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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有槍頂在後腦的時候(5完)
我們現在來從這個案件來學習經驗教訓。
格醫生形成了日常的警惕的習慣。他說,令他最要記住的是要保持警惕,避免鬆懈。他隻要醒著就永遠帶著槍,不管是拿報紙還是倒垃圾。
他如果過早地跟歹人搏鬥,自己是處於絕對劣勢,大概馬上會被殺死,然後是他太太。醫生明智地給罪犯理由讓自己活下去(去銀行取錢),用自己的順從使他們鬆懈,但是他還是等到合適的時機出現。
他認為他的比賽經驗絕對幫助他戰勝兩個懷有殺心的匪徒。射擊時刻來到的時候,他的反應是自動的:雙手,平視,快速扣扳機,準確密集打擊手裏拿槍的不給他還擊的機會。格醫生當時已經有五年射擊比賽的經驗了,他一直到現在還在參加這個比賽。
他很慶幸他拿的是格勞克而不是點三八零的沃特七響。格勞克十七發彈夾加上膛一發,共十八發,他三輪射擊之後槍裏還有子彈。這些是比賽用的147粒火藥圓頭全金屬彈。他現在的槍裏裝的是自衛用的子彈。
醫生在講他的故事的時候,經常第一個提問就是:您開槍打逃犯惹麻煩了麽?回答是,沒有。這需要解釋清楚。他要打的罪犯犯的是重罪,綁架,他有足夠的證據相信他們準備把他弄死,而且他們明確說下麵要去搞他在家裏睡覺的太太。他們已經要了門的密碼。他的電話被搶了,沒有通訊手段來報警來阻止他。他沒看清罪犯蒙著的臉,隻知道是個中等身材的黑人。如果他不采取行動他會逍遙法外。
最重要一點,美國最高法院在GARNER V。TENNESEE裏的判決是,警察隻有在明確罪犯對無辜人士造成危險是才可以用致命武力。格醫生有足夠理由相信,這個人是危險的武裝分子,他們說過要回到房子裏,他們知道格太太在那裏。GARNER雖然是民事案,另一方是警察,但是最高法院的清楚地決定了對逃犯用武力的界限。所以,格醫生盡管沒被拉到法庭,他的案情是對他有利的,這從警察和檢察官的態度就可看出,何況他最後打的三槍幫助抓到了案犯。
最後一點教訓是,“我住在一個很和諧的高尚社區,所以我不需要有槍在手。。。”,是個謬論。正相反,格醫生住在一個漂亮的高尚社區的房子裏,這正是他成為打劫的對象的原因。整個過程裏,案犯多次說到像你住這麽大的房子,應該有多少現金隨手可得。對賊來說好房子正是好東西之所在啊。
最後感謝格醫生把他這個幾乎致命的經曆與大家分享。
原來是用的比賽用子彈,那還是挺懸的。比賽用彈一般都是自己做的,為了減少後坐力,會減少火藥用量,所以威力也就大折扣了。用於防身,是應該用hollow point的子彈,停止作用也好一些。
1。如果你在當地有CCW,自然沒問題。
2。如果你沒有CCW但是可以合法擁有槍支在家裏,槍可以在RV裏因為RV可以被作為住所。
3。如果你在A州有CCW去B州,在B州也有CCW,那麽在從A州去B州的路上經過沒有CCW的C州可以有槍。
4。如果你在A州沒有CCW,去B州不需要CCW,那麽同3。到了B州以後你自動合法CCW。
5。除此之外,無論是在沒有CCW的居住州還是去其他沒有合法CCW的州,隻能槍彈分離而且放在手夠不著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