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了關於楊武妻子被性侵的報道,真是感到鬱悶
(2011-11-10 15: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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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讀了關於楊武妻子被性侵的報道,真是感到鬱悶。
作為新聞工作者,怎麽能夠直接把攝像頭,對準處於屈辱地位的受害人,而不加任何保護性的處理?
作為新聞工作者,怎麽能以高高在上的姿態,責問受害人的丈夫“你怎麽這麽懦弱?!”,“你怎麽不這…..樣?你怎麽不那……樣?”,非逼著他說出“我真窩囊!”
作為新聞工作者,你的職責就是,把事實全麵而客觀地呈現給大眾,而不是以評判者的身份對當事人說東道西。世上萬事萬物,自有其存在的根基和理由,就像一位哲人所說,隻要存在,就是合理的。你沒有成為楊武,是因為你的生存環境,你的人生經曆,與其不同。
但是,此類現象在國內新聞媒體上是司空見慣了,從這些媒體上,你還能看出,對強勢的趨捧,對弱者的欺淩。你不能期盼出幾個有職業道德,又有正義感的記者,來改變這一切。隻有提高國人的法製意識,人人都知道用法律保護自己的隱私權,才會根治無良記者傷害無辜的局麵。
美國有關隱私權的法律規定相當健全,保護隱私權的法律製度也是首先在美國建立起來的。美國先後於1970年製定了《公開簽賬賬單法》,1974年製定了《隱私權法》、《家庭教育及隱私權法》、《財務隱私權法》等,有興趣的可到一些普及法律的網站上了解一下。
再對比中國現行立法,有關隱私權的法律規定還比較少,還沒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保護體係,這顯然不利於對公民隱私權全麵、充分的保護。
但是,中國立法中關於隱私權的保護,在憲法,民法和刑法中,還是能找到一些相關規定的:
1、憲法對隱私權的保護。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等。
2、民法對隱私權的保護。如,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毀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等。 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將包括隱私在內的合法人格利益納入了直接的司法保護中。正在製定的民法典草案有了更為明確的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禁止竊取、竊聽、偷錄、偷拍他人隱私,非經本人同意,不得披露或利用他人私生活秘密或實施其他損害個人隱私的行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刑法對隱私權的保護。新刑法第125條規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這些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和範圍內,通過懲罰侵犯公民個人生活安寧權和私人信息保密權的行為,加強了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保障著公民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嚴不受非法侵犯,對於提高公民權利意識,建立文明、健康向上的社會道德風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如果生活在底層的楊武們,能了解這些法律, 也就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