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灣區穀歌員工陳立仁徒手打死妻子的案件上個月進行了預審。審理中牽扯出陳的前女友,還讓其作為證人出庭。據說二人在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感情曖昧,以致引發陳夫妻不合。
不少同學可能有些看不懂,這些情節有必要追究嗎?陳打死妻子事實清楚,本人也已承認,至於是否有婚外情,為什麽家暴殺妻,還重要嗎?根據現有材料,死者並無過錯,且無論什麽原因,他也沒有借口痛下殺手。那麽直接審理主要案情就好,把前女友牽扯進來,是否有些節外生枝?
目前尚不清楚引出前女友的是控方,辯方還是雙方的意圖。
如果是檢方提起的,他們可能想證明:陳長期婚內出軌,被妻子察覺後急於擺脫對方,致使其預謀殺妻,而非一時衝動。另外希望通過前女友的證詞,描繪出陳的人品問題或暴力傾向。從而有利於法官和陪審團從重定罪。
如果是辯方引入的,可能想證明:陳並非十惡不赦,而是被夾在妻子與前任之間的情緒揪扯中,於案發當天爭吵時矛盾激化,一時失控。屬於事出有因,而非預謀。是減輕罪責的典型策略。
在刑事審理中,任何能說明作案動機、背景、精神狀態、人物性格的內容,通常都允許進入證據範圍。所以才會出現在案件基本事實已明確的情況下,還窮追細節的現象。
這樣做固然彰顯了人性,也更容易確保判決的公正,但同時,也使得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過長,成本過高,而所花的都是納稅人的錢。
前女友在陳婚後與之藕斷絲連,沒能保持距離,肯定欠妥。然而從已知的信息看,她並沒有涉嫌教唆慫恿其殺妻。她不是案件當事人,也不在案發現場。卻被牽扯進來,還因此暴露了自己及前未婚夫的隱私,遭人議論,也夠倒黴的。但同時她又是幸運的——能全身而退;而她的繼任就沒那麽好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