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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胡績偉、李普、戴煌、何方和吳象的一封公開信(附圖)

(2010-01-27 10:13:45) 下一個
我們是八九十歲的中國共產黨的老黨員,看到北京市法院關於劉曉波的判決,感到困惑不解。

這份判決書認為劉曉波犯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主要罪證是提出了“聯邦共和國”的口號。年輕的同誌可能不知道,我們這些老同誌都記得:“聯邦共和國”的口號是早在中國共產黨“二大”就提出來的,“七大”黨章黨綱又重申的正確口號(注)。我們黨正是依靠這個正確口號和一係列深得民心的方針政策,才贏得各族人民的支持,從而打敗了國民黨反對派,一九四九年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國六十年後,如果北京法院的法官把贏得政權的正確口號,顛倒是非,錯定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罪證,那麽,把我黨“二大”、“七大”的黨章黨綱、黨的統戰政策、民族政策置於何地?你們把我們黨和國家的老一代領導人置於何地?令我們百思不得其解。

我們這些老同誌認為,年輕的同誌對黨史不了解是可以理解和原諒的。但是,無知不能成為侮辱和褻瀆黨的曆史、黨綱黨章、黨的方針政策的理由。因此,我們認為有必要向現領導同誌提出建議:重新審查北京市法院關於劉案定罪依據的合法性問題。

如果法官違反憲法,不懂黨史,是非不分,知法犯法,製造冤假錯案,則嚴重損害國家形象、黨的形象、很難證明中國是法製國家、和諧社會。如果我們為之奮鬥一生的民主、自由、法治、人權都被拋之東流,我們這些老同誌於心不安。也將死不瞑目。區區此心,敬請亮鑒。

注:

1,1945年6月2日中共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章》“總綱”中提出“為建立獨立、自由、民主、統一與富強的新民主主義聯邦共和國而奮鬥”。

2,1936年2月17日公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蘇維埃組織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條:“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及中央執行委員會的權力規定如下:……20代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與境內各民族訂立組織蘇維埃聯邦共和國的條約。”

3,中共二大黨章中有關聯邦共和國的資料。

聯署人:(歡迎聯署)

胡績偉

李普

戴煌

何方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

吳象

二0一0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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