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薑維平

1982年至2000年,作者先後任大連日報,新華社大連支社和香港文匯報記者,2000年12月至2006年,作者因揭露薄熙來貪腐而
個人資料
記者薑維平 (熱門博主)
  • 博客訪問:
正文

重慶平反冤獄,應從李修武案開局

(2014-01-26 08:46:00) 下一個
重慶平反冤案,應從李修武案開局
薑維平
薄熙來倒台後,重慶留下了巨大的財政赤字和思想混亂,以及堆積如山的冤假錯案,先後履新的地方領導人,從張德江到孫政才,始終把精力放在人事調整上,還沒有抓住“象鼻子”,俗話講,萬事開頭難,重慶的問題很多,最主要的是薄熙來徇私枉法的劣行未受治裁,如果孫政才真的想做出點成績來,就應當勇敢地直麵近年來薄王亂法留下的積案,無疑地,“唱紅打黑”是周永康,薄熙來政變集團上演的一出前奏曲,如果不是“王立軍事件”使他嘎然而止,那麽,現在的中國就會發生“二次文革”的人間大劫難。早在2011年筆者就發表了題為《薄熙來發動軍事政變》一文,該文上網沒幾天,胡錦濤就匆忙中斷在美國的訪問回到北京,當時有人說我是對薄有成見,小題大做,現在,可能不再有人這樣認為。同樣地,今天,不平反遭受“黑打”的民企老板,還他們的以司法公正,孫政才講得天花亂墜也沒有,因為民企老板會認為政府又在花言巧語地“養肥豬”,最終還要被殺掉,這正是移民潮和中國海外購房熱的原因之一。
近日,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的孫渝張陽律師,接受李俊哥哥李修武兒子李占魁的委托,擔任該案的申訴人代理人,他們已向重慶法院提交了相關文書,這些材料,給重慶領導人指出了平反冤假錯案的路徑,但目前還沒有引起當地官員的重視,法院也沒有受理,我認為,抓住李修武案的申訴,開啟重慶的新局,是事半功倍的大好事,孫政才與其捧著燙手的“山芋”瞻前顧後,不如指令法院重審李修武案,撤銷李俊的通緝令,樹立中國民企的榜樣,舉一反三,發展經濟。
因此,盡管我已經發表了大量類似文章,但依然有必要再次奉勸孫政才,黃奇帆等人,關注重慶冤假錯案是工作之重,它牽一發而動全身,搞好了,一俊遮百醜,他們應當仿照薄熙來案庭審的模式,用微博或直播的方式,讓海內外讀者知道事實真相,該平反的一定要平反,該賠償的一定要賠償,然後再抓經濟和民生工作,就會迎來民企的大發展,市場的大繁容,唯其如此,這兩為律師的申訴狀,具有提綱挈領的作用。重慶消息人士說,過去薄王在位時,高壓使許多律師噤聲,現在大局已定,兩位律師有充足的時間,查閱本案卷宗材料,會見服刑人員李修武,並在進行必要調查的基礎上,形成完整有力的文字,就本案存在的若幹值得關注的焦點問題,提出辯護的意見。
 民企等同於“黑社會”?
根據薄王時代的沙坪壩區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書:重慶金得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皇冠”歌舞廳等均係李修武與李俊共同出資成立,李修武在該公司的股東身份,成為他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者”的依據。按照判決書的邏輯,另一個虛擬組織,即“黑社會性質組織”,莫不“以公司化運作為掩護”,公司是“合法的外殼”,二者的人、財、物是高度統一的。於是,公司的股東便順理成章地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者”,而部分員工自然也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他們的行為也成為實施有組織犯罪的一部份。
重慶的兩位律師指出,李修武的入罪,並非因為他的行為和具有某種顯赫地位或特殊威望,而僅僅因為他具有股東身份,最終他被認定為“對該組織的活動有實際控製的能力和客觀行為”,從而“應對該組織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如此,厘清李修武股東身份的由來,甄別他股東身份的真偽,便成為本案繞不過去的一個基礎性問題。所以,律師找到了工商登記檔案。
根據檔案記載的內容顯示,自1996年始,李修武在金得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實體分別持有不超過2%的股份,及至2009年,李修武更在俊峰集團持有51%的股份,成為該集團登記在冊的第一大股東。唯其如此,它成為了原生效判決,即認定李修武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組織賣淫罪、非法經營罪、隱匿會計憑證罪的重要的、甚至也是唯一的依據。律師指出,在二十一世紀的中國,竟然有人會因某種身份被判數罪坐牢,這其中的荒唐和離奇,實難以法理和常情所能揣度。
李修武是“假股東”
《公司法》第33條第2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法律界普遍認為,這一規定是立法上確認“隱名股東”的雛形。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5條的規定,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不是有限公司的股東。但公司法確認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關於由名義股東出麵行使股權、由實際出資人享受投資權益的合同約定有效。換句話說,隻要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均認可代持股法律關係的成立,則所謂登記在冊的股東,不過是替他人做嫁妝的角色,並非真正的出資人。
重慶兩位律師指出,本案中的李修武,正是這樣一個虛假的、形式上的所謂“股東”,而真正的股東,亦即實際出資人,是他目前正在流亡的弟弟李俊。雖然,二人並未就代為持股關係簽訂書麵合同,但是,不僅李修武在法庭上和申訴中多次澄清了這一事實,李俊更於2012530日寫給時任重慶市政法委書記劉光磊的書信中印證了這一點。毫無疑問,代持法律關係的存在與否,最具發言權的是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如果說,當初審理本案時,因犯罪嫌疑人李俊的缺位導致這一重要事實無從印證,那麽,在事隔兩年之後的今天,由於有了李俊的說法,要查明此一事實,已非難事。
據稱,李修武在偵查階段的7次供述中,非但沒有提及為李俊代持股份的事實,反而聲稱自己是俊峰集團等公司的唯一出資人和實際控製人,他是這麽講的:“為了鼓勵弟弟能夠更好地工作,同時也是為了幫助他,我將俊峰集團49%的股份劃到了弟弟李俊的名下,致使單從法定意義上對於整個俊峰集團的股份而言,我占有51%的股份,李俊占有了49%的股份。這種明顯胡言亂語的供述,非但與工商登記的股權結構相悖,更與李修武為李俊代持股份的事實嚴重衝突。如此吊詭的供述,究其原因,正如李修武事後所述,是偵查人員連續144個小時對其刑訊逼供的結果。
當然,不能以李修武的說辭為準,律師們還找到了其它旁證:其一,俊峰集團的下屬公司備案於工商登記機關的諸多文件中,有部分署名“李修武”的簽名不真實。這些旨在行使股東權利的簽名,是在李修武既不知情,也沒有授權的情形下,由身份不詳的其他人簽署的。這足以表明,李修武沒有參與公司的重大事務決策,顯而易見,這不是一個真實股東應有的心態和處境;其二,李修武在該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中和所有的財務資料中,幾乎沒有留下簽名,更難以見到他“實際控製”該公司的任何痕跡;其三,在公司的財務資料中,不曾記載過他作為大股東享受過的一分錢的股東紅利,也極少見到他的業務報銷憑證;其四、這個所謂的大股東的生活狀況與其“身價”極不相符,案發之前,他連私家車都沒有一台,甚至連唯一的一套建築麵積為85平方米的住房,還有按揭貸款。2009714日,李修武被聘為俊峰集團監察部副部長,月薪為4000元,其後漲至8000元,但是,次年6月初,他的職務被調整為韻龍裝飾監察主管,工資被降為每月4500元,他遂於當月25日辭職。凡此種種,本該引起原審法院的高度重視,但在當時薄王威權統治的情況下,這些疑點都被刻意忽略了。
李修武有什麽犯罪行為?
重慶的兩位律師指出,查明李修武在本案中究竟實施了什麽行為,對於界定李修武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一罪還是數罪,至關重要。通讀原生效判決書,作為犯罪事實加以認定的李修武的行為,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一是李修武與李俊利用其共同出資成立的經濟實體,采取經濟籠絡控製等方式,拉攏、招募、糾集親屬、社會閑散人員,在沙坪壩區有組織地開辦金龍玉鳳大酒店、金龍玉鳳國際俱樂部進行組織賣淫活動;二是開設誠安公司進行以發放高利貸為內容的非法經營活動;三是為了謀取組織利益,大肆進行有組織的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隱匿會計憑證等違法犯罪活動。
針對原生效判決的上述認定,律師們認為:一是關於組織賣淫罪:首先,在2009年之前,李修武在俊峰集團登記造冊的股份,隻有2%。作為小股東,他如何能夠開辦賣淫場所,組織賣淫活動?退而言之,如果認定李修武與大股東李俊共謀實施這一行為,試問,本案中足以證明這種共謀行為的證據何在?其次,原生效判決指稱,在金龍玉鳳大酒店重新裝修期間,李修武負責監督裝修。試問,此舉與“組織賣淫”行為難道可以同日而語麽嗎?如果說,裝修是旨在“組織賣淫”活動的一部份,那麽,足以證明他具備這一主觀故意的證據何在?再次,組織賣淫行為隻能發生在俱樂部的經營環節裏,而他實際上從未參與,案卷中亦未見證據足以證明李修武實施過教唆、指使、參與甚或容留他人賣淫之任一行為,故以“組織賣淫”入罪李修武,豈不荒唐?
此外,是關於非法經營罪:律師們指出,非法經營,係重慶誠安信用擔保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的一部分,因其非法,被原生效判決定為非法經營罪。其稱,“200612月,被告人李修武以及李俊以自己控製的韻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和龍景廣告有限責任公司為股東發起人,成立了誠安公司,後陸續招聘了被告人嶽明楊擔任俊峰集團財務副總監並分管誠安公司,被告人項旭東擔任誠安公司副總經理兼擔保一部經理,被告人陳安富擔任風險控製人員,被告人擔任業務員,並由被告人鄭毅、鄭鷗負責收取高利息”,除此之外,看不到李修武在誠安公司所謂犯罪活動中的任何痕跡證據。其一,韻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和龍景廣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名義上包括李修武,但這並不意味著該二公司由他控製。出資行為本身不是罪,間接出資行為更不可能是罪,隻有基於某種犯罪目的的出資行為,才有可能成為某種犯罪的預備行為。以此標準觀查本案,不難發現,李修武除了同意成立誠安公司的之外,未見其有任何行為,何來非法經營罪?其二,判決所指的非法經營行為,乃是誠安公司發放高利息貸款的行為,僅就此性質而言,也絕非刑法上非法經營罪之客觀行為。刑法第225條所述罪狀,並不包含發放高利貸的行為,而該法條相關的司法解釋,也並未將此一行為列入其中,因此,根據罪行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為罪,誠安公司即便有發放高利貸的行為,也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再其次,針對關於非法拘禁罪和隱匿會計憑證罪,兩位律師也振振有辭,他們認為,在判決認定的非法拘禁和隱匿會計憑證的犯罪事實中,全然看不到李修武的影子。毫無疑問,原生效判決的邏輯是,既然李修武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者和組織者,理所當然應為該組織的成員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罪責,而無需理會他的行為是否符合具體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然而,這種邏輯的荒唐顯而易見。刑法中的任一犯罪,都不能逾越犯罪構成的基本原理,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固然是一種特殊的犯罪,但它的特殊性,卻不能以破壞犯罪構成原理為前提,換句話說,作為一種有組織的犯罪,各成員所實施的任何單一犯罪,必須能夠體現該組織的整體意圖,而且,必須是“有組織犯罪”的一部分,隻有在此前提下,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才能夠對各成員所涉的罪行承擔責任。但事實卻是,薄熙來,王立軍之流野心家為了搶錢買官,不擇手段地包裝和虛構了李俊案,抓不到李俊,就用李修武頂罪,沒有證據就胡編亂造,其實,李修武對所謂的“實施組織賣淫”、“非法拘禁”和“隱匿會計憑證”等行為非但一無所知,更沒有教唆、指使、放縱、默許或認可等任一行為,很多公司員工都不認識他,以致201111月出庭受審時,一些所謂的黑社會成員,在沙坪壩區的法院上才首次見到“黑老大”,因此,原生效判決認定李修武構成各罪,無視事實和生活常理,無視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明顯違背了罪行法定和罪責自負的刑法原則。
尋釁滋事罪是編造和羅列的謊言
筆者多次研究了李修武的判決書,發現他羅列的事實時間垮度很大,明顯的是在千方百計地挖原罪,不顧訴訟時效的規定,即便這樣也沒什麽大事,總體來看,有關尋釁滋事的認定,是唯一能夠找到李修武影子的判決內容,照錄如下:
1998621下午,楊麟與妻子鄭亞英到沙坪壩文化館附近的“金皇冠”歌舞廳樓下打公用電話,因找補零錢與歌廳所有的小賣部的何春香發生糾紛,李修武得知情況後,帶領被告人白紅波等人對楊麟、鄭亞英進行毆打,致被害人楊麟麵部、胸部、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楊麟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針對這一判決內容,律師經過調查認為:(1)上述行為事發1998年,當時並未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或直接起訴到法院,而隻是由派出所作為治安案件調解處理。在時隔十餘年後的2011年對行為人判罪處罰,有違刑法第87條有關追訴時效的規定。(2)從上述判決內容認定的犯罪事實看,不僅事出有因,諸行為人的指向明確,其行為性質應當界定為故意傷害。鑒於被害人的損傷程度僅為輕微傷,故依法隻能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處理,尚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就行為性質而言,故意傷害與尋釁滋事的區別,在於主觀上沒有無事生非,故意找茬,籍此填補精神空虛,擾亂公共秩序的犯罪動機,客觀上沒有針對不特定對象的滋事行為。因此,即使李修武實施了原生效判決所認定的行為,也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主客觀要件。(3)更為重要的是,李修武根本不在事發現場,也沒有判決書所認定的犯罪行為。在本案的偵查階段,李修武之所以違心承認自己實施了上述行為,是因為被持續144個小時刑訊逼供所致,關於這一點,近期港媒發表的《李修武獄中家書》敘述得非常詳細。而另一個曾經證明他實施了上述行為的同案犯白紅波,在新近接受律師會見的過程中,也否認了李修武參與上述尋釁滋事的事實,並聲稱自己也受到了刑訊逼供。盡管李修武和白紅波均未舉示證據證明曾經受到刑訊逼供的事實,但是,由於過往幾年涉黑案件中普遍存在著刑訊逼供現象,人們實難排除他們曾經受到刑訊逼供的合理懷疑,由此形成的訊問筆錄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理應受到質疑。
重慶律師孫渝,張陽指出,退一步講,即使上述非法言詞證據因為舉證的困難不能得到排除,即使李修武等人的行為性質是尋釁滋事而非故意傷害,那麽,李修武所構成的,也不過是尋釁滋事罪。顯而易見,這是因偶發事件而引致的獨立個罪,絲毫不具備“有組織犯罪”的任何特征,自然也不應當成為“有組織犯罪”的一部分。僅憑此一行為,實難以支撐李修武入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之合法理由。
重慶消息人士說,薄王亂法時代,黃奇帆曾到北大演講,羅列黑社會“四大特怔”,為薄熙來張目,而參與製定這一條款的律師趙長青,竟是薄熙來的法律顧問,但趙對薄的批評不被接受,趙曾出庭為李修武辯護,但法院不理,一意孤行,釀成大錯,如果薄熙來倒台後,該法院能主動糾偏,也可以諒解,因為薄的政治局委員兼市委書記身份,和他的思想性格和一貫作風,都形成幹預司法的強勢壓力,在中國司法難於獨立審判的情況下,法官確有難言之隱,但至今不撥亂反正,應是咄咄怪事。
律師們認為,重慶類似冤案很多,但李修武案是一個最典型的案例,綜上所述,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其行為應當分別見諸於有組織實施的各具體犯罪之中,由此才能反映出其行為符合該罪的“四大特征”。反之,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然而,在這一案件中,無論是作為組織體的俊峰公司,還是那個被虛擬的所謂“黑社會性質組織”,從中,非但看不出李修武具備充當組織者和領導者的起碼資格,更看不到他組織和領導各成員去實施違法犯罪的任何證據,把那些互不相幹,彼此孤立,甚至事出有因的行為打包拚湊成“有組織犯罪”的內容,強加在他的頭上,把這個漁民出身的打工者,牽強附會地虛構成一個黑社會的“老大”,情何以堪?由此,他的命運就這樣稀裏糊塗被徹底改變了。見到他的律師描述說,在時隔兩三年之後的今天,他似乎還沒有從昔日的噩夢中醒來,以至於,當會見他時,言談中的李修武,會不時地神經質地喃喃自語:“我到底做了啥子嘛?”望著他充滿悲苦和委屈的眼神,我們能體會這個老實巴交的男人內心巨大的傷痛。看完整個案卷,李修武的自問卻成了律師的疑問,是的,他到底做了啥子嘛?對於這個簡單的問題,我認為,不應當由律師應答,而理應由法官來回應,我相信,孫政才會推動曆史前進的,法官們最終會憑良心和法律給李修武等人平反昭雪。
20131228草於多倫多,2014123修改於澳大利亞悉尼。
香港《新維月刊》首發。
更多文章請看薑維平個人網站:
轉發請注明出處,聯係作者:pwj@gmail.com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