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州最近要嚴格執行開車必須係安全帶的法規。 一經查到必罰無疑。 政府的理由是“為了你和你家人的安全” 。 據說,很多車禍中死的人, 如果係安全帶, 是可以不死的。
美國每天死在槍口下的冤魂也很多。 如果大家都沒有槍, 很多人是可以不死的. 但是, 別說通過一條禁止擁槍的法律, 就是想通過增加點限製的法律都困難重重。
這兩件事放在一起看, 就顯得很矛盾, 甚至很荒唐。 如果說政府出於愛惜百姓的生命, 可以製定法規, 強製大家必須係安全帶。 那麽為什麽不能出於同樣的理由禁止大家擁槍呢? 因為擁槍是憲法賦予的權利? 可是, 自由好像也是美國憲法賦予的權利吧? 這自由應該不僅僅是言論自由, 放屁的自由。 還應該包括是否願意係安全帶的自由吧? 如果說自由不是絕對的, 也是有限製的。 那麽這個限製就是你的自由是以不損害其他人的利益為前提。 那請問, 不係安全帶, 損害了誰的利益? 好像隻可能損害本人的利益, 並不涉及他人吧? 反觀擁槍的行為, 除了那些自殺的, 很多時候要的可都是其他人的命啊!
有些年前, 路易斯安娜州的摩托騎手們就發起過一場反對強製戴頭盔法規的運動。 他們反對的理由就是戴不戴頭盔都是憲法賦予他們的權利。 政府沒有資格要求他們必須戴。
我們生活中的很多行為都是有安全風險的。 比如抽煙, 喝酒,吃垃圾食品, 遊泳,跳水, 跳傘等等。 這些風險可能一點都不比不係安全帶開車來得小。 每個成年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政府可以宣傳係安全帶的好處, 提倡大家都係安全帶。 但不應該強製。 強製的實質是剝奪了人們的一種權利。 是對美國天天倡導的自由, 民主和人權的一種諷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