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大多數的網友看到這個標題肯定會是一頭霧水,甚至會對筆者提出質疑,因為1971年第26屆聯合國大會明明已經通過的2758號決議,你怎麽還會提出這樣的標題?
問題是:1971年第26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2758號決議,真的符合聯合國憲章嗎?真的剝奪了中華民國在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席位嗎?大家不妨認真的看一下2758號決議,整個決議一字未提中華民國,隻是在最後決定: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占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這就是說:決議驅逐的隻是蔣介石的代表,而且是“非法占據的”的席位;決議根本沒有驅逐中華民國的代表,更沒有剝奪中華民國的合法席位,就是說2758號決議與中華民國在聯合國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席位無關!
2025年5月5日美國國會眾議院通過的《台灣國際團結法案》也明確指出: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並未處理台灣與台灣人民在聯合國或任何相關組織的代表權問題,也沒有在中共與台灣關係上采取立場,或包含任何關於台灣主權的聲明。這是再明確不過的證明:中華民國在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席位並沒有被2758號決議所剝奪!
這裏我們且不說2758號決議本身有多荒唐、多麽漏洞百出、多麽邏輯混亂,也不說整個決議是根據什麽“恢複”根本就沒有加入過聯合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更不要說1949年才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又是怎樣成為1945年成立的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那就是2758號決議沒有正麵涉及中華民國在聯合國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的代表權問題。
這裏我們假設:即使有人一定要認為2758號決議中的“蔣介石的代表”就是指的中華民國,一定要將“蔣介石的代表等同於中華民國的代表,那麽我們不禁要問:在聯合國究竟是權大於法?還是法大於權?究竟是聯合國大會的2758號決議更具權威性?還是聯合國憲章更具權威性!究竟是2758號決議高於聯合國憲章?還是聯合國憲章高於2758號決議?
如果說是2758號決議高於聯合國憲章,2758號決議比聯合國憲章更具權威性,一個大會的決議就可以推翻聯合國憲章,就可以否定聯合國憲章。那麽2758號決議就是在公然挑戰聯合國!就是在公開背叛聯合國!就是聯合國內部的一次政變!
如果是反過來說:聯合國的憲章高於聯合國大會的決議,聯合國憲章比聯合國大會的決議更具權威性、聯合國大會的決議不能違背聯合國憲章的精神、原則和規定,那麽我們完全有理由認定:今天的中共政權才是非法竊取了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席位,而且根據聯合國憲章,今天中華民國仍然是聯合國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
這可不是筆者信口開河、隨便說的,這裏有聯合國憲章為證,我在網上查了一下,今天聯合國憲章的各種語言文本上,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寫著:中華民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時至今日《聯合國憲章》第五章第二十三條明明白白的規定:中華民國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會國
這也就是說雖然今天事實上中華民國失去了在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席位,但是在法理上、根據聯合國的憲章:中華民國仍然是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而且中華民國是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這是任何人、任何決議所無法否定、無法改變的。因此按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和規定:中華民國就是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因此無論以任何借口占據中華民國在聯合國在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席位的行為,都是違背聯合國憲章的違法行為!
2025年5月4日川普總統公開表示:“與中國接觸建立關係是尼克鬆最糟糕的舉措”5月5日美國眾議院通過的《台灣國際團結法案》也明確指出:“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並未處理台灣與台灣人民在聯合國或任何相關組織的代表權問題”,因此本博認為:在法理上中華民國仍然是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
呂洪來
2025年5月27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