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58號決議在10個方麵違反了《聯合國憲章》
1971年第26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2758號決議是一個違背《聯合國憲章》原則和宗旨,與《聯合國憲章》相互矛盾、相互牴觸的決議,開創了將聯合國大會決議淩駕於《聯合國憲章》之上的先例,決議將《聯合國憲章》載明的創始會員國和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以莫須有的罪名驅逐出聯合國完全沒有事實依據和法理依據,是聯合國內部的一次“政變”,因此2758號決議應當被宣佈廢除無效!
聯合國是一個由世界各主權國家組成的政府間國際組織,1945年10月24日由中華民國等51個國家共同創立、中華民國由於在創立聯合國期間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獲得了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席位。《聯合國憲章》是聯合國工作的指導原則,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一百一十一條,簽字國必須遵守本憲章。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二章第三條的規定:中華民國至今仍然是聯合國創始會員國,根據第五章第二十三條規定:中華民國至今仍然是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至今《聯合國憲章》中、英、法、俄等文本中都仍然明確載明中華民國是聯合國創始會員國和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相關條款如下:
第二章第三條:凡曾經參加金山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或前此曾簽字於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聯合國宣言之國家,簽訂本憲章,且依憲章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而予以批準者,均爲聯合國之創始會員國。
第五章第二十三條:一、安全理事會以聯合國十五會員國組織之。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衆國應爲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第十九章第一百一十條:三、一俟美利堅合衆國政府通知已有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與美利堅合衆國、以及其他簽字國之過半數將批準書交存時,本憲章即發生效力。
1971年第二十六屆聯大通過的2758號決議
因此根據《聯合國憲章》2758號決議在以下十個方麵違反了《聯合國憲章》
第一、根據《聯合國憲章》中華民國至今仍然是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常任理事國,1971年26屆聯合國大會投票支持2758號決議的成員國全部違反了《聯合國憲章》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即簽字國必須遵守聯合國憲章;
第二、1971年第26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2758號決議,決定立即將中華民國的代表驅逐出聯合國及其所屬一切機構,究竟是根據《聯合國憲章》的那一條?哪一款?認定中華民國是“非法佔據”又是根據的那一條?哪一款?
第三、1971年10月25日在第26屆聯合國大會上表決並通過的,關於“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問題”的2758號決議,開頭就說:“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請問《聯合國憲章》製定的時候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沒有誕生,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跟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有什麼關係?事實是2758號決議明顯的違背了《聯合國憲章》的原則,與《聯合國憲章》自相矛盾,在國際關係中首開“決議淩駕於憲章之上“的先例,並且持續了半個多世紀;
第四、2758號決議接著說:“考慮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對於維護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組織根據憲章所必須從事的事業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2758號決議通過後半個多世紀的歷史恰恰證明, 這個“考慮到”與實際是完全背道而馳的;
第五、2758號決議接著寫道:“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這是完全無視中華民國的合法存在,無視中華民國是聯合國創始會員國、無視中華民國的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資格和地位,請問中華人民共和的代表成爲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的依據在哪裏?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爲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的依據又在哪裏?
第六、2758號決議最後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爲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中華民國做爲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和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是載入《聯合國憲章》的,有歷史和事實爲證,請問中華民國何來“非法佔據”?
第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獨立的國家實體,中華民國同樣是獨立的國家實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果要加入聯合國,應當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二章第四條規定進行辦理。而以一個決議的方式強行驅逐中華民國,霸佔中華民國的席位,這是人類版的“鳩佔鵲巢”。
第八、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要取代中華民國成爲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首先必須按照聯合國憲章第十八章啓動修正《聯合國憲章》的程序,然後依照修正後的憲章辦理,否則就是僭越聯合國憲章,就是踐踏聯合國憲章,就是一場聯合國版的“政變”!
第九、1949年才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二章第三條的規定,不可能是1945年就已經成立的聯合國創始會員國,也不是聯合國憲章第五章第二十三條載明的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第十、對於沒有載入聯合國憲章的普通會員國,如果需要除名、變更、恢復或者取消資格,可以根據聯合國憲章憲章第二章第六條的規定辦理,但是對於載入聯合國憲章的創始會員國,對於涉及到聯合國憲章的的事項,應當按照憲章的規定辦理,或者按照《聯合國憲章》第十八章啓動修正程序;
當然《聯合國憲章》隻是一個法理依據,安全理事會五大常任理事國的確立更主要的是出於政治需要的考慮,1971年聯大2758號決議的通過,也是出於當時的政治考量,今天人類已經進入21世紀,美中關係已經由當年的“聯中抗俄”,成爲了今天的“最大競爭對手;美蘇冷戰已經成爲歷史;美中新冷戰已經拉開帷幕,因此出於當前政治需要的考量,2758號決議也已經是走到歷史盡頭的時候了。
因此無論是爲了維護《聯合國憲章》的權威、還是出於國際政治的考量、或者是爲了維護人類世界的安全與秩序,今天都到了應該廢除2758號決議的時候,到了重新恢復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讓中華民國重返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歷史時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