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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極門無罪無稅

(2010-09-11 06:07:07) 下一個

國稅局應撤銷不法稅單 查辦失職官員

國稅局移送行政執行處違法查封拍賣太極門道館,其行徑與強奪民產無異!五都新北市候選人朱立倫任職立法委員時,曾於 89 年 12 月 21 日立法院公聽會上,強烈指出國稅局違法,他表示:「太極門事件,延宕已非常多年,在司法方麵已得司法及社會大眾的公信;而稅務部分,卻花費這麽大的稅務成本跟整體社會成本,造成時間跟精力的浪費。 對於中華固有道德傳統文化如此作為,毫無意義。 其實有非常多太極門的弟子都是會計師,我們都會覺得非常慚愧。是不是我這個在學校當老師的人要好好檢討,我們當時教學生的時候,忘記特別強調一件事情,就是很多事情不能從微觀的角度去看,要從較宏觀的角度去看 …… 隻要是朝野都有共同認知的是非真理,絕對沒有做不到的事情。」 他 呼籲財政部國稅局拿出決心、盡快解決。

國稅局等違法說明如下:

一、 無罪確定 何來稅單 :太極門案在 96 年 7 月 13 日經司法三審判決無罪確定: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征法,及至今財政部訴願會 8 次撤銷稅單。而侯寬仁檢察官之不法不實起訴書,亦遭監察院證明違法,不得據以提起公訴。實則刑案搜索當天( 85 年 12 月 19 日)侯檢察官於起訴書唯一所誣指之兩賬戶存款餘額總共隻有 61 萬餘元,侯寬仁不實捏造有 32 億餘元補習班學費及營業收入,事實上太極門並非補習班,更非營利事業機構,從無營業行為,兩賬戶亦無任何一筆補習班學費及營業收入。然侯檢察官卻將其捏造金額一麵誣指是詐欺所得應予沒收,一麵又誣指為補習班學費收入及營利事業所得,違法移送國稅局非法強收課征 80~85 年度綜所稅及 81~85 年度營業稅並重罰。造成刑事罰與行政罰同時並行,違反「一事不二罰」之憲法保障原則,嚴重侵害人權,傷害國家、傷害人民、害國害民,破壞司法體製。太極門根本沒有稅務問題,國稅局卻非法強收課征綜合所得稅及營業稅,國稅局本應依刑案三審確定太極門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征法,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7 款屬免稅所得」,「弟子間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賣」且與掌門人無關,國稅局應主動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規定撤銷原處分,以維護法製,保障人權。

二、 國稅局證據資料全部違法 :刑案四位遭違法羈押之無辜被告均全數全額獲得冤賠。 掌門人 及二位弟子聲請冤獄賠償過程, 因 承辦法官參酌刑案審理判決結果,皆快速獲判冤賠。唯承辦掌門人夫人聲請案之地方法院法官,因引用起訴書資料及筆錄,而駁回冤賠聲請,掌門人夫人再向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提出覆審。 掌門人夫人聲請覆審後於 98 年 12 月成功獲判準冤獄賠償,即因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亦摒棄不實不法起訴書資料,參酌刑案審理判決結果所致,更顯見起訴書之違法及荒謬。據最高法院檢察署統計,自 95 年度至 98 年度聲請覆審件數總共 1,017 件,隻有一件覆審賠償成功, 比例僅千分之一,在 覆審成功率 如此低的情況下, 掌門人夫人聲請覆審後於 98 年 12 月成功獲判準冤獄賠償,即因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亦摒棄起訴書資料,參酌刑案審理判決結果所致,更顯見起訴書之違法謬誤,不值一采。 國稅局依據 刑事三審確定已廢棄之不實 起訴書開出之稅單,皆屬不實,全屬違法、濫權、瀆職。

三、 財政部國稅局失職 導致案件延宕: 太極門稅務冤案纏訟 13 年來, 80~85 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財政部訴願會總計 8 次 撤銷原處分,國稅局均未依法撤銷原處分,也無解決誠意和決心,一再就違法處分稍作修改,又成另一新處分,造成萬年 不死之違法稅單。 財政部前 5 次撤銷原處分,均判決國稅局敗訴,且每次均表示「司法案件判決結果如影響本件之核課,原處分機關自本於職權依更正程序辦理」,本應依行政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規定撤銷原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判字第 878 號確定判決,認定台北市國稅局未參酌函查資料,以補習班之純益率核課所得,以兩賬戶之資金流程數據遽予核課所得總額,殊屬率斷,判決國稅局敗訴確定。然國稅局卻違反上述財政部及最高行政法院撤銷意旨,仍以 86 年 12 月首次發單時之相同事由,屢次發出違法稅單,違反大法官釋字第 368 號解釋及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嚴重違法、濫權、瀆職。依據民法第 406 條規定:「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 契約。 」又,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於本案中贈與人為太極門弟子,而非掌門人夫婦。 而國稅局始終違反行政調查義務及舉證責任,違法引用已廢棄判例,欺騙人民、欺騙財政部、欺騙法官、欺騙立委及監委,隱匿重要函查證據並未依法、依職責調查即違法開單課稅並重罰,導致全案違法處分反複,案件嚴重延宕,淩遲人民至今,嚴重傷害國家、人民,破壞國家司法體製、浪費國家公帑及龐大社會成本。 81~85 年度營業稅之課稅處分,業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然國稅局又偽造文書,違法以刑案不實、不法之起訴書資料,甚至違法引用已廢棄判例,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既屬書麵審,然其未經辯論即違法自行認定事實,亦違法引用已廢棄判例,枉法裁判,如今該案再審中。至今司法院審判的行政法官已高達 192 位,訴願委員已高達 313 位,經手過太極門稅案的訴願委員和法官總共更高達 500 人次以上!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扣除已經審理過太極門稅務案件而須回避的法官,所剩之法官人數僅剩 2 人,不足以組成由 3 人行審判權之合議庭,為符合法律回避之規定,以實現公正審判,而將案件移請最高行政法院指定管轄後,移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反觀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卻違反訴願法第 55 條:訴願委員於有利害關係應自行回避不得參與之規定,渠等球員兼裁判,違法參與其原任職機關作成課稅處分之訴願審議程序,並浪費龐大司法資源、行政資源及社會成本。 正如立法委員塗醒哲在 99 年 6 月 17 日立法院「保護租稅人權 終結萬年不死稅單」公聽會上所表示,個案就應該按照司法三審定讞,同樣的案子在同樣的行政法院,隻有 81 年敗訴,不符合比例原則,邏輯上也不通。 太極門稅務冤案的確非常嚴重,已經動搖五院,動搖國本!塗委員並請財政部算一算這個案子截至目前為止已經浪費多少社會成本?浪費多少公務員薪水與國家資源?但迄今距 6 月 17 日已逾 2 個月又 22 天,財政部長李述德及當日出席公聽會的財政部次長張盛和,依然未就此作出答複。多任總統及五院院長均曾對我國的司法改革與稅製表達以下看法:

李登輝 前總統曾表示,其在任時未能將司法改革做好,是其最大的遺憾。

前司法院長翁嶽生先生 96 年退休交接時,語重心長的以「椎心泣血 痛苦萬分」,來形容他對行政權踐踏司法、傷害司法威信的傷痛。

馬英九 總統曾公開指出「凡是侵害人權,侵害者十之八九都是政府」、「公務員都不知道人權是怎麽回事」。

行政院長吳敦義提出,對於關乎民眾權益的事情,公務員一定要有同理心,這是政府存在基本價值的問題,並提出「順民者昌、失民者亡」的警語,要求各部會徹底檢討。

前行政院副院長朱立倫於 99 年 2 月 9 日公開於媒體表示:「政府任何稅費的征收都必須非常精確,有超收的部分,一定要立刻退還給民眾,遵守政府與民眾的契約關係。」

考試院長關中於 99 年 2 月 2 日在「公務人員保障法製研討會」亦指出,「依法行政是公務人員基本要求,應予尊重,但依法行政隻是行政運作的基本規範,奉公守法固然值得肯定,但不代表工作績效和積極服務的態度」、「法令隻是服務人民的工具,若法令已無法滿足人民需求,就應檢討法令,千萬不可錯把工具(法令)當成目的,應該發揮主動積極的精神,真正做到苦民所苦,解民之苦」。

王建煊 院長及趙榮耀等多位監察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的委員,於 99 年 1 月 8 日舉辦「第 3 屆人權保障工作研討會」時,亦均表示監察院就是人權院; 監察院副院長陳進利則表示, 監察院平均每年接受人民二萬五千件人民陳情案,而第四屆監委至今已收到三萬九千多件,其中有 83.5% 與人權有關。 因為監察院所受理的案件中百分之八十以上都是人權受到侵害的案件,就是因為其它救濟途徑失靈,才需要陳情到監察院,監察院成為老百姓求助無門下的最後一線希望,因此基於人民的期待,監察院也願意超越各政府部會,真正發揮力量,終止台灣許許多多人權被迫害的情形,真正讓台灣成為有人權的地方。經監察院調查侯檢察官偵辦太極門案件過程之違法濫權後, 將此案選列於 「第三屆監察院人權保障工作匯總報告」之指標性案例。太極門冤案遭受違法羈押之掌門人等四人均獲準冤賠,以及傳播媒體、立法委員接二連三皆以太極門冤案為報導及問政案例,可見太極門刑事冤案確為重大人權迫害案件。

四、 違法課征公益團體營業稅: 太極門為文化公益團體,非營利事業機構,根本沒有稅務問題。依刑案三審判決書認定:「弟子間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賣」,且與掌門人無關,根本沒有營業稅的問題。中華人權協會賦稅人權主委林天財律師 6 日表示,揪團團購卻遭國稅局開稅單,案件纏訟還長達 13 年之久,這種徑行試算利潤並開出營所稅漏稅罰單的行為,已經嚴重傷害人民對法律的信任感,衝擊司法的公信力。

五、正本清源 撤銷違法稅單 查辦不法官員: 國稅局已遭監察院調查出七大違法,其仍草率引用起訴書之證據。統計侯寬仁檢察官自羈押掌門人翌日 85 年 12 月 21 日起至 86 年 4 月 16 日對外公布起訴書之日止共 117 天,侯檢察官針對掌門人總共隻開 3 次偵查庭,總共僅詢問掌門人 13 句話,訊問時間總共僅 29 分鍾即違法起訴!正如監察院自動調查侯檢察官並以 91 年 3 月 4 日( 91 )院台司字第 0912600349 號函,詳列侯檢察官八大違法,且確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 該起訴書自始無效,依法不得提起公訴,涉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 項第 10 款不應起訴之規定,嚴重侵害人權 。對照法院一、二審共開 58 次庭,總時數約 9,570 分鍾,每次開庭時間平均 165 分鍾的嚴謹審理而判決太極門無罪無稅,更顯侯檢的草率違法及犯法且監院已就侯寬仁檢察官的違法之處,函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全案已定,根本沒有所謂時效問題。正如 99 年 4 月 8 日 立法院第 7 屆第 5 會期司法及法製委員會第 9 次全體委員會議,立委 呂學樟在質詢法務部長曾勇夫時強烈表示, 91 年監察院調查侯寬仁檢察官偵辦太極門的八大嚴重違法,函請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監察院一個憲政機關,要求法務部議處,並非要求法務部調查,因為監察院的報告裏麵已經針對侯寬仁辦案的違法之處查得很清楚了,如今法務部置之不理,造成了社會大眾對我們司法的一個信賴感產生嚴重的質疑,到底是我們監察院的一個錯誤呢,還是我們高檢署官官相護有意來做一個包庇? 反觀前檢察總長陳聰明之前因與當時的法務部長施茂林同時出入陳前總統密友黃芳彥之私宅,在立院答詢時,對與建商蔡竹雄共餐乙事,言辭反複,說謊不誠實而遭監察院彈劾,同時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查處。既已查清且為彈劾,根本沒有時效問題。現在監院繼續查侯寬仁的違法,迄今國稅局卻不遵循刑事三審法院判決的結果,藐視三審法院,並僭越三審法官的職權,猶死抱著刑事判決已廢棄之起訴書數據,奉如神主牌。 98 年 11 月 6 日財政部委托東吳大學舉辦「稅務行政救濟研討會」,部長李述德先生致詞時表示,課稅要達到「人民繳稅心甘情願、政府課稅心安理得」,如今海內外上萬太極門弟子均對自始不存在的違法稅單表達其強烈反對,對於枉法、濫權、瀆職的國稅局官員,太極門弟子代表已向台北地院按鈴控告,全案正在偵辦中!國稅局如此濫權違法,正如調查局長葉盛茂,違反刑法第 138 條,難逃牢獄之災。太極門弟子並要求國稅局之主管機關及監察院應主動調查、加速查清,依法給予懲處、下台,以正本清源,維護全國百姓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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