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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花點時間仔細陳述一下我對墜胎的看法。
墜胎這件事情,是母體和作為獨立個體的胎兒兩者之間利益的平衡的問題。
首先是什麽是獨立個體,這個可以通過醫學界和大眾(選民)達成比較多數的共識,隨著科學的發展和教育的普及,這個判斷可能會發生變化。我個人在現在這個時間點上的認識,是從有心跳開始,因為這表明胎兒已經在自己做努力驅動自己的生存了。
在成為獨立個體以前,胎兒不存在個體權益而隻是母體的一部分,因而母體有處置的自由而不牽涉到公權力的介入。
一旦成為獨立個體,胎兒就不能隨便被母體或者其他方麵傷害,而是作為一個沒有保護自己能力的個體(比如未成年人),受到公共權力的保護。同樣類比於未成年人,在胎兒成為獨立個體到離開母體之間的時間,母體對胎兒有保護和撫養的責任,比如去例行的孕期檢查,不吸毒做危險的事情,等等。這在現有法律中已經有體現,有婦女被指控危害未出生胎兒的健康,也有男性被指控毆打孕婦附帶危害未出生嬰兒的生命。
在胎兒成為獨立個體到出生之間母體的這個責任,跟未成年人不同的是,父母可以放棄對未成年人照顧的責任,但是胎兒是不可能因為母體放棄這個責任就可以搬到別的什麽地方繼續生存的,至少現在還如此。所以,目前不存在合法的允許母體放棄獨立個體的胎兒的途徑。
底下討論幾個分別的問題。
1。
經常被人拿出來說的是強奸等非婦女本身所願的懷孕。你不想要這個胎兒,但是過了可以墜胎的日期,就已經是獨立個體了,那麽你隻好把他生出來,因為不然就要把胎兒殺死。兩者權重之下隻好取不殺生。當然生出來你可以不養而有他人收養,可是這隻能等到你把它養到足月之後。
這一點對孕婦不是很公平但是沒有辦法。可以通過共識通過法律對這種非婦女意願的懷孕給以某種補償。
2。
未成年人懷孕的問題。
未成年人應該被作為不具備撫養孩子的能力的不完全行為能力人由政府加以保護而給以強製避孕。這是本人個人的意見。導致未成年人懷孕應該以損害未成年人健康和利益的罪名加以懲罰。
3。
在孕期被發現有先天性遺傳疾病的問題。
這個是隨著醫學的進步而改變的。過去有些病沒法生存或者沒法過有意義的生活,中斷懷孕是合理的,現在的條件可以生存了,就得相應改變。所以這也是一個需要醫學界和公眾達成共識的問題。就像我們不能殺死一個已經出生的有先天疾病的兒童一樣,我們也不應該殺死一個有先天疾病的已經成為獨立個體的胎兒。
對於有先天殘疾的兒童已經有現行法律給以特殊保障和資助,因此不是一個新的需要考慮的法律問題。
胎兒要在約 22星期才會 viable - "成為獨立個體"。在此之前是不 viable 的,也就是說:胎兒在 viable 之前無法"成為獨立個體"。
這也是 Roe v. Wade的理論根據:viable 之前可以墮胎。Viable 之後不行墮胎(除非有特殊情況出現)。
"有心跳開始"對胚胎而言和成年人是不同的。 Fetal heart beat 和成年人心跳是兩碼事。
胚胎大概在六周時會有 fetal heart beat 出現,可是這時還沒有心髒呐。
在六周時,胚胎大概隻有 1/4 - 1/8 英吋 - 大概是一粒米飯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