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輕判,孫政才玩弄“平衡術”
薑維平
麵對薄熙來,王立軍留下的冤假錯案,執掌重慶地方大權的孫政才原本應抓住機會做點大事,說是司法獨立,實際上重慶的法院敢不敢糾偏,全在號稱下一代中共核心接班人之一的孫政才有沒有遠見,公心和魄力,故他應當借薄王死敵李克強到訪的東風,大舉清算薄王餘黨,甄別和平反一些有關民企“黑打”的冤案,特別是對徇私枉法的警察應當重判,但情況正好相反,草草開審的所謂“三警刑訊逼供案”卻令人失望地放了一個空炮,不僅重罪輕判,而且當庭下判決書,匆忙走過場,成了司法審判史上的笑料,筆者認為,這是重慶“地頭蛇”黃奇帆和“外來戶”孫政才等人應付上級檢查,忽悠被“黑打”坐牢的受害者及其親友,攪亂關注者的視線而搞得平衡術。
據新華網重慶報道,重慶市大渡口區法院5月13日開庭審理長壽區三名公安民警涉刑訊逼供案,法院當庭宣判。首先,應當肯定,這是重慶自薄熙來倒台後開審的第一起有關警察職務犯罪的大案,不論怎樣,都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典型案件,它透露的信息是,習李承諾的“依法治國”能否落實?如何評價“唱紅打黑”?如何處理薄王徇私枉法而留下的大批冤假錯案,重慶公檢法能否重塑形象,老百姓有無希望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等等,因此,它的意義非常重大。
在這之前的4月2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到訪重慶,雖然他考察萬州港及長江黃金水道,還到此地檢查三峽移民安置和就業情況,官媒大肆報道他的有關經濟改革的言論,但筆者相信,他一定也督促當地法院,對“黑打”冤案進行重審,和處理警員刑訊逼供等問題,隻不過官媒不便公布而已,就李克強本身來說,他早已對薄熙來非常反感,不論是出於派係內鬥的考量,還是基於“以法治國”的願望,李克強應當是真心實意地要求平反重慶冤案的,當然也要追究公檢法司一些公務員徇私枉法或刑訊逼供的問題,因此,重慶地方官忽然開審這次案件,首先是為了堵住上級領導的嘴巴。
善於搖唇鼓舌,耍兩麵派的黃奇帆和張軒可以說,你看,過去在“兩會”上曾承諾的話“錯的糾正,對的堅持”,我們正在兌現啊,對“黑打”的警察絕不護短,這不開審了嗎?與此同時,想當“甩手掌櫃”的玩平衡術的市委書記孫政才,既不想得罪黨內左派,也不想激怒右派,他想下一屆與胡春華比拚,卻看不透未來時局,故也隻能左右討好,八麵玲瓏,玩點“花架子”,搞點平衡術,尤其是“團派大將”李克強總理到訪,必須給他一點麵子,所以,經過仔細思慮,便選擇一個區級法院玩起了“小把戲”,三個名不見經傳的小警察成了可憐的木偶和道具。
官媒報道說,據檢察機關指控,三名被告人原係重慶市長壽區公安局民警。2011年7月,長壽區公安局以呂某涉嫌犯罪對其立案偵查。苟洪波負責審訊工作,其授意、指使但波、鄭小林等民警采取刑訊手段逼取呂某口供。經鑒定,呂某損傷程度為重傷。案發後,但波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請讀者注意這段話的幾個要點,一是時間上已證明案件發生在薄王亂法的年代,雖然沒公布受害人呂某的私人信息,但可估計是一位民企大老板,因為王立軍抓人都是奔著“錢”去的;二是呂某已是重傷,也就是說,人證,物證都是確鑿的;三是苟洪波是另兩人的上級,也就是說,這是有組織的群體性犯罪,他們僅是當年薄王搞得270個專案組7000多個成員中的幾個人。
顯然,這絕對不是“黑打”時類似案件的全部真相,隻是官方精心選擇的幾個“替罪羊”,請問,苟洪波的上級是誰?是郭衛國,還是王立軍,如果沒有他們上級的領導“薄騙子”撐腰,他一個小小的區級公安民警敢把呂某打成重傷?難道他沒讀過《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要明白,這可不是社會上兩個人打架鬥毆,也不是一方對另一方的等同份量的傷害,更不是過失犯罪,而是他代表著國家的公權力在執法犯法,肆意枉為,近年來,專案組刑訊逼供的罪行也被揭示出很多,《李修武獄中家書》就有細節描述,警察把毫無自衛和反抗能力的犯罪嫌疑人,綁在“老虎凳”上所進行的令人發指的犯罪行為,已臭遍全世界,如此之大的惡性案件,它的“一審”怎麽能夠在一個區級法院起步呢?
不知要臉的地方官媒,被黃奇帆等人操控,是這樣報道的:法院審理後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當庭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取得被害人諒解;但波係自首;鄭小林犯罪情節輕微。對三名被告人可分別依法予以從輕、減輕和免予處罰。對此,我想質問孫政才和黃奇帆,你們把《刑法》拿出來看一看,“刑訊逼供罪”是根本不適合於緩刑的,它不是類似“重婚”等的輕微犯罪行為,而是不可饒恕的大罪,孫政才領導下的法院開了一個自嘲法律的先例,警察打人沒事,可以象征性地判個“小刑”,像貓撓癢癢一樣,撓一下,回家養老,這是神馬混蛋邏輯,這是對國家法律的公然踐踏。
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 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刑法
第九十四條稱,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 工作人員。顯然,苟洪波等人的所作所為正好適合此條款的規定。再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是如何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毫無疑問,象苟洪波等人這樣刑訊逼供造成嚴重後果的,最輕也要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說,一審應當在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之所以選在大渡口區級法院,就是說,地方官從一開始就要玩“虛”的,鑽了中國法院“二審終審製”的空子,他們要把這一敏感案件,限在本市範圍內草率解決,一審在大渡口,二審必在市中法,這都是在孫政才和黃奇帆的手心裏。狡猾的地方官,既給李克強一個“甜棗”吃,也想遮人耳目,混淆視聽,既安撫呂某及家人,也討好警察,所以,他的決策者已經涉嫌瀆職罪,應當法辦,因為苟洪波利用公權力打人,打成重傷殘,理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依我的觀點,他們的案件一審應在市高法,二審應在全國最高人民法院,或異地審理,否則,就不能維護法律的權威,就不能杜絕目前愈演愈烈的刑訊逼供之風,也不能給老百姓“依法治國”的信心。
然而,官媒報道說,據此,法院當庭宣判,苟洪波犯故意傷害安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但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鄭小林犯刑訊逼供罪,免予刑事處罰。由此,讀者看到了重慶地方官重罪輕判的肆意枉為,是多麽地蔑視法律,與薄熙來同出一轍,顯然,苟洪波等人不在乎,判完就回家了,沒受到任何懲罰,尤其鄭小林還被免於刑事處罰,這是神馬兒戲?旁觀的警察以後都會繼續刑訊逼供,因為沒事嘛。而且法官還可以送人情,他們對被告人說,你看,原本是要重判的,我們如何如何幫你,立即,苟洪波等人感激涕零,也許還要送禮呢。
這一醜陋的走過場的“玩法”審判,象孩子們玩得“蹺蹺板”,需要兩極“平衡術”,是誰導演的呢?導得如此“完美”:警察打傷民企老板,既是投案自首,又能得到受害人的諒解,刑訊逼供致人重傷,還能弄個緩刑和免刑,如此重大複雜的案件一天就火箭式審結,且當庭宣判,變戲法式地“短平快”,玩得爐火純青,令我目瞪口呆,可以推測幕後的“大導演”,從開場到結束,每一個細節都凝聚著一個字:騙。如果渝中區的警察周渝早知道就不必自殺。但他們忘了一個普世真理,法律涉及每一個人,涉及千家萬戶,更關係到官員自身的安危,薄熙來由盛而衰就是一個典型的注解故事,他大肆亂法卻自食惡果,孫政才,黃奇帆,張軒等要職大官,必將絆倒在自己玩的“小把戲”中。
2014年5月16日於多倫多大瀑布。
自由亞洲電台6月2日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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