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在很多時候看起來光彩奪目,在權力光環庇護之下的人貌似強大,但一旦失去這個光環的庇護或者遭遇更大的光環,結果或許比一般人更慘。
好的製度不在於追逐權力,而是回歸人的本性。警察也好,官員也罷,首先是做好一個人,做一個值得信賴的人。哈爾濱這個案件,不僅僅是一個喊冤的故事,更是一個值得全社會,尤其是那些掌握權力公器的人反思的案例。
——編者
命運在不經意間交錯。
整整20年前,1991年6月17日晚,時年60歲的黑龍江省鄉鎮企業局離休幹部李蝕庸接到消息稱,他的兒子、34歲的黑龍江省鄉鎮企業局經貿公司進出口部副經理李曉平,受傷在醫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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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蝕庸和兒媳婦潘偉霞迅速趕去,得到的說法是:當晚李曉平因為與警方人員發生爭執,被帶到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後李曉平自己逃跑,在翻後院大鐵門時自己摔傷。
三天後,李曉平因嚴重顱腦損傷,救治無效死亡。李蝕庸和潘偉霞不相信李曉平是自己摔死的,當天寫了《關於李曉平無辜冤死的控告》,懷疑是警察刑訊逼供致死。
此時,當年62歲的黑龍江省公安廳刑偵總隊離休幹部王福,聽到了已傳得沸沸揚揚的南崗公安分局幹警刑訊逼供打死人的消息,急忙找來自己的兒子、34歲的南崗公安分局治安科民警王敏政詢問情況。
王敏政告訴父親,6月17日晚應該是自己參與值班,因為女兒生病,他請了假不在單位,並不了解實際情況。不過,他聽說人應該不是打死的,好像確實是自己逃跑摔死的。兒子的回答讓王福放了心。
隨後的事件進程漫長而複雜。一邊是死者家屬執著控告,一邊是警方人員堅決不承認。事件調查前後反複多次,曆經四輪法醫鑒定,黑龍江省以及哈爾濱市的多個部門參與調查,最終在省委主要領導的關注下,辦案機關確認該案是一起嚴重的刑事傷害案件。17名警方涉案人員被送上法庭。
17人中,包括王福的兒子王敏政。他被認定在“6·17”當晚,參與對被害人李曉平拳打腳踢,還用電警棍電擊被害人背部數下。王敏政被法院認定犯故意傷害罪,判三緩四。
20年後的2011年6月18日,父親節前一天,已經80歲的李蝕庸孤獨地坐在家中,講述自己當年告狀的諸多不易。他認為案件處理偏輕,而且家屬沒有獲得應有的民事賠償。
“要說我兒子不是被警察打死的,我死也不信!”李蝕庸對財新《新世紀》說:“如果當年這個案子沒有被認定,我可能就活不到今天了。”
同一天,82歲的王福同樣孤獨地坐在家中——緩刑考驗期滿後,王敏政一直在忙申訴,從哈爾濱到北京,尋找各種渠道,十餘年間幾乎沒怎麽在家中好好待過。
“我查閱過案件材料,我確信我兒子是受冤枉的,整個‘6·17’案就是一起權力幹預司法,逼供、誘供下辦成的假案錯案。”王福說,“這個案子一天不翻過來,我死不瞑目!”
被認定的案情
“6·17”案是中國1949年以來,警察違法打死人案件中,處理人數最多的一起案件。黑龍江警方人士告訴財新《新世紀》記者,至今在一些警校教學中,仍以這個案例作為典型教訓,告誡學員要嚴格遵紀守法,不要動手打人。
20年前的吳曉克(右圖)風華正茂,剛從交通隊轉到南崗公安分局任治安科副科長;20年後他(左圖)偏癱在家,惟有左手能動彈,比劃著表達自己的冤屈。 |
根據哈爾濱市檢察院起訴書所敘述的案情,1991年6月17日22時許,哈爾濱市國家安全局一處二科副科長王嵐,與科員於某執行任務後,發現轎車右倒車鏡被損壞。兩人詢問恰好在一旁的李曉平,與李發生爭執。二人遂將李曉平拉至附近的南崗公安分局。該局紀檢組長、監察室主任王國慶將此事安排給當晚民警隊值班負責人於明世。
於明世接受任務後,將李曉平帶進分局一樓民警隊辦公室,詢問倒車鏡是否是他掰的。李曉平否認,於明世打李一記耳光,在場的齊振東、溫洪浪、李磊、謝忠新、李立峰、王嵐、於某等七人,也上前一起對李拳打腳踢。
李不服,大聲喊叫:“公安局為什麽打人!”於明世見李呼喊不停,便向王國慶提出並經王同意,將李曉平連推帶拽帶到分局治安科特業組辦公室,李仍然否認倒車鏡是他掰的。於明世、吳曉克、王敏政、王嵐、於某、齊振東、溫洪浪、李立峰、李磊、謝忠新、盧亞民等11人將李曉平圍住,拳打腳踢李的胸、背、腿等部位數十下。王敏政用電警棍電擊李的背部數下。溫洪浪用手銬掄打李的上身數下。於明世、吳曉克分別用其配帶的“五四”式手槍槍柄,“七七”式手槍槍柄打擊李的頭部數下,將李打倒。謝忠新、於某又朝李的腿部踢數下。王國慶目睹全過程而不製止。李倒地後,王國慶、於明世感到事情嚴重,指使在場的人將李曉平抬出分局辦公樓,繞過後院扔至分局大鐵門外,並偽造了李曉平跳大鐵門摔下的現場。
此後,王國慶讓人將李曉平抬回分局值班室,然後再將李送往省醫院。
李曉平因頭部受鈍力作用,致顱腦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於1991年6月20日10時28分死亡。
邵景誌、奚英申、郝雷功、於榮田、韓居六等五人,均係南崗公安分局當時值班人員,在案發後調查中稱“李曉平上廁所後不知去向,後在分局後院大鐵門外發現躺著”。
由此,檢察機關認為:於明世、王國慶等12人涉嫌故意傷害罪;邵景誌等五人涉嫌偽證罪。
哈爾濱市中級法院受理該案後,於1993年7月2日,一審宣判,全部認定檢察機關的指控,並根據每個人認罪態度作出判決,17名被告,於明世和吳曉克被判死緩,王國慶無期徒刑,王嵐、齊振東2人有期徒刑實刑,4人有期徒刑緩刑,8人免予刑事處分。
該判決同時要求犯故意傷害罪的12人,總計賠償家屬3.3萬元人民幣的附帶民事賠償。
1996年3月26日,黑龍江省高院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原判。
另一個案情版本和四輪法醫鑒定
案件材料顯示,李曉平死亡後,根據家屬的控告,黑龍江省鄉鎮企業局於1991年6月21日給黑龍江省領導寫信,要求過問此事,並附上家屬的控告信,請求“從速嚴懲凶手”。
6月27日,哈爾濱市檢察院聘請了省高院、省檢察院等6個單位12名法醫,對李曉平死因進行了會檢,7月3日作出的結論為:頭部損傷為致命傷。對該損傷有三種意見:一、鈍性物體多次打擊或碰撞形成;二、與粗糙的質地較硬平麵物體撞擊形成,符合摔傷;三、打擊和碰撞形成,但也不排除摔傷。該會檢未發現死者受過電擊傷,另外死者雙足底部有紫色出血,無骨折,足背大麵積紫紅色皮下出血,肌間出血,符合雙足著地牽拉、扭傷所致。
但死者家屬和單位,對前述省內法醫會檢鑒定不服,繼續上告,省檢察院由此決定,聘請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進行複核鑒定。7月29日,該所出具了《法醫病理學複核鑒定書》,結論為:頭部致命傷符合墜落傷。身體另有多處損傷,為非致命傷,其中有的可因墜落碰撞形成,有的損傷其他鈍性暴力作用可形成。
此結論引發死者家屬和單位進一步上訪。此後,黑龍江省紀委、政法委、省檢察院、省監察廳和哈爾濱市紀委等組成省市聯合調查組,重新調查。
與此同時,黑龍江省公安廳也派出一個工作組對案件進行調查,並於1991年12月12日形成《關於對李曉平死亡情況事實部分調查報告》。該報告講述了另一個版本的事件經過。
關於李曉平被帶到南崗分局的過程,這個報告內容基本和本文前述檢察院的起訴書差不多,但有兩點細節差異:其一,李曉平當天喝了酒;其二,王嵐、於某是準備去執行任務。
關於李曉平在分局的遭遇,報告內容和檢察院起訴書大相徑庭。報告稱,當時分局值班是王國慶負責,還有邵景誌、郝雷功、於榮田、奚英申,以及食堂廚師韓居六在值班室裏。王國慶和王嵐過去認識,看到王嵐將李曉平帶來,他把王嵐叫到值班室外的走廊上問怎麽回事。這個時候,李曉平說要去上廁所,於某和值班室的其他人沒有反對,李曉平就自己從值班室另一個門出去了。大約兩分鍾後,王國慶和王嵐回到值班室,還有於明世也進到值班室,但發現李曉平已經不見了。眾人去找,沒找到人。王嵐、於某還有任務要辦,就先走了。
王、於二人走後,王國慶等人繼續議論李曉平可能去哪裏,王國慶遂想到會不會是跳後院大鐵門跑了,就讓邵景誌去找找看。邵走到大鐵門處看到躺著一個人,回來匯報說像是那個人。王國慶讓人將其抬進來,發現傷情嚴重,從兜裏掏出證件才知道叫李曉平。一邊安排人打電話通知單位,一邊安排車送李曉平去醫院。此時齊振東正好回到分局來,就用他的三輪摩托車,由李立峰等人陪同送往醫院。
黑龍江省公安廳的上述報告並沒有獲得認可。1992年1月21日,省市聯合調查組決定聘請以中國醫科大學法醫學教授李德祥為主的五名法醫第三次進行屍檢論證。1月27日得出鑒定結論為“排除高墜死”“麵部受鈍力作用致顱腦損傷死亡”。省市聯合調查組據此建議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1992年2月18日,黑龍江省委主要領導批示:“爭取盡快結案,以平民憤”。已經拖了大半年的“6·17”案自此提速:3月2日,省檢察院指定哈市檢察院立案偵查;4月20日,哈市檢察院將王嵐、於某、於明世以及韓居六收容審查,異地關押於長春。此後又拘留了王國慶等人。最終總計拘捕17人。
案件偵查中,檢察院搜查了南崗分局辦公室,從被拘留的民警王敏政辦公室內搜出電警棍一支。遂將此電警棍送檢,一同送檢的還有偵查期間扣押的於明世的“五四”式和吳曉克的“七七”式佩槍。
當年7月28日和8月22日,僅李德祥一個人署名、簽章出具《法醫學重新鑒定》及《補充鑒定》,認定李曉平係頭部鈍器傷致死,致傷形態符合手槍槍柄反複打擊;另認定李曉平背部皮膚有電擊傷,符合電警棍所致。
李德祥出具的鑒定書,是檢察院起訴、法院判決的最主要證據。
說真話,還是說假話?
時隔20年,王敏政仍然在尋找真相。
“我至今都不知道李曉平長什麽樣!”王敏政告訴財新《新世紀》記者,“6·17”當晚,治安科是他和副科長吳曉克負責在辦公室值班。但他因女兒突然生病,當晚8點多請假回家照顧孩子去了,根本就不在現場。
此外,王敏政被認定用電警棍打了李曉平,但事實上,案發時他根本沒有電警棍。他是直到1992年4月因辦案需要,才從同事處借到電警棍。隻不過檢察院1992年6月搜查時,正好從他抽屜裏搜到了電警棍。
王敏政不在現場的說法,得到了吳曉克的證實。吳曉克的審訊筆錄中清晰地記載,他“6·17”當晚8點十多分吃完晚飯回到分局,王敏政告訴他“晚上不回來了,因孩子有病”。吳曉克是17名涉案人中,直到開庭時仍堅決不承認犯罪的四人之一,最終被判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003年3月,吳曉克因腦梗塞保外就醫,一年後徹底偏癱。目前,吳曉克不能說話,隻有右眼能睜開,左手略微能動,但他意識尚存。當財新《新世紀》記者前往采訪時,他坐在輪椅上嚎啕大哭,左手拚命比劃著一個“冤”字。
吳曉克的愛人張玉秀說:“我丈夫不會說假話,沒有的事就是沒有,他對得起自己良心。”張玉秀表示,她至今都很難原諒王敏政,因為王敏政在被起訴後認罪,還稱看到了吳曉克用槍柄打人,這是認定吳曉克有罪的重要證據之一。“他(王敏政)根本就不在現場,從哪看到打人的?”
王敏政在談及自己當年認罪情況時臉色羞愧,“我也是不得已。”他說,審訊中他一直沒說過假話,但後來案子被檢察院起訴了。他在檢察係統的親戚托辦案人員告訴他,趕緊認罪,他被認定是案件的第四被告人,不認罪的話很有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隻要認罪,就能做工作判緩刑,獲得自由。
“我家裏情況很特殊,本來有一個哥哥,但他當兵參加搶險犧牲了,骨灰至今還在烈士陵園裏。”王敏政說,“我母親身體一直不好,大兒子已經犧牲了,如果小兒子再被關到獄中,她肯定活不下去。所以我才說了假話,以換取自由。”
王敏政的認罪筆錄顯示,簽的是“全部對”——王敏政稱,他是用“全不對”的諧音來表達內心的不服,也盼望有一天翻案時能被人注意到。
“6·17”案的判決顯示,幾乎所有認罪的被告人都獲得了“從輕發落”,甚至還有多人被免予刑事處分。該案第一被告人於明世告訴財新《新世紀》記者,他之前不認罪,因為事實不存在。他在拘留證上簽字寫“無罪”。但後來要開庭了,法院為他指定了律師。律師告訴他,這個案子是省裏領導關注的,已經定了調子,要嚴判,至少“殺一個(警察)”以平民憤,讓他趕緊認罪保命。“我是說了假話,可我是在什麽樣的情況下說的呀?”現年70歲的於明世時隔20年回憶起往事,忍不住老淚縱橫。
張玉秀當時在檢察係統工作,她也表示聽到了省委定調,“6·17”案要“殺一個(警察)平民憤”的說法。她記得當時很多人,包括聘請的律師也勸她說服丈夫吳曉克認罪,因為如果不認罪,很有可能判死刑立即執行。
“在開庭前,我給他(吳曉克)寫了四個字:‘實事求是’。我告訴他:‘如果你因為說了真話被判死,我陪你一起上刑場!’”張玉秀說,“當時我真的做好了陪我愛人一起走上刑場的準備。這麽多年過去了,我並不後悔,我們對得起自己的良心!”
1992年10月17日,“6·17”案公開開庭最後一天,吳曉克的律師在法庭上大聲疾呼:“提請法官注意,這個案件存在諸多疑點,事實不清,請一定要槍下留人,否則過十年、二十年發現是錯案,那時後悔也晚了!”
刑訊逼供,還是被刑訊逼供?
時隔多年,諸多“6·17”涉案人都向財新《新世紀》記者表示,當年認罪是說假話,隻是為了換取自由。而不少人稱,審訊中被迫作有罪供述是因為受到了刑訊逼供。
“6·17”案中最早被收審的四人之一於某說,他以“涉嫌刑訊逼供罪”被抓,當時就提出抗議,但抗議的結果是辦案人員對他刑訊逼供。
於某稱,當年他曾被辦案人員用針紮透皮膚,逼他認罪。他後來趁辦案人不注意,將其中一根針藏在審訊他的屋子裏一個隱蔽處。“我當時想,如果將來開庭讓我舉證說被刑訊逼供過,我可以要求調取這個證據。”
不過,於某在開庭時聽從了律師的建議,選擇認罪,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他藏下的證據沒有用上。
和於某一同以“涉嫌刑訊逼供罪”被收審的王嵐沒有認罪,他的律師還為他提取到了被刑訊逼供的證據:一份蓋著公章由長春市公安局鐵南看守所出具的證明顯示,王嵐1992年6月2日進入該看守所,此後一次被提審的時間長達三天——6月6日13時30分至6月9日13時55分。提審回來後,王嵐向看守所管教人員哭訴其被刑訊逼供,並把衣服褲子脫下來,管教人員發現“(王嵐)後背和大小腿確實多處有被打的痕跡,紅一條、紫一條的,能有二十處左右”。
但這樣的證據向法院提交後,完全被忽視。王嵐最終因拒不認罪,被認為態度惡劣,被依法嚴懲,判處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6月,王嵐出獄,並繼續申訴,四處上訪,但求告無門,於2003年去世,時年50歲。
警察申訴路
王敏政在緩刑考驗期於2000年到期後開始申訴,其父王福也積極參與。曾多年從事刑偵工作的王福仔細研究案件後,發現了諸多疑點,由此也堅決地走上為涉案17人鳴冤的上訪路,而不僅僅隻是為“不在現場”的兒子洗脫罪名。“這是建國以來,公安幹警蒙冤的最大一起案件!”王福表示。
在王福的不斷上訪下,2002年9月,公安部辦公廳發函要求黑龍江省公安廳核查此事,當年11月13日,黑龍江省公安廳向公安部提交報告指出,該案確實存在諸多疑點:
一、認罪重要證據是口供,但實際上多數人不承認犯罪事實,而且認罪的供述之間存在矛盾,認罪供述的形成有誘供、逼供嫌疑;
二、前後四輪法醫鑒定存在矛盾,法院主要采信了李德祥一個人簽名的鑒定,但李德祥的鑒定有諸多問題沒有解答,比如足底傷怎麽來的?被認定的打人過程並沒有打過足底;而足底傷恰恰能解釋墜落的問題:從高處跳下,雙足落地不穩,後仰摔倒,頭部著地受傷。
三、案件定性的時間、空間上有問題,而辦案機關對這些細節並沒有求證清楚。(詳見“6·17”案判決認定作案過程示意)
四、其他人的證言:在南崗公安分局後院通往大鐵門必須經過一個拘留所,如果真是打傷人扔到門外,抬人過程中,當晚拘留所門口值班武警肯定會看到。但值班武警證實,沒有發現這個情況,反而證實確實有分局的人去問過他們是不是看到過一個醉鬼,這恰恰能說明南崗分局民警所說李曉平上廁所後來就沒找到的情況是對的。
鑒於以上問題,黑龍江省公安廳建議公安部提請中紀委或中央政法委決定,組成專案組重新全麵複查此案。但這個報告發出後,再無回音。
2007年7月24日,黑龍江省公安廳向黑龍江高級法院發出“工作建議函”,建議對該案立案重審。2008年12月10日,黑龍江省公安廳給黑龍江省人大提交報告,懇請關注解決“6·17”案申訴問題。
2009年4月15日,黑龍江省高院發出“駁回申訴通知書”。但工作人員私下告知王敏政,有這個通知可以直接找最高法院申訴,而最高法院按程序不能再把材料批回來,讓黑龍江省自行解決了。
目前,“6·17”案涉案當事人在向最高法院申訴過程中,截至本文發稿時,還沒有回音。
人們為什麽不相信警察?
一位當年的檢察係統工作人員私下表示,“6·17”案確實存在問題,當時省委主要領導作了批示,省市高層都有過問,檢察院壓力很大,案子辦不下來後果不可想象。“上麵的壓力,以及下麵工作人員的立功心切,案件質量可想而知。”但他並不認為這個案件就肯定是徹底的錯案,他始終堅信,警察存在動手打了人的可能,隻是獲得充分的證據比較難——這也是辦案人員不惜對警察刑訊取供的原因,所謂“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6·17”案涉案警察中,有幾人私下告訴財新《新世紀》記者,當年事情發生後,他們自己也是稀裏糊塗的,不知道整個事件真相是什麽。他們隻知道自己肯定沒去打人,自己是被冤枉的,但並不敢確信別人沒打過。所以,當辦案人員逼供或者誘供時,他們很多就都承認了看到別人打人的過程。最終,這些承認的口供相互串起來就成了一組證據鏈,所有人都無法幸免。
於某在接受采訪時自我反思,大家對警察的信任度不高,領導一聽這個案件,也想當然就認為人是警察打死的。“為什麽家屬告狀能得到支持,省委主要領導批示要解決?警察也上訪,這麽多年喊冤,為什麽沒人關注?”他表示:“這案子我也知道很難翻,而且真的翻過來,老百姓能接受嗎?”
於某是涉案17人中,惟一至今仍繼續工作的人員,他被判一緩二,一審宣判後不久獲得自由,便回到了單位上班,待遇沒有受到太多影響。“因為單位知道我是被冤枉的!”於某告訴財新《新世紀》記者,作為哈爾濱市國家安全局的工作人員,他們的行動有記錄可查,辦案機關認定他和王嵐在“6·17”案中參與打人,說他們是完成任務之後和死者發生爭執將其帶到南崗公安分局,“這完全都是錯的!”於某稱,他們當天就是去執行任務,所以把李曉平帶到分局之後,他們就走了,根本不在現場,也沒時間去打人。這些都是可以在他們工作記錄中查到,也有證人可以作證。“但有證據也沒用,省裏領導拍了板,就算我們單位反對也沒用。”
王福告訴財新《新世紀》記者,當年省委主要領導為了順應民意,做出“爭取盡快結案,以平民憤”的批示,促成案件最終的結果。20年過去了,案件的問題和疑點越來越明顯,但解決的希望卻越來越渺茫。“我沒想到警察申訴都這麽難!”王福感歎道。
感到遺憾的不僅僅是王福一個人,還有整個黑龍江省公安廳——從2002年至今,該單位相關領導已經換了好幾任,每一任領導都很關注此案,也確實作了很多努力,紅頭文件都發出了好幾份,但最終都石沉大海。
時隔20年,當年涉案17人中,奚英申、王嵐、齊振東已經先後去世。其餘14人中,當時年齡最小、事發時還不滿18歲的李磊,如今已38歲臨近“不惑”;年齡最大的王國慶,已經75歲,患有帕金森綜合症;72歲的韓居六因心髒病於2010年做手術,目前靠兩個心髒支架在維持著生命。
“人生能有幾個20年?”於明世,這個被認定是首犯的現年70歲的老人,也是17名涉案人中最後一個獲得自由的,他於2008年12月1日保外就醫出獄。患有高血壓、動脈硬化的他告訴財新《新世紀》記者,他一直在關注新聞,當看到佘祥林、趙作海等人的冤案一個個被昭雪,他就感覺還是有希望的。
“但願我能等到那一天!”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