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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能汙染受害,韓國能獲得日本的賠償嗎?

(2011-04-10 10:49:31) 下一個

放射能汙染受害,韓國能獲得日本的賠償嗎?

(注:該文來源於韓國的“Money Today”的相關文章。這是一篇極為有意義的探討文章。)

韓國能獲得日本的賠償嗎?

綠色和平組織(Green Peace)的放射線專家於4月6日對福島縣的農作物進行了核汙染檢測。

由於日本福島核電站的嚴重核事故而導致的放射能恐怖正在迅速擴散中,人們逐漸開始關心是否能從日本獲得核汙染損害的相關賠償。

繼福島核事故的有害放射性物質泄露到大氣中後,東京電力又將核汙水傾倒入附近的海域,第二波和第三波損害是完全可以預計的。

雖然專家們一般認為對日本進行損害賠償是非常困難的,但一部分專家也提到,針對東京電力早期對應的混亂和故意地向大海傾倒放射性核汙水,還是有可能獲得相應的損害賠償的。

認為獲得相應的損害賠償很困難的專家們解釋說,因為此次的嚴重核事故是日本9級大地震而引發的,要想認定為是東京電力的過失和故意是有困難的。即便被害發生,但隻要無法認定東京電力的故意性和過失行為,追究其責任並要求其進行相應的損害賠償就極為困難。

美國的韓國人律師協會的一位律師的解釋和展望是:“此次的情況是,無法預知的大地震及海嘯造成的核電站被破壞而導致的核汙染損害。很難被當成是東京電力的故意和過失,有很大的可能性會被認定是不可抗拒的外力的惡果。。。即便對東京電力的故意和過失行為進行立案,處理日本國內的被害狀況並進行相應的損害賠償已經是很困難了,韓國要想得到損害賠償,現實地說,是極為困難的。”

另一方麵,日本政府固執於安全性很低的沸水型核反應堆,且在地震帶上建設核電站,核事故預防根本做不到萬無一失;而且日本政府的早期的核事故對應也非常不充分。針對以上這點,法律上的法理探討還是有可能的。

韓國漢城律師協會的金德範法製理事說:“基本上說,由於天災而蒙受的損害,無法要求進行相應的損害賠償。但是,為了防止接下來的進一步的損害發生,是不是努力了?是不是擁有所有的相關技術?。。。對於上述問題,不得不先行進行檢討。”

韓國專家們特別一致強調的是,日本在未和周邊國家進行協商和進行通報的情況下,就決定向大海傾倒核汙水是大有問題的。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協約第198條規定,當麵臨海洋環境汙染而蒙受損失的危險情況時,必須要事先通知相關國家,以便相關國家采取必要的汙染防止,減輕和抑製等措施。

即日本若不是在沒有代替手段且不可抗拒的情況下排放放射性核汙水,就不得不追究其法律和道義的責任。

實際上,去年4月在美國墨西哥灣發生的嚴重原油泄露事故後,英國的BP石油公司就針對石油泄露導致的災害損失,對美國及附近居民支付了200億美元的賠償金。

韓國的一位政府人士說:“日本是否違反了相關國際條約(即日本排放核汙水前,有義務事先提醒相關國家注意並尋求國際合作),是可以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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