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當作人傑,死亦為鬼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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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白焰:救救孩子——悅悅事件的隨想

(2011-10-24 05:08:57) 下一個



ZT

發布者 HT 11-10-23 09:43

 

兒童是最無辜,又是最無助的,多少大人為了他們而含辛茹苦、舍己奉獻。在中國的廣東,一個叫悅悅的2歲女童卻被理智健全的成年人用車活活壓死。……腦子裏不期然地閃出日本人用刺刀戳死南京兒童。有什麽兩樣?中國人與外國人的不同,戰爭時期與和平時期的不同?不是牽強,兩者具體事件都是蓄意傷害、蓄意致死。悅悅死於中國人之手甚至更殘忍,她幼小的身軀遭到兩輛汽車的四次碾軋!幾天以後,四川瀘縣的一名5歲小孩又被汽車碾壓身亡,據說是反複碾壓。

 

我不知道這些司機是怎麽想的,或者到底把悅悅看成何物,是一個垃圾袋,還是一個動物?在中國人既恨又愛的西方,開車的人寧願停下來哪怕為一隻火雞讓路;在外國人似懂非懂的中國,開車的對人視而不見,且又當“仁”不讓。也許肇事的司機自認為強大,駕馭著在悅悅看來是龐然大物的汽車。弱肉強食是今天中國的生存法則,又是蟄伏於國人心中的崇拜偶像,可是誰來幫助弱者,誰來救救孩子?

 

再說說中國路人,當悅悅倒在血泊之中,18個人路過卻沒有一個伸出救護之手。試想魯迅如果活著,他對此等麻木和冷血會作出何等感想?當年中國人若無其事地圍觀俄國人和日本人槍斃被作為偵探的同胞,那可是在中國的土地上;今天中國人若無其事地從悅悅身邊走過,那隻是幾步之遙、抬手之舉。魯迅感慨道,凡是愚弱的國民,即使體格健全,也隻能做毫無意義的看客。同樣,凡是愚弱的國民,即使理智健全,也隻能做沒有良知的路人。別再用“好人沒好報”來自欺欺人了,悅悅身上明顯的車輪痕跡是駕車犯罪的鐵證,懦弱和自私多少次使正義衝動成為犧牲品。其實,見義勇為早已是天方夜譚,早就被人貽笑。可笑的應該是,何以巨資打造的文明城市不僅沒有使人淨化,反而使人虛偽。

 

我知道“好人反被告”的事情確實發生過,如南京的彭宇事件,但外國好的獎罰製度可以借鑒吸收。比如英國共同法的“好撒瑪利亞人”法則(Good Samaritan Law),該法則來源於《聖經•路加福音》,講的是撒瑪利亞幫助一個被打劫的旅行者,而不顧其宗教背景。以後,英國依此立法,豁免施救者在救助時造成的民事損害。法律就是保護弱者。如果健全的話,法律也應該保護幫助弱者的人。再比如加拿大的“救援義務” 法則(Duty to Rescue),該法則將救援義務法律化,使得見死不救等同於犯罪。救援義務也合乎倫理規範。記得美國倫理界曾經對Killing (殺人致死)和Letting Die(任其死去)展開過爭論,在學者James Rachels看來,這兩者是一回事,即把人推入湖裏淹死和不給繩子搭救而任其掙紮溺死。

 

在中國,兒童大多時隻是概念和統計數字,隻有當孩子是自己的,他才能得到“親人”般的溫暖。羊城晚報記者問一個疑似肇事者:“你現在看到自己的孩子,不會想起被你撞倒的小女孩嗎?”回答是:“我想她幹嘛,她又不是我的孩子”。另據報道,一個有憐憫之心的路人後來打電話給悅悅的父母,抱歉地說:“我不知道那是你的孩子。”孩子一定要看是誰的:熟人的,還是陌生人的――這折射出中國人亙古的等差愛。這種愛由裏向外(家人到外人)、由近及遠(熟人到陌生人)地逐漸減弱,直到消失。當然,中國政府費了不少功夫去提高人們的道德境界,但其宗旨是讓人遵守政治秩序。當權力集中,官員豈能不徇私枉法?當官員徇私枉法,人民豈能不上行下效?禮崩後才有樂壞,故“治之源也,源清則流清”(荀子)。畢竟,道德淪落是政權合法性喪失的結果。

 

由兒童組成的北京天使合唱團唱過一首歌,叫作“守住這一片陽光”。聽上去,這些孩子在歌頌生活,可我覺得這些孩子在央求,他們央求大人們手下留情,不要葬送最後的希望。我們還能留下什麽別的嗎,除了有毒的奶粉、無情的碾軋、耗盡的資源、汙染的環境?救救孩子就是守住這一片陽光,守住這一季燦爛 ,守住這最後一道底線。但願如此,又不敢全信。

(摘自:http://www.cnd.org/my/modules/wfsection/article.php%3Farticleid=30409)

: 白焰:救救孩子——悅悅事件的隨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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