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幸李中丞隻是懷疑的對方是不是“記者”(zt)
(2010-03-11 01: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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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巡撫李大人,前日麵對某報女記者的采訪,大概問到了痛腳,先是轉身質問對方是“哪裏的”,之後又“拿”走對方的錄音筆。引得輿論一片嘩然。事後中丞大人出來解釋,曰懷疑對方不是記者,所以“拿”走錄音筆看看,是個誤會雲雲。
中丞大人口中的“拿”,可以確定當時是沒有經過女事主同意的。不是在中丞大人的質問下,女事主雙手奉上錄音筆,以證清白。而是李中丞“拿”了就跑,這就不叫“拿”,叫“奪”了。如果再給李中丞配輛摩托車,基本也就夠得上“飛車搶奪,當場擊斃”,中丞主政廣東多年,想必這個口號是不陌生的。
但是現在中丞大人出來解釋,還隻是雲“不涉及道歉”,讓人汗顏。中丞大人的行為,應該不是是否涉及“道歉”,而是涉及是否“犯罪”。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李中丞趁女記者不備,公然奪取了她的錄音筆(錄音筆價值好一點的在兩千元以上,符合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至於是否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還是隻是“檢查一下”,中丞大人雖然貴為中丞,但是不是執法人員,想必沒有“檢查一下”的法律權力的。所以說中丞大人就“拿”錄音筆這件事來說,基本就涉及觸犯“搶奪罪”,如若不然,我等也可以在大街上懷疑某女士是毒販,“拿”走她的手袋回去檢查一番了。
李中丞現在還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涉及道歉”,就是因為覺得自己貴為中丞,“拿”你等小民的東西去“檢查一下”,有何不妥?就算涉及犯罪,自古“刑不上大夫”,堂堂中丞“拿”你點東西,說聲“誤會”已經是潑天的麵子了,還想怎樣?
所以我覺得當事的女記者應該慶幸,好在李大人隻是懷疑她“不是記者”,所以隻“拿”了錄音筆去“檢查”。如果李大人當時懷疑她“不是女記者”,那不是要去扒奶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