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金山和約
美國佬忽悠世界陰險一招
1951年9月8日簽署舊金山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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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日和平條約(通稱舊金山和約或舊金山和平條約),
1951年9月8日,包括日本在內的48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的
舊金山戰爭紀念歌劇院簽訂了這份和約,並於1952年4月28日
(日本時間晚上十點三十分)正式生效;
由於代表國家資格爭異, 中國大陸 與 台灣 均未能 出席該會 並簽署舊金山和約。
該和約主要是為了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戰敗國日本的戰後地位問題
與厘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和約的第二條聲明日本
承認朝鮮獨立、
放棄台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島嶼的權利。
於第三條中,日本同意美國對於琉球群島等諸島實施聯合國信托管理。
12月18日經聯合國45個成員國提案,51個成員國附署;
聯合國接納日本成為第80個會員國。
舊金山《對日和約》是—個違反國際協定、侵犯中蘇等國主權、適合美國利益的和約。
如在領土方麵,第二章第二條隻規定:日本承認朝鮮之獨立,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
巨文島及鬱陵島在內之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
權利根據與要求。放棄對千島群島及由於1905年9月5日樸茨茅斯條約所獲得主權之
庫頁島一部分及其附近島嶼之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
放棄對南威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等。
但對這些島嶼的歸屬問題,條約隻字未提。
這就嚴重地侵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聯等國的主權。
為了使日本成為美國在亞洲的軍事基地,在領土條款的第三條中規定日本所屬的
北緯二十九度以南之西南諸島(包括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島以甫之南方諸島
(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與琉璜列島)及衝之鳥島與南鳥島置於美國托管之下,
並由美國對上述島嶼的居民、領海等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司法權力。
在第三章安全條款中規定,日本有“自衛”權和美軍無限期留駐日本。
為了重新武裝日本,“安全”條款中違背眾多國家的願望,
沒有限製日本武裝力量和禁止日本法西斯組織活動的規定。
在經濟條款中,《對日和約》嚴重損害了眾多受害國的利益。
如在賠償問題上,條約隻原則性地規定日本須支付戰爭賠償費,而不提具體賠償數字,
並強調日本資源不足以應付賠償,等等。
《對日和約》的簽訂使日本在法律上被解除了占領狀態,實際上並沒有獲得真正的獨立。
相反,由於條約把日本的部分島嶼規定由美軍托管和準許美國在日本無限期地保留駐軍等,
這標誌著美軍對日本公開的、半占領時期的開始。
另一方麵,由於美國在簽訂對日和約上采取排斥中、蘇等國的政策,
因此,這個沒有對日作戰的主要盟國中國和蘇聯等國簽字的《對日和約》,
並沒有按照國際協定,結束中蘇等國的對日戰爭狀態。
《對日和約》簽訂不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周恩來代表中國人民,
在1951年9月18日紀念“九·一八”事變時,
再次發表《關於美國及其仆從國家簽訂舊金山對日和約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再一次聲明:
舊金山和約由於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製和簽訂,
中央人民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
1951年11月,日本參眾兩院通過《對日和約》,並獲天皇同意。
在朝鮮和中國問題上,美國在《對日和約》中,
未明確規定日本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是與台灣國民黨當局;
應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還是與南朝鮮締結和約。
美國政府在接到日本政府對日和約的批準書後,出於其反共的需要,
極力強迫日本政府與南朝鮮和台灣國民黨當局簽訂和約,在中國問題上,
美國政府以日本政府如不同台灣國民黨當局締結和約,《對日和約》將得不到美國議會的
批準為理由,對日本施加壓力。日本政府在美國的壓力下,
於1952年4月28日同台灣當局簽訂了所謂“和約”--“日台條約”,
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列島和日本過去在中國的財產所有權。
同年(1952)8月5日,日、台建立所謂“外交關係”。
1952年3月20日,美國參議院批淮了《舊金山對日和約》和《美日安全保障條約》。
4月28日,兩條約正式生效。隨著兩條約的正式生效,從而結束了美國6年多的對日
公開占領,開始了對日本的半占領體製。這種體製就是所謂的“舊金山體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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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於西元1941年12月9日對日本正式宣戰,對日抗戰勝利後;
由於國共兩黨所主導的中國內戰爆發,中華民國喪失大部分所轄的領土;
由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進駐到處於軍事占領狀態非合法主權領土的台灣,
因此出席《舊金山和約》會議的中國代表權資格成為爭議的問題。
由於當時的中華民國為世界多數國家所承認並保有聯合國常任理事國席位,
亟欲透過對日和約的簽署向世人宣示其政權代表中國政府的合法性。
加上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本欲放棄蔣介石政權的態度改變。即使日本首相吉田茂最初
有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和約,但日本害怕美國國會以不批準《舊金山和約》做為要脅[6];
因此日本與中華民國雙方於1952年4月28日(台北時間下午三時,也就是《舊金山和約》
正式生效前七個小時)簽訂了《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又稱《日華和約》[7][8][9][10]。
第一條確認兩國戰爭狀態的正式結束,
第二條承認《舊金山和約》中關於日本國業已放棄
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並於第五條中承認舊金山和約中的 第十條【中國相關權益】的規定。
【小生 © 撰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