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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博客中常常提及我畢業於南京醫學院。 在學生時期, 我讀過一本法醫學。 雖然,時隔50多年沒有遇及法醫事件, 對於法醫書中提及強奸案例,還是有所記憶的。
法醫學中大概是這樣敘述的: 一個清醒狀態下的成年男性,要想強奸一個清醒狀態下的成年女性是不可能的。要想強奸得逞是要有條件的, 其條件是要使女方失去反抗能力。因為,性事的發生時需要男女雙方的配合才能完成的。隻要有一方不配合,就無法完成。
如何使女方失去反抗能力?1)灌酒, 使女方喝得爛醉;2)使用迷奸藥物或安眠藥物;3)用手槍, 匕首,重錘等等,恐嚇致使女方失去反抗;4)暴力把女方打成昏迷狀態。
劉女士沒有一項符合上麵的條件, 強奸就不能成立!
現在所有上傳的視頻和錄音我認為沒有什麽重要性。 這也能理解為何當地警察局抓捕劉強東之後很快就把他釋放了。
不過,此案和美國籃球運動員科比的性侵案例十分相似,最後,劉強東可能還要出點血(低額賠賞)的。
不過,愛因斯坦相對論我真一點也不懂, 該學一點了。
我認為先生此篇結論有失偏頗,可稱智者千慮中的一失。您所列的四條可能受時代的限製,完全沒有考慮心理創傷的因素。受害者可以由於對加害者的恐懼而喪失抵抗的意識和欲望,從而任由加害者得逞。對加害者的恐懼可以源於身份地位社會資源等多種因素,從二戰菲律賓死亡行軍中萬念俱灰的盟軍戰俘,到1973年Stanford Prison Experiment 中的“囚徒”..... 等等...... 甚至有時受害者會對加害者產生同情(Stockholm Syndr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