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陽被抓,韓玉臣樂了
薑維平
自從薄熙來倒台之後,遼寧官場就餘震不停,但像如今這樣驚心動魄的消息不斷,還屬首次,兩會期間,先是全國人大教科文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前遼寧省委書記王瑉被雙規,接著是沈陽市委常委、副市長楊亞洲和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陽被抓捕,都使許多人感到震驚,與身處自由狀態的普通不眾不同,目前正在遼寧一所監獄服刑的韓玉臣,不僅激動興奮,而且信心大增:他與加籍港商鍾安平一樣,被判刑之後,一直沒停止申訴,他的家人親友和律師,都十分關注遼寧官場“打老虎”,反腐敗的動向,因為韓玉臣作為前撫順市屬國企撫順特殊鋼集團有限公司的黨委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蒙受不白之冤,他們質疑此案與原撫順市領導王陽有關,韓的“同案”鍾安平說,他對撫鋼的投資文書就是由王陽簽字生效的
不久前,筆者曾撰寫了多篇有關加籍港商鍾安平的文章,大多發表在香港的《前哨》雜誌上,並同時轉發各大中文網站,可靠的消息來源說,遼寧省有關方麵已做為可疑的線索,結合其他徇私枉法的案件,正在進行調查,原東北特殊鋼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現已退休的趙明遠,已進入反腐待查的視線,而現任的領導楊華則自殺身亡,留下一個負責累累的“濫攤子”,韓玉臣說,2002年,撫鋼集團總資產有65億元,而趙明遠任職一把手後,由於其同時兼職東北特鋼,遼寧特鋼,撫鋼股份等多家國企公司領導,采取營私舞弊,貪汙受賄,玩弄數字等手段,在這些企業間變來變去的,化公為私,到了2004年初,等韓上任接手時,撫鋼資產隻剩下27億,由於韓向上級舉報趙的問題,故遭到打擊報複,並牽連鍾安平入獄,他們兩人被遼寧的薄熙來餘黨包裝,誣陷,成了震驚中外的“貪汙犯”。
其實,揭開這一冤案的鎖鑰,一點也不難,早在2013年11月4日,遼寧澤雲律師事務所律師崔永星和遼寧天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王會玲,就曾寫下《關於排除被告人韓玉臣2012年11月1日有罪供述證據一審辨護意見》一文,他們請求法院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雖然法庭再次開庭,但由於受到遼寧強權人物的幹涉,而未能扭轉這一冤案的走向,而且,當地官媒也沒有允許律師聲音的公開表達,因此,至今人們不知道律師為何要激憤地揭露事件的真相,蒙冤的韓玉臣為何要在被羈押期間違心地承認罪行而又翻供。
如同加籍港商鍾安平一樣,韓玉臣也曾被專案人員“外提”逼供,兩位律師說,法庭應當調取2012年8月17日沈陽市大東區看守所和同年8月20日沈陽市第一看守所對韓的《入所體檢表》的原件,根據筆者羈押看守所的經驗,凡是確定“外提”的案件,無一不是冤案,因為除了殺人案件需要指認現場,而必須及時返回看守所之外,其它的無需外出的一般刑事案件,尤其是經濟大案,隻要“外提”,不論辦案者持何種理由,都是為了通過刑訊逼供而獲得所謂虛假的犯罪證據,由於看守所有監控錄像係統和較多的人員往來,辦案人對羈押疑犯用刑比較困難,而“外提”之後掩蓋和偽造證據,就成了徇私枉法者的慣用伎倆,我仔細查看了韓的親屬提供的材料,由人民檢察院的《提押證》看出,“外提”是10月29日,回所時間卻是空白的,而另外的三份證據文字分別是由參與辦案和羈押的國家工作人員撰寫,即,沈陽市第一看守所民警X皓(姓,經查子虛勿有)大連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的於建新,張滿玉等人,不具有獨立性,這些都忽悠不了筆者,假如我不親身體驗過冤獄,不敢妄加評論,像這樣的漏洞百出的所謂“證據”,敢於拿到法庭上麵對律師,並且無視國家有關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而拒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硬要把韓玉臣送進監獄,隻是為了應合遼寧的某位長官意誌,而且,有相當可靠的“保護傘”,而法律一旦生效,再想翻案比登天還難。因為受其牽連的辦案人,包括公檢法司都抱成一團。
其實,律師當時一再強調要法庭審視《入所體檢表》的原件,這是職業行家的要求,韓玉臣自述外提後,剛受過刑訊逼供已是遍體鱗傷,看守所看他奄奄一息,生命危險,拒絕接受,隻好先去沈陽市第一醫院檢查,確認不至於馬上死亡後,才勉強同意他回所,但該體檢表上有韓玉臣身體外傷的文字記錄,並有韓的簽字畫押,假如這一原件拿出,則成為排除非法認罪的依據,故公訴人隻提供大東區看守所一個姓徐的警察醫生的證言,其稱對監舍巡診時未發現韓有外傷,那麽,假如是韓在說謊,為何辦案人要隱匿“入所體檢表”的原件呢?究竟是辦案人銷毀了這一證據,根本沒向公訴人轉交,還是公訴人受到壓力,也故意回避此文字證據?姓徐的醫生是出於本意,還是奉領導之命違心地交差?筆者認為,隻要有關部門派人查找兩件東西即可還原真相,一是找到卷宗裏的“原件”,假如已經銷毀就反證了韓的指控;二是關押韓的監舍獄友的口述旁證,韓稱被打傷後曾夜不能眠而淒慘呼叫,如今,既使是獄友已經刑滿釋放或繼續服刑,都可以找到,一個人的證言存疑,可以多找幾個比對。這些獨立於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的證言非常重要。
同樣的,為什麽要轉看守所,也是一個敏感問題,韓自稱,之所以把他由沈陽大東區看守所轉往市級看守所,是因為他受到辦案人用電棍刑訊逼供,已搞得電擊傷顯現而四肢疼痛,他無法忍受日夜吵鬧,看守所警察廣為流傳此案,故為掩蓋真相,不得不變更羈押場所,而換所時必有傷情記載和他的簽字,2013年11月,代替這些出示在法庭上的,則是複印件,由公訴人提供的沈陽市第一看守所入所體檢表,並注明“此件複印於沈陽第一看守所羈押檔案”,還加蓋了“收押專用章”,韓玉臣及其家人和律師認為,這一表格有造假的嫌疑,第一,沒有傷情的原始記載;第二,不是打印的電子版而是手寫的文書;第三,醫生的屬名不對,《現代漢語詞典》裏沒有那樣的屬姓,在律師的一再要求下,法庭再次開庭審查這份影印件時,它的公章卻又改為“大連看守所”,我的推測是,此案與趙明遠有關,因為他掏空了撫順特鋼的財產,想叫韓玉臣與鍾安平做“替罪羊”,而趙在沈陽公檢法的人脈關係遠不如大連,他由大鋼“金牛股份”的命名而取悅於屬牛的薄熙來,找到多年培植的“保護傘”,而大連開發區原屬“金縣”,是薄熙來的貼身秘書,大連國安局領導車輝(又名:車克民)的大本營,檢察院是薄的徇私枉法的“後院”,因此,由大連開發區檢察院辦案,找大連看守所補蓋公章,並在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了斷此案,易如反掌。
此外,律師們還詳細解釋了,“排除2012年11月1日偵查機關對被告人韓玉臣的訊問筆錄”,這份非法證據的基本辦法和根據,他們指出,韓出所認罪,回所翻供,前後矛盾,從一個側麵顯示了他被“外提”到辦案人駐地受刑的可能性;而空白的還押時間不是一時疏忽,而是深思熟慮;提押證的背麵有辦案領導“曲健”的簽名,表明外提當天沒回所,而醫院的體檢單足證,韓的訊問筆錄是“外提”狀態下形成的;而公訴機關出示的同步錄像和“提押票”以及辦案人的文字材料,都不一致,存在大量的虛假矛盾不實情節,涉嫌造假。第一,訊問筆錄載明第一訊問人是於建新,而錄像裏沒有他的畫麵,而是張滿玉和郝繼紅;第二,訊問筆錄記載的地點是沈陽第一看守所,但錄像的畫麵裏顯示韓的身後有窗戶和窗簾,坐椅靠背是木質與裝飾布拚接,韓與辦案人沒有鐵製護欄相隔,這與沈陽的看守所不一致;第三,筆錄載明訊問時間是2012年11月1日,而錄像播放時辦案人卻說是“11月11日”,因為錄像是對訊問過程的客觀記錄,發生錯誤的隻能是文字筆錄;第四,訊問筆錄載明記錄人是張滿玉,但錄像顯示他雙手沒有打字,假如他在操作,也難於在較短時間裏打滿30頁,而且錄像裏,辦案人沒問的話卻記錄在文字裏,比如,有關鍾安平身份的問題,這些都表明訊問筆錄與錄像不同步,可能是事後偽造的。
今年“兩會”,全國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再次提及“非法證據排除”的問題,實際上,最高法《關於適用刑訴法的解釋》第82條早有明確規定,訊問筆錄有下列瑕疵,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訊問筆錄填寫的訊問時間,訊問人,記錄人,法定代表人等有誤或者存在矛盾的。由此看見,2012年11月1日對韓的訊問筆錄不該在法庭上通過,是某些強權人物,官商勾結故意製造了這起轉移國企資產流失罪惡,嫁禍於人的冤案,此案爭議的產生和形成,折射出遼寧官場在王緡主導下的荒唐,如今,薄熙來及其黨羽的倒台,尤其是原撫順市領導王陽的被抓,都洞開了有關韓玉臣,鍾安平案的不被人知的一角,願國家有關方麵,借機而入,乘勝追擊,堅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司法原則,有錯必究,有冤必伸,接受其家屬對韓案的申訴,還他們以公道,還蒙冤者以自由。
2016年3月31日於多倫多。
自由亞洲電台2016年4月1日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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