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2)
一個教友,太太在國內認識的。07年來美國自費讀書,不到半年說沒錢了,找我們借錢。當時我們自己也沒錢,太太用當時的人民幣匯率(大概是1比8),從國內換了$6,000,匯過來借給他,連借條都沒給我們寫一個。最後一次見到他,大概是四、五年前吧,已經畢業結婚過了。之前還說要分兩次還錢給我們,見麵時,他說他太太要讀書(護士在職)要用錢。我當時問為何不申請CalGrant和FAFSA,他告訴我們他們收入超過了,但又不想貸款,所以要用這筆錢。我當時就說,我們家兩個孩子同時都在上大學,因為收入不高,都是靠CalGrant,Pell Grant及貸款維持的。然後呢,就沒然後了,此人從此失聯了!現在十年都過去了,再沒有他的電話和Email。美國這麽大,隻知道他們在灣區工作,唉什麽樣子的人都有!山東人!
我們並不後悔借錢給他,因為他當時剛來美國不久,舉目無親的,又確實急需要錢付學費,我們差不多是唯一能幫到他的人。隻是沒想到借錢給他,結果連朋友都做不成了。
借錢給人卻害了人,讓他成為背信負義之人,這是不是大困擾?
(積財寶在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