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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恐龍判決假「自由心證」之名而行?

(2017-05-21 06:08:40) 下一個

 

【記者林信秀台北報導】法官自由心證,是否可以恣意為之?當自由心證範圍被法官錯誤的理解或濫用,是否會造成人民對司法失去信任?法稅改革聯盟、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及國父紀念館聯合主辦的「法稅真改革良心救台灣」係列論壇,今年(2017)5月10日以「論自由心證之界限」主題,司法機關執法人員黃靖珣指出現代媒體、群眾彌漫對判決普遍不信任氛圍的社會,法官、檢察官及行政機關人員,不應假「自由心證」之名恣意判決,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侵害,而應知法、守法,並基於符合證據法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才能真正獲得人民的信賴與支持。

 

  黃靖珣以「淺論證據法則在行政程序運用與自由心證範圍」為題,談到法治國原則下,任何權力不應毫無限製,「自由心證原則」是指法官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依其自主獨立判斷。關於事實的認定,法官是否可以說所有證據全部是我的自由心證範圍而自行評斷呢?黃靖珣說到:「如果是這樣的話,自由心證就可能變成法官不說理的屏障,也可能是恣意判斷的溫床。」

 

  黃靖珣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8綜所稅案」太極門實際案例提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林秋華、莊金昌、劉錫賢三位法官的判決,有諸多濫用「自由心證」原則:

  1. 濫用自由心證原則範圍:

黃靖珣指出,近年稅捐稽征法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皆要求「證據取得須具合法性」,以確保稅捐調查程序之合法正當,然而判決書中指出,稽征機關所提出的證據,無種類和合法性限製而均有證據能力,這樣的論述將導致稽征機關恣意認定,亟傷人民權益;同時基於司法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之法治國要求,自應於訴訟過程中運用證據法則,審查認定課稅或處罰,而不應以自由心證原則統包認定,大開證據方便之門,不符法治國原則。

  1. 違反證據法則:

依直接審理原則,法院透過證人到庭直接審理訊問,原則上應該要比審判外證人的陳述更有證據的價值,然本件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傳喚7名證人,判決卻未采納其證述,僅以到庭證人所陳述與刑案調查局證人筆錄不相符,而認定不可采;況且,刑案之證人在刑案審理過程即表示在調查局時遭疲勞訊問,且筆錄未核實記載等問題,亦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法院未對該項證據可信性進行調查,而直接認定調查局筆錄為證據,黃靖珣說到:「這完全違反證據調查原則」。

  1. 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

黃靖珣談到,根據行政院2011年12月9日跨部會議決議,刑事起訴數據已經不能再使用,國稅局就敬師禮性質進行兩個月公告調查,調查結果,7,401份申明表均稱敬師禮為贈與,無任何人稱是學費,被告國稅局竟認定一半為贈與、一半為學費。而法院竟采納這樣的論述,黃靖珣表示,應該已經違反統計學上經驗法則。

 

  黃靖珣指出,太極門案例凸顯出行政程序中,稽征機關為迎合媒體和偵查機關,未待刑事判決確定,徑為行政處分,嗣後發現沒有確切證據,但仍不願認錯,推由司法機關評斷,而司法機關撤銷發回原處分,導致案件重複救濟、遲延未解決,司法機關無足夠專業能力去推翻、直接認定行政機關疏失、忽視程序正義、忽視證據法則的弊病叢生,這些問題都已不隻是太極門個案而已,而是人民在稅務案件都會遇到的,集很多問題於大成的「通案」。

 

  黃靖珣表示,司法史上有很多個案而有通盤性的改變,像王迎先命案開啟律師在場權、洪仲丘案導致後續廢除軍事法院,如果我們國家行政法院隻是不斷盲從行政機關見解,毫無獨立審查機關違法的能力,這樣的法院跟軍人間相互審理、相互包庇或忽視程序正義的軍事法院有何不同,這樣行政法院還有存在的意義嗎?

 

  黃靖珣相信,目前還是有很多有責任感、使命感的司法人存在,也期待透過這樣案例分享,可以點出目前行政救濟上的困境,可以真正解決問題,保障人民權利。

 

圖說:司法機關執法人員黃靖珣以「淺論證據法則在行政程序運用與自由心證範圍」,呼籲法官、檢察官及行政機關人員,不應假「自由心證」之名恣意判決,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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