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誰也不會想到,這個“徐秋影案件”,或者“邵玉魁壹號案件”,竟是一樁罕見的天大冤案 ……
“邵玉魁壹號案件”發生在1948年。當時的哈爾濱已解放快兩年了。11月7日清晨,在鬆花江南岸一位漁民發現了一具凍僵的女屍。經公安人員現場勘 查,死者係哈爾濱市文教局女秘書趙潔珊,子彈是從趙潔珊的腦後偏右射入,由左太陽穴穿出。法醫鑒定表明,其頭骨創口相當於4.35毫米口徑彈頭所致。在現 場,死者身上除了一個刻有樵某字樣的圖章和一個小紅本子外,沒有留下其他任何線索。公安人員分析了趙潔珊的死因,認為情殺的可能性較大。因為趙潔姍年輕漂 亮,身邊一直有幾個異性在追求她,其中有在《東北日報》工作的樵某和在市文教局及市法院工作的兩名幹部。但經公安人員查證,對這幾個人的懷疑很快就被排除 了。 線索斷了,趙潔珊被害一案也就懸了起來。
轉眼3年過去了,到了1951年12月17日,哈爾濱市人代會召開,趙潔珊的父親趙富瑞給大會寫去一封信,強烈要求“早日懲辦凶手”。哈爾濱市有關領導便責成市公安局限期破案,市公安局馬上行動,立即成立了“乙號案件”偵破小組。 偵破小組成員又仔細檢查了趙潔珊死前的遺物。
在一張廢棄的信紙背麵,他們發現了趙潔珊寫下的幾行字:“這不是一件事的結束,是一件事的開頭。墨寫的謊言,決掩不住血寫的事實。血債必須用同物償還。拖欠得愈久,就要付更大的利息!” 這些話本出自魯迅先生的《華蓋集續編》中的雜文《無花的薔薇之二》,可偵破小組成員中沒有一個人讀過魯迅先生的這篇文章。於是,這段名言被看做是趙潔珊反 動思想的流露。接著,偵破小組又從死者身上的紅皮記事本中發現了一張小紙條,上麵寫著:“水道街10號,工廠街25號。”經過實地考察,辦案人員發現這個 地址原來是從兩麵街道進入同一家的門牌號,在這棟房子裏住的就是邵玉魁的娘家。
經了解,邵玉魁在國民黨占據哈爾濱時,是市婦女協進會籌委會副主任。她的兩個弟弟蓮魁、亞魁在長春當過國民黨兵;更重要的是,她的妹夫李子和是國民黨 特務劉精一發展的情報員,1948年1月隨同偽新七軍向我軍投誠,後到市建築公司當財務組長,是邵玉魁介紹去的。同時,趙家曾上交過一支嶄新的三號櫓子手 槍,是在趙潔珊死後兩個月(其實是在一年以後)上交的。邵玉魁父親上交時子彈有14粒,而她的弟弟邵亞魁交代有15粒。經法醫鑒定“死者是被一支三號櫓子 手槍殺害的”。接著,偵查人員又訊問了原是偽滿警察,後因貪汙公款、窩藏敵特劉精一而被判刑的李竹坡。他繼續供認了劉精一的特務活動,還供出了邵家姐弟可 能給李子和搞情報,並說文教局的趙潔珊也可能幫助過他們。 辦案人員十分興奮,斷定趙潔珊被殺與邵玉魁姐弟有直接聯係。
1954年4月7日,哈爾濱市公安局先逮捕了邵玉魁的大弟弟邵蓮魁。在長達十幾次的訊問中,邵蓮魁一直沒說過他和邵玉魁、邵亞魁參加劉精一的特務組織及殺害趙潔珊的問題。 但是,在預審員的誘導之下,他詳盡地交代了與李子和的關係及去長春當國民黨兵的經過,說到姐姐邵玉魁、弟弟邵亞魁和李子和都有些秘密,可能是特務。就這樣,一個以李子和為首,邵玉魁、邵蓮魁、邵亞魁、趙潔珊等人組成的特務組織就“建成”了。
至於誰去槍殺的趙潔珊,怎樣槍殺的,邵蓮魁答不出來。預審員認為他是故意躲閃,不但不肯相信,反而逼得更緊。邵蓮魁被逼無奈之下,脫口而出:“我殺了 趙潔珊!”於是編供說:“從李子和口中得知,在我們組織中有動搖分子。我發現,趙潔珊思想比較進步,拒絕合作,便和姐姐邵玉魁商量,決定殺掉她。在 1948年11月的一天下午,我打電話給趙潔珊,將她約到鬆花江邊殺害。”至此“犯罪經過”就在預審員與邵蓮魁的“合作”下,有聲有色地編造出來。於是, 市公安局三處先後將邵玉魁、李子和、邵亞魁等7人逮捕歸案。
邵玉魁被逮捕時,已有身孕。她始終不承認自己參與殺害趙潔珊。然而,辦案人員以“證據”確鑿,訊問一次比一次嚴厲,追逼一次比一次緊。邵玉魁一再講,自己和趙潔珊隻是同事關係,也沒見過劉精一,李子和是她的妹夫,給其介紹工作沒有不善的企圖等等。
“趙潔珊是怎麽死的?你要老實交代!”
在進一步的審訊中,辦案人員對她進行了一輪又一輪的車輪大戰,不給她喘息和睡覺的機會。此時,邵玉魁懷有8個月的身孕,一個月裏,邵玉魁被經過 40多次的輪番審訊,她實在是受不了了。她想:自己[ZiJi]如果堅持下去,肯定會把身體搞垮,孩子也保不住了。不如照他們說的,統統承認下來,先把孩子生下來要緊。於是,她寫好坦白書後, 被送到醫院生下了孩子。7月14日,邵玉魁順利生下一個男孩,取名“鐵生”鐵窗裏出生,7天之後,孩子就被迫離開邵玉魁,回到了他的父親王長春身邊。接 著,邵玉魁被投進了監獄。
據邵玉魁事後回憶,趙潔珊被害的那天晚上,她和丈夫都被盟弟劉少捷約去一家餃子館吃飯,直到晚上8點左右才回家。這個事實若能核實一下,則可以排除她殺人 的嫌疑。她兩個弟弟在地窖中打過一槍,地窖柱子上也有明顯的彈痕,辦案人員如果堅持“重證據不重口供”的原則去查看一下,也完全可以查出真相。同樣,如果 在沈陽、長春收藏的敵偽檔案中查一查,也完全可以排除趙潔珊及邵玉魁姐弟的特務之嫌。
監獄中的邵玉魁於1955年2月開始向市法院提出了自己的申訴書。在長達萬言的申訴書最後,她寫下了“製造假案中有我一方責任——偽供。”
1956年6月15日,黑龍江省高級法院對壹號案件,以不合法律程序予以駁回。此事引起哈爾濱市法院副院長高霄雲的重視,她認為,現有的材料證明不了邵玉魁、邵蓮魁是特務,市公安局三處這樣處理此案,實在太毛糙了。很快,此案返回哈爾濱市檢察院重新複查。 當時,壹號案件已經造成全國影響,市委政法部決定任命哈爾濱市檢察院審判監督處的業務指導楊同喜為組長,讓助檢員王永平做他的助手重新審理此案。為了減少阻力,市公安局、市法院各出二人,共同組成聯合檢察組。 審查了一個月的卷宗材料,楊同喜、王永平認為:市公安局三處定的壹號案件沒有證據。為了慎重起見,他倆提訊了在押的李子和、邵蓮魁、邵亞魁、邵玉魁等人。他們都一一翻了供。
此案的關鍵有兩個:一個是特務問題;另一個是殺人問題。由於市公安局內部屢屢有不同意見,發生了多次激烈的爭論。楊同喜、王永平知道,隻有深入地進行調查研究,用客觀事實檢驗它,才能判明是非真偽。
他們先後到長春、沈陽查找了敵偽檔案。劉精一掌握的長春三組共26人,沒有邵家姐弟及趙潔珊等人的任何線索。從全部的材料中,也沒有發現任何人與邵玉魁取得聯係及布置任務的線索,從而排除了邵家姐弟當特務、搞情報的嫌疑。
在違心供認所謂殺害趙潔珊的問題上,邵玉魁和邵蓮魁兩人的說法不一致,後來又都翻供了。楊同喜查閱了趙潔珊被殺害這天晚上的氣象資料,當晚能見度等於 零。他領著聯合檢察組的同誌,來到趙潔珊的被害現場,說:“在這種伸手不見五指的時候,如按邵蓮魁所供,邵玉魁給他眨巴眼睛,他就向趙潔珊開了槍,他能看 見邵玉魁這個暗示嗎?再說,他和趙潔珊有一定的距離,他能那麽準確地向趙的後腦射擊嗎?這麽簡單的常識問題,可是預審員以至於後來還有人深信不疑,這不令 人吃驚嗎?”
至於趙潔珊頭骨的創口是由4.35毫米口徑彈頭所造成,案卷認為“邵家交的槍完全有可能造成這個顱骨創傷的能力”,但是不能證明就是用邵家交的槍打死的。楊同喜認為壹號案件缺乏證據,是一起錯案。
依據大量的事實與證據,出台分析透徹、充分有理的複查報告,受到市檢察院、市法院、市法院領導、刑庭庭長等人的支持,都感到這個案件算是有眉目了。但 市公安局三處副處長看了報告,明確表示反對:“趙潔珊就是邵家姐弟殺的,他們自己承認的。他們沒殺是誰殺的?”。楊同喜回答說:“你們說殺人,得拿出證據 來!邵玉魁寫的翻供材料是可信的。”同時,楊同喜在聯合檢察組會上多次表態:“不能因為沒有捉到殺趙潔珊的凶手,就一定要找一個替死鬼!我們人民的政權和 法律難道不應該保護無辜者嗎?”
聯合檢察組的報告印發之後,市公安局有兩位一直參加此案偵查的同誌也認為根據門牌號、三號櫓子手槍及子彈、趙潔珊頭骨等作為偵查線索是不可靠的,尤其 根據在押敵特提供的可能性材料,就將李子和和邵家姐弟逮捕,這是一種“冒險的認定”,“有很大可能是一起錯案”。市法院領導也在幾次會上要求重新定案,但 是都沒有得到重視。尤其壹號案件在全國登了報,拍了電影,受過市政府的表彰,還有大量的“證據”和“口供”,若推倒重來,有些人實在是難以承受。
楊同喜、王永平以及堅持壹號案件是錯案的一些同誌越發處於“高壓”之下。
1957年下半年,反右鬥爭在全國開展,因為“階級立場問題”而遭到批判和株連的幹部,竟然多達200餘人。所以,對“壹號案件”的是是非非再也沒有人敢吭聲了。新組成的聯合檢察組又寫出兩萬字的《趙潔珊被殺害的檢察報告》,否認 了楊同喜等人的報告,仍認定邵家姐弟是特務,如何謀殺趙潔珊,並說所有案犯的“口供一致”,確實無疑。與此同時,楊同喜等人都被打成右派,一律開除黨籍。 王永平被取消預備黨員資格,下放農村勞動。這些人的所謂錯誤都與壹號案件有關,即“為反革命殺人犯鳴冤叫屈”,“同情反革命一夥,思想右傾”等等。之後, 壹號案件徹底被認定為反革命殺人案件。1959年4月16日開庭審理,對壹號案件作出如下判決:判處邵玉魁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邵蓮魁、李子和死刑立 即執行,判處邵亞魁有期徒刑七年。
宣判後,邵蓮魁、李子和被槍決了。邵玉魁的三妹、三妹夫及四妹,因大姐是反革命分子,長期當“特嫌”受監視或被控製使用,而邵玉魁被判死緩後,遞交了申訴書,省高法以“事實俱在”的理由,予以駁回。
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以後,獄中的邵玉魁不斷申訴她的冤情。1979年12月,省高法對她裁定減刑。1981年12月,她坐了近28年監獄後出獄了。她 又給省、市法院寫信:“減刑、出獄不等於落實政策”,她要求平反。當時任黑龍江省委常委、哈爾濱市委第一書記的王釗要求組成由政法委、公、檢、法四家聯合 複查組,從1982年夏季開始複查,衝破重重阻力,年底提出了對壹號案件的處理意見,終於把拖延30多年的冤案徹底澄清了。 1985年1月20日,黑龍江省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的報告中,闡述了對邵玉魁應宣告無罪,對邵蓮魁判死刑不當的理由。李子和起義的部隊,專門派人來哈爾 濱,證明他從1949年回哈市就業後,再無任何潛伏活動,也沒為邵家姐弟搞過情報。1987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同意黑龍江省高級法院的意見,對邵玉 魁宣告無罪,撤銷了對邵蓮魁、李子和的死刑判決。
如今的楊同喜已經76歲了。有人問他:“你為這起案子耽誤了半輩子,現在怎麽看?”他激動地說:“我並不後悔,因為我維護了人民的權利和法律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