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的理和美國人的法
看了潤濤閻 “ 中國人對日本的仇恨會如何化解?”, 受到啟發, 就想寫幾句。 潤先生文章裏的觀點有些似是而非,不敢苟同。 但有一段話對我很有啟發:
[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機未到。時機一到,絕對要報。”“有仇報仇,有怨抱怨,俠之道也!”這是中國人骨子裏信奉的律條,幾千年從未改變過。任何憲法與法律,對中國傳統文化熏陶出來的中國人來說,都沒有什麽意義。真正有意義的是人民骨子裏信奉的律條。為父報仇便是孝。為何中國極難成為法治國家?就是因為中國人不相信由人來執行法律會公正,而真正的公正靠天理。 ]
很多人認為, 中國的許多問題, 都可以歸結為法製不健全, 有法不依。 總而言之, 中國不是一個法製(法治)的社會。是俗話說的, 和尚打傘, 無法無天。 事實是, 中國自秦朝統一以來, 曆朝曆代都是有法的。什麽欺君罪,謀反罪, 動不動就要滅九族的。秦國正是靠了商鞅變法, 國力大增,才得以統一了中國的。 4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 也是頒布了一條又一條法律。 什麽刑法,民事法, 婚姻法等等。 改革開放以來,新製定的法律數目那更是和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有得一比。隻是普通百姓不太了解, 也不太關心而已。 單從這一點上, 說中國不是一個法製(法治)社會是與事實不符的。
那為什麽很多人還有這樣的看法呢?而且這種看法或多或少來自於自己的切身感受。
首先, 一般人感受最多的恐怕就是有法不依。 每個人幾乎能都能舉出些例子來。其次, 中國的官權常常淩駕於法律之上。這大家都心知肚明, 無需贅言。
我這裏想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這個問題, 也就是要回到潤先生在他文章裏說的那段話。 他說的“ 中國人骨子裏信奉的律條”, 其實就是我們平時說的理(或則叫天理,道理)。在中國人心裏, 理是大家都應該遵循的。 是否遵循法律要看它是否符合理。符合就遵循, 不符合就當它是個屁。所謂天人合一, 是不是也可以理解為, 人製定的法律要符合天理。那什麽是理呢? 你可以舉出很多例子, 比如殺人要償命, 欠債要還錢等等。 但估計沒有人能下一個完整的定義。概括的說, 理就是大多數人心中的一杆秤。合不合理, 大家心裏有數。 文革的時候有句很響亮的口號“造反有理”。 為什麽要說它是有理,而不是說它合法呢。 顯然, 造反肯定是不合法的。但如果說它合理, 那合不合法就無所謂了。換句話說, 理大於法。 隻要合理, 合不合法無所謂。 你要是不同意, 看看中國的曆史。 項羽劉邦造反推翻了秦朝的統治,明朝的朱元璋造反,從一個叫花子變成了一個皇帝。 他們幹的都是違法的事,卻又都合乎天理。說他們合乎天理, 是因為秦朝和元朝的統治(借助於法)已經讓很多人活不下去了,已經違背天理了。
中國的法律雖然已經很多, 但相比於美國的法律, 還真是小巫見大巫。 更何況中國法律主要是條文法,美國是案例法。美國的法律浩如煙海, 真可以說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生活中方方麵麵的事幾乎都覆蓋了。 但以一個中國人的眼光看,美國的法製看上去雖然健全, 但不一定合理。過去不光有歧視有色人種的各項法律。還有過一條專門針對華人的排華法案。這些法律從製定的那一天起就是違背天理的。 如果你以為那都是過去的事了, 那你就太天真了。我們先看看舉世聞名的辛普森案。 大家心理都明白,如果他是一個普通人,沒有那麽多錢雇一位那麽有水平的律師,他肯定被判有罪入獄了。美國曆史上很多黑社會頭目, 因為能雇得起有水平的律師(可能那律師就是黑社會的成員),或者能威脅或殺掉證人而逃脫懲罰。 警方明明知道他就是個壞蛋, 但法庭卻沒法定他有罪。另一方麵, 很多人因為地位卑微, 沒有錢,請不起有水平的律師, 被冤枉入獄。換句話說,有很多時候, 結果是以你是否有錢, 或有勢力來決定的。 法律這時候變成了隻是為有錢的人,有勢力的人服務的工具。 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美國的警察因感覺受到威脅而濫殺無辜的事例比比皆是。 一位華人晚上喝醉了酒, 在自己家門口發酒瘋,手裏還拿了根棍子亂舞。鄰居報了警。警察來了,讓他把棍子放下。 他不聽,被開槍打死。當警察被問到醉漢隻有一根棍子, 又沒有槍,為什麽一定要開槍把他打死? 答複是,因為他是個華人, 可能有工夫。在紐約, 有個黑人少年被警察誤以為是他們要抓的人, 警察讓他別動, 他不知道是因為沒聽懂, 還是誤解了警察的意思, 伸手去掏口袋裏的錢包,結果警察誤以為他是要拿槍,開了幾十槍把他打成了蜂窩煤。 拍過 [ 華氏 911 度 ] 電影的麥克摩爾為此特意在紐約拿著錢包問街上的警察, “你看不出錢包和手槍的區別嗎?”。我們一般人理解, 警察是保護百姓的。而這些悲劇中,美國的警察首先想到的是保護自己。法律給了他們隻要感覺受到了威脅, 就可以開槍的權力。 這合法。 但是合理嗎?
再舉幾個大家都知道的例子:
陳果仁案。兩個白人, 因為要發泄對日本人的仇恨, 誤把華人陳果仁當作日本人給活活打死,最後他們卻都無罪釋放, 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一個法製健全的社會怎麽會有這樣的事發生呢?
李文和案。 莫名其妙受到間諜罪的指控, 在監獄裏手銬腳鐐地被關了 9 個月。雖然最後無罪釋放, 但因此受到的傷害已經造成。 天理何在?
這兩起案子走的都是正常的法律程序, 從法律的角度上說, 是合法的。 但大家心理明白,結果都是不合理的。 還有引起洛杉磯黑人暴動的洛德尼金案,也是典型的合法不合理。
還有另外一種在我看來很不合理的案例。比如新移民來的人, 由於不熟悉這裏的法律, 因為打罵孩子,而失去了孩子的撫養權。更冤枉的,有的還隻是因為誤解。 電影 [ 刮痧 ] 反映的就是這種情況。我們小時候父母出於管教而打孩子的事是很稀鬆平常的。所謂棍棒下麵出孝子。 我兒時的夥伴中,最極端的, 有被父母吊起來用皮帶抽的。 前不久我們這些兒時的夥伴聚在一起的時候還拿這些事互相調侃,大家哈哈一笑,沒有人記恨自己的父母。雖然這些做法, 用今天的眼光看值需要重新考量。但有一點大家是認可的,就是管教孩子是天賦與父母的權力, 即使打罵, 也是可以理解的。 如果因此而剝奪他們做父母的權力,那才是違背天理的。
如果大家還記得賀梅的撫養權案, 那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 如果不是因為華人社團的幫助和支持,法庭差一點就剝奪了賀梅父母的撫養權。 對自己孩子的撫養權是老天賦予的, 不管他們人品如何,就算他們犯了罪,進了監獄, 也不應該剝奪他們做父母的權力。如果說要捍衛人權的話,這恐怕是最基本的人權了。
讓我們再回頭看最近發生的北航教授韓德強打一個老頭耳光的事件。有兩種完全對立的觀點。 一種是支持,說這老頭該打。 另一種是反對。 說不管老頭說了什麽, 韓教授不該打人。 而且打人是違法的。 我想先說一件自己經曆的事。和一位美國同事在一起聊天, 他說, 我們美國人是這樣, 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觀點, 但我誓死捍衛你表達自己觀點的權力。那是在911事件剛發生不久。 我就問他。 如果現在有個人站在人來人往的大街上, 舉著拉燈的像, 說炸得好。 你覺得會發生什麽?他說, 很可能會被人打死。 我說, 你會去捍衛他的權力嗎? 他無語。 如果說一個人, 在911 發生後在美國的大街上舉著拉燈的像支持恐怖分子的行為是找死。那麽, 韓德強事件中的老頭, 在中國的土地上, 在舉著毛澤東像的抗日遊行隊伍中辱罵共和國的領袖, 懷念漢奸汪精衛, 就是找抽。這是在情理之中的事。合不合法另論。
兩個美國人有了矛盾不能化解的話, 最後就來一句, 我們法庭上見。 讓法來決定誰對誰錯。兩個中國人有了矛盾不能化解的話,就說要找人評理。 這就是中國人和美國人的不同。 中國人遇到事,先要看看它是否合理。 一個社會沒有法肯定是不行的,是要亂套的。 但我們同時也要看到法有它的兩麵性。它既可以是用來維護社會的基本秩序, 也可以成為統治集團欺壓百姓的工具。最可怕的是法成了很多人的精神枷鎖。對法的膜拜使他們不敢挑戰法律, 忘了法是人定的, 法之上還有理。法律隻有維護了社會的公平合理, 才能得到人們的尊敬和自覺的遵守。 不合理的法就應該被廢棄。 如果法律不能維護社會的公平合理, 我們為什麽還要去遵循它? 如果法律隻是維護了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妄顧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讓普通百姓有冤無處伸, 伸了也白伸,讓百姓們活不下去了, 那就隻有“造反有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