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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依法扣押1艘倭國輪船、賠償二戰時中國公司損失

(2014-04-19 21:46:05) 下一個

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扣押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商船

[中新網4月20日電] 據上海市政府官方網站“中國上海”消息,2014年4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法院(簡稱上海海事法院)為執行生效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嵊泗馬跡山港對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的船舶“BAOSTEELEMOTION”輪實施扣押。

1988年12月30日,原告陳震、陳春等為與被告日本海運株式會社(現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權賠償糾紛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追索“順豐”輪、“新太平”輪船舶租金及經濟損失。上海海事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2007年12月7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支付及賠償原告陳震、陳春“順豐”輪和“新太平”輪租金、營運損失、船舶損失及孳息2,916,477,260.80日元。2010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2010年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被告的再審申請。

上述案件是一起涉外商事案件,該案判決生效後,原告方依據法律規定,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強製執行申請,要求被告履行判決確定的支付和賠償義務,依法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上海海事法院於2011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發出《執行通知書》。期間,雙方當事人曾多次進行和解協商未果。為此,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所有的“BAOSTEELEMOTION”輪予以扣押。

如商船三井株式會社仍拒不履行義務,法院將依法處理被扣押的船舶。

[解放日報] 另據騰訊微博認證賬號“童增”(中國民間保釣聯合會會長、中國民間對日索賠聯合會會長)19日21時45分發布消息稱:“剛才中威集團繼承人陳平先生來電,上海海事法院已正式通知律師,今天正式將三井一條28萬噸的輪船扣押,作為賠償中威在二戰期間遭受的財產損失,日三井敗訴後聘請的中國律師以各種理由拖延至今。這是中國民間對日索賠第一起勝訴案例,索賠金額約兩億元人民幣左右。”

外交部:中國法院扣押三井船舶與戰爭賠償無關

[中新社北京4月21日電]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秦剛在21日的例行記者會上就中國法院對日本商船三井公司涉華訴訟采取強製執行措施一事表示,該案是普通商事合同糾紛案,與中日戰爭賠償問題無關,中方堅持和維護《中日聯合聲明》各項原則的立場沒有變化

有記者問,據報道,中國有關法院對日本商船三井公司涉華訴訟采取了強製執行措施,日本政府稱中方有關舉措可能影響日中關係。中方是否同意日方說法?中方此舉是否違背《中日聯合聲明》中有關放棄戰爭賠償的精神?

秦剛說,該起案件是一起普通商事合同糾紛案,中國有關法院已經發布權威信息。中國法院就這起案件已經於2010年8月作出終審判決。此後雙方當事人也進行了多次和解協商,遺憾的是未果。在這樣的情況下,中國法院根據原告方的請求采取了強製執行措施。本案與中日戰爭賠償問題無關。中國政府堅持和維護《中日聯合聲明》各項原則的立場沒有變化。中方將繼續依法保護外國在華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船案發生之始末

[liuau] 2014年4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法院(簡稱上海海事法院)執行生效判決,決定扣押日本“BAOSTEEL EMOTION”號28萬噸礦砂船。

1895年,陳順通出生在浙江寧波。他,就是陳春的祖父。

陳順通,14歲便背井離鄉,闖蕩上海。諳熟船藝的陳順通很快便由見習水手成長為一名技藝嫻熟的船長。

1930年9月1日,陳順通成立了中威輪船公司,成為中國第一家獨資海運。在以後的6年裏,不但不斷擴展新業務,開辟新航線,而且相繼向英國和澳大利亞購進了分別命名為“新太平”、“順豐”、“源長”等新式巨輪。其中的“順豐”號為當時中國最大的貨輪。

1936年10月14日,陳順通代表中威與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在上海簽訂了定期租船合同,將6,725噸的“順豐”與5,025噸的“新太平”租給“大同”使用。合同規定,從船舶交付之日,租期為12個月。合同11月1日生效。為預防意外造成的事故,“中威”分別將兩輪向日本“興亞”、“三菱”兩家海上保險株式會社投了船體保險。

1937年盧溝橋事變後,中日戰爭全麵爆發。為響應國民政府堵塞航道防禦日本大舉進攻的要求,陳順通將“中威”剩餘的兩艘貨輪“太平”號和“源長”號分別自沉於江陰口與寧波灣航道。屆時,日本“大同”租船期滿,“順豐”與“新太平”兩輪卻下落不明。

1939年春,陳順通赴日找到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對方告以兩輪均被日本軍方“依法捕獲”,而且大同海運株式會社也瀕臨倒閉。

1940年4月9日,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正式發函給陳順通,介紹兩輪無法返還的緣由:兩輪被日本政府於1938年8月22日“依法捕獲”,所有權被宣布歸日本國遞信省(交通部),又通過定期租船合同將兩輪轉租給“大同”,現由“大同”使用兩輪並向日本遞信省支付船租。(但陳順通不知道,事實上,在這封信之前的1938年12月21日,“新太平”號就已在“大同”的營運中於北海道觸礁沉沒。他更不知道,若幹年後的調查表明,大同海運株式會社亦早將此船的保險金領取。)

抗戰勝利後的1947年,憑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的信函,陳順通請求國民政府赴日代表團索取被“捕獲”的兩輪,並向駐日美軍司令麥克阿瑟發信求援。這時他才知道兩輪均已沉沒。

1949年11月14日陳病逝。其長子陳恰群根據父親遺願於1961年奔赴日本,開始了漫長的索賠之旅。

1964年到1967年,日本東京簡易裁判所受理的關於中威公司與日本政府民事調停。26次調停的最終結果是,日本政府答辯:此兩輪是否為日本“捕獲”情況不明,拒絕做出賠償。

1970年4月25日,陳在日本東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訴日本政府,“陳恰群訴日本國”成為1970年代日本轟動一時的報道。

1974年10月25日,經過數十次庭審,數十年為此案付出全部精力並花費60萬美元的陳恰群得到了一個意外的判決:“時效消滅”。

但1987年1月1日頒布施行《民法通則》為陳氏帶來了柳暗花明的轉機,因《民法通則》時效性,最高法院規定“頒布前民事權利受侵害未被處理的案件,在《民法能則》頒布後的兩年內提起訴訟都有效”。中威船案可在中國本土受理。但陳恰群已於1985年8月中風半身不遂,隻有將中威船隻索賠案的接力棒交到了第三代人陳震、陳春兄弟手上,陳氏兄弟通過北京中國法律中心為訴訟代理,於1988年12月31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

2007年底,上海海事法院就對這起延宕20年的訴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賠償中方原告29億餘日圓,折合人民幣約1.9億元。

2010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2010年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被告的再審申請。

2011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發出《執行通知書》。期間,雙方當事人曾多上海海事法院次進行和解協商未果。

2014年4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法院正式通知陳氏兄弟的律師,當日執行生效判決,決定扣押日本“BAOSTEEL EMOTION”號28萬噸礦砂船,作為賠償中威在二戰期間遭受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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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obamacome 回複 悄悄話 隻可惜船價太低,才價值約2億人民幣,訴訟額應該賠償5億美元,以後這個三井商社的大船恐怕再也不敢過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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