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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購統銷時代農民要交的糧食
統購統銷時代,國家從農民拿糧食有兩種方式。
一個是農業稅(公糧),一般是以實物的糧食生產的10-15%交。其他農產品也類似。
一個是賣餘糧。所謂餘糧是每年糧食出產減去按一定算法的口糧,種子,牲畜飼料糧之後按一定比例來要求農民賣給政府的。舉一個例子,根據河北省委對豐潤縣的調查,這個比例大概是糧食總產量的28%。所以上麵兩項加在一起是大概農產的1/3。
中國當時農業生產水平很低,沒有多少剩餘價值。拿出1/3是很大的負擔。剩下的除去吃的就沒剩什麽了。
對於糧食產區,可以看到,如果農民隻是種糧食,交餘糧的收入就基本是唯一的現金收入了,因為雖然除了鬧革命比較極端的情況,農村集市是有自由市場的,農民可以賣少量糧食,但是交了公糧賣了餘糧之後還要吃飯,就沒有什麽糧食可以拿到自由市場來賣了。而且經常出現的是地方幹部強製收購餘糧遠遠超過農民的餘力。這個結果是大部分農村,幹了一年活也就是能吃上飯而沒有什麽現金收入。
那麽有人要問,賣餘糧不是付錢的麽?在那個時代有三個價格,一個是國家從農民那裏收購的價格,一個是國家賣給城鎮居民有定量本的價格,還有一個是在自由市場上合法的農民少量多餘糧食拿出來賣的價格。
毛的時代,中國長期糧食不足,沒有足夠的肉類,光靠糧食的政府定量勉強夠活著,所以自由市場的糧價遠遠高於政府賣給城鎮居民的價格,更是遠遠高於從農民那裏收購的價格。
以浙江省樂清為例,1955年早秈米的收購價,國家賣出價,和市場價分別是每100公斤11。8,18.30 30.00 元,也就是說,國家收購的價格隻是農民自己拿到市場能賣的價格的不到40%。而到了糧食欠收的1960年,這個比例更低至7。6%。
賣餘糧是強製的,不是可賣可不賣的,否則是破壞統購統銷。所以幾十年下來,政府通過強製農民無償和低補償地貢獻糧食的辦法來供養城市居民和工業化。
這種曆史上的不公正需要承認和給予補償,不要占了人家的便宜還吹成什麽光榮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