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民主?西方民主的四個必要條件和基本假設。
所謂西方民主,就是民主體製,或以民主體製建立的國家。
西方的民主最初來源自公元前506年的希臘雅典政府。民主,英文Democarcy, 來自希臘的兩個字,Demos,意思就是人民, Kratos,意思就是統治或政權。所以“民主”或“民主體製”,在西方文化裏的意思,就是由人民執政的政府。
美國的總統林肯,在 1863年的Gettysburg演說裏說到“that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shall not perish from the earth” (https://en.wikipedia.org/wiki/Gettysburg_Address),成為美國民主最精簡的詮釋。就是:
由人民組成的政府,由人民選出來的政府,為了人民服務的政府。
可是這定義太精簡,缺乏細節,特別是什麽叫做“為人民服務的政府”?專為有錢人(精英)服務的政府算不算?
64民運時有學生領袖演講說民主就是人民做主,很顯然不明白西方民主的意義。另外,台灣的政治人物如前總統陳水扁,前總統候選人韓國瑜都說過民主就是人民當老板,當頭家!這都是政治話術,討好選民的空話,對民主體製無知的結果!
雅典的民主政府顯然是失敗的,最後是亡國了。 雅典當代的著名思想家柏拉圖(西元前427-347),蘇格拉底的學生,亞裏斯多德的老師,激烈抨擊和反對雅典的民主製度。 他認為民主體製會導致無政府(anarchy)和暴民統治。(Democracy leads to anarchy, which is mob rule)。專製(獨裁)由民主體製產生。(Tyranny naturally arises out of democracy)。民主體製的自由是無政府(無法無天),它的平等是不平等強加的平等。(The laws of democracy remain a dead letter, its freedom is anarchy, its equality the equality of unequals)。
很明顯,柏拉圖看到了民主體製嚴重的缺陷,而這缺陷的確是存在的!比如每個人出生的家世就不平等,有些人一出生就很富有,有些人出生在貧困家庭,連受教育的機會都沒有。一人一票選出來的政府官員可能就是平庸的領導人。
美國立國的國父們,最著名的就是Alexander Hamilton(1757-1804). 隻要談論到美國聯邦政府的成立,憲法和憲法修正條文,大部分的論述都是由漢密爾頓寫的意見。 漢密爾頓認為存粹的民主會造成多數人的獨裁(The tyranny of majority),必須保護少數人的權益。
比如中國政府宣布成立新中國之初,鬥地主,充公有錢人的財產,這種做法,顯然就是以多數人(窮人)的暴力,剝奪少數人(地主,富人)的權益,這種做法是要不得的!所以要有最起碼保護少數人權益的機製,就是人權憲法!
另外,漢密爾頓也認為政府權力要有製衡(check and balance),所以才有三權分立的體製。這是美國公民考題之一。 美國的三權分立就是行政區,立法權和司法權。行政權由總統和閣員實施。立法權由國會參眾兩院立法,而司法權由聯邦法院和最高法院為主體。
綜合西方曆史民主製度的演變,得出了民主製度必須全部符合的四個必要條件:
1. 民主製度必須有人權憲法保護人民最基本的權利。沒有人權,就不會有民主政權。
人權就是每個人民最基本的權利和價值。沒有人權,人民就無法集體授權成立政府,就像“零”,不管加多少次,總數還是零。
民主製度的統治權力來自個別人民人權累計授權。所以獲得大多數民意授權的人,才能組成政府。
這一項是西方民主體製最基本的根基。沒有基本人權憲法,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體製。至於人權憲法的內容和範圍是包含什麽,是可以討論的。
著名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FRS),主張政府隻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並且保障人民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自然權利時,其統治才有正當性。洛克相信隻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時,社會契約才會成立,如果缺乏了這種同意,那麼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權利。約翰·洛克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並主張立法權與行政權的分立,行政權與對外權的統一;立法權是國家最高權力。(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BA%A6%E7%BF%B0%C2%B7%E6%B4%9B%E5%85%8B)
所以人權是西方民主製度最重要必要條件,沒有完整的人權,就不會有真正的民主。至於人權是不是普世價值,每個國家,每個民族都應該一樣,這是有爭議的!
美國被稱為或自稱為民主國家的典範,對於人權方麵的記錄相當不好!
美國的人權憲法( Bill of Rights) 1789年就成立,可是黑人還是奴隸,沒有人權! 印第安人開始被白人大量屠殺,驅逐,美國宣告獨立時隻有13各州,這些州的印第安人沒有任何人權和權利反對!
The Chinese Exclusion Act (was a U.S. federal law signed by President Chester A. Arthur on May 6, 1882),排除華裔來美國的權利。 在當時的美國,任何人(種族) 都可以來美國,不需要簽證等。因為早期移民美國的白人(英國人),根本就不需要申請任何簽證,黑人奴隸也不需要申請進口,隻要抵達美國,可以生存下來,就是美國人。
美國許多州,甚至加拿大都有過移民過來,居住幾年就給土地的優惠條例。本人認識一位加拿大年長的白人,他說他們移民來加拿大時,政府給了7公頃的土地。 有些州是耕作幾年就免費給地的。 幾年前阿拉斯加還保有定居給地的優惠。
(In 1871, the Canadian government entered into Treaty 1 and Treaty 2 to secure consent from Indigenous nations of those lands for immigrant settlement an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atural resources. The Dominion Lands Act of 1872 created free and fertile homesteads (of 160 acres) for settlers from land previously inhabited by Indigenous peoples.)
所以禁止華裔來美國是一種種族歧視的法律,其他種族,其它國家的人都可以來美國。可以在美國居住,成為公民,隻有華裔不行!當時候加州政府甚至禁止政府和私人企業雇傭已經在美國的華裔,即使是公民!當時隻要留在美國都可以成為美國公民。加州這種做法是要強迫加州的華裔因為沒有工作離開美國!其中因為這種排華歧視條款,連已經成為公民的華人都被禁止入境!其中有一件打憲法官司,可是最後大法官判決移民官有權利這麽做!美國的人權,公民權呢?
這排華條款多次延期,到1943年才廢止。真正的完全廢止大約到了2戰結束,也就是1945年。也就是說這排華條款實行了至少80年,歧視華人,不準華人來美國,當然就限製了成為美國公民的機會和權利。
如果人權是普世價值,美國一直都沒有這麽做!過去是對待印第安人,對待黑奴,和對待華裔,是沒有普世人權價值。民主黨前議長Nancy Pelosi 到了2012年才為排華條款正式道歉,正式承認這是種族歧視的法律,不應存在!(https://pelosi.house.gov/news/pelosi-updates/recognizing-the-injustices-of-the-discriminatory-chinese-exclusion-laws)
美國人對國內的回教徒沒有歧視嗎? 川普禁止回教國家的人民來美國,即使是有合法的簽證的。這最後也在共和黨控製的大法官判定沒有違憲!當時穀歌的總裁Sundar Pichai也為了反對川普這種違反美國憲法精神的行政令上街示威!他說他也曾是難民,反對這種種族歧視的行政令!
美國軍人在伊拉克,在敘利亞,還有在阿富汗都有重視這些國家的人權嗎?有沒有虐待囚犯,濫殺無辜,漠視這些人民的人權?美國政府有沒有利用在海外的黑監獄囚禁和動用違反人權的私刑來逼供,無限期的囚禁,躲避美國司法途徑?美國Guantanamo Bay的黑監獄沒有違憲嗎?
美國人權憲法裏最重要的是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t),司法程序(due process).第五-第八條的補充憲法都與司法有關,可見司法的公正和公平是保護人權最重要的原則!
美國人權憲法(補充憲法)第二條是攜帶武器的權利,這“人權”顯然沒有普世價值,而且全世界大部分的國家都否定這是人權之一!
雖然聯合國在1948年有過普世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認為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但從1945年至今,實際的人權在各國都不一致!也有許多國家不遵守!
最容易爭議的人權是言論自由,集會自由衍生的示威抗議自由。
究竟言論自由是包括可以隨意罵人嗎?罵人可以用髒話嗎?罵人的髒話包含什麽,範圍和底線在哪裏,這幾乎全世界都沒有統一看法!每個人都可能有不同的感覺和標準!批評與罵街界限在哪裏?無法證明的陳述,不完整的陳述,算不算捏造和毀謗?
另外,集會自由所形成的抗議示威自由,界限在哪裏?包括占領國會嗎?自認為民主國家的台灣,法院和立法院和大法官都認為是可以的,是合理的! 香港民眾占領立法局,美國眾議院議長說是一道美麗的風景線。可是2021年川普支持者占領美國國會山莊,顯然美國法院認為是違法的,定位為叛亂(sedition)!在佩洛西議長辦公室翹腳的大爺被法院判處4.5年的重刑。
香港返送中可以封鎖街道,在公路上灑滿鐵釘,鐵刺,在美國肯定是不行的,是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香港示威者可以打警察,在美國示威者若打警察,最大的可能就是被警察壓製在地上毆打,不幸的話就是被現場擊斃!
2. 權利的製衡(Check and Balance)
政府權力的結構需要互相有些製衡,不能全部集中在某一個機構或掌權者手上。因為絕對的權力會使人絕對的腐化。
在美國,這是三權分立,執法,立法和法院,三大權利分支。 另外, 三級政府,也分散了權利的管轄範圍。有些權力屬於州政府,聯邦政府不能越權管理。同樣的市政府也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權,是州政府不能伸手代勞的。
權力的製衡是必要的,免得當選的掌權者如總統,一個人可以破壞所有過去的法律。由選舉產生的掌權者,隻代表一時間內的民意,不代表永遠的民意。也不代表全部的民意。所以必須限製某一個時間軸上某個掌權者,破壞所有的現存體製,比如廢除選舉,廢除總統任期的限製,一次當選,永遠執政。
這是西方民主最重要的一個必要條件。西方民主幾乎一致認為沒有這樣的製衡機製,就不算是民主體製,即使有普選。
3。必須依法行政,依法判決(司法公正,不因人而異),也就是要真正的法治。不可以選擇性辦案。
為什麽這是必要條件呢?
因為沒有法治,所有的法律都形成廢物。民主製度最基本的選舉製度就可能容許作弊,容許賄選,會被當權者威脅利誘導致沒有代表民意的政府。
選擇性辦案,常常是執政者用來對付反對黨的手段。號稱民主的台灣,監察院委員公開宣稱辦藍不辦率,也就是專門對付反對黨國民黨陣營(藍代表國民黨,綠代表民進黨)。法院是民進黨開的,以前是國民黨開的。誰執政,就可以影響司法。可以大量指派檢查總長,司法院長,大法官,警察署長等。
美國是因為聯邦與州分享司法和執法權利,這是在三權分立之外的製衡。所以警察和司法權算是得到進一步的分權。 美國的FBI相當於聯邦警察,但對一般民眾違規不會參與,除非是跨州犯案,觸犯聯邦法,或與國家安全有關的,FBI才會介入。一般刑事都由地方(城市,郡)和州警察偵辦調查。
許多有選舉號稱民主的國家,最容易“民主”的就是控製警察和司法的能力過大。製衡體製設計有漏洞,就像台灣的民主一樣。
香港2014年會出現占領中環幾個月,太陽傘運動和返送中的的暴徒示威破壞活動,是因為香港的法院當時都是英國人開的!香港的法官大部分都是英國籍的!這些法官的利益不是香港,而是英國!目的就是反中,給中國的一國兩製製造麻煩。
任何人占領公路,非法集會或超過申請集會批準的時間,美國的警察是立刻逮捕,驅逐和關押示威者的。若是碰到走得慢的,立刻用警棍毆打!香港無法執法是因為英國人控製的法院!許多警察把示威者抬走,結果被告到法院,丟掉飯碗!
英國人被迫離開印度殖民地讓印度獨立時,就製造了印度教的印度,回教的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
4. 必須有法律保護少數人的基本權利,免得被大多數人的獨裁逼迫。這裏說的是在人權憲法裏沒有規定的基本權利,比如歸化為公民,移民的權利。參選總統的權利等。
印尼的憲法就規定印尼的總統必須是純正的印尼土著,這憲法排除了印尼華裔成為總統的可能性。
1924年開始到二戰結束,美國立法規定不準日裔居民歸化入籍。當時隻要合法入境,在美國連續居住5年,就是永久居民。可以申請歸化入籍。不準日裔居民歸化,就是種族歧視和以多數人的獨裁,剝削少數人的權益。入籍後就有投票權,可以影響民主政治選舉的結果。
1882年美聯邦政府設立了禁止華裔入境,原本定10年期限,卻不斷被反華政治人物不斷延長,到了 1943年才停止。因為當時美國已經對日本開戰,中國成為美國的盟友,才因此取消排華令。
這就是以多數白人的獨裁,剝奪少數民族華裔來美國的權利,是嚴重的種族歧視,違反人人平等的民主原則。
一個民主最基本的假設:
民主最基本的假設就是人人平等,但執政由多數民意的候選人執政,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多數民意的政府不能下令或立法來破壞“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比如對某些少數民族剝奪他們公民的權利!這稱為多數人的獨裁。
若是少數族群被多數族群剝奪投票權,所選出的民意代表和國家元首,就不是真正的代表多數民意!投票權一般來說不在基本人權之內,
除了這四個必要條件之外,民主製度最基本的假設是人人平等原則,而且每個人都可以獨立思考,每個人投票都是為了國家的利益選出最適當的領導人。所以多數的得票者,可以代表對國家最賢能,最公正無私,最好的人。
如果沒有這個假設,得票最多的人獲選就變得沒有意義。因為得票最多的候選人,不代表最好的選擇,可能是最差,最無能的的執政者。可能是最獨裁,最種族歧視的執政者。人民素質差,所選出來的執政者,可能是最爛的一位。
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其實是一句討好諂媚的話。其實大部分的人民眼睛是瞎的,都是盲從,都是跟著感覺走,並沒有獨立思考的能力,也沒有正確的判斷能力。
美國是憲政共和製,不同於大眾民主製。美國憲法裏麵並有民主democracy這個詞,而且民主很長時間在美國是有點貶義的一個詞。
The only requirements to claim land were that the owners had to physically live on the land, improve it through farming or some other method, and pay a small registration f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