說的那樣,穀開來自己保險箱裏的錢大大高於8萬美元、5萬人民幣,不至於那麽清楚記得這5萬8萬的。“薄穀開來”的這項證詞在判決書中被法院否決了。是因為這條證詞對薄熙來有利而否決呢?還是因為這條證詞是誘供、逼供“薄穀開來”獲得的偽證而否決呢?
同樣,唐肖林也沒有出庭作證,雖然書麵證詞、視頻證詞裏提供了細節和解釋。但這純粹隻是證言而已,何況唐肖林已成了階下囚,作證可能有舉報他人戴罪立功之驅使而失實。並且唐肖林的書麵證詞又可能被用來誘供唐的手下宋振軍。
證人宋振軍的證言是更外圍證據了,在判決書中是如此寫的:
“2002年的一天,唐肖林說要見薄熙來,其即開車送唐肖林道沈陽去見薄熙來。2004年左右,薄熙來剛任商務部部長,唐肖林說薄熙來在北京安家,讓其準備5萬元人民幣,他要給薄熙來表示一下。其即從大連國際公司的帳外資金中拿出5萬元人民幣交給唐肖林,後將該筆支出在帳外資金支出賬目上記載為‘付唐總香港費用’。
宋振軍提供的‘帳外支出資金記帳頁’記載有‘2004.06付唐總香港費用50000’的內容。”
開車送唐肖林到沈陽見薄熙來,根本沒談到所為何事,時間也極模糊。證詞的前一段說“2004年左右,薄熙來剛任商務部部長”,時間描述既模糊又具體。薄熙來是2004年2月29日升任商務部部長的,按常理說,老朋友是應該及時到場祝賀的。可唐肖林的證詞說成是2004年5、6月,而宋振軍的證詞前一段居然回憶得如此精確:“付唐總香港費用”,後麵的單獨一段又能提供“帳外支出資金記帳頁”(注意:頁),所寫與之前的憑空回憶是驚人的一致,所載時間同唐肖林所說的時間非常類同。如果唐肖林、宋振軍的證言屬實,那這個幾十年的近鄰老朋友是隔了好幾個月才來祝賀的,這可信嗎?隻能說明宋振軍被誘供了。
判決書還稱:“證人姬巍、張文勝的證言印證了唐肖林關於部分行賄款來源的證言”。可是,證人姬巍、張文勝的證言隻談了唐肖林所得的錢,證明不了姬、張給唐的錢流向了薄。另外,檢方和法院的言下之意是唐肖林乃一窮人、東湊西借掏血本給薄熙來送賄。大連國際公司是大連市政府的公司,搞汽車進口配額薄熙來也隻打了個招呼,唐肖林有必要這麽掏血本嗎?
綜合起來,唐肖林很可能根本沒有向薄熙來送這三次錢。我在之前的一篇博文中有誤。哪怕是真送了,那跟受賄罪還是有距離的。一、事後給的;二、唐肖林主動給的;三、“改革開放”後的政府公司被政府職員分利而已;四、老朋友之間的私人禮節交往不能都認定為行賄受賄。為厘清事實,唐肖林應該在二審中出庭作證。
四、徐明所給穀開來的財物都難明確,又如何能算到薄熙來頭上?
判決書所列檢方的指控為:“1、2001年7月9日,薄穀開來用其收受徐明給予的購房資金,以歐元2 318 604.7元(折合人民幣16
249 709元)購買了位於法國尼斯地區戛納市鬆樹大道7號的楓丹 聖喬治別墅。2002年8月,薄穀開來在沈陽市家中將收受徐明出資在法國購買別墅事宜告知了被告人薄熙來。2、2004年至2012年,薄穀開來和薄瓜瓜收受徐明支付的機票費用人民幣3 207 842元、住宿費用人民幣148
424元、旅行費用美元102 241元(折合人民幣654
056元);2008年7月,薄瓜瓜收受徐明購買的‘賽格威’(SEGWAY)牌電動平衡車一輛,價值人民幣85
710元;2011年11月,薄穀開來收受徐明為薄瓜瓜償還信用卡欠款所支付的人民幣335 400元。薄穀開來和薄瓜瓜收受的上述財富共計折合人民幣4
431 432元,薄穀開來將徐明出資提供上述資助事宜告知了被告人薄熙來。”
光從指控書來看,1)徐明送的隻是穀開來、薄瓜瓜,而不是薄熙來;2)徐明從來沒有跟薄熙來直接說其給薄妻兒送錢送物;3)所稱“薄穀開來”告知了薄熙來,卻又不準許薄熙來的要求讓穀開來直接出庭對質。“薄穀開來”的書麵證詞、視頻證詞,王立軍的證詞,徐明的證詞又矛盾漏洞百出,證言證據被嚴重曲解,根本不該算到薄熙來頭上構成受賄罪。何況,一審判決書中法院也不得不勾銷掉134萬多元的所謂賄賂。
判決書中羅列了一大堆與犯罪毫無關聯的公事公文,與公事公文相關的證人證言也隻證明了公事公文,也再次證明了薄熙來為地方、國家發展而按正常組織程序辦公的良好作風,決不能曲解為薄熙來以權謀私的意圖。1)足球隊轉讓,一方願賣,一方願買,而轉讓須遵循中國足協的規定,由大連市體委管理。大連體委認為足球是大連的影響名片,事關重大,報經市長,薄熙來市長同意了。事情起源、操作規章跟薄熙來沒有關係,薄熙來隻是最後順水推舟、樂見其成,反倒成了薄有“受賄”主觀意識的證據!薄熙來要真想受賄,應該像“特色社會主義”中國的廣大“共鏟襠”官吏們,學習卡堵索拿!2)實德集團想把足球隊搞好,徐明想學習英國足球搞個定點直升飛球項目,因穀開來是徐明的私人朋友,徐明通過穀開來贏得了薄熙來在此項目上的支持。薄熙來按照正常的組織程序,推動了這個與大連足球產業緊密相關項目的順利進行,有何罪之嫌疑?指控方聲稱手續不全,可是為什麽李克強這個新總理砍掉成百上千的行政審批手續還被奉為“改變政府職能”,而薄熙來在直升飛球這點屁大的小事上被扣上個人故意疏忽、個人以權謀私的高帽呢?薄熙來隨後升任遼寧省長,遷居沈陽辦公,怎麽可能去管理直升飛球的具體和後續操作呢?就如徐明到庭作證所說,搞足球本身是賠錢生意,隻能提升實德集團的商業形象。說到這幾年的中國足球,高俅太尉在地獄裏樂開了花。3)實德石化項目也是按正常的組織程序在走,直到如今都沒搞成,再次證明薄熙來對正常程序的尊重,再次不能證明薄熙來的所謂“受賄”意念。4)實德集團被列入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備案企業名單完全是按正常官方程序進行的。後來,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在全國都放開了,也說明薄熙來在此事上沒有什麽異常之舉。
既然薄熙來為實德集團所辦之事,是一個政府官員在正常地行使政府職能為一個合法的大企業辦實事,為何其辦事目的被“共鏟襠”施害方扭曲臆想為“以公共職權謀個人賄利”呢?“君子坦蕩蕩,小人常戚戚”這句古話,放在此處才最合適!
分析完了薄熙來為一個企業所辦之事,再來分析徐明為“薄穀開來”所辦之事。
指控方言之鑿鑿地指控:1)那棟尼斯別墅是徐明給薄家行的賄;2)“薄穀開來”“實際擁有”該別墅;3)薄熙來對此別墅之賄知情。此別墅折合人民幣16
249 709元,在薄案判決書中總受賄額人民幣20 447 376.11元中的近80%。薄熙來也因受賄罪被的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產,可見這別墅在這指控中的份量。於指控方不幸的是,僅僅別墅一項就能徹底證明指控方的現代升級版“莫須有”陷害迫害。且看證言證據分析:
當庭播放的“薄穀開來”黑白視頻,“薄穀開來”根本沒有直接談到尼斯別墅一事,根本沒有直接談到薄熙來知情收賄尼斯別墅一事。相對於彩色視頻,那失真度比較高的黑白視頻更容易被篡改。那屏幕上顯示的日期濕度等信息不就在有些版本中不顯示嗎?最高檢獨獨在這個視頻采用黑白版,而非更方便更普通的彩色版,出於何種目的?不可告人嗎?在此視頻中,“薄穀開來”提到徐明所提供的一些便利,如訂機票,如給鮑魚等。當偵訊方問薄熙來是否知情時,“薄穀開來”開始的回答隻是“應該吧”。被偵訊方問到底知情不知情,“薄穀開來”才勉強說“知情”。“薄穀開來”還時不時似有介意地衝鏡頭方向瞄。偵訊方多次企圖得到“薄穀開來”對尼斯別墅供述,並最終直接提示尼斯別墅,“薄穀開來”則隻是說曾經作過了說明,就依以前的說明為準。這就給“共鏟襠”施害方提供了摻假和移花接木的機會。庭審上公訴方所宣讀的“薄穀開來”證詞就可以瞎編了。9月22日宣判時,中央電視台用來意淫民眾的薄案評論視頻中,“薄穀開來”黑白視頻被高超地剪接,加上播音員沉穩的旁白,搞得好像“薄穀開來”在黑白視頻中確切地證實薄熙來知情收賄尼斯別墅似的。這假造的!另外,黑白視頻中“薄穀開來”自稱“薄穀開來”,簽字也為“薄穀開來”。這個“電視穀開來”的精神和外形,同2012年8月“薄穀”案庭審時的“薄穀開來”,又大變樣了,可能又是一個“假穀開來”?“電視穀開來”按理說是個職業律師,為何要麽不知道是否要簽名,要麽不看內容就直奔簽名處?
判決書中顯示的“薄穀開來”證言是:“2000年,其想在法國購房,德維爾幫其選擇了位於法國尼斯市和戛納市之間的楓丹 聖喬治別墅。其感覺很滿意,就告訴徐明其想在法國購買別墅,約需美元300多萬元,徐明表示由他出資。其同意後,為隱瞞薄家在國外購買房產,同時也是為了避稅,就委托德維爾設計了一套複雜的以公司名義購買別墅的方案。同年9月,其和德維爾通過網絡注冊成立了羅素地產公司。二人各持50%的股權,德維爾係為其代持。該公司由其與德維爾委托朗特裏公司管理,但重大事項由其決定。按照其指定,徐明將美元300多萬元購房款通過一架美國公司匯入羅素地產公司帳戶。之後,其委托加拿大投資托管公司以100%控股的形式,於2001年6月在法國投資成立了一家房產管理公司,該公司注冊資金來源於羅素地產公司。該法國房產管理公司使用了勞埃德銀行發放的貸款購買了聖喬治別墅,而勞埃德銀行之所以發放這筆購房貸款,是因為羅素地產公司先在銀行辦理了一筆與貸款數額相等的定額信托存款業務,購房貸款其實就是羅素地產公司存入銀行的定額信托存款。加拿大投資托管公司後來被羅素國際度假公司取代,從股權結構上進一步確立了羅素地產公司作為聖喬治別墅實際所有者的身份。為裝修和出租,其為別墅設計了兩套幻燈片。2002年其回國帶回家中為徐明播放時,薄熙來下班後一起觀看。其告訴薄熙來這是由徐明出資為其在法國尼斯戛納購買的房產,可以作為經營性物業對外出租,將來留給瓜瓜經營管理。薄熙來聽後,對其想法表示支持。當時徐明在場。其未詳細告知薄熙來其與德維爾設計的購買別墅的方案,但薄熙來對於徐明為其出資購買該別墅的情況是清楚的。薄熙來還問這樣做是否安全,其告訴薄熙來說別墅購買過程很複雜,且未以其家人名義購買,總體上是安全的,讓薄熙來放心。為防止德維爾霸占別墅,同時擔心該別墅給薄熙來在政治上造成影響,其於2011年初讓徐明的女朋友薑豐為其代持控製別墅的相關公司股權。後薑豐與德維爾辦理了相關手續,但楓丹 聖喬治別墅的所有權人自始至終都是其本人。”
讀者不需要懂複雜的公司操作程序,隻需要懂邏輯分析就能辨證言真偽。“為隱瞞薄家在國外購買房產”,“成立了羅素地產公司,二人各持50%的股權,德維爾係為其代持”,“進一步確立了羅素地產公司作為聖喬治別墅實際所有者的身份”,“其於2011年初讓徐明的女朋友薑豐為其代持控製別墅的相關公司股權。後薑豐與德維爾辦理了相關手續”。出於隱瞞,“薄穀開來”不止於第一步就搞錯了吧?如果羅素地產公司的50%股權出現了“薄穀開來”的名字不代表“薄穀開來”公開擁有地產,那十年後又有何必害怕牽連薄熙來呢?又有何必要讓薑豐代持所有股權呢?又有何必逼德維爾辦理股權移交呢?如果“薄穀開來”的50%股權代表了公開擁有地產,那談何“隱瞞”?那搞複雜的公司程序不是白隱瞞了嗎?那“薄穀開來”又何必要用“實際所有者”、“未以其家人名義購買”之類的詞語呢?所以,“薄穀開來”的這段證詞是自相矛盾的偽證。這別墅應該隻是徐明和穀開來搞的一套房子,薄熙來應該是根本不知自己會有賄賂之嫌的牽扯。這段證詞還多次強調幾個意思:1)徐明在場;2)薄熙來知情是受賄房;3)受賄流程隱藏得好。一個已被判了死緩的穀開來,作為有共同兒子的妻子,會這樣處心積慮往丈夫身上壘罪嗎?作為一個職業律師的穀開來,難道不知道她的這個證言對薄熙來意味著何等重罪嗎?按常理,真的穀開來是做不出這種證言的!除非她跟薄熙來沒有真愛。那就隻能猜測是假的“薄穀開來”在檢方誘導下做的偽證!
薄熙來曾經的自書材料中寫道:“印象裏還有一次,看到徐明和穀開來閑聊。徐談到在法國尼斯有套房子,環境很好,滿漂亮,建議我們有機會去看看。我當時也沒在意,隨口說,那有機會就去看看,散散心。”
薄熙來曾經的親筆供詞中寫道:“在模糊的印象中,穀開來和徐明似在我做遼寧省長時,曾在沈陽向我提起過該房,好像我回家時撞見他倆在聊並看圖片。因時間較長,是否說到‘購買’我記不清了,反正我因缺乏警覺、疏忽大意而未予重視,未加製止。現聽說該房已成了我小家庭名下的房產,我妻子又接受了外人的購房款,她又對我講過,那我作為政府官員,一家之長,不論知情多少,是否記得,都責無旁貸。我對尼斯房的買賣、運作過程及房子的大小、價值都不知道,沒有參與過此事。我願意尊重檢察機關經分析、確認後的調查結論,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是自我批評的範例嘛,但是,沒有做自我批評的批評人總不能要求做了自我批評的人去承擔冤案或替罪吧?薄熙來為何在自書材料中寫那麽一段呢?根據宣判書的說法,徐明在此之前已向中紀委聲稱行賄尼斯別墅了。中紀委然後肯定質問薄熙來有關別墅的事。薄熙來就敘述自己所知的相關內容。“徐談到在法國尼斯有套房子”,“建議我們有機會去看看”,言下之意是在說徐明的房子。“好像我回家時撞見他倆在聊並看圖片”,這個稻草細節被施害方當成是認定“薄熙來知情”的金條了,也被施害方吹成是薄熙來沒有受到刑訊逼供、而是自願供述的證據。據我推測,檢方再次拿薄熙來的自書材料用來誘供證人從而搞出偽證。那麽昂貴的一套別墅,即使徐明錢多得是個痛了,即使徐明是如何地不在乎為穀開來花錢,也不至於在案發前的十多年徐明僅看一次有關尼斯別墅的“圖片”,穀開來也小氣得僅隻給徐明看一次,還被薄熙來回家正好趕上了。趕上了,根據“薄穀開來”的偽證,薄熙來應該也是第一次看,這不是在幫說薄穀夫妻間溝通少嗎?
判決書中,證人德維爾的證言及親筆證詞是這麽寫的:“其與薄穀開來係朋友關係。2000年,薄穀開來讓其幫助在法國購買房產,其選定了位於尼斯市與戛納市之間的楓丹
聖喬治別墅。為避免出現薄家人姓名並合法避稅,其幫助薄穀開來設計了以公司名義購房的方案。根據該方案,2000年9月,其與薄穀開來通過網絡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成立了羅素地產公司並委托朗特裏公司管理,薄穀開來持有該公司50%股份,其代薄穀開來持有50%股份。據薄穀開來講,羅素地產公司收到的300多萬美元是徐明提供的,該資金是羅素地產公司運營的唯一資金來源。2001年5月17日,薄穀開來安排羅素地產公司向加拿大投資托管公司轉款歐元約20萬元,作為注冊資金在法國成立了楓丹 聖喬治房產公司,薄穀開來委托其擔任該公司經理。同年7月,按薄穀開來的指示,羅素地產公司將資金存入朗特裏公司控股的特雷斯科信托在勞埃德銀行的賬戶,由特雷斯科信托公司擔保,為楓丹 聖喬治房產公司從勞埃德銀行辦理了金額為歐元2 362 960元的5年期貸款。楓丹 聖喬治房產公司用該款購買了含稅價格為歐元2 318 604.7元的楓丹 聖喬治別墅。2006年,羅素地產公司在盧森堡出資成立了羅素國際度假公司,並由羅素國際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投資托管公司成為楓丹 聖喬治房產公司的唯一股東,楓丹 聖喬治房產公司名下的資產實際由羅素地產公司擁有。羅素地產公司在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股權由其代持。同年,薄穀開來將羅素地產公司的上述存款借給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由羅素國際度假公司替楓丹 聖喬治房產公司償還了到期銀行貸款。羅素地產公司不僅是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實際股東,而且通過借款加強了對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和別墅的控製,薄穀開來是羅素地產公司的實際所有人和唯一受益人,其本人不擁有與該公司股權相關的任何收益,也不擁有與該公司控製資產相關的任何權益。2011年4月,薄穀開來決定讓其將控製別墅公司的股權轉給薑豐,由薑豐為她代持。同年5月,其在法國巴黎將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全部股權和楓丹 聖喬治房產公司的管理權交給了薑豐,並告訴薑豐等薄穀開來簽署轉給其另外50%股權的文件後再辦理羅素地產公司的股權交接。同年9月,其收到薄穀開來簽署的將羅素地產公司全部股權轉給自己的文件,但其現在仍為薄穀開來代持羅素地產公司100%的股權,尚未轉給薑豐。”
同樣,隻需通過邏輯分析,就會得出“薄穀開來”與這別墅的關係沒有賄賂因素。“為避免出現薄家人姓名並合法避稅,其幫助薄穀開來設計了以公司名義購房的方案”,“薄穀開來持有該公司50%股份,其代薄穀開來持有50%股份”,再次,操作的第一步就出現了所謂“薄穀開來”的姓名,哪談何“避免出現薄家人姓名”?所以,“薄穀開來”應該是在參與正常的房地產商業運作,合法避稅,但無賄賂因素。徐明所出資的錢其本來目的可能也隻是房地產商業運作,隻是有了穀開來這個律師的參與。“楓丹 聖喬治房產公司用該款購買了。。。楓丹 聖喬治別墅”,“羅素國際度假公司。。。成為楓丹 聖喬治房產公司的唯一股東,楓丹 聖喬治房產公司名下的資產實際由羅素地產公司擁有。羅素地產公司在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股權由其代持”,“羅素地產公司不僅是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實際股東,而且通過借款加強了對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和別墅的控製”,“但其現在仍為薄穀開來代持羅素地產公司100%的股權,尚未轉給薑豐”,按照如此邏輯鏈條,德維爾現在還是尼斯別墅(楓丹 聖喬治別墅)的依法和實際擁有人,為何遲遲不轉給徐明指定的薑豐呢?其所稱的“薄穀開來是羅素地產公司的實際所有人和唯一受益人,其本人不擁有與該公司股權相關的任何收益,也不擁有與該公司控製資產相關的任何權益”,與德維爾至今擁有該別墅的行為相悖,與人之常理相悖,也與其他證人的證言相悖!
庭審時,公訴人曾宣讀了王立軍對該別墅的證詞。王立軍稱,穀開來為房產收入問題對代持人德維爾不滿,說是租金不但不給穀開來,還向穀開來要錢。不知出於何種目的,“共鏟襠”施害方在判決書中的此項沒有再應用王立軍的證言。是為了證明外國人的高尚可信嗎?是為了顛倒黑白把薄熙來整倒嗎?
判決書中顯示徐明的證言是:“2000年7月,薄穀開來想在法國尼斯市購買別墅,約美元300多萬元。為得到薄熙來更大的幫助,其主動表示由他支付全部房款。同年10月,薄穀開來催其盡快匯款。其安排實德集團辦公室主任陳春國以實德集團下屬企業賽德隆電器公司向美東公司購買輕鋼廠房的虛假名義,開立了金額為美元323萬元的信用證。美東公司收到信用證扣除費用後,將剩餘的美元300多萬元匯入薄穀開來指定的賬戶。後聽薄穀開來說為掩蓋薄熙來一家與國外房產的關係,別墅由德維爾出麵購買,產權也落在德維爾名下。2002年8月的一天中午,薄穀開來在沈陽家中,給其播放法國別墅的幻燈片,薄熙來回家後也一起觀看。薄穀開來對薄熙來說:‘這套法國的房產時以前我說的讓徐明出資在法國尼斯購買的,作為經營性物業,將來留給瓜瓜,他就可以有穩定的收入了。’薄熙來習慣性地點了點頭,其順口說了一句:‘省長有時間去看看。’薄穀開來說:‘等弄好了再去看吧。’2004年7月左右,薄穀開來告知其房產一事已經辦好,找機會讓薄熙來去法國看看該套房產,還說最近薄熙來會為此事與其見麵。不久後的一個晚上,薄熙來打電話讓其到商務部,二人見麵後在一樓停車場的過道上散步。薄熙來說,‘聽說在尼斯買了經營性物業,這樣他們就有了穩定的收入。這些事我都不知道,今後等瓜瓜長大以後讓他處理這一個事情,並強調對這件事一定要保密。任何時候他都不知道尼斯這套房產的事情,其當時表示‘明白’。2011年4月,薄穀開來決定讓其女朋友薑豐代持尼斯房產產權。其認為薄穀開來是擔心德維爾在法國對控製該別墅的公司股權進行了轉讓交接。後其告知薑豐該別墅是其出資為薄穀開來購買。”
徐明的證言暴露出來不少證言問題。1)“主動表示由他支付全部房款”,說明是徐明自己選擇這樣做的,扯不上薄熙來有“受賄”意圖;2)如果沒有跟“薄穀開來”和德維爾嚴謹地研究過商業運作,徐明這源頭怎麽就知道用商業運營的名義將錢匯出呢?3)與“薄穀開來”和德維爾的證言都有矛盾,徐聽說的是“別墅由德維爾出麵購買,產權也落在德維爾名下”;4)按照施害方的意思,徐明對這別墅了解甚少,案發前僅看到了該別墅美倫美奐的幻燈片,在供述行賄別墅時,想不起這個看幻燈片的珍稀印象;而薄熙來在自書材料裏模糊地提到後,與“薄穀開來”一樣,徐明一下就像潰堤似地回憶起那麽多細節來,對“薄穀開來”當時的話可是刻骨銘心的清晰了,而徐自己所說的“省長有時間去看看”與薄熙來所述的“建議我們有機會去看看”、“那有機會就去看看”是驚人的相似。“共鏟襠”對被羈押的人開腦袋智力班真是立杆見影!5)證言的諸多細節重在聲稱薄熙來知情受賄尼斯別墅,還同時描繪薄熙來的“狡詐”;可是薄熙來那時都是商務部部長了,穀開來律師自己也合法地賺了大把錢,薄瓜瓜也上的是世界名校,薄熙來會說出“聽說在尼斯買了經營性物業,這樣他們就有了穩定的收入”的平民寒磣話嗎?穀開來也會說出“將來留給瓜瓜,他就可以有穩定的收入了”的寒酸話嗎?6)薄熙來的辯護律師說徐明在商務部停車場與薄熙來的對話是孤證,法院方對此言辭孤證考量有多重呢?7)2000年,徐明匯出323萬美元,遠高於購房款,如果真是“賄款”,為何判決結果如此惡毒的施害方所追贓的卻隻是別墅購房款呢?按證言和幻燈片,別墅似乎經過奢華、長期裝修,為何未收集相關證據呢?
檢方單方麵同證人搞的證詞,由公訴人單方麵宣讀,對辯護方是嚴重的不公正,對事實真相也是嚴重的不尊重。當庭對質本應比文字證詞更重要。可是,當庭對質得到的證言內容沒有被采納進判決書中,這難道不能證明施害方隻拿庭審當形式、忽悠人嗎?
薄熙來和徐明在庭審時的問答,濟南法院的文字微博是這麽寫:
薄:你剛才說的大石化、飛球、萬達隊和商業銀行的事,這些事你有沒有給我說過小話,表示我給你辦了這些事,支持你,你就給我什麽好處?
徐:我沒說過。
薄:直升飛球、足球隊賺錢了沒有?大石化辦成了沒有?
徐:足球隊和飛球我介紹過,對我們的品牌價值和無形資產有提升,大石化到現在還沒有批準,如果未來能申辦成,會有八九十億的利稅。(本文評:薄熙來為徐明所辦公事,薄沒有受賄意圖,辦成了的事,徐也沒因此而怎麽賺到錢。)
薄:足球隊是否賺錢?
徐:沒有實際經濟利益,隻是無形資產的提升。
薄:直升飛球是我定的麽?
徐:具體審批過程我不清楚。
薄:你對薄瓜瓜的支援,給他報銷機票、信用卡、電動平衡車,跟我講過沒有?
徐:沒有。
薄:非洲的事情你給我講過沒有,你支付他們的費用?
徐:沒有。(本文評:徐明所給“薄穀開來”、薄瓜瓜的好處都沒有跟薄熙來說過。)
薄:謝謝你實事求是。你給薄穀開來買的貴重東西,給薄瓜瓜買的貴重手表,跟我說過沒有?(本文評:施害方肆意篡改,將薄熙來話中的“穀開來”篡改為“薄穀開來”,捏造了薄熙來也承用“薄穀開來”這個稱呼的假象。)
徐:沒有。
薄:你說薄瓜瓜、薄穀開來在外一年要好幾百萬,這個概念你跟我說過沒有?
徐:沒有。
薄:你自己有沒有什麽時候對我說過尼斯房產的事?
徐:我剛才已經表示過了,一是在你家餐桌前那個情形,再就是商務部。
薄:除此之外還有沒有?
徐:沒有。
薄:我曾經任何時候給你提過尼斯的事沒有?
徐:沒有。
薄:你對我提過嗎?
徐:沒有。(本文評:除了徐明自稱的兩次向薄熙來提到尼斯別墅外,徐明和薄熙來雙方都沒有談過這麽貴重的一棟房子。)
薄:在沈陽看幻燈那次,你在旁邊,薄穀開來有沒有跟我提過那個房產的大小?
徐:沒有。
薄:價值多少錢?產權關係談了沒有?
徐:沒有。
薄:薄穀開來在辦尼斯房產的過程,你聽他說哪個情節給我說過?
徐:沒聽說過。(本文評:作為穀開來的長期朋友,徐明也從沒聽到過穀開來說她給薄熙來說過尼斯別墅的事。)
薄:商務部見我之前,過去的兩年你和我單獨說過尼斯的事沒有?
徐:沒有。
薄:2000年之後,你有沒有和我談過尼斯的事?
徐:除我剛才講的兩個情節,再沒有過。
薄:在沈陽看幻燈的時候,薄穀開來說了那一番話,我有什麽表示?
徐:你坐在那裏沒有說話。
薄:關於尼斯的事,2004年我具體是怎麽跟你說的?
徐:你說什麽事情你都不知道,就這一句。
薄:你說04年商務部那次,我跟你講你對薄穀開來和薄瓜瓜怎麽樣,我都知道或我感謝你?
徐:你原話是,開來說我這個人很好,對她和瓜瓜都很好,這些我都記著。
薄:說了沒有?
徐:原話是你都記著。就這一句話。(本文評:徐明在過去僅一年的時間裏,在尼斯別墅上的證詞總是飄忽不定:在當麵對質時,徐明最終改稱薄熙來在薄家沒有回穀開來的那句話,在商務部隻說了一句“什麽事情都不知道”和一句“都記著”的話。這與徐在偵查階段、在庭上與公訴人質證時所作證詞都有很大差別,說明其要麽沒有準確的回憶,要麽事實本身沒有那些細節。)
薄:我問完了。
下麵直接抄錄媒體上所報道的徐明與公訴人的一些對話:
訴:你與薄熙來或其家人都有哪些不正常的經濟來往?
徐:有一些經濟上的往來。2000年穀開來提出其在法國買別墅,我為其提供了323萬美元,以及一些在旅遊門票和在國外的費用幫助了一些,其兒子及朋友去非洲旅遊,我也提供了10萬餘元。瓜瓜喜歡一個電動車,大約8萬餘元,也是我給其買的。2001年10月期間薄瓜瓜信用卡大約30餘萬元人民幣是穀開來找我後,我幫著其支付的。(本文評:徐明對穀開來的稱呼就是“穀開來”,而非“薄穀開來”。穀開來事實上就一直叫穀開來嘛!可是公訴方一直扭曲地稱呼為“薄穀開來”。對付薄熙來,“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呢,把“穀開來”改成“薄穀開來”就一個升級版修辭法!)
訴:你說的為薄穀開來購買尼斯房產支付323萬美元的事,薄熙來是否知道?請你簡要說明薄熙來知情的情況?
徐:大概在2002年8月的時候,我在被告人沈陽的家裏,穀開來用電腦給我看了我給其購買的法國房產的情況,穀開來說房子的事情時,被告人在旁邊聽見但沒有說話。2004年8月的一天晚飯後,8點以後的時間,被告人給我打電話讓我去一趟,我到被告人所在商務部的辦公室,被告人就帶我到商務部的停車過道散步,被告人和我說穀開來說我對他們都很好,這些事被告人都記著。
訴:在薄熙來家裏一起看的幻燈片你又看過嗎?
徐:看過,偵查階段我也看過,是我原來看的。
訴:在商務部與薄熙來散步時還有沒有別人在場?對於在商務部散步這件事情,你為什麽記得這麽清楚?
徐:被告人親自囑咐我的,也是我們交往中比較大的事情,所以這個事情我記憶比較深刻。(本文評:但在當庭質證的半天裏,就顯示出徐明對尼斯別墅事情的模糊記憶和自相矛盾的敘述。)
訴:買房的過程你知道嗎?薄穀開來為買房除了找你出資之外,還找過你嗎?
徐:我沒有參與,我隻是出錢者。
訴:薄穀開來2006年、2011年兩次給你商量讓你代持楓丹 聖喬治別墅的原因是什麽?
徐:2006年8、9月份期間,她給我說過那個房子希望找個可靠的人代持,我就安排我們當時新加坡公司經理李秀鳳女士去法國找人幫忙,後來法國方麵忙,這事就不了了之。2011年4月期間,在重慶穀開來家裏,穀開來說外國人不可靠,再找別人辦這個事情。穀開來給王立軍打電話,說他有個法國朋友德維爾在北京,讓他們控製好,別讓他跑了。我當時就說我有個朋友很可靠,還是個英國公民,我說讓我的這個朋友去辦手續好了,穀開來說好,我就把他們相互之間的電話給了對方。(本文評:是否指尼爾 海伍德?媒體之前盛傳海伍德與這別墅的牽連,為何在判決書中不再見任何證言談到海伍德呢?重慶事變是由所謂的海伍德命案而起,徐明的這一步是無心、還是有意導致了後來的重慶事變呢?)
訴:說外國人不可靠是怎麽回事?
徐:當時她就這麽一說。
訴:不可靠是指對她的房子產生了威脅嗎?
徐:不好說。當時通國際電話不方便說這麽多,我就說有個房產需要辦到你的名下,當時是2011年6月份,我去歐洲看比賽見到了我的英國朋友,我明確給我英國的朋友講了代持的事。
訴:你前麵所說的為薄穀開來他們支付的費用,是按照誰的要求支付的?
徐:都是穀開來要求報銷的,電動自行車是瓜瓜給我提的。
濟南法院的官方微博也曾公開了薄熙來的辯護人與徐明的一些問答,現摘錄一些:
辯:你收購萬達足球隊,王健林是否願意賣?
徐:願不願意我不好判斷,我們倆坐著說的時候,他說球隊他也幹了這麽多年,我提出來你要覺得幹著沒意思我可以做,他說那好,你可以做。
辯:王健林說養一個足球隊很燒錢,你是否同意?
徐:球隊對品牌價值的提升很有幫助。(本文評:就是給足球燒冤枉錢做廣告。)
辯:收購萬達足球隊和直升飛球你和開來說過,除了開來外你還給別人說沒說?
徐:我隻和薄穀開來說過,和其他人沒說。(本文評:原話如果如此,並稱“薄穀開來”,那就表明徐明是有主觀意識要證明薄熙來有罪。徐的後一句話才解釋了為什麽要找穀開來。)
徐:當時我說好要收購這個球隊,王健林就先跟市委書記懷忠民和賀昊講這個,他們聽了我們對球隊未來經營的看法,他們明確給我講要經過市長薄熙來的同意。(本文評:別人說的是要找薄熙來,而徐明卻先去找薄熙來的妻子穀開來,因為穀開來是徐明的朋友。在走資中國的大環境下,徐明自己主動選擇這樣的邪門歪道。)
。。。
辯:關於尼斯房子的幻燈片,你向法庭說你看過幾次?
徐:兩次吧。一次在沈陽他們家裏,第二次是偵查人員調查時我說看過。
辯:也就是本案發案之前,你看幻燈片隻看過一次?
徐:對。
辯:你能確認這一點嗎?
徐:是。
辯:按照你的證言,你看幻燈片是2002年,偵查人員找你看幻燈片是2012年,事隔十年的時間,你隻看過一次,你怎麽能記得確定?(本文評:“偵查人員”,2012年。但是判決書聲稱偵查人員找到幻燈片文件已是2013年2月6號啊!)
徐:我在第二次看幻燈片我也講了對這件事情的印象。(本文評:徐在回避問題,但沒有反駁2012年這個可能的時間錯誤,可能徐記憶很差,也可能判決書造假。)
辯:現在我問你,你是否看過房屋的圖片?
徐:我就是看了幻燈片和幻燈片列印出來的圖片。
辯:原來你在中紀委4月19日的筆錄中說,你看過房屋的圖片,你怎麽記得?(本文注:難道是指2013年?可到這時候為何還是“中紀委”而不是檢察部門在查呢?)
徐:我是經過長期仔細的回憶。(本文評:徐明還看了打印出來的照片!薄熙來和“薄穀開來”都隻看了電腦裏的幻燈片。徐明對那昂貴別墅的了解應該多於徐所聲稱的僅僅兩次。徐明對這別墅了解得越多,表明是正常商業運作的可能性就越大。)
辯:你陳述看幻燈片時是2002年,你怎麽能知道和記起來是2002年?
徐:因為在02年的時候,這個房子基本上成形了。(本文評:庭審時所播放的別墅視頻是已經裝修好的了,用於宣傳“出租”的,怎麽可能如徐明所說的“基本上成形了”呢?“薄穀開來”的證詞是“為裝修和出租,其為別墅設計了兩套幻燈片”。判決書中也聲稱最高檢於2013年2月6號在“薄穀開來”的電腦中提取了兩個幻燈片文件,文件名為Feeling Zen和Flowering Zen,後分別向“薄穀開來”、徐明播放,兩人均稱就是02年在薄家一起看的幻燈片。徐明的書麵證詞稱02年8月在薄家時穀開來還說了“等弄好了再去看吧”,並稱2004年7月穀開來告訴徐一切辦好了。徐明的證詞跟幻燈片內容不符嘛。)
辯:你對這個房子很關心?
徐:我沒有關心。穀開來告訴我房屋差不多了。(本文評:徐的書麵證詞卻說2004年7月左右穀開來才告訴他房產一事已辦好。徐明證詞如此頻繁的自相矛盾說明他的證詞不實。)
辯:你們三人看幻燈片時,穀開來向被告人講的那段話,我現在想問你,按你的理解,你對房子的理解和這個事情的理解,你是不是認為你了解這個房子比被告人要多?
徐:我沒有什麽理解不理解,我隻知道這麽多,已向法庭陳述。
辯:站在你的立場,你認為穀開來說的那一段是不是能讓被告人清楚房子的情況?(本文注:可能指徐明書麵證言中說穀開來在看幻燈片時,對薄熙來說這是徐明出錢買的房。)
徐:我隻是向法庭原始的來說這個情況。
。。。
辯:你當時讓你新加坡公司李秀鳳去聯係過把房子轉給別人一事,這事辦沒辦成?
徐:第一次,在06年去法國找人未找到。
辯:後來轉給薑豐辦成了?
徐:薑豐是代持。(本文注:如果徐明真是這麽回的,那麽徐沒有任何袒護薄熙來的意思。)
辯:簽代持協議了嗎?
徐:沒有文字的協定。
辯:如果薑豐不同意給穀開來了,怎麽辦?
徐:我們之間會有一些信任的。
辯:就憑你們之間的信任?
徐:對。(本文評:如果僅憑信任就能讓薑豐名義上擁有穀開來“實際”擁有的別墅,那徐明也可以讓穀開來名義上擁有徐明實際擁有的別墅。可能在案發後,才咬定是賄賂了。)
。。。
辯:關於報銷機票的費用,你每一次為穀開來、瓜瓜報銷費用,是不是每次他們都給你說?
徐:最初是開來給我說,後來是他們家的勤務人員張曉軍來辦這件事,而且不管是瓜瓜、張曉軍找,界線都不是很清楚。
辯:也就是說,每次他們都會給你說,你再交待下麵的人去辦?
徐:是。
辯:每次買票等,都是他們三人之一來給你講,那麽反過來說,他們三人沒有給你講,你就不會辦?
徐:是。
辯:其他的費用報銷是不是也要通知到你?
徐:是。(本文評:這幾句對話表明了徐明對“薄穀開來”和薄瓜瓜的好處一直是有賬目的,這解釋了為什麽那些機票、住宿、旅行等票據被徐明留著,案發後用作物證。)
辯:你是不是替開來存過一筆錢?
徐:對,保存過150萬美元。
辯:你說你曾給開來買房出過錢,也報銷過錢,那麽,這150萬美元是不是可以用來抵賬?
徐:這完全不是一回事。(本文評:這是無憑證的單方麵言論。要事實上是穀開來給徐明的支付呢?譬如,對尼斯別墅50%價錢和其他一些費用的支付呢?穀開來應該出庭當麵對質。)
辯:你公司的法律顧問是誰?
徐:有很多。
辯:開來是不是法律顧問?
徐:不是。
辯:開來有沒有給你提供過法律谘詢?
徐:沒有。(本文評:如屬實,結合其它情節,那麽徐明接近穀開來,並對其慷慨大方就是長期運作的一個大陰謀,就是為日後搞倒“紅二代”的薄熙來,搞臭薄熙來在重慶所推行的新毛主義。非常年輕的徐明不一定是主謀。)
辯護人2:你是什麽時間認識薄穀開來的?
徐:大約在99年。(本文評:“薄穀開來”在視頻中說的是90年代初就認識了,薄熙來於1993年2月到2000年8月擔任大連市長。結合徐明收購足球隊,先找穀開來而非薄熙來的做法,我認為徐明在此年份上有誤。)
辯:你是先認識薄穀開來還是薄熙來?
徐:薄熙來在大連當市長,普通市民都知道薄熙來,但私人交往是先認識穀開來。
辯:除正常工作交往外你和被告人有沒有交往?
徐:有時我會在他家裏碰到他回家的時候,在他家裏吃過飯。(本文評:加上前麵一句回答,表明了徐明和穀開來有頻繁的往來,但確實與薄熙來隻是一般的交往。薄熙來回家時,應該也約莫是吃飯時間,見已有客人在家裏了,怎不至於總攆人走吧?)
辯:你們有沒有單獨外出吃過飯?
徐:沒有。
。。。
辯:王立軍是不是通過你認識的穀開來?
徐:是。
辯:你講一下認識的過程。
徐:這與本案無關。(本文評:說法錯誤,薄案中有濫用職權罪一項,與王立軍、穀開來相關。公訴方不允許徐明在那一項作證,並且徐明清楚自己的任務。)
辯:請你如實回答。
審判長:辯護人說明一下你為什麽問這個問題?
辯:因為後麵的濫用職權罪會與這個問題有關。
公訴人:公訴人反對,因為下麵的濫用職權犯罪中徐明不是證人。(本文評:辯護方要求徐明作證,而公訴方反對徐明作證,並且公訴方總是遊戲規則製定者,這談何法治公平?)
審判長:反對有效,辯護人繼續發問。(本文評:法院跟檢察院穿同襠褲。)
辯護人2:這個問題你能回答還是不能回答?
徐:好,當時穀開來家裏工勤人員有案子,穀開來對辦案人員很不滿意,我去穀開來家裏時,穀開來給我說過她不滿意,她問我有什麽辦法,我給她推薦的王立軍,她讓我約王立軍見麵,他們就認識了。(本文評:薄熙來在庭審時自曝外遇、家醜,實在是被迫如此。在2013年7月25日,指控方隻提了薄熙來三罪,並不意味著對薄熙來網開一麵,相反,是陰毒的一招。如果沒有第二個辯護人的發問,如果沒有徐明的立場改變,事情根源就被施害方埋起來了)。
辯:被告人發問時,你說從來沒給他講過你給薄穀開來、薄瓜瓜報銷費用的事?
徐:他們是一個家庭整體。沒有人給我說過。(本文評:雖然徐明不再正麵回答“沒有”,但再次明確地表明徐明沒有跟薄熙來直接說過。其後一句也再次表明了穀開來和薄瓜瓜也沒有跟徐明說過薄熙來知情。這樣,徐明書麵證詞裏提到的2002、2004年那兩節都再次與其庭上證詞自相矛盾了。)
辯:你剛才講你在薄穀開來的家裏看幻燈片時,被告人也回家了,你們還碰到了,穀開來當時還說了一段話,但薄熙來當時什麽都沒有講?(本文評:辯護人這麽問,實際上是指出徐明證言的自相矛盾。)
徐:對,他沒有講話。
判決書為證明薄熙來沒有受到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說薄熙來是於2012年6月28日親筆書所寫的《關於我和徐明經濟問題的說明》最先提供了穀、徐、薄三人談論尼斯別墅的細節。判決書如此寫道:“在薄熙來交待上述情節時,雖然徐明已經向中央紀委交待了其為薄穀開來購買法國別墅出資的事實,但並未提及談論該別墅一節,薄穀開來的證言亦未涉及該情節。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汙賄賂總局根據中央紀委移交的薄熙來涉嫌通過薄穀開來收受徐明給予的資金用於購買法國別墅的線索進行偵查之後,薄穀開來在2013年1月20日的證言中初次證明其和徐明在沈陽家裏觀看楓丹 聖喬治別墅幻燈片及薄熙來下班回來一起觀看的情節;徐明在2013年1月23日的證言中初次證明其在薄熙來家和薄穀開來聊天、觀看法國別墅幻燈片及薄熙來回家後一起觀看,其順口說了句‘省長有時間去看看’的情節。上述情況表明,薄熙來交待其與薄穀開來、徐明共同談論法國別墅一節,係在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相關證據的情況下交待的,並非是辦案機關向其施加不正當壓力和誘導後違心所寫。”
我認為,徐明對這尼斯別墅的了解和掌控應該比徐明自稱的孤陋寡聞多得多。這別墅不是起了好幾年的波折了嗎?每次都有徐明的參與!徐明和穀開來談這別墅肯定談了很多很多很多,以致於薄熙來偶爾撞見的一次,徐明和穀開來都沒有特別印象了。徐明向中紀委、最高檢也肯定提供了大量的證據來證明穀開來跟尼斯別墅有關,然後施害方就逼薄熙來交待此問題。尼斯別墅在薄案中占據壓倒性的份量,而薄熙來的參與幾近於完全沒有,以致於施害方不得不依賴徐明所謂在商務部停車場過道上與薄熙來談了尼斯別墅的言論孤證,薄熙來提供的這點偶然稻草級別的接觸就被施害方當成撿到打倒薄熙來的金條了!為了顯示這條稻草信息的重要性,就編造出了徐明和“薄穀開來”的具體證言,然後將此幻燈片無限擴大比重,在庭審時刻意擴大,在宣判時的中央電視台評論中刻意擴大,目的在於完全擴大薄熙來在此別墅上的比重。而事實上的薄熙來,隻是下班回家碰上一次徐明在自家和妻子穀開來在談一個房子的外觀內貌,僅此而已。無限意淫地牽強附會是極度無恥的,那所謂的“法治典型案例”就是一個遺臭萬年的笑柄,不但侮辱了薄熙來的人格,更侮辱了中國人的人格,更侮辱了中國的國格。那所謂沒有刑訊逼供、誘供等非法取證的宣稱,在本文的分析裏,幾乎是屁眼裏吹出的彩色泡!證言細節,薄、穀、徐、王等人的形態變化,庭審,和宣判,大量的證據證明了整個薄案過程諸多方麵的黑暗。
五、王正剛所導所演的500萬元貪汙款跟薄熙來沒有因果關係
公訴書是如此指控的:“2000年,被告人薄熙來擔任大連市委書記期間,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承建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該工程由薄熙來直接負責,由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另案處理)承辦。2002年3月工程完工後,該上級單位通知王正剛,撥款人民幣500萬元給大連市人民政府。王正剛遂向已調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的薄熙來請示如何處理該款項,薄熙來表示考慮一下再說。一周後,王正剛再次向薄熙來匯報,提出該500萬元在大連市沒有其他人知道,提議將該款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當即將此事通過電話告知薄穀開來,並讓王正剛跟薄穀開來商議處理。幾天後,王正剛到沈陽市薄熙來家中,與薄穀開來議定將該500萬元轉至薄穀開來指定的北京市昂道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昂道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東平處,供薄熙來家庭使用。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項陸續轉入趙東平安排的帳戶及其律師事務所帳戶,由趙東平代為保管。薄穀開來將該500萬元已交趙東平保管一事告知了薄熙來。”
判決書中宣稱的貪汙事實是如此描述的:“2000年,在被告人薄熙來擔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期間,大連市人民政府承擔了一項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該工程由薄熙來負責,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具體承辦。2002年3月工程完工後,該上級單位通知王正剛,決定向大連市人民政府撥款人民幣500萬元。王正剛遂就如何處理該款項向已調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的薄熙來請示,薄熙來未明確表態。不久之後,王正剛再次就此事向薄熙來請示,並提出大連市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均不知曉該款,可將該款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即將此事通過電話告知薄穀開來,讓王正剛跟薄穀開來商議處理。薄穀開來和王正剛商定,將該款轉至與薄穀開來關係密切的昂道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東平處。後薄穀開來安排趙東平與王正剛辦理轉款事宜,並讓趙東平為其代管。為掩人耳目,王正剛要求上級單位將500萬元匯至承攬該改造工程的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藝聲視聽係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藝聲視聽公司)。2002年5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項陸續匯至趙東平指定的其朋友李石生名下公司帳戶和昂道律師事務所帳戶。”
仔細琢磨指控書和判決書的用詞差別。1999年8月30日,薄熙來市長始任大連市委書記,2001年2月24日始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二書都隻指出薄熙來的市委書記身份,在判決書中還加了“中共”二字,進一步強調貪汙跟“中國共產黨”的聯係,可見,辦薄案就是劍指中國共產黨。鑒於容易查證的事實,判決書被迫將“薄熙來直接負責”中的“直接”二字去掉,給王正剛增加“具體”二字。王正剛與“上級單位”應該是直接和經常聯係的,上級單位很可能也在期間檢驗視聽效果,所以一個視聽改造工程曆時一年半多。而就在工程要開始時,薄熙來結束大連市長任職,任職省府並移居沈陽,薄熙來對此工程未必知曉多少。工程期間,要用錢,由時任大連市政府支出。完工後,該上級單位沒跟所謂的原負責人薄熙來或時任大連市政府聯係,隻與王正剛直接聯係,舉辦答謝宴會隻有王正剛沒有薄熙來或時任大連市長。判決書增字改稱,“決定”向大連市政府撥款500萬,而不是指控書的“撥款人民幣500萬元給大連市人民政府”。王正剛這時偏偏隻向薄熙來請示,繞開時任大連市政府,並要薄熙來留作家用,實在是內藏殺機。指控書的“薄熙來表示考慮一下再說”,改為判決書的“薄熙來未明確表態”,表明施害方不得不降低強加給薄熙來“仍負責該項目”的概念。指控書中意義明確的詞句如“一周後”、“當即”、“幾天後”、“薄熙來家中”、“供薄熙來家庭使用”、“薄穀開來將該500萬元已交趙東平保管一事告知了薄熙來”,改、刪、增成判決書中意義含糊的詞句如“不久後”、“即”、“與薄穀開來關係密切的”、“趙東平與王正剛辦理轉款事宜”、“王正剛要求上級單位將500萬元匯至”等,因為薄熙來事實上沒有貪汙該款的意圖和行為。案發前,有可能穀開來根本不知道、也完全沒參與這檔子事!如果王正剛在場,薄熙來真給穀開來打電話,可能不是有關這500萬元的事;穀開來又不是個隱居的家庭主婦,王正剛有事聯係上穀開來來到薄家,見麵所談之事也未必是這500萬元的事。現在,王正剛一人對當時的行動附加上單方麵的解讀,說成是在搞貪汙。例如,一個輪子漢奸在公眾場合故意向一個崇毛人士靠近,裝作問路,由漢奸的同夥暗中拍照,然後,漢奸們背地裏拿出照片作為鐵證,大肆捏造,宣稱崇毛人士其實是個輪子漢奸。這樣的扭曲,在現實和曆史中,比比皆是。也就是說,“薄穀開來”即使參與了轉帳商議,但是沒有證據證明“薄穀開來”知道這是賄款,指控方為何不敢讓“薄穀開來”出庭對質呢?
對比、分析各人的書麵、庭上證言,可以證明薄熙來是被陷害的。從判決書和庭審時所公布的法院微博,直接抄錄了以下一些內容,並輔以本文評議。
薄熙來在親筆供詞中寫道:“2002年上半年,王正剛到我沈陽的辦公室,講工程已做完,上邊又撥來500萬元,但因大連市財政已經結算完,該給裝修公司的錢已經付完了,建議把這500萬元補貼正在國外讀書和陪讀的穀開來母子,我拒絕了他。幾天後,王正剛又來找我,講了一些該款不好處理的理由,並提出如果我忙,他想找穀開來商量一下,當時我缺乏警覺放鬆了要求,同意王正剛去找穀開來商量,開了口子,成為後來這筆款子進入穀開來同事律師事務所帳戶的重要原因。王與穀商量後,我也沒去追問,放任了此事。這雖是十來年前的事,情況記不清楚了,但這筆款子進入我妻子的帳戶,造成了公款私用,這中間王正剛找過我,我又給穀開來打過電話,責無旁貸,我願認可檢察機關經分析確認後的調查結果,同時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對此事的發生我很慚愧,很懊悔。”
此段供詞的前大半,薄熙來應該是盡其記憶所能,講述了當時的實際情況和內容。王從一開始就說假:那500萬還沒撥進大連市財政;即使結算完,如果真從上級撥來,收入大連財政不就完了嗎?王偏偏要聲稱一些不好處理的理由,那為何薄熙來就好處理這些理由呢?這些理由可能扯到中共這個黨。王正剛提出的找穀開來商量,薄熙來事後又沒追問,薄熙來可能以為王找穀開來律師隻是商量如何處理好那些理由並進而處理這筆款,而沒想到日後會有“貪汙”之嫌。薄熙來又已經不在大連了,穀開來又長期在國外陪讀兒子,沒追問也情有可緣。而事至如今,“但這筆款子進入我妻子的帳戶,造成了公款私用”,仍然是假的,因為這錢沒進穀開來的帳戶,穀開來也沒用其任何一分錢,說明薄熙來是在偵訊人員的誘導、逼迫下,寫的這供述。“這中間王正剛找過我,我又給穀開來打過電話”,沒有說找他和打電話是商議貪汙!薄熙來寫的是“我願認可檢察機關經分析確認後的調查結果”,沒有說要認可不經分析妄加指控的罪責。對這麽一檔“被負責”而實際上又不曾監管的事,最後演變成了一個唯一的貪汙指控,薄熙來當然“對此事的發生我很慚愧,很懊悔”。
王正剛的證言:“2000年8、9月,按照薄熙來的指示,其具體承辦上級單位的涉密場所改造工程。2002年3、4月份工程完工結算後,上級單位要撥付給大連市政府工程款人民幣500萬元。其便向時任遼寧省省長的薄熙來請示如何處理該款,薄熙來當時說沒有想好,先考慮考慮再說。一周後,其感覺薄熙來第一次沒有明確提出處理意見,就產生了一個想法,想試探一下薄熙來是不是對這個錢還有其他想法,同時也是為感謝薄熙來的提拔重用,其便向薄熙來提出,該工程賬目已經處理完,這500萬元來自上級單位,大連市沒有其他人知情,很安全,薄瓜瓜在國外讀書,薄穀開來陪讀,開銷很大,不如找一家公司以谘詢費的名義把這筆錢轉出來,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表示同意並當即給薄穀開來打電話說:‘上級單位要轉來一筆500萬元的工程費用,正剛出了個主意,留給你用,你看怎麽處理,等你回來後我讓正剛找你’。後其得知薄穀開來回到沈陽,即到薄熙來家告訴薄穀開來,上級單位撥給大連市工程款500萬元,大連市其他人員均不知曉,其已經向薄熙來匯報留給薄家補貼家用,並向薄穀開來提出可找一家谘詢公司分筆提出。薄穀開來聽後很平靜地說,谘詢公司就不用找了,直接找昂道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東平商量如何處理即可。後其按照與趙東平商定的辦法,告知上級單位將500萬元匯至具體負責施工的藝聲視聽公司帳戶,又讓趙東平與藝聲視聽公司經理嚴誌耕商量具體轉款事宜。2005年上半年,嚴誌耕打電話對其說500萬元已全部轉給了趙東平。”
先別說王正剛出庭作證時的自相矛盾,就是這個書麵證言也自相矛盾。“上級單位要撥付給大連市政府工程款人民幣500萬元”,說得很明白,要撥給大連市政府,王正剛為何在這點上偏偏不聽“上級單位”指示呢?偏偏要找沈陽的薄熙來呢?難道王第一次找薄真隻是請示如何處理上級單位要撥給大連市500萬支付那涉密工程?居然薄會“先考慮考慮再說”?既然薄如此“愚蠢”地當著王的麵打中英國際長途給穀,並在電話不怕監聽說得那麽清楚,如果穀馬上回到沈陽家中的話,薄應該是最先見到穀的,王有何必要對穀再詳細說一遍事情呢?穀聽完來龍去脈後,居然也“愚蠢”地拒絕找谘詢公司而要求直接找與其關係密切的昂道律師事務所?薄和穀真會這麽“愚蠢”嗎?而實際的轉帳流程卻是王正剛原本就設計好的。
中國建設銀行匯款憑證及相關情況說明等書證證明:2002年4月8日,上級單位向藝聲視聽公司匯款人民幣500萬元。按照王正剛的說法,“後其按照與趙東平商定的辦法,告知上級單位將500萬元匯至具體負責施工的藝聲視聽公司帳戶”,那麽我推算穀開來應該在2002年3月份就回到了沈陽,而穀開來的護照、旅行機票等可能給不出這樣的物證!官方的出入境記錄是官方控製的,連穀開來的名字都能造假,難道不會造假出入境記錄?從所說的工程在3月份完工,到4月8號轉帳,這應該還是薄瓜瓜上學沒放假的時間,穀開來應該是在陪年齡還不大的兒子在讀書,不大可能中途飛一趟僅為說找趙東平商量即可。
嚴誌耕的證言:“藝聲視聽公司、大連市藝聲電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藝聲電子公司)、大連天創電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創電子公司)均是其個人出資、經營的企業。2001年3月,藝聲視聽公司承攬了上級單位涉密場所的改造工程。工程款結算後,上級單位於2002年4月由向該公司匯入人民幣500萬元。按照王正剛的安排,其與趙東平商議後,自2002年5月至2005年3月,通過其個人及藝聲視聽公司、藝聲電子公司、天創電子公司的帳戶將500萬元陸續轉給了趙東平指定的山河世紀公司、鑒知公司和昂道律師事務所帳戶。事後,王正剛叮囑其不要對別人亂講。”嚴說的是2001年3月承攬。此時的薄熙來在沈陽任省長了。這樣的工程開工,不可能是承攬公司自己先墊付。
時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的李永金作了如下證言:“薄熙來自大連市調走後的一天,王正剛向其匯報,過去薄熙來曾安排其承擔過上級單位涉密場所的一項裝修工程,現在工程開工,需要財政撥款。因是泄密工程,其未再多問,即同意撥款。工程完工後,上級單位沒有返還給大連市任何工程款。”開工時,王正剛沒必要向薄熙來請示,直接向時任李市長匯報就能拿到工程款。李市長因而知道是涉密工程,隻是未再多問。李知道工程完工,但是沒能參加上級單位的答謝宴,也不知道上級要撥500萬元。
這答謝宴是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規劃處副處長程岩作證說出來的:“2000年,王正剛局長根據薄熙來的指示領受了一項上級單位的裝修工程任務,王正剛指派其負責施工管理。2002年3月工程完工後,上級單位舉辦答謝宴會,其與王正剛一起去了上級單位,回來時王正剛說省裏有事要去沈陽,其一人回了大連。”可見,王正剛在答謝宴上就知道了上級單位要撥500萬元款,在答謝宴後就有了主意要塞給薄熙來。
按王正剛的信息,上級單位將這500萬匯至嚴誌耕的藝聲視聽公司後,後續轉帳的證據顯示:2002年5月23日至2002年12月26日,嚴誌耕、藝聲視聽公司、藝聲電子公司共向山河世紀公司、鑒知公司匯款人民幣4 483 602元;2002年12月27日至2005年3月17日,昂道律師事務所共收到藝聲電子公司、天創電子公司匯款人民幣516 398元。
昂道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東平的證言稱:“其與薄熙來係同學關係。昂道律師事務所是由薄穀開來開辦的北京市開來律師事務所改製而來。經薄穀開來介紹其認識了王正剛。2002年3、4月份的一天,薄穀開來讓其代為保管一筆錢,並讓其與王正剛聯係具體轉款事宜。王正剛對其說薄熙來對他有恩,他的朋友嚴誌耕有一筆工程款人民幣500萬元要給薄熙來補貼家用,先轉入其律師事務所帳戶。王正剛讓其與嚴誌耕聯係。為安全起見,其讓嚴誌耕分六次向李石生名下的北京鑒知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簡稱鑒知公司)和北京山河世紀廣告有限公司(簡稱山河世紀公司)匯款4
483 602元,分四次向昂道律師事務所匯款516 398元,共計500萬元整。李石生用轉帳支票和現金將收到的款項全部轉交於其。其收到全部款項後告知了薄穀開來。”
趙稱與薄熙來是同學關係,是在北京大學時的同學關係嗎?穀開來畢業於北大法律係,趙也是律師,所在的昂道律師事務所的前身是穀開來辦的開來律師事務所,所以趙與穀的聯係應該比趙與薄的關係近。“經薄穀開來介紹其認識了王正剛”,這句話似乎要讓人誤解為“薄穀開來”因為這筆錢而介紹其認識了王正剛,但卻放在了“薄穀開來讓其代為保管一筆錢,並讓其與王正剛聯係具體轉款事宜”之前。按照正常的事情發展時間順序,這兩句話的順序應該是顛倒過來的。從這點小動作看,施害方是無所不用其極,要連上“薄穀開來”、薄熙來。事實上,王正剛可能根本沒跟穀開來商議這500萬元的事,而是直接同趙東平聯係的這事,所以,趙所回憶的是“王正剛對其說薄熙來對他有恩,他的朋友嚴誌耕有一筆工程款人民幣500萬元要給薄熙來補貼家用,先轉入其律師事務所帳戶。王正剛讓其與嚴誌耕聯係。”如此一來,趙根本沒有參與設計將錢從上級流到嚴誌耕這一步,與王的證詞有很大差別,再次說明王可能說假。“為安全起見”,趙確實是這麽做的,因為500萬是個大數目,還是王用其朋友嚴的500萬,稱要送薄熙來,這當然蹊蹺。事實上,趙東平也可能根本沒跟穀開來商談過這500萬的事。李石生到底是什麽時候將那約450萬轉給趙東平的呢?估計已是案發後轉的,施害方純粹為了栽贓薄熙來,所以判決書中也不說時間。
李石生的親筆證詞說:“2002年4、5月份,趙東平提出要將人民幣500萬元暫存於其公司的帳戶。之後,名下的山河世紀公司、鑒知公司陸續收到共計4
483 602元。後其與趙東平全部結清。”說的很幹淨。什麽時候全部結清的?沒說,也沒要求說。
實際情況是,案發前,這500萬中的150萬元被李石生使用,還有32萬餘元的稅款支出。32萬餘元的稅款,意味著不是普通的匯款。從2002年開始的轉賬,到案發時整整十年,薄家沒有用到這500萬元裏的錢!如果真是薄家貪的,何來150萬被趙東平的朋友李石生使用?從這500萬的最終使用情況,也證明了穀開來、薄熙來根本沒貪汙這500萬元,而是王正剛受別人指使運作了王正剛自己設計的流程,最後栽贓在薄熙來頭上,搞倒薄熙來。穀開來的出入境記錄所反映的境內時間,如果屬實,很可能隻是碰巧跟王正剛的運作時間有重疊。施害方可能因為權力範圍而掌握這些信息,然後運作陰謀,將兩件沒有因果聯係的事強加上因果關聯。王正剛在一審時的庭上質證表現清楚地顯示了他自相矛盾的證詞、模糊不清的記憶,所以法庭對其回憶部分的證詞應不予采信。既然不能證實轉款過程中薄熙來的意圖,也沒有證據表明薄熙來有行動參與轉款的流程,就不能強加薄熙來貪汙罪!另外,整個所謂“貪汙”過程的時間必須精確到日期,而不隻是月份!判決書中沒有出具一些關鍵的日期,我認為,是施害方故意而為,栽贓陷害薄熙來。
判決書中所寫關鍵人物“薄穀開來”的證詞也非常模糊、簡短,可能是要編得既要對薄熙來不利、又不太露餡,有難度。證言寫道:“薄熙來任遼寧省省長期間,有一天對其說,王正剛要給其一筆錢,數額挺大,讓其與王正剛直接商談。後王正剛來到其沈陽的家中,說他負責的一項工程餘出人民幣500萬元,薄熙來讓把這筆錢給其。其便讓王正剛與趙東平商量如何辦理。隨後其通知趙東平代為接收保管該款,並告知薄熙來王正剛給的錢已經收下,由趙東平保管。”居然是自己飛半個地球來不商量,讓趙商量,後來又“通知”趙代為保管。這段證詞應該是施害方編的最新版,因為在薄案庭審的公布微博中,薄熙來在與王正剛對質時曾說了這麽一段:“。。。‘薄穀開來’的證詞與這件事也有矛盾的,穀開來自相矛盾,她既說過我跟她講過這個事,又多次在筆錄中說我打電話給她,核心有兩句話,一是我說的話很含蓄,二是她聽了後我們倆就心照不宣。。。”
法院曾公布了薄熙來與王正剛的一些庭上對質內容,很能說明王證言的忽悠不定。
薄:按你說法,第一次你找我時,我說的是再研究還是再考慮。
王:考慮。(本文評:斬釘截鐵式的確信。)
薄:第二次你又去找我,我就同意了?
王:是。
薄:第二次你找我同意,你說了什麽?(本文評:法院微博中的標點如此,但我認為那個逗號應該是個問號。薄熙來應該是在強烈質疑。)
王:我說這是涉密工程,資金比較安全,是否可以留作家用。
薄:當時談到我兒子在外讀書,薄穀開來陪讀,有困難,有這內容麽?有這話嗎?(本文評:王隻說了前麵那句話,薄不得不提醒王曾經提出的一些內容。王的書麵證詞可作印證。)
王:有。
薄:第二次你說我以什麽理由就收下了這筆錢了,還說別的了嗎?(本文評:法院微博再一次在標點符號作了手腳,誤導讀者。前麵的逗號,應該是個質疑問號,薄以嘲諷式的口氣指出王正剛在前麵的一句較長話中漏了很多他自己原來說過的東西。)
王:沒有。(本文評:簡短的“沒有”。因為說多了,虛假的東西就很容易穿幫。那“薄穀開來”要是敢被放出來當庭作證,施害方造的很多假就會穿幫。)
薄:你原來的筆錄是否實事求是?
王:實事求是的。(本文評:薄要王對他自己做個評價,然後在庭上證明他的證言千瘡百漏,自相矛盾。)
薄:你告訴我馬某某還問我對這筆錢如何處理,有什麽意見,告訴我這話了嗎?
王:我說這件事全部向你匯報,然後他就要你的意見。(本文評:看,薄又補充了一點當時說的內容。我推測,馬某某可能是上級單位裏的人。)
薄:這話你跟我說了沒有?
王:跟你說了。
薄:你過去在筆錄中講到這段情節了嗎?
王:記不清了,我今天在法庭上說的是事實,筆錄細節記不清了。(本文評:薄、王當年的談話應該不簡短。王在筆錄時,以偏概全,以王的想法代替薄的想法,隻撿、編那些要陷害薄熙來的話。在書麵證言中,完全沒有關馬某某或李永金的內容。)
薄:你跟我說過馬某某說,第一要把這筆錢交給大連市政府,第二讓你問我的意見?(本文評:標點符號可能又被法院微博作了手腳。這個問號應該是個句號,乃至是個感歎號!薄熙來不得不再次替王補充他故意漏掉的內容。)
王:我說隻能請示你的意見。(本文評:王不是在回薄的上句話,而是在接著那句話往下說。王自己做的這樣害人選擇,最後施害方卻說成是薄熙來、“薄穀開來”在密謀主動貪汙了。)
薄:馬某某要你征求我的意見,而且你當麵給我說了?
王:是。(本文評:承認以前漏了)
薄:證人,你與(穀)開來講話的時候是你先把這個事情講了,還是開來直接和你說,你不用說了,她都知道了?
王:我先提的有500萬元工程款,然後開來給我打斷話,說她知道了。(本文評:王正剛的書麵證詞決不是這樣的。看,從作筆錄到出庭作證時,才一年吧,故事版本就如此升級。)
薄:因為你堅持一定要向我匯報,你是否跟馬某某說過不能向大連市領導匯報?
王:因為大連市領導不知道這個涉密工程的具體情況,所以我不能向大連市政府領導匯報,我說我隻能跟薄熙來匯報。(本文評:這個“因為”“所以”是荒謬的。工程開工時,薄當年已在沈陽,王能從不知具體情況的時任大連市長李永金那兒拿出該工程款,卻為何完工時,不能將款還進大連市財政?完全是王自己那麽認為的。)
薄:向李某某說過這個工程是涉密工程嗎?(本文注:這個李某某應該指時任大連市長的李永金。)
王:知道。(本文評:王不是在回答問題,而在說“李永金知道這是個涉密工程。)
薄:李某某本身知道還是你跟他說的?
王:我沒有跟他說,我不知道他從哪知道的是涉密工程。(本文評:李永金的證言可是跟王的這個證言作對的。李是從王這兒知道的,但說既然是涉密工程,就未再多問。)
薄:李某某在沒有跟你接觸之前就知道這是涉密工程?
王:我無法判定他是否知道這是涉密工程。(本文評:在一分鍾內,王的證言在一個具體的點上就有了如此漂移。)
薄:你的感覺是否知道李某某是否知道這是涉密工程?
王:我無法判定。
薄:你與李某某請款的時候有無提涉密兩個字?
王:沒有。(本文評:非常明確。但是李永金的證詞與王的證詞又作對了。)
薄:你對李某某沒有提到涉密,那麽李某某當時是怎麽說的?拿起筆來就簽了字嗎?
王:開始說你在電話裏已經向他交代清楚了。(本文評:到底王說些什麽,李就能判斷出是在談該涉密工程,並“開始”說薄在電話裏已經向他交代清楚了?李的證詞不是這麽說的。另外,薄又在何時因何故而在電話裏先於王向李說清楚呢?)
薄:李某某跟你說我在電話裏已跟他交代清楚了?(本文評:這次的標點符號應該沒錯。又一個反問句。)
王:對。(本文評:如果真如此,那麽李市長通過前任薄市長知道了這個涉密工程,那麽,就如薄所說,薄怎麽還可能有膽貪汙上級單位的返還款呢?)
薄:也就是說你單獨見李某某的時候沒有再提涉密嗎?
王:十幾年前的事了,我確實是記不清楚了。(本文評:薄要王在說一遍,王卻打起馬虎眼來。如果證人確實記不清楚十幾年前的事,為何施害方還信任王對同是十幾年前相關事所作的庭前證詞、並咬定薄熙來有貪汙的意圖呢?)
薄:李某某當時拿起筆來把這個事兒給簽了,在簽字之前李某某問過你什麽?
王:記不清楚了。(本文評:又在打馬虎眼。)
薄:他有沒有可能啥也不問拿起筆就簽?
王:他不是當著我的麵簽字。(本文評:不是在這一次當麵簽字的話,那下次拿到批示的人應該還是王正剛,涉密工程嘛。果真要跑兩趟的話,王不說涉密之事,那必定說到薄熙來,那李就一定會問薄到底是啥工程,如此一來,李就至少在一定程度上知情才批款。一個市能有幾個上級給的涉密工程?後任知道了,前任怎敢貪這筆大錢?李也沒分享這500萬的任何一分錢。)
薄:你要請一筆款,你是怎麽向李某某表述的?
王:我就說有個工程需要這筆款,然後他說我知道了,領導已經給我打電話了。(本文評:薄已在沈陽,又不直接負責該大連工程,好像2001年3月才開的工,不至於薄熙來省長在不知進展的情況下,給李事先打電話說王要來請款。)
薄:我有沒有囑咐你這個項目對李某某保密?
王:沒有。雖然你沒有囑咐我對李某某保密,但在交代這個任務給我之前,已交代我這個項目是個涉密工程,不要跟任何人說。這是個大前提了,雖然你沒說要對李某某保密,但我也沒有給他說。(本文評:如果王真如此嚴格,那麽他應該先向薄請款,然後薄會跟王說他和王隨後怎麽向李請款,那麽王在去向李請款的第一次就會拿到批示,但這與王的證詞矛盾啊!)
薄:你的判斷是我對李某某還在保密?
王:我沒有這個判斷。(本文評:按常理,薄已不在大連,上級去大連的話,應該有時任市長接待,薄不大可能對李市長還要保密。李的證言說是從王正剛那兒知道的“涉密”。)
薄:證人,這個事情時間很長了,你對這個事情記憶還很清楚嗎?
王:主要細節還很清楚,但太具體的我記不清楚了。(本文評:什麽叫“主要細節”?與“太具體的細節”是什麽區別?那書麵證詞裏說薄熙來有貪汙意圖和行為的就叫“主要細節”?否則就是“太具體的細節”?)
審判長:公訴人對證人證言有無意見。
訴:證人當庭證言與之前筆錄一致,應予采信。(本文評:一致個鳥!能識文認字的人都能看出王證言自相矛盾、千瘡百孔。)
審:被告人對王正剛證言有無意見。(本文評:是個問句,卻用了句號。)
薄:證人證言矛盾。。。(本文注:然後薄說了長長的一段,也說了王證言不屬實,與事實有很大差異,既不符常理,也前後矛盾。可是,公訴方仍舊以較長的一段話咬定王正剛證言屬實,從而薄熙來貪汙屬實。)
六、薄熙來沒有濫用職權,而重慶事變主謀們刻意炒作王立軍事件
薄熙來案的第三項指控是薄熙來濫用職權罪,被判7年徒刑。為方便比對,現將指控書和一個月後的判決書所認定的所謂“事實”分別抄錄。指控書如下:
“2012
年1
月至2
月,被告人薄熙來作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中共重慶市委書記,在有關人員對薄穀開來涉嫌故意殺人一案(以下簡稱‘11.15’案件)進行匯報和揭發後,以及在時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王立軍(已判刑)叛逃前後,違反規定實施了一係列濫用職權行為。具體如下: 2012年1月28日,被告人薄熙來聽取了王立軍關於薄穀開來涉嫌殺人的匯報,1月29日,薄熙來斥責王立軍誣陷薄穀開來,打王立軍耳光並摔碎茶杯,以此表明其嚴禁重新調查‘11.15’案件的態度。同日,薄熙來根據薄穀開來的要求,同意由時任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主任吳文康,對根據王立軍授意以辭職信方式揭發薄穀開來殺人案的重慶市公安局‘11.15’案件承辦人王智(已判刑)、王鵬飛(已判刑)進行調查。此後,按照薄熙來的要求,重慶市公安機關對王鵬飛進行審查,並以涉嫌誣告陷害罪立案偵查;經薄熙來提議和批準,重慶市渝北區第十七屆人大第一次會議主席團會議取消了王鵬飛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副區長侯選人提名。
2月1日下午,被告人薄熙來違反任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須經上級公安機關批準的組織程序,主持召開中共重慶市委常委會議,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按照薄熙來的要求,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於次日宣布了該決定。
2月6日王立軍叛逃。次日淩晨,被告人薄熙來縱容薄穀開來參與王立軍叛逃事件的研究應對,並同意薄穀開來提出的由醫院出具王立軍精神疾病診斷證明的意見。當日,薄穀開來和吳文康協調重慶有關醫院出具了王立軍‘存在嚴重的抑鬱狀態和抑鬱重度發作’的虛假診斷證明。2月8日,薄熙來批準對外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消息。
被告人薄熙來的上述行為,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及時依法查處和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並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指控書比較長了,判決書中所認定的“事實”則更長:
“2011年11月13日,薄穀開來及張曉軍在重慶市麗景度假酒店投毒殺害英國公民尼爾 伍德。同月15日,尼爾 伍德被發現死亡。負責偵辦該案的郭維國(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已判刑)、李陽(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刑警總隊總隊長,已判刑)、王鵬飛(時任重慶市渝北區副區長兼公安分局局長)、王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分局副局長)為包庇薄穀開來,徇私枉法,使該案未被依法偵破,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來作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中共重慶市委書記,在有關人員告知其薄穀開來涉嫌故意殺人後,以及在時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王立軍叛逃前後,違反規定實施了一係列濫用職權行為。具體如下:
2012年1月28日晚,王立軍將薄穀開來涉嫌投毒殺害尼爾 伍德一事告知被告人薄熙來,次日上午,薄熙來召集王立軍、郭維國、吳文康(時任中共重慶市委副秘書長兼市委辦公廳主任)談話,斥責王立軍誣陷薄穀開來,打了王立軍一記耳光,並將杯子摔碎在地上。當晚,薄熙來得知‘11.15’案件原偵查人員王智、王鵬飛根據王立軍授意,以提交辭職信方式揭發薄穀開來涉嫌殺人後,根據薄穀開來的要求,安排吳文康對該二人進行調查。
1月29日起,被告人薄熙來先後向重慶市委多名領導提議,免去王立軍中共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時任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部長陳存根、中共重慶市委政法委書記劉光磊均提出,按照組織程序任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須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準,故此事需報經公安部同意。在未報經公安部批準的情況下,薄熙來於2月1日下午主持召開中共重慶市委常委會議,決定免去王立軍的中共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次日上午,按照薄熙來的要求,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宣布了該決定。
2月6日,王立軍叛逃至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次日淩晨,時任重慶市委常委、秘書長的翁傑明及吳文康等人到被告人薄熙來住處向其報告此事。在研究應對措施過程中,薄熙來縱容薄穀開來參與。薄穀開來提出可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以表明王立軍係因患精神疾病而叛逃,薄熙來對此表示同意。當日,薄穀開來和吳文康協調重慶市大坪醫院出具了‘王立軍存在嚴重抑鬱狀態和抑鬱重度發作’的虛假診斷證明。2月8號上午,經薄熙來批準,重慶市有關部門對外發布了‘據悉,王立軍副市長因長期超負荷工作,精神高度緊張,身體嚴重不適,經同意,現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療’的虛假信息。
2月15日,在薄穀開來向重慶市公安局舉報王鵬飛誣告陷害其殺人後,重慶市公安局按照被告人薄熙來的要求對王鵬飛進行審查並移送重慶市渝中區公安分局偵查。次日,渝中區公安分局以涉嫌誣告陷害為由對王鵬飛立案偵查,後決定對王鵬飛采取禁閉措施。2月17日,經薄熙來提議和批準,重慶市渝北區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取消了時任渝北區副區長王鵬飛繼續作為該職務候選人的提名。
被告人薄熙來的上述行為,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及時依法查處和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並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對比二書,判決書刪掉了一些對薄熙來意圖的指控,增加了不少具體內容,難得地稍微尊重事實一點,可是最終結論依然如故,聲稱“被告人薄熙來的上述行為,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及時依法查處和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並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六字,改為出現在判決書的最後宣讀段落。本文對結論的各項指控倒插逐一駁辯:
王立軍最多也就是個副市長、副部級官員,此官位還未滿一年。中共“皮改革、褲開放”以來,(叛逃)到美國或別國的中共高官、與高官有牽連的出名人物、認私有製為娘、美國為爹的“民煮”“自油”類人犬,少嗎?這些人造成的社會影響不特別惡劣嗎?中國國家和人民利益沒有遭受重大損失嗎?可以說,中共現在的齷齪形象和中國現在的恥辱地位跟這些人有緊密關聯。當然,相比於“特色”走狗祖宗、仍橫行當道的狗仔狗孫們所造成的危害,前麵那些人的所言所行至今為止還是小巫見大巫了。也當然,前麵那些人一旦上台掌權了,也就小巫變大巫了。另外,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的事實,數不勝數,例如環境重度汙染遺禍子子孫孫、國人失地失業被迫漂泊為奴、列強欺淩掠奪時總忍辱負重,怎麽沒見哪個“特色社會主義”“共鏟襠”高官負責呢?
王立軍叛逃事件是重慶事變的國內外主謀們故意泡製和炒作的,並由此搞倒薄熙來。薄熙來不是王立軍叛逃的起因,而是王立軍事件的目標。判決書中說:“王立軍於2012年2月6日14時31分私自進入每領館,稱因查辦案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請求美方提供庇護,並提出政治避難申請。經我有關方麵勸導,於次日23時35分自動離開美領館。”美國國務院發言人曾說,王立軍是預約了的,以副市長身份,沒有談庇護或避難問題。何時預約?如果王真是出於叛逃目的,那應該是在2月1日晚或2日知道被解除公安局兼職後借口公務預約的,並因此在隨後的周一(2月6日,元宵節)就能見麵會談。借口為何公事呢?如果薄真的曾對王構成嚴重威脅,那麽王怎麽可能於周日(2月5日)還公開考察文教單位?怎麽可能通訊沒受到監控乃至限製呢?怎麽可能人身沒受到嚴密監控呢?怎麽可能王從重慶開車到成都並在美領館消失的大半天時間內沒有人發現而驚慌呢?隻能說,王確實因為“打黑”公安的工作原因而精神極度緊張,見風就是雨了,忘了那些光打雷不見雨點的中國“特色”。如果真是叛逃,那麽王在2月2日到5日的公開所言所行反倒說明了他的工於心計。如果叛逃,王進入領館後應該會直奔主題,那具體說了什麽?提供了什麽呢?美領館又是何時才開始通知中方的呢?通知哪個人或哪個部門的呢?薄熙來可是2月7日淩晨才知曉的,並且還是由重慶不同部門的王勇、翁傑明、吳文康、關海祥去薄住所中告知薄的。作為重慶地方當局的第一號領導人物,薄熙來此時已明顯地被中國高層和美國政府擺布了。
重慶官方又是誰最先從哪兒知道王立軍叛逃消息的呢?這些人淩晨跑到薄家住所,就又被主謀們製造了“薄穀開來”參與“會議”的把柄。深更半夜在薄住所,穀開來作為薄妻、王友,旁聽了這麽突然的重大事件,提供點應對意見,有何不可?重慶“打黑”所受的壓力,眾所周知。王立軍也曾多次去大坪醫院就診,所為何病?病曆沒用“精神”二字,病症就一定與精神壓力無關嗎?別人不一樣能動王的原始病曆資料嗎?穀跟王是二十來年的朋友,知道王的真實情況,合情合理,否則王怎麽會穀跟他說她“殺人”了呢?如果美國政府和中國高層真地如2月8、9號所輕描淡寫的那樣,就應該真地配合重慶方麵2月8日上午發布的“休假式治療”微博,而不是拿此微博大作文章。如果這個微博短貼如此份量,那麽當時外交部所說的“孤立事件”現在該如何圓場呢?重慶市市長黃奇帆也曾對媒體說過王確實有精神問題,並且還說了隻帶了陳存根、徐敬業兩人前往成都領事館,2月7日圍住領館的警車全是“川”、而非“渝”字牌照。是誰下令要故意搞大風聲的呢?薄方的應對主意可隻是有關王有精神壓力、需“休假式治療”等遮掩方式,絕不會搞個70多輛警車圍美領館的事,因為那樣不但遮掩不了,還會引來更多被整倒的把柄。黃又是何時動身、何時進入美領館的呢?據報道,他隻談了兩三個小時,王就願意出來並隨國安部的人離開然後去了北京。那就是說,黃是7日晚上9、10點才進去的,為何重慶方麵的人這麽晚才進入呢?---而最遲在7日淩晨重慶方麵就知道了該突發事件。是重慶方麵當時不認為事情會有這麽嚴重嗎?是中國高層阻止重慶方麵介入嗎?王立軍為何不自願隨國安部的人員在7日早些時候離開領館呢?所有的這些,都證明了是美方和中方的一些人(包括王立軍本人)在刻意製造王立軍事件,炒作爆炸性新聞,目的就是在搞倒薄熙來,從而再一次搞倒毛澤東路線。
按照美國奴隸主和中國走狗在封鎖、壓製其他人物或信息時的卓越表現,如果它們要遮蓋王立軍進入領館避難的事,完全可以輕而易舉地做到。它們連毛澤東逝世那樣的事都能遮蓋好,連秘密逮捕“四人幫”那樣的事都能遮蓋好,卻在王立軍事件上反其道而行遮蓋不好?所“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完全應該由重慶事變的主謀們來承擔。薄熙來作為重慶事變的直接受害者,隻跟王立軍事件有一定的牽連而已。王立軍,這個“叛逃”者,因叛逃罪隻被“共鏟襠”官方判了兩年刑期和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而其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的懲罰比這重的多!王立軍自己進入領館,滯留領館,假冒偽劣毒“共鏟襠”卻要薄熙來擔責任!作個引申,就好比“共鏟襠”竊國賣國求榮,卻要共產黨受唾罵一樣。
那所謂的“11.15”案件不能及時依法查處,王立軍自己是決定性的因素。如果穀開來真地殺了海伍德,並第二天就告訴了王立軍,王說不定在謀殺前就知情了;王在事後也幫忙掩蓋,所以後來被判徇私枉法罪7年;不知何故,拖到2012年1月又反過來,授意其他人以寫辭職信的方式向王揭發,王然後以此於1月28日晚開始向薄“負責”。這不是王立軍導致的“11.15”案件不能及時依法處理嗎?
薄熙來從2012年1月28日晚上知情起,到2月6號王叛逃,這9天的時間裏,能幹多少事?公安局又不是直接歸薄指揮,要是薄直接指揮了又會被指控為濫用職權!吳文康不就後來被指責了嗎?那些寫辭職信的人聽王立軍的話要辭職,辭職書被王轉送到市委,市委接受了,怎麽就成薄熙來書記濫權了呢?王立軍作為公安局長,一個外國人死亡案拖這麽久,弄到最後搞個授意別人辭職揭發薄妻涉嫌殺人,王不該被辭這個公安局的兼職嗎?後來王立軍不是因此而被判徇私枉法罪7年刑期、濫用職權罪2年嗎?王立軍不是還因收受徐明的賄賂而被判受賄罪9年嗎?這些罪可不是薄熙來判的,也不是薄熙來能判的。薄那幾天隻是提議免了王在公安局的兼職,保留了王於2011年5月27日當上的副市長職務,並有明確、重要的分工,薄熙來怎麽就濫權了呢?王立軍幹公安有二十多年一朝被免可能覺得恥辱,但是他犯了大錯就該擔當。那個所謂的“雙重管理”通知怎麽就偏偏在重慶事變上變得這麽神聖不可擦邊呢?公安部的牌子大還是事實的道理大?薄熙來也尊重這個規矩,隻是重慶的組織部沒及時請示公安部而已,所以薄才要求先開會,並且也是在常委會上集體通過的任免決定。重慶的組織部隨後兩次上報,公安部托大不回,何故?王立軍是否因此而演一曲“叛逃”戲搞倒薄熙來?關海祥也隻是被重慶方任命為新的公安局黨委書記,是中共重慶市委的管轄範圍,其公安局局長這個政府職務當時是等著公安部這個政府衙門在批,難道薄熙來沒有對公安部足夠的尊重嗎?重慶市公安局內部出了那麽大的問題,關海祥被任命為一個全新的局外繼任者,難道不是為了方便厘清所謂的“穀開來涉嫌殺人”誣告案和與之緊密相連的“11.15”命案嗎?王立軍都已經跟其他官員直說了穀開來殺海伍德,薄熙來怎麽可能掩蓋得住呢?反方向往回追溯,調查誣告案,也就是調查“11.15”命案,如果王立軍不逃跑,重慶公安局的偵查結果很可能跟中國公安部的偵查結果不一致。不能因為公安部的牌子大,所以就主觀認為公安部的結果準確、結論正確。公安部敢公布偵查細節嗎?
指控書和判決書在一開始就出於某種目的強調薄熙來的身份。對一個中共政治局委員、直轄市市委書記、“紅二代”的妻子被公開向重慶市委、組織部指稱涉嫌殺“英國公民”,難道不是極度嚴重的指控嗎?吳文康是市委的官員,作為對公安局的回應,問訊王鵬飛、王智到底是怎麽一回事難道不合適嗎?王智不是自己後來認錯了嗎?王鵬飛不認錯,並且王立軍事件已發生了還越扯越大。穀開來難道不能於2月15日向公安局舉報王鵬飛誣陷嗎?公安局不該受理嗎?公安局不是先同王鵬飛約談了第二天才以涉嫌誣告陷害罪對王鵬飛立案偵查的嗎?涉嫌誣陷的王鵬飛也畢竟與“11.15”案處理和王立軍事件有關聯。鑒於王立軍叛逃,對王鵬飛實施禁閉有何為過呢?薄熙來不也實際於2月8號就開始被禁閉了嗎?那2月8號、9號的雲南昆明遊就是上級命令下的禁閉,支開薄熙來以方便在重慶布局,否則薄熙來一定會在重慶處理這一連串的事情,哪他媽的有心情喂鳥!王鵬飛後來在安徽合肥被“共鏟襠”判刑可以,為何被薄熙來轄下的重慶公安局立案偵查就是薄熙來濫權呢?為何薄熙來提議並由重慶組織通過的免除王鵬飛副區長提名就是薄熙來濫權呢?難道王鵬飛當時繼續競選副區長倒是對的了?
“11.15”死亡案不是開始鑒定死於飲酒過量的事故而沒立案的嗎?薄熙來阻止重慶市公安局調查“11.15”案了嗎?王立軍事件爆發後,薄熙來還有實權嗎?那不受薄熙來管轄的中國公安部不也拖到2012年3月14日才立案的嗎?按理說,王立軍應該提供了大量的證言證據了,公安部怎麽還要拖一個多月才立案呢?還一立案就搞一個“薄穀開來”捏造!這樣的現代升級版宋朝“端公”,實在是中國史上的恥辱,全世界都在嘲笑,當代版掩耳盜鈴的封網能正本清源嗎?公安部到底以何物證、以何手段認定是“薄穀開來”用氰化物毒殺的尼爾 海伍德呢?公布過程和信息啊!看旁觀者能否得出相同的結論。在形式上,薄熙來也於3月15日被免去重慶市委書記一職。“共鏟襠”稱薄熙來導致了“11.15”案不能被及時依法查處,不明擺著誣陷薄熙來嗎?法庭閉門審理就是黑箱操作,不能因為奴隸主政府這麽做,走狗政府就有理這麽做。重慶事變中的三案,都是由中國最高級部門實際搞的,隻是表麵由地方市中級部門執行的,不都搞成了鳥樣?還被走狗吹成“法治”標杆!
以下抄錄了判決書中的一些證言,以便於讀者直接接觸判決書的內容。
王立軍出庭作證了,其書麵證詞是:“2012年1月28日晚,其向薄熙來匯報了薄穀開來和張曉軍投毒殺害尼爾 伍德一事,薄熙來反複追問是誰幹的,其都明確說是薄穀開來用氰化鉀類毒藥將尼爾 伍德殺害。次日上午,其被通知到市委1號樓,吳文康、郭維國也在場。薄熙來當麵辱罵其誣告陷害薄穀開來比國內打了其臉部一拳,還將茶杯摔在地上,說‘這就是我的態度,我讓你們看看’。當天下午,其派人將王智、王鵬飛舉報薄穀開來涉嫌殺害尼爾 伍德的‘辭職信’送給薄熙來的秘書車輝。2月2日,其被違規免去市公安局局長職務,作為副市長也不再分管公安工作,加之身邊的工作人員相繼被調查,其認為自身處境危險,遂於同月6日下午進入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申請政治避難。”(本文評:在公職場所,有其他公職人員在場,薄熙來沒有私了的意思。這兒說摔杯子時說的是“這就是我的態度,我讓你們看看”,太荒謬了,薄為何要做要說給吳文康看?在庭上作證時,王改說是“我絕不接受”。)
薄穀開來的書麵證言是:“2012年1月29日早晨,薄熙來告知其1月28日王立軍舉報其殺害尼爾 伍德。其表示這都是王立軍誣陷,尼爾 伍德是酒後猝死。薄熙來稱當天要狠狠地批王立軍。中午,薄熙來說他打了王立軍一記耳光。後吳文康也告知其,薄熙來怒斥王立軍,並打了王立軍一個耳光,摔了一個杯子,且讓吳文康和郭維國作見證人。當天晚上,吳文康拿來幾封辭職信,稱王鵬飛、王智舉報其殺害了尼爾 伍德。其提出舉報信係誣陷,並讓吳文康調查王鵬飛、王智,薄熙來表示同意。2月2日,王智寫悔過書向其賠罪,承認寫辭職信是受王立軍指使。7日淩晨,翁傑明、吳文康等人到其家中向薄熙來匯報王立軍進入美領館事件,其建議由醫院出具證明,證實王立軍係因精神存在問題而進入美領館,薄熙來表示同意。當天中午,其讓重慶市大坪醫院出具了王立軍在精神方麵存在嚴重抑鬱狀態的診斷證明,其與吳文康看後將診斷證明的日期由2月7日修改為2月4日。吳文康、關海祥與王鵬飛談話後,因王鵬飛不承認誣陷,其要求公安機關對王鵬飛立案審查。後公安機關對王鵬飛以誣告陷害罪立案審查。”(本文評:至此,“薄穀開來”通篇都不承認她殺了海伍德,“薄穀開來”怎麽就被判了死緩?)
吳文康作證說:“2012年1月29日上午,在市委1號樓會議室,薄熙來怒斥王立軍誣陷薄穀開來並打了王立軍一個耳光,將茶杯摔在地上,並指著摔碎的茶杯對王立軍說:‘從此咱倆的關係就這樣!’當晚,薄熙來的秘書車輝從市公安局拿來王智、王鵬飛的辭職信。其帶著辭職信到薄熙來家中,將王鵬飛、王智以辭職信的形式舉報薄穀開來殺害尼爾 伍德之事告訴薄熙來和薄穀開來。薄穀開來說這是誣陷,讓查查王鵬飛和王智,並讓其與二人談談,薄熙來表示同意。2月2日下午和晚上,其分別與王智、王鵬飛談話。王智說辭職信是王立軍授意寫的,內容與事實不符,並寫了一份悔過書,王鵬飛堅稱信的內容真實。事後,其向薄熙來匯報了對王智的調查情況。吳文康還證明其本人沒有調查王鵬飛和王智的權力。”(本文評:吳作為局外人,所說摔杯時的言語合乎常理,可信。可是,“共鏟襠”咬定誣稱薄熙來不許調查“11.15”案!另外,吳的調查不是公安局性質的,何必恐懼。)
判決書中對王智的證言是如此描述的:“其曾參與‘11.15’案件的偵查工作。2012年1月,王立軍讓其與王鵬飛分別寫辭職報告,舉報薄穀開來殺害尼爾 伍德。2月2日王立軍被宣布免職後,郭維國找其做工作,其想到王立軍被免職的下場,就違心承認辭職信內容不真實,並按照吳文康的要求寫了情況說明和悔過書。當晚,吳文康還對王鵬飛進行了調查。”(本文評:辭職是假,搞倒薄熙來是真,所以上司王立軍“被辭職”後,王智就來了個大轉變。)
王鵬飛的證言:“其曾參與‘11.15’案件的偵查工作。2012年1月,王立軍讓其與王智分別書寫辭職信,舉報薄穀開來殺害尼爾 伍德。2月2日晚,吳文康代表市委圍繞‘其與王智等人如何密謀及誣陷薄穀開來的原因’等問題向其調查,並要求其書寫悔過書,其沒有答應,直到後半夜才被允許回家。15日下午,王興亞副書記與其談話,了解寫辭職信的背景和經過。之後,其被帶到市公安局的辦案基地,被關禁閉。”(本文評:具體1月幾號呢?開始隻是政務方麵的協調調查。然後才是刑事性質的立案偵查。)
證人陳存根的證言:“2012年1月30日上午,薄熙來與其談話,提出擬調整王立軍的分工,提名關海祥接任王立軍在公安局的職務。其表示同意,但提出按照中央有關規定,任免重慶市公安局局長必須報經公安部同意。次日晚,薄熙來催其加快王立軍、關海祥職務任免的程序安排,其再次提出須報經公安部同意才能上會。薄熙來表示先上會研究。2月1日下午,薄熙來主持召開市委常委會,通過了王立軍和關海祥的職務任免決定。會後,其請示薄熙來向公安部發函征求意見,薄熙來表示同意,並讓其與王立軍談話。與王立軍談話時,王立軍曾提到薄熙來家有人涉及命案。其向薄熙來匯報後,薄熙來極不耐煩,訓斥其軟弱,要求其第二天即到市公安局宣布任免決定。同月17日上午,薄熙來打電話稱王鵬飛涉嫌違法違紀,公安局已對他立案偵查,不能再提名作為副區長人選,要求其抓緊按照程序取消王鵬飛的渝北區副區長侯選人資格。當天,公安局也送來一份對王鵬飛連調查、建議取消王鵬飛副區長提名的文件。根據薄熙來的要求和公安局的報告,組織部召開會議,形成了向市委領導的請示,薄熙來圈閱同意。其即安排重慶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杜和平將有關王鵬飛不再列入副區長提名人選的決定通知了渝北區委書記周旬。”(本文評:組織部似乎一直在阻礙對王立軍的免兼職。如果1月30、31日重慶組織部向中國公安部請示,公安部會如何呢?依後來的結果看,公安部是跟薄熙來作對的。黃奇帆去領館見王立軍時,就有陳存根同行。)
胡奕(時任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副部長)的證言及其出具的說明:“2012年1月31日,陳存根部長通知其準備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長、黨委書記職務的相關材料。2月1日晚,其安排人員發函向公安部征求意見,2日上午按照陳存根要求,再次與公安部政治部電話聯係,但沒有收到公安部回複意見。當日上午10時,其和陳存根、劉光磊等一起到市公安局口頭宣布了市委的決定。由於沒有公安部的同意,所以對王立軍、關海祥的任免沒有正式文件。”(本文評:為何也用了“出具的說明”字眼?為打馬虎眼埋伏筆嗎?薄熙來可在這個任免程序問題上被控罪!)
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的材料證明:2012年2月1日,市委組織部將任免征求意見函傳真給公安部征求意見,次日上午又以機要形式將原件報送公安部。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市公安局幹部會議建議方案》證明:陳存根2012年2月2日在重慶市公安局幹部會議上宣布的內容為,王立軍不再擔任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關海祥任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提名為重慶市公安局局長人選;有關職務任免按程序辦理。(本文評:“雙重管理”,何種解釋?難道隻是公安部說免職才能免職,那豈不是公安部直接管理嗎?何必要假惺惺地給地方單位一個名義上的權力呢?如果王立軍不叛逃,公安部最終也不同意,那重慶組織所做的免職決定也隻是整個程序過程中的中間一環節而已。怎麽就薄熙來個人濫權了呢?)
劉光磊的證言:“2012年2月1日上午,薄熙來與其談話,提議王立軍不再兼任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由關海祥接任。其表示同意,但提醒說任免重慶市公安局局長需征求公安部的意見,薄熙來未表態。當天下午,市委召開常委會,通過了薄熙來的上述提議。會後,薄熙來要求其和陳存根於第二天上午代表市委去公安局宣布該決定。”(本文評:常委會通過的,不是薄一個人能決定的。)
黃奇帆(時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市長)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2012年1月31日晚,薄熙來與其談話,提出王立軍最近工作狀況有些狂躁,有些事情做得出格、過分,同時王立軍多次去大坪醫院診斷精神方麵的疾病,醫生出具的意見是王立軍患有比較嚴重的抑鬱症,有較為強烈的幻覺和強迫感,他考慮對王立軍的工作分工進行調整,不再分管公安局工作。薄熙來並表示他已經與其他市委、市政府領導作了溝通,準備第二天在市委常委會上討論。次日下午,市委常委會討論通過了此事。”(本文評:為何判決書用詞是“情況說明”而不是“證詞”呢?難道黃奇帆所說有誤,又可免於責任?黃是市長,薄是書記,真的31日晚才跟黃說的嗎?)
車輝的證言:“2012年1月29日至31日,其按照薄熙來的指示,分別通知黃奇帆、陳存根等重慶市委、市政府領導與薄熙來談話。2月8日上午,翁傑明向薄熙來匯報工作後告知其,薄熙來讓對外發布王立軍正在住院休息治療的消息,以防止網絡炒作。”(本文評:這兒說的順序是黃奇帆在前。)
王勇(時任重慶市國家安全局局長)的證言:“2012年2月7日淩晨,其與翁傑明、吳文康、關海祥在薄熙來家向薄熙來匯報王立軍進入美領館的有關情況。薄穀開來參與研究,並建議由醫院出具王立軍精神有問題的證明。”(本文評:王是國安局的,翁、吳是市委的,關是公安局的,不同部門的人。可能有更多部門的人知道,但是沒有去薄住處通知薄熙來。是誰要通知這麽多部門的人,卻不通知薄熙來呢?這個誰炒作王立軍事件,搞倒薄熙來的意圖非常明了。)
薄熙來在自書材料、親筆供詞中交代和供述並當庭供認:“2012年1月28日晚,王立軍向其匯報,有人反映英國人尼爾 伍德死亡案與薄穀開來有關。之後,其詢問薄穀開來與尼爾 伍德的關係,稱有人檢舉她與尼爾 伍德死亡有關。薄穀開來說尼爾 伍德係飲酒過度而引發心髒猝死,是王立軍策劃要誣陷她,並拿出公安機關的證明。第二天上午,其召集王立軍、郭維國、吳文康到市委1號樓會議室,質問王立軍是否指使他人寫信舉報薄穀開來,並打了王立軍一耳光,還摔了一個杯子,讓王立軍把幾個人的辭職信拿來。後其產生了調整王立軍職務分工的想法,即分別與市長黃奇帆、市委副書記張軒、市委組織部長陳存根、市紀委書記徐敬業、市委政法委書記劉光磊談話,以王立軍工作壓力大等原因,提出調整王立軍的分工,王立軍不再擔任公安局局長職務。陳存根、劉光磊都提醒,免去王立軍的市公安局局長職務,須事先征得公安部同意。2月7日淩晨,重慶市委、市政府有關領導向其匯報王立軍叛逃事件時,薄穀開來也參與了,並提出王立軍精神存在問題,還可能提出了醫療診斷證明的事情。對於是否同意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微博,其沒有印象翁傑明是否向其請示過,但在中央紀委審查時,其表示過願意承擔責任。2月,關海祥拿著薄穀開來舉報王鵬飛的材料向其請示,說薄穀開來要求查王鵬飛,其先表示不用處理,後又要求關海祥弄清楚所謂薄穀開來殺人、王立軍進入美領館等事情的來龍去脈,並提議不要提名王鵬飛任渝北區副區長。”(本文評:薄熙來2月8、9號在昆明“旅遊”。“休假式治療”微博是2月8日上午近11點才發布的。如果不想搞倒薄熙來,何必在一條微博上興師問罪?2012年的全國兩會期間,可不是王立軍自己出來宣稱請假的。)
判決書的書麵證詞可能讓指控方有太多的操作便利,且看王立軍出庭作證時與公訴人、薄熙來的一些對話:
訴:證人王立軍,2012年1月28日的晚上你是怎麽向被告匯報穀開來殺害尼爾的事實?(本文評:翻譯成尼爾 海伍德才合適,不知官方為何一直叫“尼爾 伍德”,在此法庭,公訴方居然還隻稱名,不稱姓,有點是老友、親家的味道!)
王:1月28日晚上17時以後,我去一號樓,確切地說我已經告訴他尼爾是被穀開來殺死的。我又詳細的給他講怎麽去的、怎麽投的毒,我說你可以找一下你們家的工作人員張曉軍,他在場。後來他問了我一句,真的是律師幹得嗎?是指她妻子。我說是她幹的,她本人也承認,我讓他必要的時候回去問問張曉軍,我認為曉軍不會對他撒謊。這時候他出來往外邊走,在外邊散步大約40來分鍾,他就回家了。這是1月28日晚上,就是他從北京返回重慶的晚上。(本文評:這個英國人在中國到底從事什麽活動?多久?被官方如此昵稱呢。“確切地說我已經告訴他”,什麽意思?王似乎對穀、張的性格都了解得很清楚,可見王、穀、張三人交往很密。薄返回重慶的當晚,王就向薄匯報,長時間交談,可見非常急迫、嚴重。王為何這時候才如此呢?受到外來勒索脅迫了嗎?)
訴:1月29日上午的事情?
王:1月28日談完分手後,他說謝謝我,1月29日的上午,是全國春節放假後上班的第一天,9點半市委辦公廳電話通知我去他的辦公室,我就知道結果當時肯定不會很好,我去了後發現當時郭維國、吳某某也在那裏,我去了後,他們就躲了起來了,到小會議室,他出來後,就開始大罵,很不雅,我記得大約三分鍾之後,他就繞過他桌子的左側走到我跟前,他突然打過來一拳,打的是我的左耳,不是一巴掌的問題,我身體稍稍動了一下,這時他打完了,他就坐回桌子那邊去,我發現我的嘴角流血,耳朵流東西,我去桌上拿餐巾紙擦血,後來他看我還是很平靜地對他說,我說這個事應當麵對。他拿起水杯就摔在地上。摔的時候他說,“我絕不接受”,完了之後,他又想過來實施暴力,後來在場的吳某某扛了一下,這就是1月29日上午所發生的事情。(本文評:如果王真是這麽做的、這麽說的,我認為王真是薄所說的“兩麵派”,王有了大的靠山就在要挾薄了。王所說的,反映的是王的冷酷、自信、自尊。王為何在去的路上就“知道結果當時肯定不會很好”?作為一個激烈衝突中一個當事人,王居然能記得如此清楚?按常理,怒罵衝動時,泄憤打人是用掌打臉。如果真是暴怒時一右鉤拳打在左耳上,王立軍可不是鐵打的。判決書稱重慶市新橋醫院耳鼻喉科主任楊樺當日到公安局為王立軍檢查身體,所稱“經檢查,王立軍又針尖狀鼓膜穿孔,考慮診斷為鼓膜穿孔(外傷性)”,醫學專科的人會認為這個檢查、診斷有誤,甚至造假。另外,在場的吳文康作為旁觀者記得可能準確、公允些,薄不至於一開始就罵,並說“我絕不接受”。在宣判日,中央電視台的半小時評論視頻中,王立軍所說的與此段書麵證詞不一致,是法院微博篡改了呢?還是中央電視台篡改了呢?反正不可能是薄熙來能造假的!)
訴:他打了你,摔了杯子後,情緒平穩了你又說了什麽?
王:又罵了一兩分鍾,這時候已經過了半小時了,我看他平靜多了,我說熙來書記要冷靜,他說可以,到外邊邊散步邊說。(本文評:王似乎在任何時候都保持警察專業素質,這樣能不精神緊張不?但為何突然就過了半小時了呢?)
訴:有無辦案人員因為這個事寫辭職信?
王:有。(本文評:就是王鵬飛、王智嗎?判決書中稱是1月,具體日期呢?為何好幾個公安因為所謂的徇私枉法而在“薄穀開來”案中被判刑,到1月份卻要反過來由王授意寫辭職信揭發呢?王立軍、公安部又憑何證據認定是穀開來用氰化鉀之類的毒物毒殺的呢?“薄穀”案是閉門操作的懸案,官方藏起來,必定有鬼。)
訴:你怎麽給薄熙來說的?
王:我說這件事情很大,律師(指穀開來)已經一個多月去找了很多人,這些人獨感覺到這是個事情,紛紛提出辭職,他說好啊,辭職好。(本文評:王在後麵說穀11月14日就告訴他殺了海伍德。人要真是穀開來殺的話,她有那麽蠢對一個不可靠的人講?她又因自漏消息而隨後花一個多月時間去找人掩蓋?其他人幫穀掩蓋好了,如果不在王立軍授意下,是否還會以辭職信的方式揭發呢?王立軍如此說法,難怪薄熙來會說王“品質極其惡劣,不足采信”。王要那些人如此幹,還要挾薄,難道薄央求別辭職?)
訴:問沒問你都有誰辭職?
王:沒有。(本文評:王具體哪一天跟薄說的呢?薄沒問,可能證明在彼時薄還是信任王對公安局的掌控;或者王對薄先說出了誰寫辭職信揭發;或者1月28日晚薄從妻子穀那兒聽說了相關情況並怒火中燒。)
訴:要沒要辭職信?
王:要了,下午5點鍾以後要的。(本文評:1月29日?既然他們自己要辭,王又要薄書記作決定,薄接受辭職信,怎麽啦?薄得知王搞的授意聲稱其妻殺人,進而提出來王也一起撤下來他的公安兼職,換作別人在薄的當時情境,恐怕都會如此做。)
訴:當時都有誰寫過辭職信?
王:我見薄熙來之前郭維國寫過辭職信,說身體不好。我見了薄熙來後,郭維國又交了第二封,他寫過之後,就是王智和王鵬飛、李陽都分別寫了辭職信。(本文評:這些人在“薄穀”案中都因徇私枉法被判刑了,按理說,寫辭職信揭發,不是“鐵麵無私站著秉公辦事”該受獎嗎?這些人反被施害方判了刑關起來,是不是想讓他們在重慶事變這個問題上“封口封真相”?)
。。。
薄熙來:1月28日你和我談了幾次話?
王:除了6日以前,從1月29日開始一直到2月5日,每天我都被你叫去兩次,而且你明確告訴我‘你不能隨便走,有我給你安排任務’。(本文評:沒有回答薄提問。一個重要的政治人物,妻子被你指控涉嫌殺人。那幾天,每天叫去兩次,為過嗎?沒出事前,見麵頻率如何?)
薄:1月28日你找我談話,談了幾次?
王:兩次。(本文評:根據以前的證詞,不是說一次嗎?開始在室內後來在室外,難道把這算兩次?薄問這個問題,應該是驗證證人王立軍真的是那時的那個王立軍。)
薄:你在談話中,第一次談了50分鍾,具體你給我說了什麽?
王:我再重複一遍。
薄:你不要重複。開來殺人的事,你何時知道的?(本文評:薄要問細節。)
王:是11月14日穀開來說的。(本文評:意識是11月13日殺人,第二天就跟王說了。而海伍德的屍體是11月15日才被在酒店發現的。)
薄:開來在案後給你說過什麽話?她殺人,開來是什麽時間給你說的?
王:11月14日中午。(本文評:兩個問題,為何顯示的隻有一個問題的回答呢?)
薄:以後市公安局有一個證明,有王璐的簽字和手印,這是誰給開來的?是你給的嗎?
王:不是,我沒有給她。(本文評:是否指海伍德死於飲酒過量猝死的證明?)
薄:市公安局交接是在幾月幾日?
王:什麽交接?
薄:你和關某某交接工作?(本文評:應為句號。指的是關海祥。)
王:決定免職的第二天早晨。
薄:幾月幾號?
王:我不記得。(本文評:才一年半時間,王立軍應該認為非常難以接受的事也不記得日期了,比較怪。)
薄:你知道你新的分工嗎?
王:知道。(本文評:本來已經兼任副市長,可能這時有了明確具體的分工。)
薄:你是否說過打黑有壓力,你從警20年身體也不好,想有機會調整一下,說過這話沒有?
王:沒有。(本文評:打黑沒壓力,太輕巧了!出事前,王立軍到大坪醫院都為啥呢?在醫院的病曆就沒有別人做手腳嗎?不寫“精神”二字,是否就不是精神壓力方麵的問題呢?王所兼任的副市長在出事前是怎麽當上的呢?)
薄:你說市委和市政府除了你有誰經常去三號樓嗎?(本文注:三號樓是薄熙來家的住處。)
王:那我不清楚。我是經常去。(本文注:王經常去,又沒見到別人,這不是招了他和穀開來的私人關係非比一般了嗎?徐明在庭上被追問,說出來是他介紹王立軍認識穀開來的。這三人是二十來年的朋友,王也因收徐的賄賂而判罪。)
薄:你說市委市政府除了你沒別人?(本文評:薄在家時,為公務,市委市政府肯定經常有人來家,尤其是下級。王不知道,那就是說薄在家時,王知道了就不來。)
王:這是你說的,我沒說。(本文評:王可能一時沒明白。)
薄:不讓你去三號樓是誰的意見,你清楚嗎?
王:不清楚。(本文評:按薄熙來在庭上的自曝家醜,那應該是薄熙來不讓的。王的回答是“不清楚”,不合常理。誰說的不讓進,王應該很清楚的。)
薄:你覺得我想逼你走的原因是什麽,是掩蓋“11.15案”嗎?(本文評:前麵標點不該是問號嗎?)
王:對。(本文評:王這麽認為。)
薄:你是否知道我直接向你要過硬盤嗎?
王:沒有。(本文評:要沒有的話,逼走他,不是更不能掩蓋了嗎?王進入美國領館後,薄熙來就沒有權力弄清楚“11.15案”到底是怎麽一回事了。沒有證據表明薄要掩蓋“11.15”案,何況王跑之前,重慶政府裏不少人已知道王說穀涉嫌殺人。)
薄:你的筆錄說我跟你要過兩次?
王:你向我要過兩次案子的硬盤。(本文評:薄要是沒直接要,而隻是穀或別人要的話,怎麽筆錄卻變成是薄跟王要過兩次呢?作筆錄的人怎麽這樣瞎寫,豈不成作偽證了?王剛說了沒有,怎麽馬上又改口呢?事實是變不了的。)
薄:你要求和我再談一談,為什麽?(本文評:為什麽這個問題出現在這?難道不應該出現在剛開始對質的時候?應該指的是1月28日晚,王立軍實際找薄熙來兩次,也談了兩次。那王立軍以前作證為何隻說前一次呢?)
王:我當時覺得你應該麵對,特別是你的身份,你應該麵對。我說書記今天你動怒,發了這麽大火應該,為什麽?如果我不和你說從組織上我有責任,從個人我以對你負責的角度上我也對不起你。(本文評:發那麽大火的原因,應該是一個公安局長跟自己的妻子是長期的朋友,結果在這骨節眼上,給自己惹這麽大一禍!)
薄:1月29日那天你剛才講預想我要動怒,你有思想準備嗎?
王:沒有思想準備。(本文評:才這麽一小會,王就自相矛盾了。王與公訴方的對話中,說得清楚:“我就知道結果當時肯定不會很好,我去了後發現。。。”這說話難道不可以理解為對動怒的思想準備嗎?)
薄:你覺得你有能力負責在美國來保護瓜瓜,你有這個能力嗎?
王:讓我保護瓜瓜,這句話你基本上每周都說,你說“我們家裏就這麽一個看起來比較出息像樣的”。(本文評:沒有正麵回答問題,但似乎是薄、王平時經常見麵。那麽在爆發衝突後的那幾天,每天見兩次,從頻率上可能沒太大差別。其後半段那句話可能用心頗深了,意在挑撥薄熙來與前妻兒子李望知之間的關係,因為李在庭審一開始就為薄呼籲公平,薄也在與王正剛對質時自豪地提到了李望知。李望知的所言所行,卻被施害方痛恨,薄案宣判時也沒能參加。另外,李望知有薄家其他人不能有的一些便利。似乎是施害方要通過證言、證人來離間薄熙來的家人。)
七、在當前大環境下看薄熙來案審判
指控書提出要引用的刑法條款:“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物證照片、書證、證人證言、電子數據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薄熙來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汙公款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薄熙來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一審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和所引用的刑法條款:“本院認為,被告人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唐肖林、徐明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收受唐肖林給予的財物,明知並認可其家庭成員收受徐明給予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薄熙來受賄人民幣20
447 376.11元、貪汙人民幣500萬元、濫用職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薄熙來認可其家庭成員收受徐明給予的財物中,計人民幣1
343 211元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對薄熙來所犯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並罰。薄熙來受賄、貪汙所得贓款贓物已分別追繳或抵繳。鑒於其用於購買楓丹 聖喬治別墅的受賄所得贓款係以其依法應予沒收的財產抵繳,故該別墅作為犯罪所得應當繼續追繳。根據薄熙來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判決結果就是本文開始所述。
形式上,對庭審薄熙來似乎搞了不少照顧:薄熙來不需戴手銬;薄熙來可以自己申辯;薄熙來案庭審周末還在進行;薄熙來案庭審前後連續進行了五天;薄熙來案庭審還有法院文字微博公開。實質上,薄熙來案的審理就是一場忽悠世人的大戲,在用“好像有”的人證物證整倒薄熙來的同時,妄圖向世人證明薄案審理是“法治”典範。假冒偽劣毒統治勢力捏造一個“薄穀開來”來搞封建式家庭連坐,杜撰了很多證言,卻不容許真正的穀開來出庭當麵對質。在庭審前、中、後,“共鏟襠”一直假借各種名義封鎖輿論、打壓言論,為的就是鎮壓、恐嚇薄熙來的同情者、支持者;而那些攻擊、揶揄、詆毀薄熙來的言論卻可橫行霸道!一個法庭,容許被告人秉承事實抗辯,是最起碼的公正。而“共鏟襠”掌控的權力機構和黴體喉舌卻齊聲狂吠,將抗辯誣蔑為狡辯。最終的判決結果,幾乎沒有理睬被告人和辯護人的事實陳述和辯護意見,還多引用了幾條刑法條款,變本加厲地迫害薄熙來。最可恥的是,在如此殘害能人賢士之後,中央電視台的近半小時評論視頻,居然意淫慣技重施,搞移花接木斷章取義,把薄熙來在庭審第二天(8月23日)一開始對第一天庭審的感言,和法官對此的回話,放在了該視頻的結尾處,企圖讓不知底細的人誤以為在宣判時薄熙來自己認罪了,受如此迫害還在拍“共鏟襠”馬屁!什麽是頂層卑鄙?中央電視台,作為“共鏟襠”的產物和喉舌,搞的這個評論視頻就是一個活靈活現的例子。
雖然新一屆政府一副斬釘截鐵式的反腐反黑架式,是好事,但是稍微公開的薄熙來案已清楚地表明他們在瞎打一氣。無辜者被重罰就是對法律的漠視和踐踏;輕罪者被送死就是對法律的鄙夷和摧殘。下至血汗場奴工,上至政治局常委,在這樣的“法治”鬧劇底下能心平氣和嗎?能修身養性嗎?能安身齊家嗎?能治國安邦嗎?一麵搞輿論封鎖、白色恐怖主義,一麵卻又宣稱開通網站反腐,隻能方便了掌權者選擇性迫害舉報者、選擇性消除犯罪證據、選擇性製造冤案、選擇性黨同伐異。
新一屆政府在司法方麵大張旗鼓,而在別的方麵幹的是什麽呢?輿論方麵,借用點毛主席的言辭,聲稱要搞群眾路線,卻是文革前所搞的那種自上而下的訓話教育形式,容不得來自下層的反對反抗;發展方麵,卻要搞所謂的“壯士斷腕”、“改革攻堅”來分“改革紅利”,說白了,就是繼續掠奪、瓜分國有公共資源,“合法”地把持在私人名下,然後改變政府職能,讓政府不是權力“實際擁有者”,而讓金錢成為權力“實際擁有者”。這好像是某種升級版,因為在三十多年前,鄧小平就口裏完整繼承毛澤東,手上鐵腕打擊異己,腳下堅定走資賣國。
在失去前蘇聯這個強大的對手後,美國能依靠其地理、曆史、科技、軍事、外交、經濟等優勢,統治世界,扶植傀儡政權,支持順從的獨裁政權,奴役世界民眾,維持美國政權不倒台、美國民眾不叛亂。請問中國繼續走“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還能給整個中國和全體中國人帶來什麽?難道三十多年的慘痛和恥辱還不夠?難道就沒人敢再來一遍“社會主義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