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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開始講第二個故事。
C女士在密執安一家便利店工作。這家便利店的政策是不準雇員帶武器。在這個地區發生了一些搶便利店的案件,模式是,匪徒搶了店,然後把店員帶到樹林裏折磨以後殺掉。店老板告訴經理,員工不許帶槍。強盜來了要錢給錢,要是他們叫你出去,不跟他們走就是了。。。
C女士把這個規定告訴她丈夫。他很生氣。他們不願意赤手空拳麵對那樣一個局麵。經過一番討論,決定C要悄悄地帶把槍,不讓別人知道。她帶的是一枝小小的SW點三八特別版。
這天的晚上十點半,這個班要結束了,C正在店後麵的房間裏結賬,在前麵的十九歲的店員D跑進來告訴她,有個帶槍的蒙麵人進店來了。
C正想關上門,搶匪一槍把門打穿然後闖了進來,首先對年輕店員開了火。她胸腹都中了彈倒了下去。這時候C已經把左輪拿在手裏。第一槍打在罪犯牙齒上拐了彎在他喉嚨裏,罪犯流著血還在開槍。他拿了把馬牌半自動點三八。因為受了傷他有些暈忽子彈亂飛沒有打中C。C爬到櫃台下麵,匪徒退到店堂裏透過門向她射擊。強盜然後又回到後麵的房間,C因為在櫃台下難以施展。強盜抓住年輕店員D對準頭直接開了一槍,然後對C開槍。
C後來回憶,我看著他把槍對準我的頭,那一瞬間我本能地把頭一偏用手來擋。子彈穿過我的手打到我的下巴。賊的子彈打光了,跑了。
C活了下來。女孩D沒有。賊活下來了,但是因為身上C打的一槍的槍傷和地上的血被辨識捉到,判了無期徒刑。
C說,我這下半輩子要用來保證我們自衛的權利不被人拿走。
https://law.justia.com/cases/federal/appellate-courts/F2/943/51/85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