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夢和一宗轟動事件
列王紀上三章一至廿八節
1所羅門與埃及王法老結親,娶了法老的女兒為妻,接她進入大衛城,直等到造完了自己的宮和耶和華的殿,並耶路撒冷周圍的城牆。2當那些日子,百姓仍在邱壇獻祭,因為還沒有為耶和華的名建殿。
3所羅門愛耶和華,遵行他父親大衛的律例,隻是還在邱壇獻祭燒香。4所羅門王上基遍去獻祭;因為在那裏有極大(或譯:出名)的邱壇,他在那壇上獻一千犧牲作燔祭。5在基遍,夜間夢中,耶和華向所羅門顯現,對他說:“你願我賜你什麽?你可以求。”6所羅門說:“你仆人——我父親大衛用誠實、公義、正直的心行在你麵前,你就向他大施恩典,又為他存留大恩,賜他一個兒子坐在他的位上,正如今日一樣。7耶和華——我的上帝啊,如今你使仆人接續我父親大衛作王;但我是幼童,不知道應當怎樣出入。8仆人住在你所揀選的民中,這民多得不可勝數。9所以求你賜我智慧,可以判斷你的民,能辨別是非。不然,誰能判斷這眾多的民呢?”
10所羅門因為求這事,就蒙主喜悅。11上帝對他說:“你既然求這事,不為自己求壽、求富,也不求滅絕你仇敵的性命,單求智慧可以聽訟,12我就應允你所求的,賜你聰明智慧,甚至在你以前沒有像你的,在你以後也沒有像你的。13你所沒有求的,我也賜給你,就是富足、尊榮,使你在世的日子,列王中沒有一個能比你的。14你若效法你父親大衛,遵行我的道,謹守我的律例、誠命,我必使你長壽。”
15所羅門醒了,不料是個夢。他就回到耶路撒冷,站在耶和華的約櫃前,獻燔祭和平安祭,又為他眾臣仆設擺筵席。
16一日,有兩個妓女來,站在王麵前。17一個說:“我主啊,我和這婦人同住一房;她在房中的時候,我生了一個男孩。18我生孩子後第三日,這婦人也生了孩子。我們是同住的,除了我們二人之外,房中再沒有別人。19夜間,這婦人睡著的時候,壓死了她的孩子。20她半夜起來,趁我睡著,從我旁邊把我的孩子抱去,放在她懷裏,將她的死孩子放在我懷裏。21天要亮的時候,我起來要給我的孩子吃奶,不料,孩子死了;及至天亮,我細細地察看,不是我所生的孩子。”22那婦人說:“不然,活孩子是我的,死孩子是你的。”這婦人說:“不然,死孩子是你的,活孩子是我的。”她們在王麵前如此爭論。23王說:“這婦人說‘活孩子是我的,死孩子是你的’,那婦人說‘不然,死孩子是你的,活孩子是我的’”,24就吩咐說,“拿刀來!”人就拿刀來。25王說:“將活孩子劈成兩半,一半給那婦人,一半給這婦人。”26活孩子的母親為自己的孩子心裏急痛,就說:“求我主將活孩子給那婦人吧,萬不可殺他!”那婦人說:“這孩子也不歸我,也不歸你,把他劈了吧!”27王說:“將活孩子給這婦人,萬不可殺他;這婦人實在是他的母親。”28以色列眾人聽見王這樣判斷,就都敬畏他;因為見他心裏有上帝的智慧,能以斷案。
(一)
為什麽第一節經文很簡潔的提及所羅門娶了法老的女兒為妻?原因很難決定。是用它來作為建立王位的表征呢(二12、46)?或是用來預先透露第十一章的主題,即是多寵異族女子以致令所羅門對上帝的愛有了偏離?是暗示了所羅門的國際聲望呢?或是法老王利用這段婚姻的關係去保持與南利巴嫩的政治勢力均衡?
本章繼續證實所羅門確實敬愛耶和華(3節),但是接下去又談及他上邱壇獻祭,而不是在耶路撒冷。造成情勢緊張的原因,一方麵是責怪邱壇獻祭,另一方麵卻又限於沒有為耶和華的名建殿,什麽事都做不成。基遍那裏有極大的邱壇(4節),在前期拙著約書亞記·士師記·路得記注釋中,當討論約書亞記九章的時候,就有提及這地方的一些故事。
(二)
基遍的邱壇與所羅門之前的聖經人物所談的邱壇一樣,它也是耶和華顯現的重要地點(4—15)。它總是引起令人喜歡的記憶,惟有在伯特利的雅各天梯和在示羅耶和華夜裏對年幼撒母耳的呼喊聲可以媲美。曆代誌作者的同樣故事(代下一3—13)也以此異象為所羅門統治故事的開始。乍讀起來,兩個報導倒很相似,但其中的區別極為顯著。
兩者相同之處是耶和華向所羅門顯現是夜裏,在大規模的燔祭以後,當中還加插一段上帝與王的對白。重要點是雙方的討論跟著相同的路線,即是所羅門求識別能力,他因不求長壽、不求富貴或軍事上的成就而得到稱讚,而這一切都額外的賜給他了。
兩段希伯來文的不同處,大多數都不重要,但是列王紀的經文比較冗長,令筆者覺得它增加了故事另一版本的篇幅。在王上三章所描述的所羅門有貶低自己的傾向,他老是稱呼自己為“仆人”,說自己是“幼童”,且用幾乎近於諂媚的字眼去稱讚他父親(6節)。
另一點表現得更清楚的是,列王紀裏說耶和華是在“夢中”顯現(5,15節)。曆代誌隻說耶和華向他顯現並對他說話。聖經中有時候也警告不可聽信作夢之人的話(申十三章,耶廿三章)。聖經裏有些記載指出夢是與上帝交通的正常途徑:約瑟與但以理都做夢,他們且因有能力替別人解夢而受重視。民十二章六至八節甚至列出榮耀的等級,說上帝在“異象”或“夢”中與先知說話,但是與摩西則是“麵對麵”說話。
(三)
整段經文中最難翻譯的字眼是有關的希伯來動詞與冠為名詞的“治理”與“權利”(見王上三9及11節,譯者注:中譯“判斷”及“是非”。)希伯來文的shaphat一字含統治與判斷之意。我們已在這方麵研究過約書亞之後所稱的以色列士師(參考約書亞記·士師記·路得記注釋二○三頁及以後的敘述)。
國王是最高審判者與最後仲裁人。理想的國王,在他的領土之內實現公理,伸張正義,保護弱者的權益。這一切得以實現是靠著連串精明及正確的決定、審決或判斷(眾數是希伯來文的MishPatim),也是經文中所指的“是非”的例子(單數是希伯來文的Mishpat)。
(四)
隨後出現的著名故事,即所羅門對兩妓爭嬰所作的判斷(16—28),對這一點有了完美的寫照。假母親很得體的將苦衷向王呈遞,她捏造的故事令我們憑空想像故事骨幹的內容,對遭受生育之興奮與苦痛而驟失嬰兒,想用死去的嬰兒來欺騙同伴的那一位母親寄予同情,也令我們去聆聽“她們在王麵前如此爭論”(22節)時所作的連串難以接受的要求與否認。
所羅門所作的戲劇性提議,幾乎是個逆神意的裁判法。能夠忍受痛苦折磨的女人有罪,受不了折磨的為無罪。他的判斷力立刻引起“以色列眾人”的敬畏,認為他有上帝的智慧,不是一般人的智慧可比。
雖然第廿八節在標準修訂本中的判斷有點屬於聲東擊西的偽裝手段,這一節帶我們回到十一節末的希伯來字句。較為字麵的譯法,這一節要求對“是非”(Mishpat)的了解,或說是對“是非”的識別。所羅門的是非判斷也就是廿八節開始部分以色列眾人所聽到的判斷,但這“是非”是他的“判斷”,抑或是他的“公義”?在英文譯本中我們得決定那一種說法較為符合上下文,希伯來字含有抽象的原則與具體的決定之意,令它有了合乎實際的表達。同一個字在最後一節的結尾適當地被譯為“斷案”。
大衛之子所擁有的屬耶和華之智慧,令我們想起以賽亞書十一章所提及耶西之根的完美,說耶和華的靈必住在他身上,這靈更恰當地正如第二節所形容的——
智慧和聰明的靈,
謀略和能力的靈,
知識和敬畏耶和華的靈。
緊跟著這些話的後麵,是一幅完美審判者的寫照:
行審判不憑眼見,
斷是非也不憑耳聞;
卻要以公義審判貧窮人,
以正直審判世上的謙卑人,
以口中的杖擊打世界,
以嘴裏的氣殺戮惡人。
公義必當他的腰帶,
信實必當他脅下的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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