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導師的話(2):關於第一作者
(2005-04-13 14:12:13)
下一個
關於第一作者的故事-唐宏
所裏有關的文章第一作者的有關說明讓我想起了自己的96年那篇PNAS文章(Proc. Natl. Acad. Sci. USA 93:1119-1124)。那是關於真核生物基因轉錄起始調控的文章。當時我們實驗室率先利用生化與分子生物學手段證明了TBP和其它基本轉錄因子在真核生物啟動子上的空間結構,與隨後的轉錄起始複合體(TBP-TFIIB-TFIIA-DNA)晶體結構吻合。當時的合作實驗室為該領域著名實驗室Danny Reinberg教授的實驗室,合作的研究生現在也在國內一家生物技術公司做老總。盡管使我們實驗室proposed這項研究,但由於雙方都對此研究做出了同等的貢獻,因此老板們決定我們兩個中國學生作為共通訊作者。但碰到的問題是,誰的名字先出現,可能也就是所裏說的第一完成單位吧。合作雙方各據理力爭,就每張圖表中各自的貢獻進行了評估,最後還是難分伯仲。於是,我們決定用拋硬幣的方式解決。結果還不算背,我得到了第一完成單位和第一共通訊作者。
這個故事說明了什麽呢?(1)國際上從事基礎生物學研究的課題組大部分可能並不在乎第一完成單位,而是通訊作者。(2)研究生可能比通訊作者更重視第一作者,因為引用是出現的是 Tang, et al., 不幸排第二的共第一作者的名字就看不到了。一種虛榮吧。(3)用人單位和基金管理部門看的是通訊作者,那是像專利所有權、冠名權一樣。(4)排老二的共第一作者唯一多費點勁兒的是,寫簡曆時多打一個星號標明自己也是第一作者,麵試時解釋清楚自己在這篇文章裏的貢獻。
但我國科技評估體係中加進了第一完成單位,而不是通訊作者單位,所以我們所這種規定也是可以理解的。所以大家在科研合作時,應注意保護“產權”,通過主動發起合作,做到對文章有實質性的貢獻來保住第一完成單位。但所裏應當承認第二完成單位同樣是做出了“equal contribution”,尤其是對學生來說,要不然大家幹嗎要標注“equal contribution”呢?對PI來說,要看他是否是(共)通訊作者。
以上觀點謹代表個人觀點。不一定對,請指正。
還有,希望大家能利用所內信息平台,做理性的觀點交流,正反辯方如果都惡語相加,還不打起架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