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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墜胎的合法性道德性,以及對人的生命的定義,每個人有自己的看法。
各自闡述就行了,沒必要在這裏無止無休地跟別人辯論非要別人同意自己。
高法的判決不是關於打胎是否合法,而是關於什麽是屬於憲法保護的個人權利。
我們有很多權利,比如從別人言論或暴力威脅到一定年齡以後可以開車等等,但是在聯邦憲法內明確規定或者引伸規定的是有限的。
美國是一個聯邦國家,立法的基本框架是在各州。盡管有很多州的很多法律都是采納共同的條文,決定權仍然在各個州。這些法律,都需要符合當地州以及美國的憲法。
同樣,高法否決紐約州對公民持槍的限製,不是表明這個9個人的群體多數支持持槍,而是因為這個州的法律違反了美國憲法明確規定的公民權利。
對這個沒搞清楚的,先去學習一下美國的政治和法律製度。
聯邦高法是最高法院,不存在對它的決定上訴的渠道。你們哪位如果對哪個州相應的法律不滿,可以通過合法的手段聯絡州民來通過立法機構作出改變,或者支持州民到高法去質疑州法律之是否違憲。不過一時半會兒高法是不再會聽這種案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