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女友認識了一個事業有成的中年男人,那時候他的太太得骨癌已經去世三年了,留有三個兒子,其中二個兒子已經成人了。
他似乎很喜歡女友,戀愛半年後在市政廳做了合法同居登記(荷蘭),然後就生活在一起。同居五年後決定結婚,去公證處做了婚前財產公證,結婚了。
女友很誠實,覺得既然那財產是婚前的,也就不必貪心,不是自己的就不要。
第一,因為信任。
第二,個人經驗所限製,認為婚前協議是限製婚前的財產,沒有想到同樣對婚後的財產也可以做出限定。
第三,因為對法律文字理解不透徹。簽了名字。
好,閑話不說,二個月前,發現婚前協議裏其中的一條是“婚後收入不屬於共同財產”,那麽就意味著女友在家操持家務沒有收入。
同時,男人的遺囑,給女友留下了大約五分之一的財產。但是遺囑是隨時隨地隨心可以改變的。
女友要離婚,覺得這樣的婚姻到頭也什麽都不是,還得伺候他到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