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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200年變更史

(2009-09-10 13:35:50) 下一個
美國移民法從1776年美國建國開始,國會就授權總統保證進入美一的外國人沒有疾病而且品性端正,此後有關移民的法律和規定相繼問世,經多次修改,最終形成了目前世界上最複雜,最繁瑣的移民法規,而每—次變動,不是給見些人帶來機會,就是使某些人失去機會。

1798年《外國人法案》《Alien Act》:該法授權總統驅逐其認為有害於國家安全的外國人出境;

1808年《美國憲法》修正案:禁止奴隸輸入;

1875年:國會首次對不準進入美國的外國人進行分類,其中包括娼妓,精神病患者等,

1876年美國最高法院具有曆史性意義的判決:決定外國人能否進入美國的權利屬於聯邦政府,任何州設移民條例均屬違憲。

1882年《禁止輸入中國勞工法案》(Chinese Exclusion Act):中國廉價勞工大規模的輸人,引發社會嚴重不滿,國會立法禁止在1943年以前輸入中國勞工,1892年《禁止輸入中國勞工法修訂案》:規定在美的中國勞工須向政府登記注冊.一年後未能出示注冊證明者,將可能被遞解出境;

1907年《移民法案》,擴大了不可入境類的範圍,其中包括16歲以上的文盲,以及日後對東方人進入美國的限製;

1921年:國會首次正式製訂了移民配額法規,規定每個國家每年進入美國的人數不得超過1910年該國公民在美總數的3%,而允許進入美國的外國移民總數每年不得超過35萬人,但西半球國家公民進入美國不受配額限製,

1924年《種族法案》,國會首次製訂了永久性配額,規定除西半球國家外,全世界所有其他國家每年進入美國的移民總數最多不得超過15萬人,對每個國家的配額分配以1920年美國的種族結構為依據,同時規定任何外國人要進入美國必須首先向美國境外的領館申請簽證,無簽證進人美國將在任何時候被遞解出境,此外還增加了對亞洲移民的限製,

1940年《外國人登記法案》,該法案規定所有在美國的外國人必須進行登記並提交指紋記錄,同時增加了遞解犯罪人員和顛覆分子的種類。

1943年《廢除禁止輸入中國勞工法案》:該法案規定中國居民可以移民美國。

1945年《戰時新娘法案》允許美國軍事人員的118,000名配偶及子女移民美國。

1948年《失去家園者法案》,該法允許40萬德國、意大利和奧地利難民進入美國;

1952年《移民與國籍法》:該法案亦稱《麥克卡恩.沃爾特法案》,它為現今的美國移民法奠定了基礎和構架。該法融合了以往有關移民的全部法案和法規,製訂了西半球移民不受配額限製和其他國家以在美人數為配額依據的規定,同時製訂了以家庭團聚、保護國內勞工市場以及要求移民擁有技術為內容的有關法規,

1953年《難民收容法案》:該法再次允許214,000難民進入美國;

1965年《移民與國籍法修訂案》,該法廢除了種族配額,代之以設立八個類別,以保障家庭團聚並吸收有才能和技術的外國人,同時實行“先來先得”的政策。該法還規定東半球國家每年的移民總數為17萬,每個國家不得超過2萬。此外,該法規定美國公民的配偶和子女以及21歲以上美國公民之父母移民美國不受數量限製。該法還創立了對技術與非技術工人入境實施勞工證製度,並規定每年的難民配額為1萬人。

《1976年移民與國籍法修訂案》:該法取消了東半球和西半球的移民差別,代之以全球性的固定配額,即每個國家每年移民配額為不超過2萬,其優先順序為:①親屬團聚;②美國缺乏的技術工人;③難民。

1978年:第95屆國會對移民法規進行了大規模修改,其中主要包括取消了每個國家的單列配額,確定了全世界每年進入美國的移民總額不得超過29萬人。此外還立法規定雙親中一方為美國公民者,其子女可獲得美國公民身份;在美合法永久居留超過20年之50歲以上的外國人可以歸化為美國公民;美國公民有權收養外籍子女。此外還正式設立了難民身份。

1980年《新難民法案》,該法對配額進行了某些變更,確立了“難民”和“政治庇護”的中請程序,同時批準在1980至1982年接納5萬難民,此外,全球移民配額總數減少為27萬。

《1981年移民與國籍法修訂案》:該法案修訂和增加的主要內容包括:

  (1)列出了《移民局效率議案》

  (2)美國公民收養之外籍子女的年齡由14歲提高到16歲。

  (3)再入境許可證由1年有效期增加為2年有效。

  (4)取消外國人的年登記製度,但規定外國人在其變更住址後10天內須書麵通知移民局。

  (5)取消歸化入籍需兩名證入的規定,

  (6)通過了參議院第1196號議案,批準台灣每年移民配額為2萬,同時也給中國大陸保持兩萬;

《1986年移民改革與控製法》:該法案以大赦為宗旨,共赦免了270萬左右的非法移民,但有人認為該法雖以移民控製為名,但實際上並未達到控製非法移民的目的。此後又有若幹新的有關移民的法律出籠,其中包括結婚欺詐修正案、反毒品濫用法等等。

《1990年移民法》:該法亦稱為《合法移民改革法案》,被認為是曆年來改變最大,設立類別最多,而且最為寬鬆的移民法,該法案以合法移民與非法移民為中心,增加的主要內容如下:

  (1)將合法移民配額從原來的每年27萬人增加至675,000人。但至1994年9月30日,每年實際配額為70萬人,

  (2)美國公民之近親親屬不受配額限製。

  (3)增加了若幹親屬移民和職業移民的類別,同時增加了對非技術工入移民的限製,新的非移民類別包括O、P、Q、R等簽證類別;

  (4)創立了投資移民類別,

  (5)創立了以人種多元化為宗旨的抽簽移民類別,

《1991年移民與國籍法綜合枝術修訂案》,該法案是1990年移民法的修訂,其主要內容包括增加了不可入境類申請豁免的類別並降低豁免的要求,以及延長符合要求的H-1B外國醫學院畢業生在美開業行醫。

《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該法案是在近年來反移民情緒不斷高漲下所通過的移民法,該法被一般人認為是一反曆年來日益寬鬆的移民法而製訂的具有綜合性嚴厲條款的移民法,帶有濃厚的反移民色彩。同原有移民法相比,該法增加的主要內容包括:

  (1)加強邊境控製,阻止非法移民。

  (2)改變及取消某些聽證程序,快速遣返非法人境者。

  (3)加重對愉渡非法移民及偽造移民證件的刑事處罰,其中包括對移民申請提交假材料的刑事處罰。

  (4)增加了不可入境類的類別,其中包括:

  A.在美非法居留超過180天,3年內不得再次入境;超過1年,10年內不得再次入境;

  B.濫用F-1學生簽證者被歸入了不可入境類。其行為包括:免費就讀公立中小學或公共資助的成人教育計劃。如果違犯,5年內不得入境;

  C.拒絕可能成為公眾負擔者入境,其具體要求是任何移民必須獲得有法律製約力的經濟擔保或者經濟來源證明,方可入境;

  D.未接受過防疫接種者不可入境。即任何人申請移民必須提供其接受過防疫接種的證明;

  E.不按規定到場參加聽證,移民法官可缺席下達遞解令,被遞解者10年內不得再次入境;

  F.醫療保健工作人員(包括物理治療、醫療技師、職業理療師、助理醫師等)如果沒有獲得“外國護理學校畢業生委員會”的考試證明或同等證明,則為不可入境類;

  G.偽稱是美國公民者被歸入不可入境類;

  H.為逃避稅賦而放棄美國公民身份者被歸入不可入境類;

  I,家庭暴力犯被歸入不可入境類。

  (5)限製並懲罰雇主雇用非法移民。

  (6)將因抗拒強迫性人口政策而受迫害者歸入政治庇護類,但每年配額不超過1,000人,

  (7)削減合法移民的社會福利,

  (8)禁止逾期居留者赴第三國使領館申請簽證。

從美國移民法的變遷,可以看出早期的移民法主要是把有害於社會和不受歡迎的人排除在移民之外,這些人包括罪犯、娼妓、傳染病患者、瘋子、赤貧者、乞丐、顛覆分子、無政府主義者以及一夫多妻者等。在1882年以前的整個早期移民法中,對移民除了有害於公眾者之外基本上沒有限製,這反映了美國在建國之初的頭一百年需要大量移民來開發和建設這個國家,因此對移民幾乎是來者不拒。從某種意義上講,當年的美國也全憑這一卓有成效的移民政策,使美國能夠在短短的一百來年即由東向西迅速拓展,並使中西部也日益城市工業化。

從1882年到1952年可視為美國的中期移民法。在這段時間,其移民法總地趨於保守和相對靜止的狀態,反映了美國隨著移民墾荒時代的結束,開始拒移民於門外。此外,在這一階段由於經過兩次世界大戰和人蕭條時期,一方麵由於美國擔心戰爭把難民推進這個國家而對移民開始實行配額限製,另一方麵又因大蕭條使美國失去了對移民的吸引力,因此進入美國的移民減少,移民法也幾乎沒有大的變更,1952年通過的《移民與國籍法》徹底改變了美國移民法的基本精神,同時奠定了美國現代移民法的宗旨及基本構架,從這個時期開始,由於美國一躍而為世界頭號經濟強國,美國也因此成了各國移民的首選。一方麵出於曆史原因,因為美國這個國家可以說就是移民的大組合,不可能切斷其移民淵源,使美國關閉國門,另一方麵源於早年即有被濫用趨勢的保護勞工市場觀念,美國又力圖把國門關閉,此外涉入移民法的機構除原有執法部門外,更有工會、利益集團和司法參與。還有自60年代開始的非法移民,也使美國的移民政策倍受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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