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叫專利恐怖主義?按我的定義,專利如棍能趕人(前麵談過),如果一條專利棍子不應該出現,但它卻無中生有地出現了,而且在出現以後,被用來到處欺負別人,恐嚇敲詐加勒索。這叫無中生有型的專利恐怖主義。 如果一個專利應該拿到,就像前麵發明黑白TV的張三,可以合理地拿到一根三米長的棍子,然後合法地去趕人。但如果張三擅自把棍子加長到八米然後用它去欺負人,棍子上額外多出的五米那一截所造成的打擊麵,就叫得隴望蜀型專利恐怖主義。
如果由有錢的大公司實施上述兩型恐怖活動,就叫有款型的專利恐怖主義。
我的筆名愛恨專利是有淵源的,恨就是恨所有的專利恐怖主義,愛就是愛所有合法取得並合法enforce的專利,例如,張三棍子上三米長那一截。
專利恐怖活動每天都在發生。舉一個你我身邊的例子,朋友tripletrees於2010-09-20問: “…個人有個想法,對工作中的某常用工具作簡單改進,即可提高工作效率和可靠性。但這一改進實在是太簡單,所以不確定是否值得申請專利。現有朋友願意投點資做成產品到市場上試試看。問題,如果我們不申請專利,會不會有人在看到產品後再去申請,到那時我們反而成為侵權者呢?我們的“創意”有多簡單?比如吃蛋糕,假定市場上隻有大個的整蛋糕供應,吃的時候不方便,一次吃不完的部分隻好扔掉,浪費。改進後,做成小包裝,大家各取所需,方便而不會浪費。”
小蛋糕從技術上講的專利問題,我和朋友們另文討論。在此僅討論這位朋友提出的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我們不申請專利,會不會有人在看到產品後再去申請,到那時我們反而成為侵權者呢?” 這位朋友所擔心的就是無中生有型的專利恐怖主義。也就是,恐怖分子看到朋友的產品,自己去申請到專利,然後反過來控告朋友專利侵權。
從理論上講,恐怖分子不應該拿到這個專利,因為根據美國現行專利法,該恐怖分子難過三關。第一關,該恐怖分子抄襲這位朋友的技術,屬於“did not himself invent the subject matter sought to be patented”. 第二關,小蛋糕被這位朋友在美國公開銷售在先,屬於 “the invention was known or used by others in this country … before the invention thereof by the applicant (即該恐怖分子)for patent”.
如果小蛋糕被這位朋友在美國公開銷售滿一年,該恐怖分子才去申請專利,就會產生第三關,“ the invention was … in public use or on sale in this country, more than one year prior to the date of the application (即該恐怖分子的申請)for pat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但是美國專利局審查專利申請再努力,也不會像天網那樣,恢恢但疏而不漏,公開使用和銷售的東西尤其容易漏檢掉隊,因此美國專利局的工作多少會有失誤而批了本不該批的專利。因此,該恐怖分子有蒙混過三關的可能性,因此也有可能對小蛋糕發動襲擊。這就是我說的小蛋糕的擔憂。
有問題但不想公開交流,請使用gu.rhonda@yahoo.com
如何應對專利“恐怖”主義(3): 中美侵權抗辯問題
有朋友問:自己有想法,先用文字詳細記錄下來。買個信封,收信人寫上自己。把紀錄裝進信封,通過郵局,郵給自己。收到後,不要打開,長期保存。接下來自己就可以實施了。將來一旦有人告你侵權,你可以遞交密封信件作為非侵權的證據,證明是自己的主意。不知然否?
愛恨專利的答複:
你的那個“實施”和“信封”都會對你有用,但用處不一樣。你所講情況不夠詳細,我隻能基於對你的猜測提最相關的一兩點,供你參考。
對你的那個“實施”,美國的這個規定你也許可以利用上。35 U.S.C. 273 Defense to infringement based on earlier inventor(希望是你): It shall be a defense (抗辯)to an action for infringement under section 271 of this title with respect to any subject matter that would otherwise infringe one or more claims for a method(限於方法) in the patent (別人告你侵權所基於的專利)being asserted against a person(你), if such person (你)had, acting in good faith, actually reduced the subject matter to practice at least 1 year before the effective filing date of such patent(別人告你侵權所基於的專利), and commercially used the subject matter (你所說的實施)before the effective filing date of such patent(別人告你侵權所基於的專利).
對你的那個“實施”,中國的這個規定你也許可以利用上。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對你的那個“實施”,中國還有一個規定也許你可以利用上。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對你的那個“信封”,在中國,“信封”會對你證明你的發明人資格有幫助。在美國,“信封”會對你證明你的conception有幫助。但這不是你和別人“搶”美國專利的全部條件。用“信封”作為侵權抗辯理由,需要很多其它條件配合起來。
不知然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