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薑維平

1982年至2000年,作者先後任大連日報,新華社大連支社和香港文匯報記者,2000年12月至2006年,作者因揭露薄熙來貪腐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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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重判,王建民案進一步升級

(2015-01-08 14:20:07) 下一個
可能重判,王建民案進一步升級
薑維平
原香港《亞洲周刊》駐中國特派員,著名記者王建民的案件,目前大體輪廓已經明晰,他是被廣東省的貪官汙吏與北京高層的某些大人物互相勾結,虛構故事而關進看守所的,現在,案情進一步升級,不僅延期到明年初審理,並且可能還將麵臨重判,整體觀察不容樂觀,本人密切關注和跟蹤報道此案,並心情沉重地思考媒體人士入獄對中國政治前景的影響,以及對麻煩纏身的香港局勢的負麵效應,有消息人士稱,依據官方指控的罪名和證詞,王建民可能要判五年至十年之間,也可能十年以上,假如真的如此,對習李政改抱有些許希望的知識分子陣營將損兵折將,這不利於黨內改革派,溫和派與持改良觀點的文人進行互動,進一步給中國未來局勢演變厚塗悲觀主義色彩。
 
王建民是美國公民嗎?
 
在海外媒體人士的印象裏,王建民是香港居民,也是美籍華人,我不太了解這方麵的情況,根據以前與其交往得知,他早年從福建省前往美國留學,畢業後自雇做過文化及廣告生意,但自感並不理想,後加盟香港《亞洲周刊》,做過較長時間的派駐中國內地的特派員,走南闖北,交際廣泛,寫了許多有影響力的文章,既結識一些官員,富商,文人,也得罪一些人,與同是特派員的其他人比較,他不太重虛名,沒有出版過自己的專著,倒是對經商更感興趣,故曾與他人合辦過海外中文網站,後因故與創辦人分手,建民仿照“張曉卿模式”,從《亞洲周刊》辭職後,自立門戶,創辦了《新維月刊》和《臉譜》,他做為老板,居住在深圳以及內地,而刊物落戶香港,這有點像文化商人張曉卿,也是最佳模式,因為內地人對公開而全麵的信息求之若渴,港人又有言論和出版自由的空間,故一度建民如魚得水,收入甚豐,但是,這種身入虎穴談“虎”令中共色變的文化致富途徑非常危險,我想,可能是建民過度解讀了張曉卿的成功模式,而忽略了自身的弱點和不足而遭殃的,而且,更為重要的是,他認為自己是美國籍的資深媒體人士,老共不敢對他下手。
 
所以,抓他的官員首先擊中了他的軟肋:他是持“回鄉證”到深圳的,香港身份證和回鄉證的號碼赫然印在一份將要起訴他的法律文書上,並稱他持有“美國綠卡”,而不是護照,這等於否決了他的美籍,這類似於2014年初廣東惠州被判刑的胡偉星,此文書強調:王是2014年5月29日使用回鄉證從香港入境的,這等於宣布當地公安抓他把柄的依據,他是地道的“中國動物園”的弱者,指控他按照“叢林法則”辦案,想整他易如反掌,這和美國沒有一點關係,老美不能幹涉中國內政,想怎麽判就怎麽判,對深圳官員來說,像耍猴一樣。王建民已是被虎豹叼在嘴裏的小羊羔,別看它叫得歡,一點也沒用,泱泱大國“動物園”的法則是“弱肉強食”。
 
被指控為犯罪團夥首犯
 
為了把王建民判得重一些,叫他十年內成為喊不出聲的“啞巴”,深圳的貪官汙吏,絞盡腦汁,煞廢苦心,編造了一個“非法經營”的犯罪團夥,主犯是王建民,成員多達5個,二告是萵中校,三告是劉海濤,四告是許中雲,即,建民的太太,五告是許國才,即,建民的嶽父,因為實在找不到更多的犯罪集團人員,就拿他家人湊數,整出一個經營非法出版物的“犯罪集團”,沒把他三個孩子算在裏麵,可能是年齡太小吧。我認為,這是比薄周時代要惡劣百倍的一起株連九族的冤案,不僅是典型的“文字獄”,而且牽扯和累及多名直係親屬,拚湊和包裝得非常拙劣而卑鄙,王建民的老婆,嶽父至今還“取保後審”呢,而官方正在宣稱周永康的年代已結束,現在卻要開始“依法治國”,而仔細看一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都大相徑庭,因為《憲法》有“言論自由”的條款,《基本法》則強調“一國兩製”。
 
眾所周知,港媒對王建民比較了解,而對萵中校和劉海濤所知甚少,據知情人士透露,萵中校1975年2月22日出生,也是港人,大學文化程度,持回鄉證長期住在深圳,與建民曾為同事,後應聘為事物雜誌公司的董事,而《新維月刊》和《臉譜》都是在港注冊的這家公司出版的,他和建民一樣,都是2014年5月30日被深圳公安局拘捕的,同年7月4日被深圳市檢察院批準逮捕,而之所以在6月1日前抓他們,是因為他們的孩子都很小,都疼愛小孩,可以當夜以親情為利器逼他們就範,比如說,你沒事啊,隻要承認了就可以回去過節,孩子們在家淚汪汪地等你呢,但一旦簽了字,警察立即翻臉不認人,所以,這是一切精心策劃的反人類的踐踏公民人權的典型案件,他是統治中國十年的周永康餘黨最後瘋狂的司法表演,再現了這個年代最黑暗,最無恥,最卑鄙的一角。
 
另一成員叫劉海濤,是1982年9月6日出生的一個河南人,我猜測他可能是建民從作者隊伍裏選得“特約編輯”,他持有中專文憑,據稱曾是一位中學老師,現居住在南陽市少拜寺鄉董港村,官方指控他是事物雜誌的編輯,於6月17日被抓,同樣7月4日批捕,顯然,這是深圳公安在發布有關王建民,萵中校被捕的微博消息之後,自感證據不夠,底氣不足,而故意尋找的另一個所謂“證人”,而建民太太和嶽父被“取保侯審”,則是找一個巧妙的借口,用一把刀子掛在他們頭上,晃蕩著,逼他們閉嘴,實際上,誰都知道,在海外,一般注冊私人公司,都是以家庭成員名義進行的,而家屬未必介入業務,像建民太太這樣的空姐美女,是不了解文化出版業務的,他的嶽父更是如此,相信建民也絕對不會把公司的事告訴他們,我與建民很知心,他是“大男子”主義者,他的家人與此案無關,抓捕他的家人是枉法的,是文革遺風的卷土重來,是周永康,薄熙來,徐才厚“政變集團”的一次猖狂反撲。
 
我是犯罪團夥的“二告”
 
如果說王建民等媒體人士出版發行雜誌是犯罪的話,我自認是“第二被告”,因為,第一,我寫的《薄熙來傳》(未完,因發現抄襲者太多而中止撰寫)第一部分,大約七萬字,是首發在《新維月刊》的前身《多維月刊》雜誌上的,是在薄熙來瘋狂表演的年代公開發表的第一篇批評他的文章,也就是說,他是建民花錢買下的稿件,版權是屬於他的,除了《前哨》經我同意出版了單行本之外,凡是抄襲和變相抄襲的文人,都是不勞而獲,但建民不計較這些,他認為此文推動了中國進步,我們都是“有功之臣”,別的不在意。這說明建民是心胸寬闊之人。我現在也不求功名,隻求中南海高層能放建民一碼。
 
此後,我應建民之約又寫了《王立軍的自白》,《烏小青之死》,《薄熙來檢舉揭發大老虎》等大量文章,全部首發在建民的兩本雜誌上,念及舊情,我知道建民不易,創業之初急需款項,他又好麵子,故一直拖到他被捕前的10月,才與他結清稿費,還是他主動提議的,總之,我與建民的友情不是金錢能衡量的,與其治罪建民,不如通過加拿大警方追逃,把我抓回去,我起得作用比萵中校和劉海濤要大得多,僅僅因為引渡難繞過我而指控他人,是不公平的,不公正的,是無賴的行徑。他們不應當代我受過。
 
早在兩本雜誌創辦之初,建民就多次約我去香港協助他,當然我非常願意,但我因為,第一,2009年初定居多倫多時未申辦難民,永久居留的身份一直懸著,直言吧,我也是“中國動物園”的一“猴”,去港不安全,我無法帶著一種恐懼心理去辦一本雜誌;第二,我不是英雄,我不想再坐牢,那種度秒如年的囚徒生活,我寧可死也不想再體驗,而香港離內地太近,建民曾建議我每隔幾個月持加國“綠卡”去澳門簽證,但我了解澳門,那是珠海的延伸,它比珠海還“朱”,真的太可怕,因為我的軟弱和自私,使我免除了災難,但我在建民被捕前一周,沒有嚴厲地奉勸他從內地回港,至今深感內疚,我真的是不夠兄弟,我僅僅是提醒了他幾句,未能在生死關頭,站在他的一邊救他,是我一生中無法原諒自己的過錯,每當我想到2001年初,四處奔波的太太去香港求見建民,他的重義氣,講感情,他的無私幫助,以及以後長達多年的為我冤獄的呼籲,都令我及家人刻骨銘心,我無法想象,建民能在“動物園”裏,做為一個文弱“羊羔”,如何忍受虎豹“土狼”對它的淩辱,所以,一旦建民重判入獄,我將有所行動,要讓深圳的貪官汙吏付出代價。
 
是的,我有足夠的證據自證我是“二告”,就《王立軍的自白》來說,流傳甚廣,影響較大,讀者花費半個小時就讀完了,但除了建民,無人知道我付出的勞動,有何等艱難,我清楚地記得,那一天建民向我約稿,講了有關王立軍案的主題構思,他說,你了解薄王,會寫評論,又寫過文學作品,寫一個帶有文學色彩的故事最好,這話像電光石火一樣,點燃了我的激情,我問何時交稿,他說,明天早上,我立即著手,太太去上班,我坐下來寫,等寫完了,正在修改,突然太太回來了,我嚇了一跳,很是驚訝,問,你遺忘了什麽,剛出門就回來了,她笑了,說,我已下班了,現在,是晚上六點,原來,我一下子寫了九千字,早午都忘了吃飯,我高血壓的病情就是這一天加重的,那時,我和建民從未談及稿費標準,我真的需要稿費,但我更想讓薄王倒台,我真的無法認同建民是罪犯,也真的認為我自己是同案。因此,把建民關進監獄的人,也把我的精神和思念關進了大牢。
 
精心編造的“文字獄”
 
深圳警方在一份法律文書裏,自稱是在5月28日在偵查工作中發現王的“非法經營”行為,並煞有介事地說是“根據群眾舉報”,29日抓了王和萵,是在深圳,6月17日派人到河南抓了劉,這有點像當年的胡風案,隻不過變了一個借口,過去叫“反革命”,現在叫“非法經營”,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目地,竟興師動眾地去河南省去抓一個教師,真的荒唐透頂,我在深圳呆了許多年,知道那裏貪官橫行,假貨泛濫,經濟秩序混亂,坑蒙拐騙,故事遍地,如果追究“非法經營”活動,根本輪不上建民,為什麽公安不管不查呢,卻放下“西瓜”,去找一個“芝麻”,而且這個“芝麻”還是香港的,原來,《新維月刊》和《臉譜》雜誌,揭露了廣東省貪官汙吏的醜聞,使他們擔心自己在廉政風暴中落馬,故先下手為強,編造了“非法經營”的王建民案。
 
那麽,警方是如何指控他的呢?所謂的“起訴建議書”是這樣寫的:2013年7月18日和2014年3月13日,王建民分別注資成立事物雜誌公司的子公司臉譜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10月開始以事物雜誌公司,臉譜出版有限公司等公司名義,在香港先後發行《新維月刊》和《臉譜》等出版物。我想,這可能是警方筆誤,把2014年寫成2010年,可見對一個人的判刑指控多麽草率,連日期都搞錯了,這些先不論。
 
警方接著說,王建民負責出版物的編輯出版,發行等統籌工作,萵中校在深圳的住所負責編排,封麵設計以及文章撰寫等工作,2011年7月開始,劉海濤在深圳由萵中校應聘(又一筆誤,應是“招聘”),成為萵的助手,在我國境內協助萵中校從事上述出版物的編輯工作,王和萵以每千字百元的標準支付劉報酬,萵和劉將編好的文章以及設計封麵,以文件圖片形式通過互聯網提交王審核,再發到香港某印刷廠進行印刷。我認為,這段話已撕破了警方的謊言假麵具,既然是經過互聯網傳稿,那麽,依據國內封網和監控情況,現代化科技手段高超的深圳公安,國安早對王建民了如指掌,而所謂“5月28日發現此案”,純是胡編亂造,也就是說,以前沒抓他,是因為他的雜誌還沒刊出有關廣東官場的“黑幕”文章,寫寫薄熙來,臭臭王立軍,他們不在乎,可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麵對“非法經營”,而一旦觸及到他們自身的利益,立即變一副凶神惡煞的嘴臉,不抓則已,抓了就要一棍子打死,他們指控,2012年9月至2014年4月間,《新維月刊》實際銷售額為163,997冊,金額港幣4,532,427.12元,《臉譜》實際銷售額為120,347冊,金額為港幣3,265,525,44元,《新維月刊》和《臉譜》等出版物出版發行數量共284,344冊,銷售金額為港幣7,797,952,56元,萵中校的違法所得50萬元,劉海濤違法所得10萬元。
 
總之,警方指控他們涉案金額巨大,也就是說,由此比對《刑法》有關條款,王建民可能要判10年左右,這是一個經過包裝後顯得多麽可怕的案件。他們把“一國兩製”拋到腦後,把人人都知道的“香港報刊,內地讀者”的事實,硬加到建民等人頭上,變成了一個在港注冊,在內地經營的案子,實際上,由於內地與香港政治體製不同,信息流通的差異,幾乎所有的港媒,不論親中還是反共,或是貌似中庸,都以大陸讀者為主要消費群體,以內地為“主戰場”,如果說,王建民“非法經營”,那麽,親共的《大公報》,《文匯報》,《香港商報》以及《鏡報》雜誌,《廣角鏡》,《紫荊》都是“合法經營”的嗎,如果親共的,講甜言蜜語的陣地叫“合法經營”,批評中共的,或溫和地批評的媒體,就叫“非法經營”,就是“兩個標準”,這是不公平的,而且,把雜誌出版發行的總數說成是“非法經營”所得,也不符合行規,因為每本雜誌給發行商或代銷書店都是要付費的,有的還是五折呢,怎麽可以一古腦地都算到建民等人頭上呢,連這種最起碼的常識都不顧,故意誇大虛構數字金額,寫在起訴建議書裏,這不是要置嫌犯建民於死地嗎?我查閱了“非法經營罪”的條款,是有一段專講“非法出版物”的,如果深圳檢察院支持公訴,深圳法院也這樣判決,那麽,建民活著出來的希望就非常渺茫,因為他與我不同,我2000年底進去時才四十多歲啊,火力旺著呢,而建民如今已經61歲了,一個年過花甲的老人,餘生有限,再羈押10年,可能家破人亡,妻離子散,而他根本就“屁罪”沒有,不僅沒罪而且有功,他首發《薄熙來傳》沒功嗎?如果沒功,整薄就是權力內鬥,這不是打中共高層的耳光嗎?
 
抓了先生,再欺騙太太
 
據我所知,建民以前在《亞洲周刊》工作,曾因為一次危險的采訪報道,而被某市警方抓進看守所呆了兩天,由上級領導求情而獲釋,所以,建民對牢獄有過敏的反應,類似我這樣的港媒記者,往往被一些人誤以為有什麽背景,在上個世紀與其初識時,他也對我有故慮和警惕,記得建民說過,我們做記者的,千萬不要看“機密文件”,實際上,我不是黨員,從來不和任何“文件”發生關係,我的采訪來自第一手材料。相應地,建民以為避免接觸“文件”就躲避了刑事指控,他忘了公安的整人借口會很多,用“非法經營”治罪更巧妙,比所謂“國家機密”還要厲害,上一次是短短的兩天,這回可能會很長,這是他始料不及的。
 
對建民太太,更是蒙受的一次大災難,建民太太原為空姐,因一次緣分而成婚,此前他單身相當長一段時間,恰逢我事業頂峰之時,因工作忙與建民私下交談不多,對其家人情況不甚了解,但2006年我出獄後與他們重逢,則發現他們相敬如賓,情投意合,但與建民比較,愛妻對新聞出版業是隔山的“外行”,建民與我性情類似,不太與家人談及工作,所以,我不相信許中雲會卷入此案,她最多是應盡妻子的義務而已,深圳警方故意當著妻小的麵抓捕建民,是培育世代冤仇,使公安涉案人員有斷子絕孫之憂,他們不知做惡必有報,竟在起訴建議書裏稱,許中雲明知《新維月刊》和《臉譜》未取得國內刊號,不許在國內銷售,依然通過王建民的深港兩地牌車,將雜誌秘密運至我國境內,存放在犯罪嫌疑人王的住所,王以電郵,電話等方式,接受陳國葆,陳國明等境內人員的訂購,然後由許中雲通過順豐快遞公司進行郵寄,並使用許國才在平安銀行深圳分行開設的賬戶收取訂購費,合計金額66,182元人民幣。
 
至此,我已經知道了,王建民的所謂“非法經營”罪行不過如此而已,就金額來講,還不及薄熙來在法國的一棟別墅值錢,貪官汙吏們可以動動嘴,喝喝酒,講講廢話,玩玩小姐,不費吹灰之力,就斂財無數,甚至以噸位計,港媒文人冒風險,熬心血,寫點小稿,發點小雜誌,賺點小錢養家糊口,不但受不到同情和獎勵,而且還被貪官千方百計地加上重罪,為了整死王建民,奉高層貪官之命的深圳警察,在《起訴建議書》裏稱,王,萵,劉,許等人在我國境內從事非法出版物的發行,經營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25條,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0條之規定,現將此案送審起訴。
 
我分析判斷,建民剛被抓時,可能不相信公安對他敢動真格的,態度堅挺,後來感到絕望,一度抵觸情緒較強,不與專案人員配合,但整人經驗豐富的公安換了軟的欺騙的一手,立即打垮了建民,他天性善良,輕信,易受感動,他看不透惡人,觀摩完警察到建民家中拍攝的有關妻小的錄像,再用親情揉搓他的心靈,外加治罪嬌妻的恐嚇,估計最終建民的精神崩潰了,總之,誘供,騙供,變相的刑訊逼供,使公安完成了上級交給的任務,又一起震驚世人的“文字獄”誕生了,又一個文人家庭溫馨的夢想破碎了。是的,就是這樣,不理會文人的善意勸告,中國也許正在急匆匆地走在通往社會動亂的路上。
 
2014年11月24於多倫多大學梅西學院。
香港《前哨》雜誌2015年1月號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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