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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21日 雅各書第二章

(2011-04-21 03:18:03) 下一個

雅各書第二章

2:1 我的弟兄們,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便不可按著外貌待人。
2:2 若有一個人戴著金戒指,穿著華美衣服,進你們的會堂去,又有一個窮人,穿著肮髒衣服也進去;
2:3 你們就著看那穿華美衣服的人,說:“請坐在這好位上”,又對那窮人說:“你站在那裏”,或“坐在我腳凳下邊”,
2:4 這豈不是你們偏心待人,用惡意斷定人嗎?
2:5 我親愛的弟兄們,請聽! 神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上富足,並承受他所應許給那些愛他之人的國嗎?
2:6 你們反倒羞辱貧窮人!那富足人豈不是欺壓你們,拉你們到公堂去嗎?
2:7 他們不是褻瀆你們所敬奉(注:“所敬奉”或作“被稱”)的尊名嗎?
2:8 經上記著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
2:9 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
2:10 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隻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
2:11 原來那說“不可奸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奸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2:12 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
2:13 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
2:14 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麽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
2:15 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
2:16 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什麽益處呢?
2:17 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
2:18 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
2:19 你信 神隻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
2:20 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
2:21 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
2:22 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
2:23 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 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 神的朋友。
2:24 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
2:25 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樣因行為稱義嗎?
2:26 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肆.責備偏私的(二1~13)

  雅各在第二章的上半部分,責備厚此薄彼的行為。主耶穌行事為人的榜樣和新約聖經的教訓,絕對沒有偏私的味道。勢利與歧視,在基督的信仰中,沒有立足之地。

  二1 首先,雅各清楚地說明,要絕對禁止偏私的行為。首先要留意,這是給信徒的告誡;從雅各稱呼讀者為“我的弟兄們”就可以肯定這一點。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這就是基督的信仰。這“信奉”或“信仰”不是指對主的信靠,而是指他賜給我們的整套真理。將這一切歸納起來,雅各其實是說:“我的弟兄們,你們實踐基督的信仰時,不可以偏私。”諂上驕下和階級歧視與真正的基督信仰是格格不入的。在有權勢的人麵前奴顏婢膝的人,主在榮耀中顯現的時候,他們沒有參與的分兒。藐視人的出身、種族、性別或清貧,就是實際地否認信仰。雖然新約聖經中教導信徒要尊敬統治者、主人、長者和父母,但這與雅各的命令並無矛盾。有些由神命定的關係,是信徒必須重視的(羅一三7)。這段經文所針對的,是因人的衣著華麗、家財萬貫而加以奉承、另眼相看的態度。

  二2~4 雅各在2至4節生動地舉例證實這一點。金爾很恰當地給這段經文點題為:“短視的招待員”。發生的地點,是基督徒的會堂。一個氣度不凡,衣著趨時,手戴金戒指的紳士剛來到。招待員向他打恭作揖,然後引領這位顯貴的訪客走到前排重要而顯眼的座位。當這位招待員返回崗位時,來了另一位訪客。這次到來的,是個衣著寒素的窮人。(肮髒衣服不一定表示這人的衣服汙穢。他是衣著寒素,與他貧下階層的生活相稱。)這次,招待員機敏地叫訪客站在最後麵,或叫他坐在自己座位前的地上,免得會眾尷尬。你也許認為這做法是難以置信的,例子誇張了一點。然而,當我們撫心自問,便不難發現我們的確經常按階級將人分門別類,結果就用惡意斷定人了。

  在今日的教會,相信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歧視其它種族和膚色的人。黑人信徒經常受到排斥,或至少受到冷淡的對待,情況屢見不鮮。歸信基督的猶太人,往往不獲禮待。東方社會的基督徒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視。種族關係的範圍,誠然牽涉到千頭萬緒的社會問題。然而,基督徒必須忠於神的原則。信徒有責任以身作則,活出在基督耶穌裏所有信徒為一體的真理。

  二5、6上 偏私的心態和行為,與基督的信仰完全不相稱。雅各在5至13節說明這一點。他舉出四個有力的理由,說明信徒偏重富足的人而藐視貧窮人是何等荒謬。

  首先,偏私就是藐視神所重視的人。神……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上富足,並承受他所應許給那愛他之人的國。貧窮人是神揀選的,是神珍而重之的,是神的後嗣,是神所愛的。聖經多處記載,歸到基督名下的,不是富足的人,而是貧窮的人。我們的主親囗說:“窮人有福音傳給他們。”(太一一5)平民百姓喜歡聽耶穌的教訓,財主貴胄卻不然(可一二37)。在蒙召的人中,尊貴的並不多,反而多半是愚拙的、軟弱的、卑賤的、被人厭惡的和無有的(林前一26~29)。一般來說,財主都將信心放在自己的財富上而不是主身上,因此他們在信心方麵是貧窮的。另一方麵,神揀選貧窮的人,叫他們在信上富足。將來在他的國裏,如果對所有子民進行調查,會發現他們多半都曾經是貧窮的。在天國裏,他們要得著富足與尊榮。故此,對那些會在我主和救主的國度裏得尊榮的人抱輕蔑態度,是多麽愚蠢和冒險。

  二6下 作者說偏重富足人是愚蠢的,第二個原因是富足階層的人,往往就是壓迫神子民的人。論點發展到這裏有點複雜,甚至有點混亂。本章較早時提到的富足人肯定是一個信徒。但這並不表示本節所說的富足人也是信徒。雅各的意思是:“為什麽因某人富有便偏重他?這樣做,就是使那些欺淩你們,並“拉你們到公堂去”的人得尊崇。”加爾文將這論點握要地表達出來:“為什麽使你們的劊子手得尊崇?”

  二7 偏重富足人是愚蠢的,第三個原因是他們經常褻瀆基督的名。這名字正是信徒被稱的尊名(參看聖經和合本小字)──即基督徒或基督的跟從者。當然,並非隻有富足人才會嘲笑基督,但逼迫貧窮信徒的人,往往同時會用最惡毒的話來詆毀救主。既然如此,信徒為何單因某人是富有的,便偏重厚待他呢?富足人的特征,是往往不尊重主耶穌。你們所敬奉的尊名一句,可以譯作“你們被稱的尊名”。有人認為這是指基督徒的浸禮。信徒乃是奉主耶穌的名受浸的。這名也是富足人慣常褻瀆的對象。

  二8 雅各的第四個論點,是認為偏重富足人,即違反要愛人如己的律法。這律法被稱為至尊的律法,因為這是王的律法,也是所有律法中最大的。或許招待員可以替自己優待富足人的行動辯護,聲稱他這樣做隻是出於愛人如己的心。然而,這卻不能用來解釋他對貧窮人的態度。如果我們真的愛鄰舍如同自己,我們便會用我們希望得到的待遇來對待鄰舍。可以肯定,我們並不希望因貧窮的緣故而遭人白眼。故此,我們不可以因這緣故而輕視他人。

  要愛人如己──這肯定是聖經眾多教訓中最具革命性的。讓我們嚐試揣摩其中的意思。意思就是說,我們怎樣關心照顧自己,也應怎樣關心照顧他人。我們應與那些沒有我們這麽幸福的人分享財物。最重要的,是我們應盡全力,確保他們有機會認識我們這位寶貴的主。然而,我們在決定行動與否時,所考慮的往往隻是這行動對我們構成的影響。我們是自我中心的。我們禮待富足人,因為我們希望得到關係或物質上的報答。我們忽略了貧窮人,因為他們沒有多大可能在這些方麵使我們得益。這至尊的律法不容許我們這樣自私地利用他人,卻教訓我們要愛人(鄰舍)如己。如果我們問:“誰是我的鄰舍呢?”我們從好撒瑪利亞人(路一○29~37)的故事可知,任何有需要而我們能夠幫助的,都是我們的鄰舍。

  二9 按外貌待人,就是違反這至尊的律法。這既是犯罪,也是“犯法”。罪就是沒有遵照神的心意,不能達到他的標準。犯法就是觸犯了明文規定的律法。某行為是罪,因為本質上行為本身就是錯的;而當有明文的律法禁止時,這行為也就是犯法的行為。按外貌待人本質上就是錯的,所以是有罪的。但這樣做也是犯了法,因為有律法禁止。

  二10 任何人隻違反一條律法,他就是犯了眾條。律法好象一條有十個環節的鏈。你隻要損壞其中一個環節,整條鏈便斷開。神不容許我們隻遵守自己喜歡遵守的律法,而觸犯其它的律法。

  二11 禁止奸淫的神,也禁止殺人。某人或許沒有犯奸淫,但他也許犯了殺人罪。這樣,他是不是一個犯律法的人呢?他當然是個犯律法的人了!律法的精神,就是我們應愛鄰舍如同自己。奸淫當然違反這精神,殺人也一樣。諂上驕下與偏私歧視亦然。如果我們犯了上述任何一條罪,就是沒有遵從律法的誡命了。

  二12 雅各所說的是:“你們既是信徒,就不再在使人受捆鎖的律法之下,而是在使人自由的律法之下了──那就是能夠做正確的事的自由。摩西的律法要求你愛鄰舍,但沒有給你愛鄰舍的力量,如果你做不到的話,便會定你有罪。你在恩典之下,卻得著愛鄰舍的力量,當你照著去做,便會得獎賞。你並不是為了要得救而這樣做,你這樣做是因為你已經得救。你不是因為害怕懲罰才這樣做,而是因為愛那位為你死而複活的主才這樣做。當你站在基督的審判台前,你將會按這標準或得獎賞,或遭損失。那並非一個得救與否的問題,而是得獎賞的問題。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一句,是指說話與行為。囗所聲稱的,與生活上的表現應是一致的。不論在說話還是行為方麵,信徒都應避免按外貌待人。否則,凡違反使人自由的律法的,都要在基督的審判台前受審判。

  二13 我們必須按上文下理來理解本節。雅各說話的對象是信徒。這裏要處理的,並不是永刑的問題;主在各各他的十字架上,已一次過付了贖價。這裏要處理的,是我們在世上時,神要如何象對待兒女般對待我們。如果我們不憐憫人的話,我們便沒有與神同行,這樣我們便很可能因後退而自食其果。

  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可以是指神喜歡憐憫我們,多於懲戒我們(彌七18);審判工作是他的外行。這可能是指,如果我們以憐憫待人,麵對審判時,我們便可以有喜樂。但如果我們沒有憐憫那些本該被定罪的人,我們也就不會蒙憐憫。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也可以理解為憐憫總是超越審判的。大致上的意思就是,如果我們憐憫他人的話,我們雖然該受審判,卻會蒙憐憫。

  因此,在偏私這重要的課題上,讓我們省察自己。我們是否特別善待同族的人?我們對青年人是否較為寬容?是否較友好地對待外表好看的人?是否較渴望與顯要的人交朋友?是否避開身體有軟弱的人,而與強健的人交往?是否重富輕貧?是否用冷漠的態度對待帶不同鄉音的“外人”?

  當我們思想這問題時,有一點應謹記,我們如何對待最不可愛的信徒,我們就是如何對待救主(太二五40)。

伍.信心和行為(二14~26)

  這段經文相信是雅各書最受爭議的部分。傑出如馬丁路德,也以為雅各書所說靠行為稱義,與保羅因信稱義的道理,兩者之間有無法調和之處。這段經文往往被誤用來支持異端之說,即認為我們是因信心加上行為而得救的,即所謂的“神人協作論”(synergism)。換句話說,我們必須相信主耶穌是我們的救主,但這並不足夠。在他的救贖工作之外,還要加上我們的善行和敬虔。

  事實上,這段經文的標題大可以是“因行為稱義”;因為,在一方麵的意義上來說,我們是因行為稱義的。事實上,要掌握整套稱義的真理,我們應清楚明白,稱義是有六方麵的。我們是藉恩典稱義的(羅三24),就是說我們並不配得稱為義;事實上,我們應得到相反的待遇。我們是因信稱義的(羅五1),信心就是人對神施恩的回應;我們憑信心接受這白白賜予的恩典;我們藉著信心領受神為我們所成就的一切;我們是因血稱義的(羅五9),如要得到稱義,就必須付上血的代價;基督的寶血償還了罪債,公義的要求既已滿足了,神就可以稱不虔的罪人為義了。我們是蒙神稱為義的(羅八33);這裏的真理是,神就是稱人為義的那一位。我們是因能力稱義的(羅四25);我們的稱義,與基督複活的大能有關,他的複活證明神的要求已得著滿足。此外,我們也是因行為稱義的(雅二24);行為,就是我們真信心的外在證據;是將看不見的本質表現出來。從以上可見,人是憑恩典、信心、血、神、能力、行為稱義的。然而,其中完全沒有自相矛盾之處。以上所說的,隻是將同一真理的不同方麵說明罷了。神根據恩典這原則來稱人為義;人藉著信心領受稱義;救主必須付出血的代價;神是整個稱義過程的行動者;能力是證明;而行為就是結果。

  二14 雅各堅稱,不能帶來好行為的信心,並不能使人得救。有兩個關鍵的地方,能很有效地幫助我們明白本節的。首先,雅各並不是說:“人雖然有信心……有什麽益處呢?”他卻是說:“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有什麽益處呢?”換句話說,並不是一個人雖然真的具有信心,但仍沒有得救。雅各所形容的,是一個隻在囗頭上自稱為有信心的人。他聲稱自己是有信心的,但在他生命中,卻沒有任何東西可作佐證。第二個重要關鍵,是結束本節之前的一條問題:“這信心能救他麽?”換句話說,這種信心能拯救他嗎?如果問雅各所指的信心是那一種信心,答案可以在本節的上半部找到。他所指的,是一種囗頭上的信心,卻沒有好行為加以證明。這樣的信心是毫無價值的;所有的隻是空談而已。

  二15、16 這裏舉例說明,沒有行動而徒具空談是毫無作用的。介紹我們認識兩個人。一個沒有日用的飲食,衣不蔽體。另一個則有衣有食,卻不願意與人分享。後者以極慷慨的語氣,對那位貧窮的弟兄說:“去穿得暖一點,好好地吃一頓飯吧。”然而,他卻袖手旁觀,一毛不拔。說這話又有什麽益處呢?這話是徹頭徹尾的毫無價值!完全不能滿足在饑寒交迫中的需要。

  二17 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沒有“行為”的“信心”,根本就不是信心,隻是空談而已。雅各並不是說,我們是因信心加上行為而得救的。這種觀念,侮辱了主耶穌基督所成就的工作。如果我們是靠信心加上行為得救的,那麽我們就有兩個救主了──耶穌和我們自己。然而,新約聖經十分清楚地說明,基督是唯一的救主。雅各所強調的,是我們並非靠著徒具空談的信心得救,而是因著在生命中產生好行為的信心得救。換句話說,行為並不是救恩的根,而是救恩的果;非其造因,而是其果效。加爾文握要地表達出來:“我們得救是單因著信心,但卻不是因著一個單獨存在、毫無佐證的信心。”

  二18 真信心與好行為是不可分割的。雅各引述兩個人辯論的片段來說明這一點。第一個是真正得救的,他是說話的人。第二個聲稱自己有信心,但他並沒有用好行為來證明他的信心。前者正在向後者作出一個無從辯駁的挑戰。我們可以將這段對話意譯如下:前者理直氣壯地說:“是的,你說你有信心,但你並沒有行為加以佐證。我認為,信心必須以好行為的生命作支持。請你將沒有好行為的生命作支持的信心證明給我看。這是你不能辦到的。信心是肉眼看不見的。叫別人知道你有信心的唯一方法,就是在生命中表現信心。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經文的關鍵,就是給你看:沒有行為,根本不可能把信心展現於人前。

  二19、20 辯論繼續,發言的仍然是第一個人。一個人所聲稱的信仰,可以隻是在頭腦上讚同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這種在頭腦上的讚同,並不涉及個人的委身,因此,也不會令生命產生改變。單單相信有神存在是不足夠的。誠然這是基本的,但並不足夠。連鬼魔也信神的存在,隻是當他們想到最終會遭神懲罰時便顫驚。鬼魔也信這事實,但他們並沒有向這事實的主角降服。這種信心並不能救他們。一個人若真正相信主,他便會有靈、魂、體的委身。這委身結果使生命產生改變。沒有行為的信心,是在頭腦上的信,所以就是死的。

  二21 這裏從舊約聖經中舉出兩個有行為表現的信心例子。他們是亞伯拉罕──一個猶太人,和喇合──一個外邦人。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便因行為稱義。為了能正確地了解這真理,讓我們參閱創世記十五章6節。這段經文說,亞伯拉罕相信耶和華,神便算他為義。亞伯拉罕因相信而得稱為義;換句話說,他是因信稱義的。一直到創世記二十二章,亞伯拉罕才將他的兒子獻上。到此時,他就因行為稱義了。當亞伯拉罕相信耶和華,他在神的眼中已經是得稱為義的了。然而,在七章經文之後,神便試驗亞伯拉罕的信心。亞伯拉罕願意獻上以撒,顯示他的信心是真實的。他的順從證明他的信心並非隻在頭腦上的信,而是心靈上的委身。

  曾經有人反對這種見解,認為亞伯拉罕獻以撒的時候,根本沒有其它人在場,因此他無從向人證明他的信心是真的。不過,伴隨著亞伯拉罕的少年人就在不遠處,正在等候亞伯拉罕和以撒從山上回來。再者,以撒也在場。而且,亞伯拉罕願意順從神的命令,將他的兒子獻上,這事跡已經記錄在聖經上,向後世曆代顯示他的信心是真的。

  二22、23 因此,明顯地亞伯拉罕的行為是由信心引發的,他的信心因著他的行為才得成全。真正的信心與行為是不可分割的。前者引發後者,後者證明前者。亞伯拉罕獻以撒的行動,具體地顯示了他的信心。經上記著說,亞伯拉罕是因信神而得稱義,上述的行動實際地成全這記載。他的好行為使他得稱為神的朋友。

  二24 因此,從以上可以得出結論: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然而,這並不表示人稱義是靠信心加上行為。從神的角度來說,他是因信稱義;從人的角度來說,他是因行為稱義。當他信主的一刻,神便稱他為義了。別人會說:“將你的信心證明給我看。”他唯一的方法就是以好行為作證明。

  二25 第二個舊約例子,就是妓女喇合。她肯定不是由於好品行得救的(她是個妓女!)。但她是因行為稱義的,因為她接待使者(或探子),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喇合是迦南人,住在耶利哥城。她聽聞有一支長勝的軍隊正在向該城進發,這支軍隊一直以來未逢敵手。她因此認為,希伯來人的神必定是真神,所以她便決定不惜任何代價都要站在這位神的一邊。探子進城的時候,她便接待他們。她這樣做,證明了她是真正相信這位又真又活的神。她並不是因把探子收藏起來而得救,而是這行動證明她是個真正的信徒。

  有人誤用這段經文來教導說,人得救是因為有好行為。然而,他們心目中的好行為,是周贈濟窮人、償還債項、真實無訛、參加教會活動。這些是亞伯拉罕和喇合的好行為嗎?肯定不是!在亞伯拉罕,所指的行為是願意手刃自己的兒子!在喇合,則是叛國!如果從這些行為除去信心的因素,這些行為是惡的,並不是善的。“除掉信心的因素,這些行為不單是不道德和冷酷的,更是有罪的。”麥敬道說得好:“這段經文所說的,是生命的行為,不是律法的行為。如果從亞伯拉罕和喇合的行為中除去信心的因素,他們的行為就是惡行。看這些行為是信心的果子,這些就是生命的行為了。”

  所以,這段經文決不可以用來教導人靠好行為稱義。要這樣引用有關經文,就是教人藉殺人和叛國而得救,但這是站不住腳的!

  二26 雅各結束經文時這樣說:“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論題就這樣美妙地總結了。雅各用身體來比喻信心,並用靈魂來比喻行為。身體沒有靈魂是無生命的,無用的,沒有價值的。因此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沒有效果的,毫無價值的。明顯地,這是虛假的信心,並不是真正的、能使人得救的信心。

  總結來說,雅各用以下的問題來試驗我們的信心:我是否願意象亞伯拉罕一樣,將生命中最寶貴的東西獻給神?我是否願意象喇合一樣,背棄世界,向基督效忠?

附篇──十誡

  我們必須暫時撇開對經文的討論,就雅各的論點,思想一個基本的問題。這問題就是:“基督徒是否仍在律法之下?”看來雅各是堅持基督徒要遵守十誡的。他特別提到第六和第七誡,即不可殺人和不可奸淫。他將最後的五誡歸納為:“要愛人如己。”然而,將基督徒放在律法之下,以律法為生活的規條,是與新約聖經其它教訓相違背的。例如羅六14──“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七6──“現今就脫離了律法”;羅七4──“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請同時參看加二19,三13、24、25;提前一8、9;來七19)。哥林多後書三章7至11節更明確地指出,基督徒並不在十誡之下。

  既是如此,在這恩典時代,雅各為什麽還要將律法的事強加於信徒身上呢?首先,基督徒不是在律法之下,不以律法為生活的規條。信徒生活的典範是基督,而不是律法。那裏有律法,那裏就有刑罰。觸犯律法的刑罰就是死亡。基督為了滿足違犯律法的刑罰要求而死。因此,凡在基督裏的,都已從律法和律法的刑罰中得釋放。然而,一些律法的原則,卻是有永久價值的。這些法度,對每一個時代的每一個人都適用。拜偶像、奸淫、殺人、偷盜,基本上和本質上就是錯的。對信徒來說,這些是錯的;對非信徒來說,這些同樣是錯的,並無分別。此外,十誡之中有九誡,在新約的書信中再被提起。唯一沒有再提到的,是關於守安息日的誡命。聖經沒有一處告訴基督徒要守安息日或一個星期的第七日,因為這誡命所涉及的,是儀式的事,並不是道德的問題。一個猶太人在第七日工作,本來並沒有錯,隻是由於神已將這日分別出來,所以工作的行動才是錯的。

  最後,應該一提的,就是新約書信重提九條誡命,但並不是從律法看,而是給神的子民行義的指引。換句話說,神並不是對基督徒說:“如果你偷盜的話,就必被定罪致死。”或說:“如果你有不合道德的行為,就會失去救恩。”他乃是這樣說:“我因自己恩典的緣故,已經把你拯救過來。現在,你要因愛我的緣故,過聖潔的生活。如果你想知道我對你的期望,盡可以在新約聖經中找到。其中你會發覺在十誡中有九誡是重新提出的。但你也會找到主耶穌的教訓,這些教訓對品行操守的要求,比律法的要求更高。”因此,雅各並不是要使信徒留在律法及其咒詛之下。他並不是說:“如果你對人偏私,就是觸犯了律法,就會被定罪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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