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薑維平

1982年至2000年,作者先後任大連日報,新華社大連支社和香港文匯報記者,2000年12月至2006年,作者因揭露薄熙來貪腐而
個人資料
記者薑維平 (熱門博主)
  • 博客訪問:
正文

重慶法院向“錢”看,激化社會矛盾

(2014-11-03 12:26:28) 下一個
重慶法院向“錢”看,激化社會矛盾
薑維平
對重慶來說,眼下當務之急,是借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法治國”的東風,啟動案件重審的機製,清理薄熙來當政時遺留下來的堆積如山的冤假錯案,盡快釋放類似李修武等人的所謂“黑老大”,給民企經濟注入強心劑,但是,在薄王餘黨黃奇帆,張軒,錢鋒等人的力阻下,法院反其道而行之,不但鼓勁與中南海對著幹,千方百計地幹擾錯案重審,而且故意激化社會官民之間的矛盾,製造一些新的荒唐可笑的案件,唯恐山城不出亂,近日重慶地方法院在潼南縣,搞出一起針對弱勢群體的案件,並由官媒大肆渲染,就是其中最有說服力的一例。
重慶媒體報道說,潼南縣的8位村民,一年前在當地的河道裏挖出一根烏木,賣得19.6萬元,大家分享這筆數額不小的意外之財。如今,當地財政局將他們起訴到法院,要求他們返還這筆錢。日前,法院一審和二審都判決村民們還錢。原來,2012年10月下旬,潼南縣前進村民王某在涪江河內的淤泥中,發現了一根烏木。他將此事告訴了同村的匡某等8人。當年11月份,9人用匡某的挖掘機一起對烏木進行了挖掘打撈。經測量,烏木長約30米。
在中國,由於周永康把持政法委大權長達十年,公檢法成了“自留地”,冤假錯案漫山遍野,上訪者不絕如縷,重慶更是世界聞名的重災區,薄王倒台後應當大量處理“民告官”的案件,並應支持草民獲勝,這才能佐證法院重判薄熙來和王立軍是英明的,公正的,但情況剛好相反,至今為止,沒聽說哪個重慶老百姓把當官的告倒了,包括薄王的一些餘黨。我經常瀏覽重慶的媒體,大部份時間都是心情鬱悶的,現在,又來一起廣泛宣傳的“官告民”的案件,竟因區區的十幾萬小錢,興師動眾,貽笑大方。我真的想不通,薄熙來,王立軍搞“唱紅打黑”運動,不論是“唱”的,還是“打”的,揮霍和浪費了國家多少錢,多少個19萬啊,各級公檢法借“打黑除惡”,撈了數以千億計的民脂民膏,為什麽法院不受理這方麵的糾偏案件,卻拿雞毛當令箭?沙坪壩區法院的院長郭某製造了李修武案等多起冤假錯案,罪大惡極,臭名昭著,為什麽不立即抓捕判刑,卻高升了官職?周永康的心腹,重慶高院院長錢鋒與李東升的官曆如出一轍,明顯是周的布局棋子,卻久留山城,他正經事不幹,卻支持下級法院搞這些針對窮人的惡案,天理何在?公平何在?希望何在?
從官媒披露的信息看,這幾個貧窮的村民,是翻山越嶺摔倒了,撿了個“金圓寶”,在一個偶然的機會,發現那根烏木的,並且忐忑不安地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請示,它由於不屬於文物,當地文物管理所接到匡某等人的報告後,未予以收藏。所以,9人聯係買家,在12月份將烏木賣了19.6萬餘元,其中,發現烏木的王某和挖掘機機主匡某各分了約4.9萬元,其餘7人均各分得1.4萬元,開挖掘機的司機分得300元。去年1月16日,其中一人將所分得的1.4萬元上交給當地財政局,其他8人沒有上繳。
在我看來,他們都不應當上繳,第一,它不是文物,烏木與古董不搭界;第二,草民已報請上級批準,拿錯了也不承擔責任;第三,草民沒錢,想生活過得好一點,撿一個“金圓寶”按勞分配理所當然;第四,法院應當糾偏的冤假錯案太多了,多得浩如煙海,比如,李莊案,李俊,李修武,台仕華案,黎強案,曾智強案,樊奇航案,等等,與其比較,這點小錢案算“神馬”東西,錢鋒操控的各級法院,還在沿用周永康路線,他們不糾正薄王的惡法,卻無為地消耗國家人力,物力,財力,浪費司法資源,丟掉“西瓜”撿“芝麻”,犧牲公平正義,再一次利用法院的強製執行權而搶奪老百姓的血汗錢。
反複讀過有關文章,我還看到媒體配發的幾張照片,可以想象現場的情況,原先沉睡在涪江河裏的巨大烏木,重多達兩噸,長達30多米,把它打撈出來,還利用了挖掘機和大卡車,費時費力費腦筋,村民吃了不少苦,流了不少汗水,還要拜衙門,找客戶,這一切很不容易。照片顯示,村民們著裝樸素而簡單,站在水裏的眼神充滿期待,毫無疑問,烏木凝結著他們脫貧的夢想,流淌著村民的眼淚和熱汗,也就是說,多少人是用這筆意外之財,給孩子支付了學費,給親人補交了醫藥費,給兒女們增加了口糧,或許還有的人,支付了等待已久的嫁妝,等等,這叫“官不幫天幫”,老天爺有眼救窮人啊。
但是,天有不測風雲,重慶有不盡惡法,奇怪的是,烏木丟在河塘裏任時光流逝令其無所作為,官員不違法,還心安理得,但村民打撈賣錢卻受罪,這是哪家的法律?此事一波三折,叫村民把吃進肚子裏的“肥肉”吐出來,令他們憤懣,而告發他們的,恰恰是曾浪費國家財富的貪官汙吏:不久前,縣財政局將匡某等8人起訴到潼南縣法院,要求他們返還賣烏木後各分得的錢款共約18萬元。縣財政局稱,烏木是在河道中發現的,其所有權應歸國家所有。匡某等人認為,烏木屬於國家所有沒有相應依據,即使所有權歸國家,也應支付打撈及看管期間支出的費用。雖然,村民站在理上,但由於法院靠地方財政撥款,豈能靠在窮人一邊?
筆者認為,如果是國家明文規定的一些貴重文物,當然草民發現也必得充公,烏木卻另當別論,但潼南縣法院一審認為,烏木形成於大自然,屬於自然資源,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屬於集體所有的範圍,它屬於國家所有。因此,縣財政局作為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要求匡某等人返還分得的錢款。這種判詞好像有點道理,但烏木再大,也不過是獨立的一件,發現它不具有必然性,多有偶然性,並多年浸泡在河水裏,如果不是草民火眼金睛,不惜汗水,又能找到買家,它就默默地沉睡在水裏,慢慢地朽爛,這一點也不耽擱當官的吃喝玩樂,而它一旦上岸,體現出經濟價值,立即官員眼珠閃亮,手心發癢,何不拿來獨吞?我看,何謂“國家所有”?在“官本位”的重慶,這種假公濟私的“所有”,就是當官的所有,財政局長得到某一市領導的一個條子,就能冠冕堂皇地吃掉這18萬,往昔薄熙來發紅信,編經典,唱紅歌,就是這麽幹的。難怪王立軍喜歡吃的窩頭多達18種,頓頓飯皆由陳雲原先的廚師掌勺,其窮奢極欲令人發指。從這一案例可見,薄王“打黑”把潼縣搞得窮的不得了,村民賣烏木的區區19萬多元,成了一筆巨款,還得動員法院巧取豪奪,供其消費,不在乎天下人笑話。
為了遮人耳目,顯得“公平”,法院盡露虛偽,官媒報道說,一審法院還認為,村民挖烏木時,匡某使用自己的挖掘機進行挖掘,其他8人也進行了打撈和看護,因此,應扣除挖掘、打撈及看護期間的勞務費、誤工費等。法院認定匡某應得挖掘打撈費1萬元,其他人各得打撈看護費8000元,並據此判決匡某等人還錢。但我認為,這是典型的一起錯案,它判決的基點是政府見錢眼開的立場,故容易得出“擅自出售處理應當承擔責任”的荒謬結論。
實際上,當一審判決後,上級法院依然有機會挽回惡劣影響,但在錢鋒控製下的地方法院都穿一條“唱紅打黑”的“紅褲子”,不因薄王入獄而改變“強盜思維”,媒體說,匡某不服,向市一中院上訴。他稱,烏木被發現後,他提供挖掘機和裝載機在河道中連續工作近一周,他應獲得4.9萬元的打撈費。匡某還稱,烏木應認定為無主物,按照先占原則,應歸王某等人所有。但市一中院審理認為,烏木的自然屬性決定其不具有人應當認領的可能性,因此應歸國家所有。匡某等人將烏木打撈起來後,應當送至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卻擅自出售處理,應承擔相應責任。日前,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一判決,使瘡痍遍地的山城重慶再一次蒙羞,如同薄王時代一樣。
由於此案爭議較大,媒體在報道此案時,還引用了所謂的“重慶晚報新聞律師團”成員、合縱律師事務所魯磊律師的話,他認為,按照《民法通則》第79條“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以及《文物保護法》第5條我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的規定,除本案中的烏木外,隻要是從山林、河流等歸國家所有的地方挖掘出的任何有價值的埋藏物,例如陶瓷等工藝品、字畫等藝術品、手稿、圖書、銀元寶、銅錢幣,以及具有價值的化石等古物,都歸國家所有。市民上報或上交後,文物保護部門將予以適度獎勵。
但我認為,烏木不等於陶瓷等古董,《民法通則》的第79條是籠統而寬泛的講法,難以具體操作,當以《文物保護法》的第5條為準,而這一條未及烏木,既然法無規定,就應當撤銷一審判決,而且,更為重要的是,除了尊重司法條文之外,還應考慮社會效果,像村民之類的人都是掙紮在社會底層的草民,不用說像穀開來那樣吃“冬蟲夏草”,可能連溫飽都難以解決,如果他們有的人是黃奇帆的“妹夫”,或錢鋒的“大舅哥”,張軒的“表弟”,根本就不會去下河挖烏木,在家躺著,玩玩“愛泡”就能財源滾滾。總之,渣滓洞邊的屁民是多麽地卑微而可憐,僅有的一點意外驚喜的勞動成果,被官員操控的法院一下子剝奪了。
依據善良人的觀點,對於勞苦大眾,當官的不幫忙,他們自己千辛萬苦,忙乎一周,戰勝河水,找點小錢,法院應當理解他們的心情,體恤他們困苦,支持他們發家致富,保護他們的18萬,這樣有利於縮小兩極分化,緩解社會矛盾,增加正能量,但現在卻恰好相反,把這9個熱愛生活,勤勞致富的村民深深地得罪了,已經花了的錢再收回,誰心裏好受?那怕當時請示時,財政局的官員能放個響屁也罷,這事後翻臉,強奸司法的惡行類似薄王,充分體現了專製政權的本性,村民們鬥不過法院,自認倒黴,但想必以後心裏不爽,對社會鬱結仇恨,因此,維護社會穩定的法律再次傾斜了,把燃燒的地火推向山穀裂崩的邊緣,對此,難道全國最高人民法院聞知此案,不應當立即派出垮地區的巡視法庭糾正此案嗎?
2014年10月30日於多倫多大學梅西學院。
自由亞洲電台10月4日首發。
更多文章請看個人網站:
轉發請注明出處,聯係作者:pwj1955@gmail.com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