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薑維平

1982年至2000年,作者先後任大連日報,新華社大連支社和香港文匯報記者,2000年12月至2006年,作者因揭露薄熙來貪腐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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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何以閃爍其辭?

(2013-06-04 04:02:07) 下一個
浙江高院何以閃爍其辭?
薑維平
在今年第五期的《開放》雜誌,筆者曾發表題為《浙江女神探謊言破滅》一文,現在看來觀點有些過於樂觀,原以為浙江省公檢法會立即追究辦案人員的瀆職罪和刑訊逼供罪,但近日讀過風凰網轉發的《法製日報》的文章,才知浙江公檢法製造冤假錯案神速而高調,但自糾自查,懲治徇私枉法,刑訊逼供的自己人,包括所謂“美女神探”聶海芬等卻閃爍其辭,無恥狡辯,難怪受害人張高平等對法院的國家陪償不太認同,我想不僅僅是數額過低的問題,還來自浙江省高院的態度,一度高調聲稱要徹查冤案製造者的省公安廳銷聲匿跡了,此次由《法製日報》透露的信息表明:張家叔侄平反了,但刑訊逼供他們的罪犯不會受到一絲毫毛的損失。
《法製日報》報道說,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省高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並送達張高平、張輝的代理人後,截至5月21日晚記者發稿,張氏叔侄尚未到浙江高院領取這筆賠償款。5月1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輝、張高平再審改判無罪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分別支付張輝、張高平國家賠償金110.57306萬元,共計221.14612萬元。我看,如果浙江省有關方麵不抓捕聶海芬這樣的枉法追訴人,張家叔侄會不會去領取陪償都是一個問題,既使領了,心裏也不爽,但大言不慚的法院不在乎,它自稱是“從五方麵反思張氏叔侄案”。那麽,哪五個方麵呢?我讀了半天發現,其實就是一個方麵:不追究製造冤假錯案的犯罪分子的責任。
其理由冠冕堂皇:“相隔十年,張輝、張高平當時身體上受到的傷害等客觀性證據已經滅失,又缺乏驗傷等保留的證據形式,要追究該案的當年偵查人員是否犯有刑訊逼供罪,難度很大。”張高平的辯護律師、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刑法學教授阮方民說。“在包括此案在內的各地一係列冤錯案複查過程中,都切身感受到我國現有司法體係從辦案理念和製度上進一步防範冤錯產生機製的迫切性。”浙江高院負責人今天在接受《法製日報》記者獨家采訪時,從五個方麵對冤案作出反思。《法製日報》的這一段話表明,在輿論上浙江省要自保了,先是不便政府官員直接出麵,而利用阮方民教授的嘴巴替聶海芬等公安人員辯護,然後再由浙江省高院的領導下安民告示,總之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張家叔侄拿點小錢自認倒黴吧。
實際上,阮教授的受命說辭很容易批駁,你說身體上受到的傷害等客觀性證據已經消失,不錯,被打的肉體的傷痕已康複,但張家叔侄還活著,冤案的真相已經由後來的故事證實形成,如不刑訊逼供,那麽虛假的材料如何得來?兩個人從不同角度講述同一遭遇,如何讓製造冤案的公安人員脫身?如果按照阮教授的觀點必得驗傷和保留,那麽就永遠無法在中國現有的體製下追究枉法追訴人的刑責,也就永遠不能根治刑訊逼供和杜絕冤假錯案,何必再講什麽“五個反思”呢?試問,哪一個警察在毆打,虐待嫌犯時還會自己留下錄音或錄像的證據?既使被害人想留證,又如何創造條件?除非技術上規定,沒有訊問時原始的全程錄像的案子,檢察院不起訴,法院不判決,但這樣的製度什麽時候能成為現實?
 
報道說,張輝、張高平這起錯案,有“浙江神探”之稱的杭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六大隊大隊長聶海芬在冤案平反後廣受批評。4月9日,浙江省委政法委成立由省市有關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對張輝、張高平錯案原辦理過程中公、檢、法各部門辦案環節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麵調查。“錯案追責程序一旦啟動,必會涉及相關辦案人員的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但要追究偵查人員是否犯有刑訊逼供罪,難度很大。”阮方民接受《法製日報》記者采訪時說,相隔十年,時過境遷。。。。。。除了已無證據之外,在錯案責任人體係中,僅把目光聚焦在聶海芬一個人身上,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錯位。在這起案件辦理過程中,聶海芬隻是案件的指導者,並沒有參加一線的審問。
由此看來,官方的禦用文人已不滿足於閃爍其詞,迫不及待地大肆說謊和狡猾抵賴,要我說,張家叔侄身體上的傷痕確實難以找到,但當年肉麻地吹捧聶海芬的媒體文字和錄像連篇累牘,還曆曆在目,阮教授如何敢說聶海芬隻是“指導者”,沒有參加一線的審問?你是沒有良知的教授,但“指導者”的概念應當清楚,請問:“指導者”是什麽意思,是不是一線幹警的上級?你是張高平的律師,拿著人家支付的律師費,卻運用了“指導者”這一辭句,為這起震驚世界的冤案形成的“聶神探”進行辯護?這才是真正的錯位。如果聶海芬不承擔主要責任,那麽,當年浙江省媒體給聶脖子上掛的“光環”如何解釋?它來自何處,是基於哪些事實?那時,為何不說她隻是“指導者”,她不是“美女神探”?要我說,聶海芬至今沒有一點羞慚,反思,悔疚,卻靜聽一些沒有骨氣的文人,教授出來為其狡辨,這已充分說明,製造張家叔侄案的人不少,是一個枉法追訴的犯罪集團,必須立即一網打盡,拘捕重判,否則,不足以平民憤,服民心,揚正氣。
官媒的報道說,近期我國平反的一批冤錯案其形成機理高度相似,與特定曆史時期的辦案理念及長期形成的辦案機製密切相關。浙江高院負責人近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任何時候都不能否定辦案隊伍的主流和業績,對這些冤案愈加應該從理念上和機製上進行係統、客觀的反思,不能脫離當時的曆史條件和曆史局限,要分清個人責任和製度責任,重在從完善法治國家的製度建設上認真剖析、改進和完善。他接著還從五個方麵進行了反思,但都在閃爍其辭,回避最根本的問題,用所謂的“製度改革”的承諾去為聶海芬辯護開脫,又用“曆史和條件的局限性”去為空頭的政改遮掩,其實,中國的司法不獨立,由地方黨委一把手幹預,是冤假錯案形成的主要原因,而聶海芬之流不過是走狗和代理人而已,現在出了醜聞,讓聶一個人或幾人受過,當然令她的“指導者”不高興,而浙江省的問題由地方官員自查,落入原地打轉的困境,不足為奇,目前他們正在利用權力,操控文人,愚弄輿論。
在我看來,冤案發生的原因不在於此:“發生重大命案,社會上人心惶惶,上級會對這類案件進行督辦,時有層層下達限期破案的死命令。時間緊、壓力大,主觀和客觀上出差錯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而恰恰是司法腐敗和枉法追訴一條龍體係的問題。張家叔侄案的關鍵點在於警方利用的一個“線人”。官媒的報道說,在複查“兩張冤案”過程中發現,袁連芳起了逼供誘供指供的作用。在河南馬廷新案中,也是如此。2003年春節後,袁連芳因涉嫌販賣淫穢物品牟利,被關押在河南省鶴壁市看守所,與當時鶴壁市下轄的浚縣發生的一起滅門血案嫌疑人馬廷新同監;2004年4月,袁轉至杭州市拱墅區看守所,與張輝同監。馬廷新與張輝均述及其二人的口供形成,係同監犯袁連芳寫好筆錄,供自己抄寫、背誦,否則就拳腳相加,加以折磨,對案件偵辦向著辦案人員期望的方向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僅袁連芳一個人,就參與製造了兩起著名冤案。浙江高法的負責人認為,對此,應進行全麵徹底整頓。但他回避了一個事實,現在已形成枉法追訴,賺錢買官的完整體係,其從看守所一直延伸到監獄,其中公檢法以及部分律師都是生意鏈上的吸血鬼。張家叔侄案撕開了冰山的一角,但目前則由於地方幹預而嘎然而止。
因此,浙江高法能主動宣告張家叔侄無罪,並給以國家陪償,這表明中共黨內的改革派有一種依法治國的良好願望,而聶海芬等人不受追究則表明,不想或不敢大舉政改的習李,已麵對地方保守勢力的拚死抵製而節節挫敗,顯然,它也集中表明了黨內保守派力量的強悍和頑固,貪官們不想失去依靠徇私枉法而大發其財的生意場,更不願意受到刑事追究,連黨內處份都不接受,所以,不要小看“美女神探”,她是中共專製統治肌體上的一個毒瘤,要切除它不那麽容易。
浙江高院的負責人巧言善辯,他說,要反思“不冤枉一個好人、不放過一個壞人”的辦案理念和評價標準的局限性。具體到司法實踐當中,由於有的偵破取證條件上客觀存在著“先天不足”,有時確實存在著對嫌疑人“既不能否定,又不能認定”的情形,做不到百分之一百的準確,對照這種過於絕對化的原則,公檢法常常陷入兩難境地,走進“死胡同”。在我看來,此案折射的是中共黨內改革派的自相矛盾和尷尬處境:既想根除冤案,又想保住政法委,實際上,隻有多黨製才能最大限度地杜絕司法腐敗,最大限度地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但眼下還看不出整個社會民主轉型的跡象。
2013年5月22日於多倫多大學梅西學院。
香港《開放》雜誌2013年6月號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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