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來搞清楚誰是誰非,誰無辜誰犯罪,誰該受到法律製裁吧。
事實依據是: “孤兒一夥”利用小安的善良,編造了"孝順孤兒"的故事,還弄了張根本就不會用的K527次車票,誘騙若小安入局失蹤。如果不是若小安臨行留言於網上,引起記者網友的關注,調查,揭秘,她可能會是生死不明的永遠消失了呢。
無論是劫匪還是警察,法律麵前應該人人平等的吧。警察要抓個手無縛雞之力的弱女子,本應堂堂正正,依法執法。為什麽鬼鬼祟祟,欺詐拐騙的本領與劫匪無異呢?唯一解釋就是,他們抓小安既不是掃黃,也不是以賣淫罪關她10天半月+罰款,而是要讓若小安在人間消失,從而“和諧”她的博客。可惜沒有任何法律條文允許他們這樣做,他們就知法犯法,為達目的不擇手段,幹脆幹起了黑社會的勾當。這樣作對他們還有個好處:即便這惡行被曝光,他們也可以再抓個替身“孤兒”屈打成招,頂替罪名。豈不是一舉兩得。
用法律準繩來裁定,警察幹劫匪勾當欺詐劫持婦女也一樣應該受到法律製裁。否則警察搶銀行不也該合法了嗎,這顯然不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典所許可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