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寫龍談

兵者,國之大事也;兵者,凶器也,聖人不得已而用之。
個人資料
ych2000 (熱門博主)
  • 博客訪問:
正文

人民日報評論員:準確把握香港特別行政區憲製基礎

(2014-06-20 11:11:05) 下一個

駐港部隊接受檢閱圖

人民日報評論員:準確把握香港特別行政區憲製基礎

[人民網-人民日報] 香港回歸後,在我國主權之下,按照“一國兩製”方針政策,建立了新的憲製秩序。這種憲製秩序是我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規定的。《“一國兩製”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明確指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製基礎,憲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基本法具有憲製性法律地位,澄清了憲法和基本法的關係,必將極大地促進對“一國兩製”方針政策和基本法的正確理解。

香港基本法起草時,有人開始把基本法稱為“小憲法”。香港回歸後,有人幹脆把基本法稱為“憲法”,並逐漸地在法庭上、在基本法書籍中,大量地把基本法稱為“憲法”。然而,中國是一個單一製國家,隻有一部憲法,地方行政區域是不能有自己的憲法的香港基本法是根據憲法製定的,不存在根據憲法製定“憲法”的法律邏輯把基本法稱為“憲法”的背後,不可能隻是為了表述方便,而是反映了對我國憲法效力的排斥,這當中,多少看出了把香港視為一個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的心態要糾正這種傾向,必須明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的憲製基礎,基本法不能取代憲法,隻是按照憲法製定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製度的憲製性法律

香港基本法序言第三段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製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基本法是根據憲法製定的,其必然的邏輯就是要放在憲法規定的框架內來理解。我們可以看到,在把基本法稱為香港的“憲法”之後,現在香港社會理解基本法以致法庭解釋基本法,可以參照國際公約、外國法學專著、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或非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判例,鮮能看到我國憲法的影子。這種脫離我國憲法對基本法規定所作的演繹,不可避免地與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愈行愈遠。的確,基本法規定保留香港原有的普通法製度,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判例可作參考,但這是以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定的憲製基礎為前提的參考,沒有這個前提,這種參考就變成了“依照”,用外國的經來解中國的法律,沒有這個前提,“一國”就從憲製上悄然消失了,“一國兩製”必然發生質的改變。這是絕不容許的!因此,這種隻講基本法不講憲法的傾向必須糾正隻有將基本法的各項規定放在憲法框架內來理解和執行,才能確保基本法的正確實施

中央領導人發表的關於香港問題的講話,都十分強調“一國兩製”是一個完整的概念,強調講“兩製”,必須同時講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製度,香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製度和生活方式不變。但香港確有一些人對此的認識是不到位的,也確有人想把香港往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的路上引要糾正這種傾向,同樣必須講憲法,講憲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效力,在香港樹立維護憲法、遵守憲法的觀念。因為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製度,是憲法規定的,香港可以實行資本主義製度,也是憲法規定的,從遵守憲法出發,內地各地方有憲法義務維護香港實行的資本主義製度,香港也有憲法義務維護國家主體實行的社會主義製度。

白皮書關於憲法和基本法關係的論述雖然隻有短短的一段話,但每句話都是具有很強針對性的,可以說,從法律角度抓住了香港社會對“一國兩製”方針政策和基本法模糊認識的關鍵。香港特別行政區憲製基礎是實現香港良好管治、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根本,在這個問題上不能有任何含糊,更容不得各自表述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