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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響應毛主席偉大號召, 積極參加文化大革命,是一種顛覆政府的反革命罪行?(!)

(2020-12-24 14:04:06) 下一個

曆史的玩笑開得嘻哩馬哈, 這四位是自說自話造反的麽?--轉載者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夏邦銀、朱鴻霞、胡厚民、張立國反革命案進行公開審判的情況
湖北日報社編《內部參考》記者 良夏
1982.08.24

判 刑

七月二十八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對夏邦銀、朱鴻霞、胡厚民、張立國陰謀顛覆政府的反革命案件公開審判。
判處張立國、夏邦銀有期徒刑各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各三年;判處朱鴻霞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判處胡厚民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四被告回到看守所後,對法院的判決反應各不相同。張立國說:法院對我的判決是寬大的,體現了黨的政策。我已被關了六年,還有七年,我要好好學習專業,刑滿後四十三歲,還可以為人民做二十年事。我感激政府的寬大。這是從內心講的。張還說,從今天的判決看,態度是重要的,夏邦銀態度好,胡厚民態度壞,判的輕重就不一樣。但我覺得對夏判輕了,他是湖北武漢地區的拍板人物,我們當時是“跟著夏委員幹革命”的,對胡判重了。
夏邦銀說,我原來以為會判我十五年以上,但沒有,這是政府對我的寬大,我很感謝。不怕不識貨,就怕貨比貨。我是指揮者,組織者、決策者,但判的比他們輕,這是幹部教育的結果。犯罪要認罪,否則人民群眾就不會諒解。說良心話,我一九七六年拍板太多了,主要是私心,想當官,想當大官。判我的刑是罪有應得,我不上訴。今後重新改造,好好做人。
朱鴻霞說:沒有想到對張立國判這麽重。夏是中央委員,做的壞事不多。胡厚民主要是思想問題沒有解決。我應該判最重,但不是最重的。我到勞改單位之後好好幹,爭取減刑,希望幹部發揮我的長處。判我多少年我不在乎,但說我是反革命,我不能接受。我要上訴。刑是要判的,但在執行過程中,我想會有政策的,黨不會嫌棄我們的,說不定將來還會有具體政策。
胡厚民回到監所之後隻說了三句話:判我二十年,我六年前(即一九七六年十二月隔離之時)就知道;把我和姚文元判一樣重,從何說起呢?判我二十年是上麵定的,有何上訴的必要? 胡在看守所還寫了兩首詩“示女”、“示子”。
被告朱鴻霞、張立國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於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確認此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定 罪

經研究決定,並報請上級批準,我省於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對夏、朱、胡、張實現專案審查。審查結果證實: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內亂中,夏、朱、胡、張積極追隨林、江反革命集團,在湖北武漢地區進行了一係列篡黨奪權的反革命陰謀活動,罪行嚴重。因此,公安機關於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依法將他們逮捕。去年一月至今年三月,公安機關對他們的主要罪行進行了偵察預審,並先後到五個省市以及本省的九個地市和十四個縣進行了五百多人次的調查、核實,補充了證據,完備了所有證據材料的法律手續。四月,偵察預審終結,武漢市公安局將四案移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
市檢察院在《起訴書》中,對夏、朱、胡、張起訴的是最重要、最關鍵、且證據確鑿、直接觸犯刑律的三條罪狀:陰謀顛覆政府,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誣陷迫害幹部、群眾。其中,夏邦銀有十四條罪行,朱鴻霞有十六條,胡厚民有十五條,張立國有十九條。他們的主要罪行是顛覆政府罪,也就是反革命罪。
認定夏、朱、胡、張反革命罪的根據和理由有以下四點:首先,夏、朱、胡、張篡奪省市黨政領導權的陰謀活動,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罪惡的一個組成部分。其次,夏、朱、胡、張是一夥野心分子,他們是以顛覆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進行篡黨奪權、陰謀顛覆政府的。第三,他們所進行的都是反革命陰謀破壞活動。第四,他們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抗拒、破壞法律、法令的實施。他們既有反革命目的,又有危害社會的反革命行為,構成了反革命罪。

考慮到“文化大革命”的特定曆史條件和背景,《起訴書》嚴格區分了犯罪與犯錯誤的界限,分清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對難以查清或經過反複調查仍然缺乏證據的問題,罪、錯難分的問題,或與被告人沒有直接關係的問題,在《起訴書》中都沒有追究。例如,七二○事件。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在審查起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十名主犯時,把武漢七二○事件作為林、江反革命犯罪與黨的領導錯誤難以區分的問題,未予起訴。武漢市檢察院在《起訴書》也未列這個問題,但對夏、朱、胡、張利用七二○事件直接迫害幹部群眾,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事實,則作了認定起訴。再如,反複舊運動。一九六九年三四月間,朱鴻霞、胡厚民等一夥成立所謂“反複舊”指揮部,煽動搞“反複舊”運動,致使湖北武漢地區許多單位停工停產,損失嚴重。鑒於黨中央一九六九年“五二七”指示已對這一問題定為錯誤性質,故對朱胡等人也未作犯罪認定。此外,還有“荊沙武鬥”、“漢口中原機械廠武鬥”、“來鳳縣武鬥”、“浠水城山武鬥”及“江城前哨”等問題,都沒有追究夏、朱、胡、張的刑事責任。

審 理

六月十日,武漢市檢察院對夏、朱、胡、張陰謀顛覆政府一案向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六月二十八、二十九日,市中級法院分別向被告人夏、朱、胡、張送達起訴書副本。除被告人胡厚民拒不接受外,其餘三名被告人均已接受,並辦理了法律手續。朱、張委托律師為自己辯護;夏不要律師;胡厚民表示不請律師,他說:要請,我請聯合國的律師。七月一日律師去見胡厚民時,他說“我不能讓他們演雙簧,對不起,謝謝律師先生!”五日上午,市中級法院再次將起訴書副本和開庭通知單送給胡厚民。胡當即用衛生紙做了一個封麵,將兩件法律文書包好丟出監號。他在封麵上寫著:“尊敬的法官先生,人家不願意接受起訴書副本和開庭通知單,卻硬要塞進人家的‘鐵屋’,且聲稱這是依法辦事。試問,這是依據什麽法律辦事?怪哉!先將原物奉還, 謝謝!”落款“鐵屋居士”。
市中級法院於七月九日至二十一日開庭審理夏、朱、胡、張陰謀顛覆政府一案,共進行法庭調查十九次,其中有關夏的四次,有關朱胡張的各五次。在法庭調查中,被告人朱夏態度比較好,基本上承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朱在第一次開庭審理結束後,在回監所途中看到新華路北湖一帶建了很多新房子。他說,這兩年發展真快,我幾乎認不出來了,不知道還要不要我參加建設。朱對管教幹部說:不錯,法庭很文明,我原以為要拷上去、拷下來的。生活也不錯,吃了兩個麵包。夏第一次受審後說:“開庭的方法很文明,起訴書上寫的都是事實,我應該認罪。”“剛接到起訴書的時候有抵觸情緒,看守所幹部跟我談話以後,感到主要事實是對的,枝節也沒有什麽必要辯了。人總是在變的,經過這段時間一想,就想通了。”夏還對管教幹部提出:“我在法庭上有哪些不對的地方,你可以指出來,我好注意。”
被告張立國在第一次受審前,律師同他談話,要他遵守法庭秩序,張當即作了保證。但在出庭受審時,態度卻反複無常,對被指控的十九條罪行中的十條進行辯解,對法庭的審問,時而回答“這不是事實”,時而稱證人是“有意作偽證”。回監後,張竟說:“法庭出示的證據不公正,隻出示公訴人的證據,這個證據都是由公訴人任意取舍的”,“把我和夏朱胡一起審判,於法於理都不合”。七月十二日淩晨三時,張先後兩次用毛巾勒自己的脖子企圖自殺,被值勤民警及時發現製止。法庭調查後期,張的態度有所轉變,能承認部分犯罪事實。
被告胡厚民對法庭調查的問題拒不回答。他回到監所後說:“嗨!還不是那麽回事,都是些老掉牙的問題,我聽了心裏好笑。一月奪權是毛主席肯定的,這算反革命奪權,那全國有多少反革命?”胡還說:“我對法庭沒有信任感,我們的案子法院作不了主,他們也沒有那個板眼作主。有人會為我們說話的。這不是我看不起他們,今天開庭有那麽多小車,還不是頭頭們在看電視。對我們的處理,態度好壞無關緊要。王洪文的態度還不好?結果判了無期,比姚文元還重。態度越好越有鬼。”胡回到監所之後怒氣衝衝地說:“人生能有幾回搏,再不說,以後沒有聽眾了。”“不管朱、夏、張判幾年,我不管那些,我反正跟他們拚了。”因此,他藐視法庭,破壞法庭規則,故意稱公訴人為“原告先生”,稱審判員為“法官先生”,稱書記員為“書記員小姐”。當法庭調查他策劃一九六七年“一·二六”反革命奪權的犯罪事實時,胡隻說了一句“欲加之罪,何患無詞”。當審判長宣布休庭時,胡又說了一句:“法官先生不讓我發言,法庭要講道理嘛!”胡還在法庭上叫喊,“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人生自古誰無死,留取丹心照汗青。”
在整個法庭調查階段,先後有八個證人(包括被害人)十次出庭作證,共出示各種證言、供詞、日記、筆記、講話錄音、照片等各類原始證據五百三十二件。所有證據都經過了技術鑒定或檢驗的,合乎法律手續,不論現在或將來都經得起檢驗。

辯 論

七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四日進行法庭辯論,對被告胡厚民連續開庭兩次進行辯論,被告人夏、朱、張均一庭辯論完畢。
被告張立國、朱鴻霞既自己辯護,也委托了律師辯護。張立國在替自己辯護時,隻承認自己犯有反革命煽動罪,而不承認犯有顛覆政府罪,並對被指控的八條犯罪事實進行了辯解。律師在為張立國辯護時提出,第一,張立國陰謀顛覆政府案件發生在十年內亂期間,這一曆史背景法庭應予以考慮。第二,起訴書指控張立國的犯罪事實中,有三條不能由張負主要責任:一是一九六七年五月指使編造武漢軍區陳再道的材料問題;二是一九七四年三月搶走武漢市委機要檔案材料問題;三是一九六九年三至五月的“反複舊”問題。第三,被告張立國歸案後,認罪態度有反複,但在法庭調查後期基本上能老實認罪。以上三條,提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考慮。被告張立國在最後陳述時說:十年內亂中我犯了罪,但我也是受害者。沒有區別就沒有政策,應把我和夏朱胡區別開,懇求法庭在量刑時考慮我的一貫表現,考慮我還年青,考慮我上有老下有小,給予我從輕判處。
被告人夏邦銀、胡厚民是自己辯護的。胡厚民在辯護時全盤否定了起訴書所指控的罪行。他說自古以來,打官司兩方麵都可以說。但在整個法庭調查中,法庭隻聽原告的,不聽被告的,很顯然,是法官先生偏袒原告,壓製被告,我認為這是不公正的,嚴格地說是違法的。第一,把一·二六奪權說成是反革命奪權是站不住腳的。第二,文化大革命的十六條規定要搞“四大”,既然要“四大”,我們搞的那些何罪之有?第三,還有什麽誣陷迫害幹部,也完全不是那麽回事。把趙辛初、韓寧夫等搞到武勝路街頭,不是陰謀。喻文斌等把省裏幾個領導人藏了幾天,為什麽不起訴喻文斌,不外是順我者昌,逆我者亡。公訴人有理有據有力地批駁了胡厚民為自己進行的辯護,並提請法庭對胡厚民從重判處。
胡厚民在最後陳述中說:“文化大革命大家都錯了,我的陳述是對人民法院的口頭起訴。”他利用合法機會,再次在被告席上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接著,他背了兩首詩作為最後陳述的結尾。現抄錄如下:

法庭吟
(一)

肉軀刀可斷,主義槍難滅;
身首異處分,魂遊新馬列。

(二)

行至地獄入口處,當象遊子返故居。
入黨曾許獻終身,捐軀豈能頭反顧。
一刀可將生命斷,萬槍難使真理屈。
共產黨人誰惜死,敢擎方寸照寰宇。

這兩首詩是一份難得的反麵教材,從中不僅可以看出胡厚民繼續堅持反革命立場,還可以看出他拒不認罪的反革命骨氣。

意 義

出席法庭旁聽對夏、朱、胡、張陰謀顛覆政府一案公開審判的代表,全省各地市縣累計有二萬多人次。他們一致反映,這次審判活動是成功的,為公安司法部門樹立了依法辦案的範例。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對夏、朱、胡、張宣判後,棗陽、黃岡、荊州、孝感、長陽、沙市市、十堰市、陽新、恩施、襄陽、黃梅、宜昌、應城、巴東的代表集聚一堂,表示堅決擁護人民法院對夏、朱、胡、張的嚴正判決。他們稱這次審判,大長了人民群眾的誌氣,大滅了四人幫骨幹分子的威風,大快人心,大得人心。
對夏、朱、胡、張宣判後,省委常委李俊主持召開大會,省委第二書記、省長韓寧夫在大會上講了話。他說,人民法院對在湖北武漢地區為非作歹,作惡多端的夏邦銀、朱鴻霞、胡厚民、張立國進行宣判,是這夥反革命分子應得的下場,也是全省人民的一個重大勝利。這次審判是人民的審判,曆史的審判,正義的審判,整個審判活動是成功的,達到了預期目的,收到了較好效果,省委對此是肯定的,滿意的。

韓寧夫同誌說:我們在勝利目前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殘餘勢力不能放鬆警惕。各級黨委要繼續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一係列有關審理“兩案” 的方針、政策,打擊少數,團結多數,嚴格區分和正確處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堅決同那些在政治上搗亂,在經濟上犯罪的幫派殘餘勢力作鬥爭,要警惕那些跟隨林彪、江青造反起家的人,幫派思想嚴重的人和打砸搶分子鑽進各級領導班子。一經察覺這“三種人”,就應迅速查明情況,堅決把他們從領導崗位上撤下來。
韓寧夫同誌說:省委相信,通過這次對夏、朱、胡、張的審判,必將達到揭露、打擊敵人,團結、教育人民,促進安定團結和四化建設的目的。全省人民要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去爭取工農業生產和各項工作的更大勝利,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奮鬥!
本報記者 良夏

(原載1982年8月24日湖北日報社編《內部參考》[第31期,總第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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