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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當選人川普同學提名弗羅裏達州的前眾議員 Matt Gaetz 出任下屆美國政府的“總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提名之後僅八天,Gaetz 同學因為其提名在參院獲得通過的機會渺茫,撤了。
“總檢察長”這個位子呢,是國家“社會秩序”的首席守護人。當然是維護憲法與法律,其次是執行總統的行政意願。
不用說,“總檢察長”本身是不可以違法行事的。不然後果很可怕。
但是,“權力在握”之後,總有人把自己放在“憲法與法律”之上。美國曆史上有一位“前總檢察長”因為任上與任後的違法行為,被陪審團判處有罪,並入監執行。
猜對了,尼克鬆總統(共和黨籍)任上的“總檢察長”約翰.米切爾(John N. Mitchell)。
因為總檢察長的“秩序”功能,許多總統會選自己的親信出任此職。米切爾和尼克鬆同學很“密切”。他是尼克鬆在做艾森豪威爾的副總統之後“民間時期”的律師同事,又是尼克鬆同學1968年第一次競選總統的“主任”(Campaign Manager)。於是,尼克鬆同學1968年底當選後,提名他做總檢察長。當時參院是民主黨多數,通過了米切爾同學的總檢察長的任命(參院的具體投票數沒查到)。
(一個小問題,當時的參議院該對他們通過的總檢察長日後的犯法行為負責嗎?)
然後,為了1972年的競選連任,尼克鬆同學很拚,拚過頭,就有了始發於1972年6月17日的“水門事件”。
“水門事件”事發,那個“低級擰門撬鎖”犯罪的夜晚,米切爾同學已經不是“總檢察長”了,他在1972年的2月15日辭去了“總檢察長”的職務,去主持尼克鬆的競選連任委員會(Committee to Re-elect the President, short as CREEP, *_*)。但是,他對此事的罪責,起自他“總檢察長”任上。“水門事件”現場主謀之一,G. Gordon Liddy 同學,是米切爾在“總檢察長”任上同意雇入 CREEP 的。而且,Liddy 同學在米切爾還是“總檢察長”時首次向包括米切爾在內的幾人提出了他的一攬子“影響競選計劃”,其中有竊聽行動。那個計劃米切爾沒準,但是 Liddy 同學日後的類似計劃獲準,就有了“水門事件”(事件的細節米切爾事先不知道)。
在尼克鬆同學於1974年8月9日因“水門事件”辭職後不到五個月,米切爾同學被一個華盛頓市的聯邦陪審團判定有罪,罪行是“計劃犯罪,幹預司法,偽證”(conspiracy, obstruction of justice and three counts of perjury)。其中的“幹預司法”與“偽證”,明顯是“水門事件”發生後的問題,但“計劃犯罪”,是在“總檢察長”任上開始的。
米切爾同學於1977年6月21日起入監,服刑19個月。
美國曆史上唯一被法庭判處有罪並入獄服刑的“總檢查長”。
回到前麵的問題,參議院該對他們同意米切爾同學擔任“總檢察長”負責嗎?
答案,應該是否定的。參議院哪裏有劉伯溫的本領,^_^?
監督政府,媒體責任重大。在“華盛頓郵報”追蹤“水門事件”的過程中,記者拿到米切爾在“總檢察長”任上就在控製著一個 CREEP 內部的“暗箱錢袋”,而“水門事件”的執行資金,就是從那裏來的。為此,華郵記者打電話給米切爾,問他有何評論。於是有了那個米切爾同學的經典原創:“Katie Graham's gonna get her tit caught in a big fat wringer if that's published.”(譯文:你如果敢把這個消息發出來,華郵老板 Katie Graham 女士會發現她的乳房掉入一個大號的壓榨機裏。)
雖有此威脅,文章華郵還是發了,然後“水門事件”成為美國焦點,再隨後尼克鬆下台,米切爾入監。
美國“總檢察長”的一段不堪史。
另一麵,美國媒體監督社會的一段亮麗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