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這個並沒有仔仔細細全麵考慮,隻是對近幾日網友們的討論有感而發。粗略的談談我處理離婚案的做法:
首先的大前提:搞清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中,我所代表客戶(無論是起訴方還是應訴方)可能取得的最大利益,即不考慮任何其他因素,比如是否雙方都同意離、是否一方有過錯,等等。
有了這個大框架,再考慮其他因素,就可以比較清楚的一步步做,達到所代表客戶能達到的目的:
- 如果雙方都願意離,對財產分配和子女的撫養都無異議,比照一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檢查是否有遺漏事項(我一再強調離婚手續複雜,就是因為具體事項太細了,不是專門的離婚律師或者經驗尚不足的律師,會漏掉一些細節,這可能會導致後患)。我遇到過案例,雙方在提醒遺漏細節後達不成一致意見,爭執了好久,我解釋給客戶各種可能性、後果,權衡再三,才最終解決。不要看那些$200-300元幫你辦“無爭議離婚”的廣告,你以為你們雙方都同意了,給法院遞表格就行了。那樣的律師不會仔細幫你檢查,隻不過就是幫你填個表交給法院而已,不會為你的利益考慮。如果你漏掉了一些重要事項,可能若幹年後麻煩會回來找你,那時可能損失就大了、就太遲了。舉個例子,一般人不會想到在離婚協議中要包括一條在離婚過程中如發生一方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應該怎麽辦的條款。但這種情況有可能發生的,因為離婚過程都會持續一段時間的。律師的作用就是盡量“窮盡”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並確定處理的方法。
- 如果一方有過錯,盡管紐約州現在也是“no fault” divorce State(現在美國的50個州都是如此了,但程度有不同),即無過錯的一方並不理所當然就可以以對方有過錯來要求更多利益,但法律還是提供了一些靈活方法,為無過錯的一方爭取稍多一些的利益。這些靈活方法應該是隻有律師才掌握的技巧。如果我代表的是過錯的一方,我會盡量和對方協商少“賠”一點,因為法律並不強製我的客戶一定要讓步。我的客戶讓步是基於良心。如果對方死糾不放,後果可能是我方一分也不多給。當然,我會首先勸我的客戶多給對方一些,畢竟事實上你是過錯的一方。但我會把法律的界限說清楚。 如果我代表的是無過錯一方,我會利用各種法律條款、條款中的例外來為我的客戶爭取更多利益。因為 no fault 並不是百分百的,紐約州仍承認其他的離婚理由。這就是為無過錯方向過錯方討價還價的砝碼。
- 列出清單,一一比照。每對離婚的夫婦情況都不一樣,經濟狀況、結婚年限、雙方年齡、婚史、子女數量及年齡、等等。財產的分配是有公式的,這個公式是法律規定的標準,首先要按照公式算出一個“基本數額”,然後才在這個數額上根據具體情況加加減減。這個加減過程就是和對方來回拉鋸談判的過程,直到最後雙方都接受。這是最複雜的過程,長的可以拉鋸幾年。如果我代表起訴方,我會勸多讓些步,這樣可以快些達到離婚結果。如果我代表應訴方,不急,慢慢談。因為一般應訴方最初都是不太願意離的。當然這是一般而言。也遇到過對應訴方盡快離掉有利的情況。這個過程就是看誰手裏有 bargain power。
我自己的工作原則就是:盡量為我所代表的客戶在法律範圍內爭取更多或最大利益,這可以是經濟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離婚對誰都是一件非常不愉快、很傷精神的事,一旦進入程序,越快解決越好。長痛不如短痛,盡快結束這種不確定的狀態對誰都好。我的工作就是做到最詳盡的為客戶把好關,及時止損,讓客戶可以盡快開始新的生活。
人性是複雜的,尤其婚姻關係中,有很多情況下難以界定誰對誰錯。我不對我的客戶做道德上的判定,那是他們在還未進入法律程序時自己要掙紮的事。如果我是以朋友身份,那我可能會各種分析、勸說。作為律師,我的任務是為準備要進入法律程序、或即將要進入法律程序、或已經進入法律程序的客戶提供法律幫助。這種幫助的表麵最終所呈現的就是冷冰冰的法律文書。但這冷冰冰的法律文書下麵,我接觸的是有血有肉的人們的豐富多姿的生活以及我盡我專業所能可以提供的服務。
所以我勸想要離婚的同學一定要請律師,最起碼要認認真真谘詢一次。不論最終這個婚離不離得成,因為離婚是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有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終止,或是一方後悔了,或是一方原諒了,或是其他新情況出現了。但都要找律師谘詢,要知道你自己的底線在哪兒。律師是局外人,可以冷靜看清狀態。找律師要貨比三家,先多打幾個電話問問價錢、找找感覺。普遍的情緒是律師騙錢,那是你沒找對律師。離婚過程中律師起的作用是很大的,因為牽涉到很多法律規定和實踐經驗。普遍意義上來說,離婚總不是一件好事,最好別發生。但現實在那兒,遇上了也別怕,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天下沒有過不去的坎,最難過的坎就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